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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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习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2010]1号

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实习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各管理主体职责,现将《xxxxx有限公司实习人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了保障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完善实习人员管理制度,提高实习人员的学习和工作效率,明确各管理主体的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明月公司总部及各部门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含职高、高职)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指导机构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是实习人员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实习人员的总体业务指导、安排配置与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管理机构

人力资源部是实习人员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受理各部门实习人员的引进申请、资格审查、登记备案以及实习证件办理、实习逾期通知、实习人员资格注销等工作。

公司财务管理部是实习人员实习津贴的支付部门。

各相关部门是实习人员的日常管理主体,实习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所在部门在册工作人员总数的50%。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实习人员存量与变动情况。

第三章实习人员管理

第五条实习人员引进

1、各相关部门需引进的实习人员,经本部门初审后将其带领至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实习人员应持学校介绍信、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两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至人力资源部,填写《实习人员申请表》。

2、人力资源部审核申请人的学生证原件、身份证原件,要求拟实习人员将《实习人员申请表》交相关部门签署意见。

3、人力资源部办理信息登记、发放实习服务证,按照申请部门要求,约定实习期。实习期最长不得连续超过180天。约定实习期结束时间不得超过实习人员毕业日期。

第六条实习期间管理

1、各相关部门应指定认真负责、业务精熟、经验丰富、岗位对口的工作人员作为实习人员的指导老师,实习人员应跟随指导老师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指导老师出现工作调整时,实习人员应继续在原部门实习,原部门另行安排指导老师。

2、各相关部门不得安排实习人员参与可能危及实习人员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安排实习人员参与洪涝、地震、坍塌等自然灾害现场和火灾、交通事故、暴力犯罪等事故现场的救援活动。

3、实习人员应全身心投入社会实践活动,遵守公司及各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指导老师、部门和领导的

安排。

4、实习人员严禁驾驶公司车辆;严禁擅自动用设施设备,如确因社会实践活动需要使用设施设备的,应经指导老师许可,且在工作人员指导下使用。

5、实习人员实习期间享受实习津贴、餐补,交通费用自行解决。

6、实习结束时,由实习人员主动提出,可要求其所在部门出具实习鉴定。实习鉴定应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由指导老师亲自鉴定,部门确认。

第七条实习终止

1、实习期满,实习人员应主动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实习终止手续,退还实习服务证,双方签字确认实习关系终止。

2、逾期不主动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实习终止手续的,由人力资源部通过其所在部门通知本人前来办理实习终止手续,接到实习终止通知一周内仍未办理实习手续的,实习关系自动终止。

第八条实习中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实习人员的实习期自动中止,办理手续程序同第七条:

1、约定实习期尚未结束,实习人员与所在部门中的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结束实习期的;

2、实习人员违法、犯罪的;

3、实习人员违反所在部门规章制度和纪律,经批评和教

育拒不改进的;

4、实习人员不服从指导老师、部门合理的社会实践活动安排的;

5、实习人员所在部门裁撤的;

6、实习期尚未结束,实习人员提前毕业的;

7、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禁止情况的;

8、实习人员隐瞒自身已经毕业的事实,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9、实习人员对所在部门或公司造成名誉损害的。

第九条实习期意外

实习人员如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实习人员所在部门应立即通知部门负责人、公司总经办、人力资源部和校方,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约定的内容进行善后处理。

第四章罚则

第十条实习人员所在部门管理人员,由于不履职或不能正确履职,在实习人员管理方面给个人、部门和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元/次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处以500元/次的罚款。如直接责任人与所在部门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则合并处以800元/次的罚款,罚款从其绩效薪酬中扣除。

1、未办理实习人员引进手续、手续不完整或未得到人力资源部认可,擅自让实习人员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

2、明知当事人已毕业、不具备实习资格,向公司有关部门隐瞒该事实、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3、擅自同意实习人员驾驶公司车辆的;

4、对实习人员缺乏指导,造成设施设备损坏、遗失的或者实习人员故意破坏设施设备的;

5、对实习人员管理不严格、细致,造成实习人员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次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处以300元/次的罚款。如直接责任人与所在部门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则合并处以500元/次的罚款,罚款从其绩效薪酬中扣除:

1、逾期实习,实习人员所在部门故意延长其实习期,不协助其办理实习终止手续的;

2、已经办理实习引进、终止或中止手续,未及时进行登记备案的。

第十一条实习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除立即中止实习期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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