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
刑事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1980年出生,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7月,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批准逮捕,案件由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害人李某,男,1982年出生,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6月,李某因与张某某发生纠纷,被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致李某重伤。
二、案件经过2018年6月的一天,张某某与李某在某市某区一烧烤店就餐时,因座位问题发生口角。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拿起桌上的啤酒瓶向李某头部砸去。
李某躲闪不及,头部被啤酒瓶砸中,造成头部重伤。
事发后,张某某逃离现场。
被害人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警方根据现场目击者提供的线索,迅速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三、案件审理某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充分考虑了以下事实和证据:1. 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啤酒瓶故意伤害李某,造成李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张某某在犯罪后逃离现场,但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 被害人李某在案发前与张某某有纠纷,但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故意伤害李某,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4. 被害人李某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二级,给其身体和精神造成严重伤害。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四、判决结果1. 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 张某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3. 张某某承担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持啤酒瓶故意伤害李某,造成李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自首的认定。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案中,张某某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刑事经典案例大全
刑事经典案例大全
刑事经典案例大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孙某与两名被告人和解案:孙某自愿与两名被告人和解,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2. 陈某某故意伤害案:陈某某醉酒后因未随身携带出入通行证,被卡点执勤的志愿者陈某等人拦下。
陈某某心生不满,并欲殴打陈某,后被在场人员拉开。
陈某某被家人接回家后,意图报复,从家中拿出一把菜刀来到执勤卡点,径直朝被害人陈某头部、后颈部连砍三刀,在砍第四刀时刀柄断裂,刀片掉在地上,周围群众随即将被告人陈某某制服并报警,被害人陈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文件或咨询专业律师。
刑事经典案例100篇2024年
刑事经典案例100篇2024年刑事案件是指社会成员违反法律规定,犯罪并构成社会危害的行为所涉及的案件。
刑事经典案例是指在刑事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和典型性的案例。
2024年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以下将介绍刑事经典案例100篇,以便于读者对刑事案件的特点、处理和解决方式有更深入的了解。
第一篇:盗窃案本案发生在2024年1月,地点为某大型购物中心。
被告人张某趁人不备,从一名顾客的购物袋中偷走了一部手机。
购物中心内部的监控摄像头拍摄到了作案过程,为此,张某被指控犯有盗窃罪。
经过法院审理,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对该案的认定是基于证据充分、确凿的原则。
监控摄像头所提供的影像资料,清晰展示了张某的作案过程。
张某在庭审中对控诉不予认可,并声称自己是被冤枉的。
然而,考虑到证据的丰富性和语音鉴定结论的准确性,法院最终判决认定了张某的盗窃行为。
这起案件的结果对社会具有积极意义。
一方面,它表明了法律对于抢劫、盗窃等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另一方面,通过该案的宣判,社会公众对犯罪行为形成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增强了对自身财产安全的警觉。
第二篇:抢劫杀人案本案发生在2024年2月,地点为某银行。
被告人李某持刀抢劫某银行,期间李某将一名银行职员刺伤致死。
经过警方缜密侦查,李某在犯案后不久被抓获。
经过法院审理,李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0元。
该案的定性是抢劫杀人案,涉及到了双重犯罪行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主动性和对被害人生命安全的严重威胁,对李某做出了无期徒刑的判决。
这起案件的结果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的震撼和警示效应。
首先,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此案的宣判表明了法律对于暴力犯罪的态度坚决,以法律的力量保护社会安全。
其次,对于广大市民来说,此案的宣判再次唤起了对安全的重视和对犯罪的警惕性。
第三篇:财务造假案本案发生在2024年3月,地点为某知名企业。
刑事案件成功案例
刑事案件成功案例
刑事案件的成功案例有很多,以下是其中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1. 许霆案:许霆因在取款机故障的情况下多取了银行万元,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后经上诉,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
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涉及到刑法中的“盗窃”和“诈骗”的界定,以及量刑的合理性等问题。
2. 呼格吉勒图案:呼格吉勒图因被指控犯有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但后来在真凶出现的情况下,呼格吉勒图案被平反昭雪。
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涉及到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等问题。
3. 念斌案:念斌因被指控犯有投毒罪,被判处死刑。
但经过多次上诉和申诉,最终被宣告无罪。
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涉及到证据的采信、鉴定结论的可靠性以及司法公正等问题。
以上是几个刑事案件的成功案例,它们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问题和社会背景,但都具有代表性。
这些案例的成功处理,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也彰显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和廉洁。
中国刑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5岁,某市人。
2018年3月,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案情简介2017年12月,张某某因琐事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械将李某打成轻伤。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案件经过1. 发生争执2017年12月某日,张某某因装修房屋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双方争吵不休,情绪激动。
在争吵过程中,张某某情绪失控,持械将李某打成轻伤。
2. 投案自首案发后,张某某深感懊悔,于2018年1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3.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立即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确认了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并依法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4.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了案件材料,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罪。
四、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对张某某的刑罚是否适当?五、法院判决1. 关于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持械将李某打成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关于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
3. 关于对张某某的刑罚是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真实刑事案件案例大全
真实刑事案件案例大全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各种各样的刑事案件,有的离奇,有的令人震惊,有的让人唏嘘不已。
今天,我们就来盘点一些真实的刑事案件案例,让我们了解一些真实的法律事件,以及背后的故事。
1. 《杀人藏尸案》。
这是一起发生在乡村的杀人案件。
一名年轻人因为一点小事和邻居发生了争执,最终竟然持刀将对方杀害,并将尸体藏匿在自家地窨井中。
案发后,警方历经数日的搜查,最终在凶手家中发现了被害人的尸体,凶手最终被判处死刑。
2. 《抢劫银行案》。
这是一起发生在城市的抢劫案件。
一伙匪徒冲进银行,手持枪支,威胁银行职员并抢走大量现金。
在逃跑途中,其中一名匪徒被警方击毙,其余匪徒在警方的追捕下被全部抓获。
他们最终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
3. 《儿童失踪案》。
这是一起发生在社区的儿童失踪案件。
一名小女孩在回家的路上突然失踪,家人绝望地四处寻找,警方也全力展开搜寻。
经过数日的调查,警方最终在附近一处废弃的建筑物内找到了女孩的尸体,案件最终被定性为一起恶性绑架杀人案,凶手在不久后被警方抓获并被判处死刑。
4. 《毒品走私案》。
这是一起发生在边境地区的毒品走私案件。
一伙走私毒品的犯罪团伙利用边境地区的地形优势,将大量毒品偷运进国内。
经过数月的侦查,警方最终成功破获了这个走私团伙,抓获了数十名涉案人员,查获了大量毒品,并成功将这个犯罪团伙一网打尽。
5. 《家庭暴力案》。
这是一起发生在城市的家庭暴力案件。
一名丈夫因为家庭矛盾,经常对妻子进行家庭暴力,甚至多次殴打妻子致其受伤。
妻子最终忍无可忍向警方报案,丈夫因家庭暴力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接受了法律的制裁。
这些真实的刑事案件案例,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严明,也让我们深刻地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
希望每个人都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远离犯罪,共同建设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
刑事案例大全
刑事案例大全在刑事法律领域,案例是非常重要的,通过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运用,也可以为律师和法官提供参考和借鉴。
下面将介绍一些刑事案例,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刑事法律。
案例一,盗窃案。
小明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发当天,小明趁商店人员不注意,将一部手机偷走并逃跑。
经过调查,警方在小明家中找到了被盗的手机。
小明供认不讳,承认自己的盗窃行为。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有期徒刑。
在该案中,小明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
张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发当天,张某与他人发生口角,随后使用刀具将对方刺伤致重伤。
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属于重伤。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在该案中,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三,贩卖毒品案。
李某因贩卖毒品而被判处无期徒刑。
经警方侦查,李某长期从事贩卖毒品活动,数量巨大,严重危害社会安全。
经法院审理,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贩卖毒品罪是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严惩。
在该案中,李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四,抢劫案。
王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
案发当天,王某持械对路人进行抢劫,抢走了大量财物并致人重伤。
经过警方追捕,王某被抓获归案。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死刑。
在该案中,王某的抢劫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被判处死刑。
以上案例仅为个别案例,刑事法律适用于各种具体案件,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分析。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为大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同时也提醒大家遵纪守法,不要违法犯罪。
法律上刑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某,男,25岁,汉族,某市人。
2018年4月15日,张某某因琐事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双方互殴。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 若张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刑事责任如何承担?三、法院判决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张某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考虑到张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鉴于张某某的行为给李某造成了严重伤害,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案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张某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已满十六周岁,其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若张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刑事责任如何承担?(1)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故意伤害罪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张某某的行为致李某重伤,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张某某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五、结论张某某故意伤害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犯罪案件。
法律上刑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某市某区人。
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日被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案涉及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情况:二、案件经过2019年9月,张某某与李某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在此之前,张某某和李某某两家相邻,因房屋漏水、垃圾堆放等问题,双方曾多次发生争执。
2019年9月的一天,双方再次因琐事发生争吵。
当日,张某某与李某某在争吵过程中,情绪激动,张某某拿起一把铁锤,朝李某某头部猛击。
李某某倒地不起,张某某见状逃离现场。
经鉴定,李某某头部受到重创,构成重伤二级。
三、侦查过程案件发生后,某市公安局接到报案,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侦查人员发现张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在侦查过程中,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他交代,自己当时情绪失控,出于报复心理,才对李某某实施伤害。
同时,张某某表示愿意赔偿李某某的损失。
四、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于2019年11月1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李某某及其家属要求对张某某从重处罚。
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充分考虑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后,依法对张某某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审查,并依法提起公诉。
五、审判过程2019年12月1日,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过,并愿意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损失。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刑事案件案例大全
刑事案件案例大全一、抢劫案件2019年8月,某市一家便利店发生了一起抢劫案件。
案发当天晚上,一名身着黑色夹克的男子持刀闯入便利店,威胁店员交出现金。
店员在恐慌中将现金交给了男子,随后男子逃离现场。
警方通过监控视频和目击证人的描述迅速锁定了嫌疑人,并最终将其抓获归案。
经审讯,嫌疑人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二、杀人案件2018年10月,某县一起杀人案件震惊了当地社会。
案发现场是一处农村小屋,一名中年男子被发现死在屋内。
经法医鉴定,死者是被利器刺伤致死。
警方展开了全面调查,通过调查发现死者与一名邻居之间存在长期纠纷。
经过缜密侦查,警方最终确定了嫌疑人,并成功将其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嫌疑人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被依法判处死刑。
三、贩毒案件2017年5月,某港口城市警方成功破获了一起贩毒案件。
经过长时间的侦查和监控,警方获得了一批贩毒分子的线索。
在一次突击行动中,警方成功捣毁了一个贩毒窝点,抓获了多名涉案人员,并缴获了大量毒品。
经审讯,嫌疑人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配合警方进一步深挖了整个贩毒网络。
最终,警方成功打掉了该贩毒团伙,为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宁做出了重要贡献。
四、诈骗案件2016年3月,某城市一家公司发生了一起巨额诈骗案件。
一名自称是投资商的男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成功骗取了公司多名员工的存款。
公司员工在发现被骗后立即报警,警方展开了全面侦查。
经过调查,警方锁定了嫌疑人的身份,并成功将其抓获。
在审讯中,嫌疑人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交代了其诈骗手段和过程。
最终,嫌疑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追回了被骗取的大部分资金。
五、盗窃案件2015年11月,某市一家珠宝店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件。
案发当天,一名穿着面具的男子闯入珠宝店,将店内贵重物品盗走。
警方通过调查发现,嫌疑人是一名多次作案的潜逃犯。
警方迅速展开了全城搜捕,最终在一处出租屋内将嫌疑人成功抓获。
经审讯,嫌疑人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交代了多起盗窃案的过程。
刑事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案情如下:被告人李某,男,25岁,某市某区人。
被害人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人。
两人均为某市某区某公司的员工。
2018年6月,李某因工作上的矛盾与张某发生争执。
在一次争吵中,李某拿起身边的椅子向张某猛击,致使张某头部受到重创,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事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赔偿了张某的全部医疗费用。
二、案件审理过程1. 起诉与答辩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2. 庭审过程(1)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法院依法传唤了李某、张某及证人,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危害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李某主动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3)被告人陈述与悔过在被告人陈述与悔过阶段,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过,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3. 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案件特点(1)案件涉及劳动者权益。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均为公司员工,因工作矛盾引发犯罪,体现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2)案件具有自首情节。
李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3)案件具有调解的可能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力求实现案结事了。
3. 案件启示(1)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
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大刑事经典案例
十大刑事经典案例嘿,朋友们!今天我要给你们讲讲十大刑事经典案例,保证让你们听得津津有味!先来说说那个“白银连环杀人案”。
哇,那简直就是现实版的恐怖故事!凶手在十几年间连续作案,让整个城市都笼罩在恐惧之中。
你能想象受害者和他们家属所承受的痛苦和恐惧吗?这就像一只隐藏在黑暗中的恶魔,随时准备扑出来伤害别人!还有“湄公河惨案”,那可是震惊了全国呀!咱们的同胞在境外遭遇那样残忍的杀害,这事儿能忍?当然不能!就像自己家人被欺负了一样,大家都无比愤慨!中国警方跨境追捕凶手,为受害者讨回公道,真是太解气了!再看看“孙小果案”,这家伙本来都被判了刑,却通过各种手段逃脱法律制裁,继续作恶。
这不是公然挑战法律的权威吗?这就好比一只老鼠在粮仓里肆无忌惮地偷吃,还没人能管得了他!不过,最终他还是没能逃脱正义的制裁,被重新绳之以法!“白宝山案”也是让人印象深刻啊。
一个人居然能那么凶狠残忍地作案,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他难道就没有一点良心吗?然后是“张君案”,他带着一群人犯下累累罪行,简直就是个犯罪团伙的头目。
那时候人们提起他都害怕,这得多猖狂啊!“聂树斌案”也是让人叹息,一个年轻的生命被错判,还好后来真相大白了。
这就像一颗被尘埃掩盖的明珠,终于又重新闪耀了光芒!“马加爵案”,一个大学生因为一些矛盾竟然做出那么可怕的事情,真是让人意想不到。
这是多么大的仇恨能让他下此毒手呀!“复旦投毒案”,在高知人群中发生这样的悲剧,多让人痛心啊!昔日的同窗好友,怎么能忍心下这样的狠手?“操场埋尸案”,谁能想到操场下面竟然埋着一具冤魂呢?这事儿简直太不可思议了!这些案例每个都让人触目惊心,它们就像是一面镜子,映照出人性的丑恶和善良,也让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
法律就是那道守护我们的坚固城墙,不管是谁,只要触犯了法律,就一定要受到惩罚!我们要时刻警醒自己,。
真实刑事案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1)XX刑初XX号基本案情: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XX市XX区人,无业。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4月15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批准逮捕。
二、案件经过2021年3月10日20时许,张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双方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水果刀将李某刺伤。
李某受伤后,被紧急送往XX市XX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腹部开放性损伤,脾脏破裂,右侧肾挫裂伤,右侧胸腔积液。
李某住院治疗期间,张某未支付任何医疗费用。
三、侦查过程XX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对案件进行侦查。
经调查取证,专案组于2021年4月15日将张某抓获归案。
四、案件审理(一)起诉书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公诉刑诉〔2021〕XX号起诉书,指控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审理过程1. 庭审2021年7月15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 证据(1)被害人李某陈述:2021年3月10日20时许,我在家中与张某发生争执,张某持水果刀将我刺伤。
(2)证人王某陈述:2021年3月10日20时许,我在附近听到张某与李某发生争执的声音,随后看到张某持水果刀将李某刺伤。
(3)现场勘查笔录:XX市公安局现场勘查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
(4)被害人李某的伤情鉴定意见书:XX市XX医院对李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重伤二级。
(5)张某的供述: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判决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法律刑事案件真实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2)XX刑初XX号一、案件背景2022年3月,张某(化名,男,30岁,汉族,某市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化名,男,32岁,汉族,某市人)系同村村民,平日里关系尚可。
2022年2月,张某因家庭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双方互不相让,情绪激动。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二、案件经过1. 争执起因2022年2月某日,张某与李某在村口相遇。
当时,张某的妻子正在李某家中做客。
张某的妻子是李某的妻子的小学同学,两人关系较好。
在张某妻子离开李某家后,李某的妻子向李某抱怨张某妻子在李某家吃喝了很久,并未给予足够的礼节。
李某认为张某妻子在李某家吃喝了很久,没有给予足够的尊重,于是打电话给张某,要求张某给予解释。
张某接到电话后,感到十分委屈,认为李某的妻子是在无理取闹。
于是,张某与李某在电话中发生了争执。
2. 争执升级张某与李某在电话中的争执逐渐升级,双方情绪越来越激动。
张某认为李某在无理取闹,而李某则认为张某在故意挑衅。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突然挂断了电话。
3. 刀光血影张某挂断电话后,越想越气,于是决定去找李某理论。
在前往李某家的路上,张某从家中拿出一把水果刀。
到达李某家后,张某与李某再次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情绪失控,持刀刺向李某。
4. 受害者救治李某被张某刺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医生诊断,李某左肾挫裂伤,失血性休克,伤势严重。
在救治过程中,李某的家人多次向张某及其家属索要赔偿,但张某及其家属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三、侦查与起诉1. 侦查某市公安局接到李某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警方掌握了张某持刀伤害李某的犯罪事实。
在侦查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2. 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刑事犯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因家庭经济困难,张某长期从事盗窃活动。
2019年11月,张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张某在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先后在市区某商场、某小区以及某超市实施盗窃,共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
二、案件经过1. 商场盗窃2019年9月的一天,张某以购物为由进入市区某商场。
在逛商场的过程中,张某发现商场内有一名保安正在巡视。
张某趁机将手伸向某品牌的钱包,迅速将其窃走。
得手后,张某迅速逃离现场。
商场监控录像显示,张某盗窃过程持续约5分钟。
2. 小区盗窃2019年10月,张某再次作案。
此次,张某选择在市区某小区实施盗窃。
张某先是在小区内寻找未上锁的车辆,后发现一户人家门窗紧闭,于是趁机翻墙进入。
在屋内,张某翻找贵重物品,最终将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部手机盗走。
得手后,张某迅速逃离现场。
3. 超市盗窃2019年11月,张某再次作案。
此次,张某选择在市区某超市实施盗窃。
张某在超市内挑选了一款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手机,并将其藏匿于购物袋中。
在结账时,张某故意将购物袋放在收银员视线盲区,趁其不注意,将手机取出。
得手后,张某迅速逃离现场。
三、侦查与起诉1. 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张某进行立案侦查。
通过调取商场、小区以及超市的监控录像,警方锁定了张某的作案时间、地点和作案手段。
随后,警方将张某抓获归案。
2. 起诉经侦查,公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审判与判决1. 审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张某进行公开审理。
2. 判决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充分考虑了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合议庭认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1. 犯罪事实认定本案中,张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刑事诉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1年5月15日,张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
李某住院治疗期间,张某未支付任何医疗费用。
李某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一、立案审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张某进行传唤,并对其进行了初步询问。
根据李某的陈述和相关证据,公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决定对其立案侦查。
二、侦查阶段1. 现场勘查: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收集了张某使用的凶器以及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
2. 证人询问: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了李某、张某的邻居以及目击者,了解了案件发生的经过。
3. 嫌疑人讯问: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了讯问,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4. 鉴定意见:法医对李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重伤二级。
三、起诉阶段1. 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符合起诉条件。
2. 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某犯有故意伤害罪。
四、审判阶段1. 庭前准备: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张某送达起诉书,并通知其进行答辩。
2.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织法庭调查,传唤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并对张某进行了讯问。
3. 辩论阶段:双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4.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李某重伤,依法应予严惩。
但考虑到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五、判决书的主要内容1. 犯罪事实:张某因邻里纠纷,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定罪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量刑理由:考虑到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刑事犯罪案例大全
刑事犯罪案例大全犯罪案例一,抢劫。
在某个晚上,一名抢劫犯潜入了一家便利店,手持一把刀,威胁店员交出现金。
店员被吓得不敢反抗,将现金交给了抢劫犯。
随后,抢劫犯迅速逃离了现场。
警方接到报警后展开了追捕,最终在几天后将抢劫犯抓获归案。
犯罪案例二,毒品贩卖。
一名毒品贩卖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毒品交易,他通过虚假身份和加密通讯工具与买家联系,将毒品私藏在快递包裹中寄出。
警方得知情况后,展开了秘密调查,最终成功抓获了毒品贩卖犯和他的同伙,并成功查获了大量毒品。
犯罪案例三,杀人案件。
一起杀人案件中,嫌疑人利用假身份潜入受害人家中,趁其不备将其杀害后潜逃。
警方通过勘查现场、调取监控、走访证人等工作,最终锁定了嫌疑人的身份并将其抓获归案。
犯罪案例四,贪污受贿。
一名政府官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其谋取私利。
经过警方深入调查,成功获取了相关证据,将涉案官员绳之以法,还受贿款项予以追缴。
犯罪案例五,诈骗。
一名诈骗犯冒充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受害人发送虚假信息,骗取其个人信息和财产。
警方通过技术手段追踪定位,最终将诈骗犯抓获并追回了被骗财物。
犯罪案例六,抢夺。
一名抢夺犯趁人不备,抢夺了受害人手中的贵重物品后逃离现场。
经过警方缜密侦查,成功锁定了嫌疑人的身份,并在其潜逃途中将其抓获归案。
以上所述案例仅为部分刑事犯罪案例,这些案例的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也充分说明了刑事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在这些案例中,警方通过不懈努力,成功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为广大市民树立了安全感。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加强对法律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刑事诉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3年3月,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案件经过2023年2月某日,李某与同小区居民王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用拳头猛击王某头部,导致王某头部受伤。
王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脑震荡。
事后,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四、法院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1. 关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某在与王某发生争执时,故意用拳头猛击王某头部,导致王某头部受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 关于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李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李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性质恶劣。
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受伤,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
2. 案件情节轻微。
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3. 判决结果合理。
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明确: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有伤害的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了他人身体伤害。
刑事法律案件例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10月,某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案。
被害人王某报案称,其家中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金银首饰被盗。
经调查,公安机关迅速锁定了嫌疑人李某。
李某,男,28岁,无业,曾因盗窃被判刑。
以下是案件的具体经过和判决。
二、案件经过1. 发案经过2019年10月5日凌晨,王某在家中入睡。
凌晨3点左右,李某翻墙进入王某家中。
由于王某家中的防盗门较为牢固,李某试图撬锁失败,遂潜入卧室。
在卧室中,李某发现王某的金银首饰盒,打开后发现金银首饰价值不菲。
于是,李某将首饰全部盗走,并将现场破坏,企图掩盖犯罪痕迹。
2.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供述在公安机关的审讯下,李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李某表示,其曾因盗窃被判刑,出狱后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生活陷入困境。
在得知王某家中金银首饰价值不菲后,李某心生贪念,决定再次作案。
李某承认,其翻墙进入王某家中,撬锁失败后潜入卧室,盗走金银首饰。
3. 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王某在陈述中提到,其家中防盗门较为牢固,平时很少打开。
案发当晚,王某在家中入睡,直到第二天早上发现金银首饰被盗。
王某表示,其曾与李某有过节,但不确定李某是否因此怀恨在心。
三、案件审理1. 公诉机关的指控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盗窃罪,请求法院依法惩处。
2. 辩护人的辩护辩护人认为,李某曾因盗窃被判刑,本次作案系犯罪动机,且作案手段较为简单,犯罪情节较轻,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3.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李某曾因盗窃被判刑,且本次作案手段较为简单,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刑事法律适用在本案中,法院依法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定罪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规定刑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男,35岁,汉族,某市人,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5月15日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害人张某,男,33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2021年4月10日,张某在下班途中被李某驾车撞伤,经鉴定,张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二、案件事实2021年4月10日19时30分许,被害人张某骑自行车途经某市某路段时,与被告人李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
张某随后被路人发现并拨打急救电话,送往医院救治。
经鉴定,张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李某的供述,事故发生时,其因驾车途中情绪激动,对前方道路情况判断失误,导致与张某发生碰撞。
李某对张某的伤情表示悔恨,并愿意赔偿张某的损失。
三、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及量刑。
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李某驾车与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赔偿情况,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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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刑事案例】(一)担任成都一公司老总梁某某追索工程款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人,无罪辩护成功,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关关键词:公司老总工程款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无罪不起诉【案情简述】2011年9月4日,在成都从事绿化工程的老总范某某、梁某某为收取工程款债务,想找范某某的亲戚钟某某帮忙。
当日在成华区一农家乐内,钟某某与苏某某商谈院东村拆迁工程的事情后,范某某、梁某某二人给钟某某、苏某某说起张某某欠工程款的事情。
2011年9月5日,苏某某以谈工程的名义将张某某约至成华区一农家乐。
范某某、梁某某就工程款债务与张某某商谈。
期间,张某某情绪激动,苏某某对张某某进行了殴打,致张某某受伤。
后张某某被送至四川省华西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9月7日,范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1年10月13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范某某被依法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思路】方利律师接受范某某家属委托后,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就案情与承办本案的警官、检察官进行了沟通,确立了基本的辩护思路。
1.主观上梁某某没有伤害张某某的故意,不具备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2.客观上梁某某没有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不具备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因此,梁某某的行为在主观及客观上均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无罪释放。
【裁判结果】本案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方利律师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办案单位出具了理由充分、逻辑缜密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案件的警官、检察官就案情进行了多次深入沟通。
本案经两次补充侦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指控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范某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办案体会】本案在案发之初,警方一直怀疑是公司老总指使收债公司甚至是黑社会份子收债,致受害人死亡。
律师认为,中国的企业家、公司老总要远离黑社会,企图依靠黑社会解决公司经营中的纠纷,很可能永远无法摆脱黑社会。
本案中,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嫌疑人,对嫌疑人在事发前、事发中、事发后的所作所为有了充分了解,判断出范某某并无伤害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伤害行为。
从刑法理论看,所有犯罪都必须具备危害后果,犯罪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后果发生时要求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是指必然的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在本案当中确实有受害人张某某死亡的危害后果存在,但这一后果与梁某某的行为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没有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经过律师的充分论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最终认同了律师的观点,作出了对梁某某不起诉的决定,无罪辩护成功。
【经典刑事案例】(二)邓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成功辩护为轻罪介绍卖淫一案【关键词】扫黄打非组织卖淫介绍卖淫【核心提示】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对被告人邓某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是构成重罪组织卖淫罪,还是构成轻罪介绍卖淫罪。
最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变更刑拘及逮捕的罪名,以轻罪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成功避免被告人可能面临的五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
【笔者按】本案是由公安部督办的案件,案发的时间是2010年7月,因北京“天上人间”引发的打击卖淫嫖娼专项行动正在全国开展。
案发之时被多家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面对媒体的关注,公安部的督办,作为辩护律师的压力之大可想而知。
但美国有一句非常有名的律师格言:“当法律对你方有利,则敲响法律;当事实对你有利,则敲响事实;如果法律与事实均对你不利,就敲响桌子。
” 这句格言说的是:律师不是维护法律正义的,律师是依法维护当事人利益的。
律师应掌握诉讼技巧,依靠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利去赢得当事人的赞誉。
【案情简述】2010年7月28日,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接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移交贾某等三名未成年少女被强迫卖淫案。
根据贾某提供的线索,2010年7月29日,民警在成都市武侯区某居民小区将犯罪嫌疑人龙某某、邓某、李某某、蒋某、杨某挡获,并从现场搜出大量黄色小卡片及记录卖淫嫖娼次数的笔记本三本。
龙某某、邓某、杨某供述:他们长期招募未成年少年,在成都市的酒店附近大量散发黄色招嫖卡片,等顾客打电话来找小姐时,就联系带小姐的人安排卖淫女到酒店卖淫,从中获利。
2010年7月30日,邓某被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刑事拘留,后于2010年9月4日以组织卖淫罪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辩护思路】方利律师接受嫌疑人家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并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案情。
尤其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出具法律意见书,全面阐述辩护人意见。
1.嫌疑人邓某的行为仅是印制黄色招嫖卡片,雇佣未成年少年散发,接到嫖客电话后,再将嫖客要求及信息转告发放小姐的人,由发放小姐的人安排小姐到嫖客住地卖淫。
2.嫌疑人邓某的行为不属于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即不属于组织卖淫的行为。
3.嫌疑人邓某在卖淫女与嫖客之间起到的是引见、撮合的作用,符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关于介绍卖淫罪的规定。
【审判结果】公诉机关最终采纳律师意见,变更刑拘及逮捕适用的组织卖淫罪的罪名,以轻罪介绍卖淫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1年6月16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本案案号:(2011)武侯刑初字第542号【延伸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典刑事案例】(三)担任在校学生邹某某被控抢劫一案辩护人,认定立功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关键词】在校学生抢劫立功缓刑【案情简述】2006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邹某某与同案犯共五人预谋抢劫。
随即被告人邹某某进入成都市武侯区晋吉东二街一网吧将正在上网的受害人周某某骗出,被告人邹某某与同伙持钢条、木拖鞋对周某某进行殴打,强行抢走其现金100元。
2006年6月1日晚,被告人邹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
后在邹某某带领下,公安机关将二同伙抓获。
被告人邹某某被捕前,系成都无线电工业学校在校学生。
【辩护思路】1.被告人邹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邹某某带领办案人员抓获其他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邹某某在这起五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处于次要和从属地位,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4.被告人邹某某系在校学生,初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充分采纳了方利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邹某某有立功表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同时应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量刑,最后判处被告人邹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避免了被告人的牢狱之灾,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本案案号:(2006)武侯刑初字第814号【律师心得】作为在校学生犯罪,辩护律师挽救的不仅是邹某某的自由,还有他的未来。
辩护律师的办案思路和策略在本案中得到了完美发挥,最终一审法院也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也没有抗诉。
但关于本案,辩护律师感想最深的不是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而是邹某某折射出的在校学生犯罪的问题,更应该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大学生被誉为“天之骄子”,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
然而,少数大学生却为了吃喝享乐无视法律,最终坠入犯罪的深渊,断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实在令人扼腕叹息。
大学生犯罪问题已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预防大学生犯罪也越来越重要。
笔者认为,首先,应加强对大学生政治素质的教育培养,增强其公德意识,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社会,使其有正确的追求目标,提高大学生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
其次,要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增强学法、懂法、守法、护法的自觉性。
第三,加强和改进高校的学生管理,采取针对性措施健全管理约束机制,建立预防大学生犯罪的网络,配合有关执法部门综合整治,排除校园周围不健康因素对大学生的影响和干预。
第四,司法机关对大学生犯罪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人性化的帮教手段,挽救这些失足青年,使他们能够重新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
【经典刑事案例】(四)担任曾某某涉嫌抢劫一案的法律帮助人,成功为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关键词】抢劫监视居住【案情简介】当事人曾某某,男,四川省资阳市人,2010年10月10日因涉嫌抢劫,被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当事人曾某某称,2010年10月8日晚,其朋友谢某某、哲某邀约他到网吧去。
谢某某、哲某告诉曾某某到网吧去“摆票子”,意思是找个人,再找个理由让他给钱。
三人进入网吧后,哲某找了个人随同谢某某,三人一起到网吧外。
此时曾某某到网吧内洗手间去了,出来后,谢某某、哲某和被害人在网吧外站着说着什么,谢某某就叫曾某某先走。
当晚,曾某某、谢某某、哲某因网吧抢劫一事被抓获。
【专业咨询及法律帮助】曾某某被刑拘后,其家属万分着急,找到资深刑事律师方利,希望方利律师在侦查阶段能为曾某某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
1.方利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赶到派出所与承办该案的民警,交流、沟通案情,了解了曾某某涉嫌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
随后,赶往成都市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曾某某。
2.向当事人讲解所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及可能受到的刑罚处罚。
3.汇总曾某某的陈述及警方介绍的情况,方利律师认为曾某某仅是知道别人要犯罪,也到过犯罪现场,但并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解除羁押不会危害社会。
方利律师遂向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为曾某某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武侯区公安分局同意变更为监视居住。
【服务效果】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失去了人身自由,最强烈的愿望就是重新获得自由!在侦查阶段,律师能让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那是巨大的成功。
方利律师根据自己对案情的分析判断,积极采取措施,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到了监视居住,显示了一个刑事律师的专业、勤勉和敬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