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暂行)
湖南商学院科研成果认定标准及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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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商学院科研成果认定标准及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教师科研与社会服务成果认定标准体系和激励机制,促进学术繁荣和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学校的科学研究水平、学术影响力和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原则1.分类分级认定。
注重人才评价激励的国际国内竞争因素,考虑不同用人机制的实际情况,按照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成果制定认定标准和奖励标准。
2.突出成果质量。
科研成果认定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第三方学术评价机构发布的学科分类体系和评价体系,以学术影响力作为主要依据;社会服务成果认定以社会影响力和综合效益作为主要依据。
3.符合学术规范要求。
本办法给予奖励的所有成果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的要求。
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成果不属计奖范围。
已经给予奖励的成果,如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追回计发的相关奖励。
第三条认定范围及奖励对象1.科研成果主要包括学术论文、科研课题、科研获奖、学术专著、专利和研究报告等科研活动产生的成果。
2. 社会服务成果是指科研活动服务于社会实践而产生的应用对策类研究成果,包括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和政策建议等。
3.奖励对象为我校所有师生员工。
成果要求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以我校师生员工为第一署名人(第一作者、主持人或项目负责人);以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以我校师生员工为第一署名人,成果按60%奖励(科研项目除外);有合同任务师生员工的成果奖励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4.我校组建的协同创新中心,相关协同单位人员以协同创新中心为第一署名单位形成的成果,按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奖励。
第二章科研成果认定与奖励第一节期刊分类与分级第四条外文期刊分类与分级1.基本依据。
采用Thomson-ISI发布的国际公认的《期刊引证分析报告(JCR)》(含自然科学版SCI和社会科学版SSCI),按照其学科分类体系,主要根据收录期刊影响因子大小(非唯一考量因素)进行分级认定。
2.期刊分级。
外文期刊目录分为A级、B级、C级、D级和E级。
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武汉大学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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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发字〔2016〕16号关于印发《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全校各单位、部门:《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武汉大学2016年7月19日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高水平科研成果的产出,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实现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总体目标,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奖励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高水平论文奖、重大成果奖和社会服务成果奖,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项奖励基金列支。
第二章高水平论文奖励第三条学校设立高水平论文奖,鼓励科研工作者在国际、国内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
第四条高水平论文奖励标准如下:备注:热点论文2年共计12次机会,出现一次奖励1万元;高被引论文11年共计66次机会,出现一次奖励1千元。
同时出现热点和高被引的情况,按热点奖励。
热点论文和高被引论文奖励,属于论文影响力奖励,可与一区、二区论文奖励叠加。
第五条 SCI分区按中国科学院SCI分区计算;SSCI分区按ISI发布的《期刊引用报告(JCR)》计算。
第六条 SCI、SSCI和A&HCI奖励论文类型仅限于研究或综述性论文;人文社科类国内一流期刊目录,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和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重大成果奖励第七条学校设立重大成果奖,对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奖励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科研成果进行奖励。
第八条第一完成单位为武汉大学的科学研究成果奖励标准如下:第九条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学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额度的30%奖励;第三及以后完成单位的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额度的10%奖励。
第十条第一完成单位为武汉大学的学术著作类成果奖励标准如下: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奖励10万元;由国外著名出版公司出版的以外文撰写的优秀学术著作,每部著作奖励5万元。
淮北师范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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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师范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奖励目的:为了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鼓励科研、教学人员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积极争取高层次的研究项目,提高学校的整体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加快科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为学校科研工作做出贡献的在职人员。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奖励条件第三条奖励范围: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科技开发(横向)项目、获奖成果、学术论文与著作、专利成果、政府部门采用的研究咨询报告等。
第四条科研项目:以我校为主持单位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和以学校名义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开发合同项目。
1、国家级:国家级I: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包括单列学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包括合作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973 ”计划)、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863” 计划)。
国家级II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攻尖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2、省、部级:国家教育部各类项目,国务院其它各部委及直属办(局)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厅各类项目。
3、横向:凡接受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
第五条获奖科研成果:我校教职工独立完成或参与完成且有学校署名获得的国家级奖励和省、部级的获奖成果;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的厅(局)级奖励的获奖成果。
1'国家级: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2、省、部级: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教育部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国务院其它各部委组织评定的“科学技术奖”。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安徽省青年科技奖、安徽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优秀成果奖(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视为省部级科研成果)。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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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发展,号召广大教职工积极开展创造性研究,鼓励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提高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和竞争力,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以学校在岗教职工为第一署名人,以“XX 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高水平科研成果,不包括已获学校专项资助的科研成果以及其他不纳入奖励范围的科研成果。
第三条科研奖励范围和标准(一)获奖成果奖励1.获得国家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奖项,学校将给予特别奖励。
2.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成果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项,按国家级特等奖(特别荣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普及成果奖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3.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含电影、电视剧、戏剧、歌曲、广播剧和文艺类图书)的奖项,奖励10万元。
4.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社科成果奖、敦煌文艺奖等有关省(部)级常设奖项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二)学术论文奖励1.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次)奖励20万元。
2.在SCI、SSCI、A&HCI来源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并被收录检索,每篇(次)奖励1万元。
3.在Elcompendex(工程索引核心数据库)来源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并被收录检索的JA类、在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区)发表本专业论文,《人民日报》理论版(3000字以上论文)、《光明日报》理论版(3000字以上论文)、《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上发表或全文转载(收录)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次)奖励0.6万元。
(三)科研项目奖励对批准立项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科技部科技计划、国家重大工程、国家软科学研究等国家级项目和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省社科规划、科技厅科技计划等省部级项目,按项目经费实际入学校财务账目总数的10%奖励;按期结项后,再奖励15%。
中南民族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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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民大研〔2009〕3号)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参照我校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含博士、硕士),但本校教职工攻读我校研究生,其科研成果不在此奖励范围之内。
二、奖励条件(一)参加评奖的科研成果必须是公开发表或出版的学术论文、著作(学术性专著和译著)、专利等成果;增刊、专刊、专辑、论文集论文以及论文摘要、通讯、书评、会议综述均不在奖励范围之类。
(二)同一篇论文以最高级别只奖励一次。
(三)研究生必须是参评科研成果的第一完成人。
(四)各项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中南民族大学”。
(五)凡参评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具备评定资格:1.课程考试不合格者;2.受到各类处分者;3.其他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者。
三、奖项设置(一)论文奖:仅限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博士研究生只奖励C类以上(含C类)的学术论文;文科类学术论文应在3000字以上,理工类学术论文应在2000字以上。
(二)著作奖:仅限学术性专著和译著。
(三)专利授权奖。
四、奖励额度(一)论文奖:以上论文等次以我校科研处公布的标准为准。
(二)著作奖:个人独立完成的10万字以上的专著:3000元/部。
参(译)著达3万字以上的合著、译著(以书中撰写章节的说明为准):300元/部。
(三)专利授权奖:发明类专利授权2000元/项;其他类专利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500元/项。
五、奖励范围及时间(一)参评成果必须为上一学年度(上一年9月至下一年8月)的各类科研成果,不在规定时间范围内的科研成果不得参评(发明专利不限此时间)。
(二)科研奖励具体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0-11月,毕业研究生的科研奖励申报时间为5-6月份。
六、奖励程序(一)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中南民族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登记表》,并向所在培养学院提供相关材料及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二)各培养学院初审后填写《中南民族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统计表》,将汇总表(电子档、纸质档)及申报科研成果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报研究生部复审;(三)研究生部复审后确定获奖励名单及金额报主管校长审批;(四)学校审批通过公示后给予表彰奖励,发放奖金。
北京工商大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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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获奖资格
凡申报时属于学校在职在编人员和学生均可成为奖励对象。
(二)获奖成果
1.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其他依托学校立项的科研成果,获得的部分社会力量奖,学校必须是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之一,且凭北京工商大学荣誉证书原件等材料办理归档登记(北京工商大学科研管理系统通过)后
第二完成单位
第三及以后完成单位
奖励金额(万元/项)
8
3
1
2. 被中共中央、国务院采纳的研究报告
每篇奖励5万元。
注:拟奖励的研究报告必须出具加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徽章为准)的采纳意见证明,或部长级以上领导的肯定性批示。
1万元
省部级
重大项目
9
教育部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万元
10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北京市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3万元
注:1.奖励项目均以北京工商大学在职人员为唯一项目负责人。研究经费指按任务书(合同)下达的到校经费(不包括批准经费预算中需要转给合作或协作等外单位的项目经费)进行奖励。
2.承担横向委托的科技类项目当年累计实到总经费50万元(含)以上,人文社科类项目当年累计实到总经费20万元(含)以上,按研究经费(不包括合同中规定的需要转给合作或协作单位的经费)的4%进行奖励。
(一)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
1.学校为独立完成单位,或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奖项目按表1奖励
表1 学校独立完成或以第一完成单位的国家级获奖奖励(浙江工商、北方工大)
学院高水平科研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版)
![学院高水平科研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版)](https://img.taocdn.com/s3/m/b868c2dc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b81677d.png)
学院高水平科研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版)学院高水平科研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促进学院教职员工在科学研究方面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鼓励和奖励学院内已经取得了杰出科研成果的人员,建立学院的高水平科研奖励机制,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第二章奖项一、杰出科研奖:面向学院教职员工,获奖者需在学术界或实际应用中具有重大、长久的卓越贡献,奖励资金10万元。
二、优秀科研奖:面向学院教职员工,获奖者需在学术界或实际应用中展现出杰出的科研成果,已在海内外学术期刊发表大量优秀科研论文,奖励资金5万元。
三、创新创业特别奖:自主创业或在自己所工作的领域中推动了创新,并以此作出了重大贡献的人员,奖励资金3万元。
四、科研突破奖:近两年内在所从事学科领域中获得过突破性科研成果的教师(不限职称),奖励资金2万元。
第三章评选程序一、奖项设立和评选要在每年四月份完成,颁发时间为六月份。
二、奖项评选委员会由学院教师代表和学术权威、重要领导组成,由学术委员会提名,经学院党政领导同意后成立。
三、奖项评选委员会根据教职员工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近三年在同行评审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及其影响因子、被引次数、学术著作、专利、科研项目及其经费、科研受奖情况、学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开展评选工作,并对所有申请人进行面试或汇报,确定候选人名单。
四、奖项评选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分、排名,并提交给学院党政领导评定、公示。
五、评选结果向全校通报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
六、获奖者参加奖项颁奖仪式并发言。
第四章奖励资金一、奖励资金由学院财务部门按照奖项评定结果发放,实际追授时间为六月份。
二、杰出科研奖获得者不得在五年之内再次参加评选。
三、其他奖项获得者不得在三年之内再次参加评选。
四、学院高水平科研奖金来自学院的预算,资金来源清晰,符合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其他一、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也应积极从事科研工作,教学成果也会成为获得科研奖项的支持和促成条件。
二、本暂行办法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解决争议。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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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我校集体和个人,激励广大教职员工潜心研究,开拓创新,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出大成果,增强学校的科研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保证学校科研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校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奖励的科研项目、学术论文、专利、专著等科研成果应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本校教职员工为第一完成者的成果。
合作研究项目、我校教师在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或我校教师指导的校外研究生发表文章时,若我校教师为第一完成者、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按40%的比例计算奖励。
第三条申报奖励的论著和科研论文必须是申报人公开出版的专著和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或研究综述。
论文的字数为1500字以上(含1500字),研究综述5000字以上。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对象第四条符合第三章规定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凡我校教职员工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有关奖项。
第六条凡我校教职员工为第一完成者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成果,所得奖励由排名第一的作者具体分配。
第三章奖励标准第七条论文奖(一)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10万元/篇。
(二)在《科学》、《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3万元/篇。
(三)凡被SCI(科学引文索引)光盘版、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人文与艺术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1万元/篇。
(四)被SCI(科学引文索引)网络版、EI(工程索引)光盘版(期刊论文)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4000元/篇。
(五)凡被EI(工程索引)光盘版(会议论文)、ISTP(科学会议录索引)、ISR(科学评论索引)、ISSHP(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2000元/篇。
(六)凡在国内三大文摘杂志(《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或原文70%以上转载论文;国内一级学术期刊(浙江大学最新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日报》、《光明日报》、《教育报》科学理论版刊登或转载的学术论文,奖励4000元/篇。
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4d06b851a37f111f1855bfd.png)
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年修订)研究生是科学研究的生力军,是学校科学研究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研究生积极进行科学研究并创造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我校各类在读研究生。
二、奖励条件.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思想健康,专业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
.科研成果必须是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不含增刊)、著作、发明专利、被各级政府采纳的调研咨询报告等成果。
.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内蒙古师范大学,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作者。
三、奖励项目及额度(一)论文.在国际权威学术刊物(如:或)上发表的论文,经审核,每篇奖励元;.被《科学引文索引()》、《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在《中国科学》、《科学通报》、《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经审核,每篇奖励元;.被《工程索引()》、《科技会议录索引()》、《科学评论索引()》、《艺术学及人文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经审核,每篇奖励元;.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级科研机构、直属研究所、研究中心及国家一级学术团体主办的刊物(指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的专业、综合类核心期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被《石油文摘()》、《生物学文摘预评()》、《文摘杂志()》、《科学技术文献速报()》、《科学文摘()》收录的论文,被《新华文摘》论点摘编的论文,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的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经审核,每篇奖励元;.在北大版中文核心期刊上刊登的美术作品,经审核,每篇奖励元;.在《内蒙古社会科学》(蒙文版)、《内蒙古大学学报》(哲社蒙文版)、《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蒙文版)及在《中国蒙古学》上发表的论文,经评审每篇奖励元。
(二)著作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不含教材)每部奖励元,编著或译著每部奖励元;由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元,编著或译著每部奖励元。
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评审暂行办法
![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评审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6dfa1e1ad02de80d5d84043.png)
附件3: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评审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设立的目的意义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推进科研兴教;鼓励基础教育的科学研究与实验,推动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激励基础教育管理人员、研究人员和学校教师深入开展课题(项目)研究,整体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三条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每二年举行一次。
二、参评成果范围及条件第四条对象和范围:全省基础教育各类研究成果。
凡从事我省基础教育工作的教师、教育管理人员、教学研究人员及单位(包括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中等师范学校、普通中小学及民办中小学)在教育教学中产生的有关教育教学改革、教学实验、教育教学管理、师资培训等方面的优秀成果均可申报参加评奖。
奖励的重点是教学第一线的广大中小学教师。
第五条成果时限:上届评奖之后、本届评奖之前,即两年之内的研究成果。
每个作者最多可申报作为第一作者的个人成果一项;编著类成果,须由在甘肃工作的主编或编写组负责人提出申报,这类成果其中的一个章节或某一篇文章不得以个人成果名义申报;论文集不得以总成果名议申报。
第六条成果形式:A.专著B.课题研究报告C.系列论文(同一问题或相似问题的研究论文3篇以上)D.其他第七条评奖条件:1.专著和系列论文必须公开出版或发表;2.课题研究成果必须通过省级以上的鉴定验收;3.音像制品、课件制作等成果,必须通过省级以上的鉴定验收,或有两位具有副高职称的专家推荐。
4.不宜公开发表或出版,但已被市、州人民政府,厅、局级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教育科研成果,经作者单位推荐、采用部门批准,也可参加评奖。
5.凡已经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的成果,不再参加本次评奖。
三、评奖标准第八条优秀成果标准:优秀成果必须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和应用性,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能体现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和科研的较高水平。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暂行)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暂行)](https://img.taocdn.com/s3/m/9c699621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ff.png)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学校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获得国家、省(部)、市(厅)及校级的科学研究成果奖和优秀论文奖。
第三条奖励条件一)当年12月31日以前的1年内获得的国家、省(部)、市(厅)及校级科研成果和优秀论文。
申报时,需提交获奖证书、论文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报奖论文须署名XXX,且第一作者为本校教职工。
三)报奖的科研成果,须有XXX署名,报奖人应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二章科学研究成果奖科学研究成果奖分为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和自然科学成果奖。
第四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凡获得省、部级成果奖,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奖励。
二)凡获得市、厅级社会科学成果奖,按照其获奖等级,分别赐与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嘉奖。
三)凡获得校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分别给予一等奖4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奖励。
第五条自然科学成果奖一)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成果,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4万元的奖励。
二)凡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奖,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7000元、三等奖5000元的奖励。
三)凡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成果奖,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奖励。
四)凡获得校级科学技术成果奖,分别给予一等奖6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400元奖励。
第三章优秀论文奖优秀论文奖分为人文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和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
第六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一)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嘉奖5000元。
二)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求是》杂志上发表的论文。
山东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 山东省研究生优秀
![山东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 山东省研究生优秀](https://img.taocdn.com/s3/m/020b3c85a5e9856a561260d3.png)
山东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 山东省研究生优秀山东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全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评选奖励工作,鼓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创业精神和能力”的培养,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是指研究生在学期间,在知识创新、科技发明与技术进步等方面所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
第三条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设一、二、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与研究生优秀论文奖的评选同步进行。
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按内容分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两大类别。
成果形式分为理论与技术两种,理论成果形式主要为著作、论文、调研报告等。
每次评选奖励的数量根据成果水平从严掌握,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三等奖不超过60项。
2006年为首次评选。
第四条山东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的评选工作在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统一领导下进行,获奖名单由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公布表彰,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具体组织工作由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山东省研究生科技创新成果奖的评选,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依靠专家进行评审。
第六条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的评选,坚持严格标准、从严掌握、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其评选标准是:(一)自然科学类:理论研究成果必须是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具有先进性,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应用技术或科技发明成果必须是在技术上有创新,有较高的科技水平,或在相关行业得到应用,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社会科学类:基础研究成果必须是在学术上有创新,理论上有建树,提出了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新思想、新观点、新概念,或在国情、社情调查、资料搜集整理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推动了学科理论发展和学科建设,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的;应用研究成果必须是在解决国家和我省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实际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为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和方案,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较高的社会评价的。
山东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 山东省研究生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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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 山东省研究生优秀山东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全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评选奖励工作,鼓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创业精神和能力”的培养,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是指研究生在学期间,在知识创新、科技发明与技术进步等方面所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
第三条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设一、二、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与研究生优秀论文奖的评选同步进行。
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按内容分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两大类别。
成果形式分为理论与技术两种,理论成果形式主要为著作、论文、调研报告等。
每次评选奖励的数量根据成果水平从严掌握,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三等奖不超过60项。
2006年为首次评选。
第四条山东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的评选工作在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统一领导下进行,获奖名单由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公布表彰,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具体组织工作由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山东省研究生科技创新成果奖的评选,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依靠专家进行评审。
第六条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的评选,坚持严格标准、从严掌握、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其评选标准是:(一)自然科学类:理论研究成果必须是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具有先进性,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应用技术或科技发明成果必须是在技术上有创新,有较高的科技水平,或在相关行业得到应用,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社会科学类:基础研究成果必须是在学术上有创新,理论上有建树,提出了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新思想、新观点、新概念,或在国情、社情调查、资料搜集整理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推动了学科理论发展和学科建设,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的;应用研究成果必须是在解决国家和我省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实际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为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和方案,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较高的社会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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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学校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
获得国家、省(部)、市(厅)及校级的科学研究成果奖和优秀论文奖。
第三条奖励条件
(一)当年12月31日以前的1年内获得的国家、省(部)、市(厅)及校级科研成果和优秀论文。
申报时,需提交获奖证书、论文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报奖论文须署名青岛胶南珠山职业学校,且第一作者为本校教职工。
(三)报奖的科研成果,须有青岛胶南珠山职业学校署名,报奖人应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二章科学研究成果奖
科学研究成果奖分为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和自然科学成果奖。
第四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
(一)凡获得省、部级成果奖,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奖励。
(二)凡获得市、厅级社会科学成果奖,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奖励。
(三)凡获得校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分别给予一等奖4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奖励。
第五条自然科学成果奖
(一)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成果,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4万元的奖励。
(二)凡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奖,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7000元、三等奖5000元的奖励。
(三)凡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成果奖,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奖励。
(四)凡获得校级科学技术成果奖,分别给予一等奖6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400元奖励。
第三章优秀论文奖
优秀论文奖分为人文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和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
第六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
(一)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二)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求是》杂志上发表的论文。
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国家社会科学年鉴》上全文转载的优秀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三)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考虑其影响因子,论文所属刊物在学科类别排名前1/3位的,每篇奖励1000元;所属刊物在学科类别排名1/3--2/3位之间的,每篇奖励600元;所属刊物在学科类别排名后1/3位的,每篇奖励400元。
(四)在学校学报上刊发并在年终被校学术委员会评为优秀等级的论文,每篇奖励100元。
第七条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
(一)凡被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
(二)凡被EI(Engineering Index工程索引)、ISTP(国际科学技术会议论文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三)在《中国科学》和《科学通报》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四)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考虑其影响因子,论文所属刊物在学科类别排名前1/3位的,每篇奖励1000元;所属刊物在学科类别排名1/3--2/3位之间的,每篇奖励600元;所属刊物在学科类别排名后1/3位的,每篇奖励400元。
(五)在学校学报上刊发并在年终被校学术委员会评为优秀等级的论文,每篇奖励100元。
第四章成果登记、奖励
第八条科研奖励实行申报制。
教务科每年年终组织填报一次《青岛胶南珠山职业学校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表》,申请人提供获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连同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由教务科统一办理登记及奖励相关事宜。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属于本奖励范围:
(一)文摘、文献综述、知识介绍、科普文章、新闻报道、译文、译著、史志、科技新闻、考试大纲、教学大纲、复习资料、习题集(库)、教学体会、艺术作品、摄影、作品赏析、会议综述等,以及在各种形式的杂志增刊、副刊、B刊以及会议交流论文集上刊登的论文。
(二)非政府职能部门(包括学会和各类报刊)组织评选的奖项,特殊情况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十条本办法称“核心期刊”见《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2008年版)》。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体教职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