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相关培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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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押(权保)
质押,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合同外第三方 向合同另一方提供一定的权益或者动产, 以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方式。
★ 质押要求:特定财产必须办理质押登记手 续;抵押转移占有;质押权人对质押权益 拍卖所得款项有优先受偿权,合同也可约 定直接抵偿。
★ 设置质押的特殊规定:①国家授权的权利 证书之质押,必须办理登记手续;②国有 企业的成套、关键设备设置质押的,必须 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③严禁将 国有企业成套、关键设备直接抵合同偿法相关债培训务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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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的担保与履行
v一、合同担保 v二、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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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担保
合同担保,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履行合同义 务而事先提供的保证方式。其作用在于对 合同可能出现的违约所造成之损害预先给 予防范性保障。
(一)保证(人保)
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 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的承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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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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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回顾
• 合同法知识( 上篇)
•Resum源自文库 of the contents
•1. 法律体系
•介绍民法和合 同法的发展和在 法律体系中的地
位和作用
•2. 当事人
•介绍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
及行为能力
•3. 合同订立
•介绍要约、新 要约、承诺的定
★ 定金交付:以实际交付为准 ★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之20% ★ 定金与违约金:可同时约定,但追究违约
责任时,守约方只能择其一。 ★ 关于订金:法律无规定,依照合同约定处
理,无约定按“预付款”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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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
⑴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 返还定金;
⑵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 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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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抗辩权
v ★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未约 定先后履行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 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其要求自己履行 债务的权利。
•买方
•你快给我货 !
•应当同时履 行
•你快给我钱 !
•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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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
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依约履行(包 括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之前,后 履行的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违约, •不履行合同
•已交付的定金 10万元
•违约, •不履行合同
•10万
•交付定金的一 方
•无权取 回
•双倍返
还 •10万 •10万
•收取定金的一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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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押(物保)
抵押,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合同外第三方向合同 另一方提供一定的财产,以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 担保方式。
★ 抵押要求:特定财产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 押不转移占有;抵押不破租赁;抵押权人对抵押 物拍卖所得款项有优先受偿权。
保证实质上是保证人以其信用提供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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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带保证
保证人对债务人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没有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 的,为连带保证。
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方可向债 务人主张债权。
•债权人 •主张债权120
万
•债务人
•债•不分先后 务 •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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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保证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先向债务 人主张权利,当债务人依法履行偿还责 任后,保证人对债务人尚未能够清偿的 债务部分承担补充清偿的责任。
★任何经济活动主体不得以债务人有未清偿之债务 为由,实施绑架或扣押债务人的其他财产。 绑架或非法扣押他人财物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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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的债务人全面、适当地 完成其合同义务,使合同债权得以完全实现 之行为。
(一)合同约定不明之履行
质量要求、价款或者酬金、履行地点、履行 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的负担约定不明 确或者存在其他不明事项难以履行的,应依 法确定之。
★ 保证期限。保证合同或者条款中,如果没 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的,则保证期限为六 个月,自主债务应当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 起开始计算。超过保证期限而没有续签保 证合同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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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金(钱保)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前或合 同成立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向对方当 事人交付一定数额之款项。
义和区别
•4. 合同效力
•介绍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 情形,以及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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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内容
- 不安抗辩权 - 撤销权 - 代位求偿权
合同履行
变更、转让和终止
- 相对第三人 - 相对人变更
- 违约金判定 - 定金和订金 - 不可抗力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
- 管辖权 - 诉讼和仲裁 - 诉讼期限
•后续还会根据情况对特殊合同,如: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技术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和居间合同做交流和分享
★ 不得设置抵押的范围: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 权;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之事 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 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 争议之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依法不能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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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有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 。
•债权 人
•主张债权120万
•①债务人
•仅能偿还债务50万
•补充清偿不足部分70万
•②保证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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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保证人的限制。以下组织或个人不得为 经济活动提供对外保证:①党、政、军机 关;②以公益为目的之事业单位和社会团 体;③企业的内部组织;④政府官员或行 政人员以公务员的身份。
在先履行一方不履行义务,将构成违约。
•违约
•卖方
•时间到了, 你快给我钱!
•合同约定:先货后款
•买方
•你还没有给我货, 凭啥问我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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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在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应
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 对方有不履行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之情 形,在明确通知合同对方并出示证据之后 ,在合同对方没有提供切实有效的担保之 前,有拒绝其要求自己先行履行债务请求 的权利。
(五)留置(拒绝)
留置,是指债权人在法定之范围内依照合同约定被 动地占有债务人之财产,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留置该财产拒绝交付并就该财产优先 受偿的权利。留置,实质上是一种拒绝交付权形 式之自我保护状态。
★留置要求:有法律或合同依据;被动取得财产; 权利行使表现为拒绝交付;有妥善保管义务;对 留置物拍卖所得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