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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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广东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4.11.05

【实施日期】2004.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

(2004年11月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或拟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接受委托或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利益冲突行为:

(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

(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方委托的;

(三)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法律顾问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方委托的;

(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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