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托收统一规则1
国际结算自考试题及答案
国际结算自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国际结算中,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银行信用B. 商业信用C. 单据结算D. 独立性原则答案:B2.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开证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是:A. 无条件的B. 有条件的C. 可选择的D. 可撤销的答案:A3.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托收结算方式时,托收行的作用是:A. 代收货款B. 代收货物C. 代付货款D. 代付货物答案:A4. 根据国际商会(ICC)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EXW条款下,卖方的责任是:A. 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地点B. 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C. 将货物交付给买方D. 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港口答案:C5. 在国际结算中,汇票的持票人可以行使的权利不包括:A. 追索权B. 承兑权C. 贴现权D. 转让权答案:B6.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托收统一规则》(URC 522),托收行在收到托收单据后,应该:A. 立即通知付款人B. 立即通知委托人C. 立即向付款人索款D. 立即向委托人索款答案:A7.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汇款结算方式时,汇款人的责任是:A. 保证收款人收到款项B. 保证汇款的安全性C. 保证汇款的及时性D. 保证汇款的准确性答案:D8. 在国际结算中,保函的有效期通常由以下哪个因素决定?A. 合同条款B. 付款期限C. 货物交付期限D. 信用证有效期9.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中存在不符点,开证行的义务是:A. 立即支付B. 拒绝支付C. 通知受益人不符点D. 通知申请人不符点答案:C10.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时,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符合:A. 合同条款B. 信用证条款C. 国际惯例D. 银行规定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 国际结算中,汇款结算方式包括以下哪些类型?A. 电汇(T/T)B. 信汇(M/T)C. 票汇(D/D)D. 托收(D/P)答案:ABC2.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优点包括:A. 降低风险B. 提高效率C. 增加成本D. 保障付款3.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CIF条款下,卖方的责任包括:A. 负责货物运输至目的港B. 负责货物运输至目的港并支付保险费C. 负责货物运输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D. 负责货物运输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答案:D4. 在国际结算中,托收结算方式的类型包括:A. 即期托收B. 远期托收C. 信用证托收D. 保函托收答案:AB5.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开证行在审核单据时,可以拒绝付款的情况包括:A. 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B. 单据与合同条款不符C. 单据与国际惯例不符D. 单据与开证行规定不符答案:A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 简述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托收统一规则
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国际商会修订)★总则和定义:A.本总则、定义以及下列条文适用于下面(B)所限定的一切托收。
除非另有明示同意,或除非与一国、一州或地方所不得违反的法律条例的规定相抵触,它们对所有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B.就本规则、定义和条文而言:1. I. "托收"是指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来处理下面( II)项所限定的单据,为了:a.取得承兑,和(或)视情况予以付款,或者b.在承兑后,和(或)视情况在付款后交付商业单据,或者c.按照其他条件交付单据。
II. "单据"是指资金单据和(或)商业单据:a. "资金单据"是指汇票、期票、支票、付款收据或其他用于取得付款的类似凭证;b . "商业单据"是发票、装运单据、所有权单据或其他类似的单据,或者一切不属于资金单据的其他单据。
III. "光票托收"是指资金单据的托收,不附有商业单据。
Ⅳ. "跟单托收"是指:a.资金单据的托收,附有商业单据;b.商业单据的托收,不附有资金单据。
2. "有关当事人"是指:I. "委托人" ,是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II. "委托行" ,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III. "代收?是指除委托行以外,参与办理托收指示的任何银行;Ⅳ. "提示行"是指向付款人作出指示的代收行。
3. "受票人" ,就是根据托收指示书,向其作出提示的人。
c.送交托收的一切单据,必须附有一份完整的明确的托收指示书。
银行只被允许按照托收指示书中的规定和根据本规则行事。
如出于某种原因,某一银行不能执行它所收到的托收指示书的规定时,必须立即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一方。
★义务和责任第一条银行应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行事。
国际结算案例(有删减)
国际结算案例案例1 D/P远期付款方式的掌握案情X月X日,我国公司同南美客商B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双方商定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了结贸易项下款项的结算。
我方的托收行是A′银行,南美代收行是B′银行,具体付款方式是D/P 90天。
但是到了规定的付款日,对方毫无付款的动静。
更有甚者,全部单据已由B公司承兑汇票后,由当地代收行B′银行放单给B公司。
于是A公司在A′银行的配合下,聘请了当地较有声望的律师对代收行B′银行,因其将D/P 远期作为D/A方式承兑放单的责任,向法院提出起诉。
当地法院以惯例为依据,主动请求我方撤诉,以调解方式解决该案例。
经过双方多次谈判,该案终以双方互相让步而得以妥善解决。
分析托收方式是一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显然对一方有利,对另一方不利。
鉴于当今世界是个买方市场这一情况,作为出口商的我方想通过支付方式给予对方优惠来开拓市场。
增加出口,这一做法本无可厚非,问题是在采用此种结算方式时,我们除了要了解客户的资信以外,还应掌握当地的习惯做法。
在这一案例中托收统一规则《URC522》与南美习惯做法是有抵触的。
据《URC522》第7条a款: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指示的远期汇票;b款: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书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付款人(D/A)还是凭付款交付款人(D/P)如果无此项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单,代收行对因迟单据产生的任何后果不付责任;c款: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汇票,且托收指示书注明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则单据只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于因任何迟交单据引起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从中不难看出,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首先不主张使用D/P远期付款方式,但是没有把D/P远期从《URC522》中绝对排除。
倘若使用该方式,根据《URC522》规则,B′银行必须在B银行90天付款后,才能将全套单据交付给B公司。
故B′银行在B公司承兑汇票后即行放单的做法是违背《URC522》规则的。
国际结算案例——托收
案例1 托收单据丢失责任划分案案情:山东A公司于X年4月11日出口欧盟B国果仁36吨,金额32100美元,付款方式为D/P AT SIGHT。
A公司于4月17日填写了托收委托书并交单至我国Z银行, Z银行于4月19日通过DHL邮寄到B国W银行托收。
5月18日,A公司业务员小李突然收到外商邮件,说货物已经到达了港口,询问单据是否邮寄,代收行用的哪一家。
小李急忙联系托收行,托收行提供了DHL号码,并传真了邮寄单留底联。
小李立即发送传真给外商,并要求外商立即联系W银行。
第二天客户回复说银行里没有此套单据。
A公司领导十分着急,小李质疑托收行没有尽到责任,托收行业务主管不同意A公司的观点,双方言辞激烈。
压力之下,托收行于5月20日和5月25日两次发送加急电报。
W银行于5月29日回电报声称“我行查无此单”。
但W银行所在地的DHL提供了已经签收的底联,其上可以清楚看到签收日期和W银行印章。
A公司传真给了客户并请转交代收行。
然而,W 银行不再回复。
外商却于6月2日告诉小李,B国市场行情下跌,必须立即补办提单等单据,尽快提货,否则还会增加各种占港费等,后果将很严重。
重压之下,A公司于6月4日电汇400元相关机构挂失FORMA证书,同时派人到商检局开始补办植物检疫证等多种证书。
困难的是补提单,船公司要求A公司存大额保证金到指定帐户(大约是出口发票额的2倍),存期12个月,然后才能签发新的提单。
6月9日代收行突然发送电报称“丢失单据已经找到,将正常托收”。
此刻,无论A公司还是托收行都长出了一口气,这的确是皆大欢喜的结果,不幸中的万幸。
然而这个事件让A公司乱成一团,花费和损失已经超过本次出口预期利润。
分析: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第4条明确规定,“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和(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终稿)
中国XX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业务发生行应严格按照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跟单托收统一规则》和现行外汇管理法规及本操作规程处理委托人(出口单位)委托我行办理的出口跟单托收业务。
第一节业务受理一、接单(一)委托人委托我行办理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时,需填制“客户交单业务委托书(兼联系单)”(以下简称“委托书”,我行统一格式)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作为委托人的正式业务委托由我行留存,另一份作为联系单(回执)于寄单后退回委托人。
委托书随附托收单据一并提交我行,委托书的各项指示及委办事项必须明确无误,并须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二)如果委托人系首次来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业务经办行应要求委托人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有效的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和“业务授权书(授权人员签样及印模授权书)”。
审查后,复印营业执照副本和批文设立客户档案,业务授权书正本归档备查.二、审核委托书经办人员核对委托书上委托人印鉴相符后,应对委托书的内容和委托指示逐一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如下:(一)付款人全称和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如有),付款人应有详细地址.(二)发票号码、金额、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等项内容是否齐全;委托书上所列发票金额应与提交的汇票、发票金额一致.(三)委托人指定的代收行情况。
如果委托人指定的代收行非我行代理行,经办人员应向委托人说明由于其指定的代收行与我行无代理关系,在需要加押或签字证实的函/电联系时可能会出现延误业务的情况,经其同意后选择我行的代理行为代收行.(四)交单方式/付款期限是否清楚明白。
委托书必须列明付款交单(D/P)或承兑交单(D/A)及期限;如有汇票,交单方式/付款期限应与汇票所列一致.如果委托书所列的交单方式为D/P远期付款交单,经办人员应提醒委托人远期期限应与船期(抵达目的港时间)相匹配,并向委托人说明,有可能发生某些国家的银行将D/P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按D/A承兑交单方式处理的风险.(五)委托书有关费用、款项入账以及拒绝证书等方面的指示情况.1、一般情况下,代收行的费用均由付款人承担。
4 托收(国际结算)
交单条件1:付款交单(D/P)
包含着出口方对托收行和代收 行的指示
交单条件2:承兑交单(D/A)
当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跟单汇 票时,只要进口方对汇票承兑 确认到期付款的责任,即能拿 到代表物权的货运单据
即期付款交单的流程
支付工具的流向?货款的 流向?两者是否一致?
委托人/出口商
2
7
期申
货 款
跟请 单书 汇、
适用于托收的SWIFT格式:MT412
MT412的报文名称是承兑通知 (Advice of Acceptance)
MT412的报文:承兑通知(举例)
MT412
ADVICE OF ACCEPTANCE
20:Sending Bank’s TRN
SI357693
21:Related Reference
物权风险
货物提单须全套通过银行传递并以托收行或其指定人为 收货人,避免进口商不通过代收行就能提取货物,提货 后不付款或不承兑
二、跟单托收的风险防范(进口商角度)
进口商风险
防范方法
付款交单(D/P):出口商货不对板、欺 出口商全面资信调查,投买保险和选择有
诈或数量不足,货物迟到或受损
良好信誉的运输公司
• 出口合同应争取以 CIF或CIP术语成交
• 对托收方式的交易 要建立健全管理制 度
了解出口商 品在进口国 的市场行情
办理 出口信用保险 【D/A,O/A】
谢谢聆听
39824592
32A: Maturity Date,Currency Code,Amount Accepted
231105,EUR20000,00
3
跟单托收的风险及其防范
一、跟单托收的风险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中文版).doc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中文版)()国际商会调解国际商会仲裁范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国际商会争议解决国际贸易法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 522) 一、总则和定义第一款:《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的应用。
(1)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将适用于第二款所限定的、并在第四款托收指示中列明适用该项规则的所有托收项目。
除非另有明确的约定,或与某一国家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 522)一、总则和定义第一款:《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的应用。
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将适用于第二款所限定的、并在第四款托收指示中列明适用该项规则的所有托收项目。
除非另有明确的约定,或与某一国家、某一政府,或与当地法律和尚在生效的条例有所抵触,本规则对所有的关系人均具有约束力。
(2)银行没有义务必须办理某一托收或任何托收指示或以后的相关指示。
如果银行无论出于何种理由选择了不办理它所收到的托收或任何相关的托收指示,它必须毫不延误地采用电讯,或者如果电讯不可能时采用其它快捷的工具向他收到该项指示的当事人发出通知。
第二款托收的定义就本条款而言:(1)托收是指银行依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下述(2)款所限定的单据,以便于:a.取得付款和/或承兑;或b.凭以付款或承兑交单;或c.按照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
(2)单据是指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
a.金融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类似的可用于取得款项支付的凭证;b.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所有权文件或其他类似的文件,或者不属于金融单据的任何其他单据。
(3)光票托收是指不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项下的托收。
(4)跟单托收是指:a. 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项下的托收;b.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项下的托收。
第三款托收的关系人(1)就本条款而言,托收的关系人有:a.委托人即委托银行办理托收的有关人;b.寄单行即委托人委托办理托收的银行;c.代收行即除寄单行以外的任何参与处理托收业务的任何银行;(2)付款人即根据托收指示向其提示单据的人。
跟单托收统一规则URC522中英文版
跟单托收统一规则URC522中英文版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一、总则和定义Article 1Application of URC 522第一款:《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的应用。
a. The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 1995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522, shall apply to all collections as defined in Article 2 where such rules are inco rporated into the text of the “collection instruction” referred to in Article 4 and are binding on all parties thereto unless otherwise expressly agreed or contrary to the provisions of a national, state or local law and/or regulation which cannot be departed from.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将适用于第二款所限定的、并在第四款托收指示中列明适用该项规则的所有托收项目。
除非另有明确的约定,或与某一国家、某一政府,或与当地法律和尚在生效的条例有所抵触,本规则对所有的关系人均具有约束力。
b. Banks shall have no obligation to handle either a collection or any collection instruction or subsequent related instructions.银行没有义务必须办理某一托收或任何托收指示或以后的相关指示。
c. If a bank elects, for any reason, not to handle a collection or any related instructions received by it, it must advise the party fromwhom it received the collection or the instructions by telecommunication or, if that is not possible, by other expeditious means, without delay.如果银行无论出于何种理由选择了不办理它所收到的托收或任何相关的托收指示,它必须毫不延误地采用电讯,或者如果电讯不可能时采用其它快捷的工具向他收到该项指示的当事人发出通知。
《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托收统一规则》(简称“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或“URC522”)敬请注意:本规则各条的题目、分类或标题仅用于参考之目的,只应解释为方便或指引参照,不包含任何法律含义。
一、总则和定义第一条:URC522之适用(1)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应适用于第二条界定的、并在第四条“托收指示”中列明适用该项规则的所有托收项目,且除非另有明确的相反约定,或与无法规避的某一国家、政府或地方法律及/或法规相抵触,本规则对所有的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2)银行没有义务必须办理某一托收或任何托收指示或以后的相关指示。
(3)如果银行无论出于何种理由选择不办理它所收到的托收或任何相关的托收指示,应毫不延误地采用电讯,或者如果电讯不可能时,采用其它快捷的工具,通知向其发出托收或指示的当事人。
第二条:托收的定义就本规则各项条款而言:(1)托收是指银行依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下述第(2)款所界定的单据,以便:a.取得付款及/或承兑;或b.付款交单及/或承兑交单;或c.按照其他条款和条件交付单据。
(2)单据是指金融单据及/或商业单据。
a.金融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类似的可用于取得款项支付的凭证;b.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所有权单据或其他类似的单据,或者不属于金融单据的任何其他单据。
(3)光票托收是指不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项下的托收。
(4)跟单托收是指:a. 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项下的托收;b.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项下的托收。
第三条:托收当事人(1)就本规则各项条款而言,托收当事人有:a.委托人,即委托银行办理托收的当事人;b.托收行,即委托人委托办理托收的银行;c.代收行,即除托收行以外的任何参与处理托收业务的任何银行;d. 提示行,即向付款人提示单据的代收行。
(2)付款人,即根据托收指示向其提示单据的人。
二、托收的形式和结构第四条:托收指示(1) a.所有送往托收的单据必须附有一项托收指示,注明该项托收将遵循《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出版物,并列出完整和明确的指示。
URC522-chinese version
URC522URC522是国际商会于1979年1月号发布《托收统一规则》,一切国际商业贸易的托收规则都是根据本规则执行。
这个规则的效率与L/C的UCP600一致,深圳天捷建议各位国际贸易者,只有认真了解URC522,才能更好做好D/P托收操作。
以下是URC522中文版,本URC522中文版选自网络,我司对其翻译客观性与正确性不负担任何责任:托收统一规则(URC522中文版)(1978年国际商会修订)★总则和定义:A.本总则、定义以及下列条文适用于下面(B)所限定的一切托收。
除非另有明示同意,或除非与一国、一州或地方所不得违反的法律条例的规定相抵触,它们对所有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B.就本规则、定义和条文而言:1.I."托收"是指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来处理下面(II)项所限定的单据,为了:a.取得承兑,和(或)视情况予以付款,或者b.在承兑后,和(或)视情况在付款后交付商业单据,或者c.按照其他条件交付单据。
II."单据"是指资金单据和(或)商业单据:a."资金单据"是指汇票、期票、支票、付款收据或其他用于取得付款的类似凭证;b."商业单据"是发票、装运单据、所有权单据或其他类似的单据,或者一切不属于资金单据的其他单据。
III."光票托收"是指资金单据的托收,不附有商业单据。
Ⅳ."跟单托收"是指:a.资金单据的托收,附有商业单据;b.商业单据的托收,不附有资金单据。
2."有关当事人"是指:I."委托人",是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II."委托行",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III."代收?是指除委托行以外,参与办理托收指示的任何银行;Ⅳ."提示行"是指向付款人作出指示的代收行。
托收统一规则
三、托收的分类和流程
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 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大蒜,双方达成协议采用D/P即期方式(即期付款交单)进行结算,并 且明确表示适用于URC522的规定。出口商将这批大蒜装船出运后,随即向出口地银行提交了 托收申请书和相应的单据,而C银行始终没有给出口商A答复。当这批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进 口商B没有收到出口商A通过托收行给其寄来的海运提单等单据,无法迅速提货。随着时间的 推移,这批大蒜开始腐烂变质,进口商B没有办法只好向出口商A发电要求速寄单据,出口商 A也感到莫名其妙,要求C银行给其答复。C银行的解释是:它始终没有答应为其办理托收业 务。与此同时,由于当时A向其提交托收指示及相关单据的时间恰逢周五下午,C银行借故没 来得及通知出口商 A,等到下周一的银行工作日时,已经是两天以后了;同时由于银行业务 的复杂性又耽搁了一段时间。但等到出口商将单据重新寄交进口商的时候,此批大蒜已经出 现了大范围的腐烂。出口商A只有降价处理给进口商B,损失惨重。
二、《托收统一规则》主要内容
(URC522)共7部分,共26条。包括:
A.总则及定义
B.托收的形式和结构 C.提示方式
包括3条
包括1条 包括4条
D.义务与责任
E.付款 F.利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 G.其它规定
包括7条
包括4条 包括2条 包括5条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规定托收意指银行根据所收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 商业单据,目的在于取得付款或承兑,凭付款或承兑交单,或按其他条款及 条件交单。上述定义中所涉及的金融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 付款或款项的类似凭证;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他类 似单据,或除金融单据之外的任何其他单据。 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则本身不是法律,因而对一般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只有 在有关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条件下,才受该惯例的约束。
国际贸易结算(支付)统一规则
上图各步骤的涵义大致可以分解为:
1.进出口贸易合同的签订。在合同中买卖双方同意规定采用托 收结算方式,并规定托收的种类。填写跟单托收申请书。 2.交货与制单。 3.寄单行将货运单据连同汇票一并寄交进口地的代收行,同时 说明托收指示书上各项指示。 4.代收行收到货运单据及汇票后,根据托收种类的不同采取不 同做法 5.进口方在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在付款交单的情况下,进口 方可取得全套货运单据。 6.代收行将货款收妥,并转账至寄单行,然后以电讯或邮递方 式通知寄单行有关托收情况。 7.寄单行将托收情况转告委托人,并将货款转交委托人。
虽然托收指示书上明明白白地写着‚付款后交单‛(D/P),但 因随附的汇票都是远期汇票,第1-4批货付款条件为D/P 45天, 第5-13批货付款条件为D/P 20天。不像即期汇票是由买方见票 立即付款而后可领取货运单据,远期汇票得先由银行提示,买 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再付款,并在付款后领取货运单据再提 货。也就是说,远期汇票付款交单在付款之前,还有一个承兑 的环节。 在发出托收指示书的合理期限内,因托收货款未及时转入,H银 行多次向A银行追问查询托收货款之事,而A银行却一直未给正 式回音。奇怪的是,作为卖方的W公司却在此案差不多一年中并 不急于收到货款。
二、托收的流程及其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国际贸易托收结算(支付)一般 牵涉到四方当事人,即委托人(Principal,卖方Seller)、寄单 行(Remitting Bank)、代收行(Collecting Bank)、付款人 (Payer,买方Buyer)。 (一)跟单托收业务的流程 跟单托收业务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如图8-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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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统一规则
4.银行有是否接受委托的自主权 有人认为,一方收到了托收单据即自动使该当事方有义务处理此 项托收业务。为消除上述误解,URC522在本条b分条中首次明 确规定:银行没有处理托收单据或执行托收指示或其后相关指示 的义务。 所谓“其后相关指示”是指在托收业务中,委托人因情况变化, 或由于其他原因,如根据进口商的要求,或在进口商拒付的情况 下,通过银行变更原先“托收指示”中的条件,如增减托收金额、 变更付款人名称、改变交单条件、延长付款期限等。按上述规定, 银行不仅有拒绝处理托收单据或执行托收指示的权利,而且还享 有拒绝处理其后相关托收指示的权利。 这是因为,托收是银行提供的一种服务,银行有选择不提供这种 服务的权利。事实上我们可以将申请人向银行发出托收指示及托 收单据等行为当成一种要约,银行可以承诺或不承诺。
(二)托收的定义 就本条款而言: (1) 托收是指银行依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下述(2)款(金融单 据和/或商业单据)所限定的单据,以便于: a.取得付款及/或承兑. 例如,进口方向出口方寄发一份以进口方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本 票以结算货款时,出口方利用光票托收方式委托出口地一家银行 向进口方银行托收该份以进口方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本票以取得 货款.
B.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的托收。 即指托收单据中仅有发票、运输单证、保险单等商业单据,而不 附有汇票等金融单据。由于有些国家规定汇票要征收印花税,所 以这些国家的进口商要求出口商不要开立汇票,以逃避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URC522对跟单托收中的“单”是指除金融单据 以外的任何其他单据,而并不一定要求该单据中必须包括海运提 单等物权凭证。 但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为掌握货物所有权,出口商通常均将物 权凭证(如全套正本海运提单)附于跟单托收项下。此时,买方 在未付清货款前拿不到物权凭证,提不走货物,货物的所有权仍 属卖方。如买方到期拒不付款赎单,卖方除可与买方交涉外,还 可将货物另行处理或再装运回。
商业信用结算方式
(五)托收统一规则 1、在托收业务中银行除了检查所收到的单据是否与委托书 书所列一致外,对单据并无审核责任。 2、未经代收银行事先同意,货物不能直接发给代收银行。 3、托收不应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 4、银行对于任何由于传递中发生的遗失或差错概不负责。 5、提示行对于任何签字的真实性或签字人的权限概不负责。 6、托收费用应由委托人负担。 7、委托人应受国外法律和国际惯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所约 束,并对银行承担该项义务和责任负赔偿职责。 8、如委托人指定了一名“需要时的代理”,需在指示书中 明确其权限,否则银行将不接受该代理的任何指示。 9、遭遇拒付时,提示行(代收行)必须毫不迟延地发出拒 付通知,委托行(代收行)也必须对如何处理单据作出指 示。
二、托收
托收(Collection)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 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 付方式。 (一)托收方式当事人 1.委托人(principal)是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 务的客户,通常是出口商。 2.托收银行(remitting bank)是指接受委托人的 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 3.代收银行(collecting bank)是指接受托收行 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进口地银行。代收行通 常是托收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1、汇款人(remitter) 汇款人是委托银行汇出款项的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 进口商或债务人。 2、收款人(payee) 收款人是接受汇款方所汇款项的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 是出口商或债权人。 3.汇出行(remitting bank) 汇出行是接受汇款人的委托,办理汇出款项的银行,通 常是进口方所在地银行。 4.汇入行(paying bank) 也称解付行,是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入款的银行。通 常是出口方所在地的银行。 5.转汇行 转汇行是代汇出行拨付或偿付汇款资金给会入行,或代 汇入行入账或索取该款项的银行。
国际贸易单证的分类
国际贸易单证的分类国际贸易单证的分类(一)《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分类1、金融单据——具有货币属性,汇票、支票、本票或其他用于取得付款资金的类似凭证。
2、商业单据——除了金融单据以外的所有单据1)基本单据:商业发票、海运提单、保险单等2)附属单据:Ø 进口国官方要求的单据:领事发票、海关发票、原产地证明等Ø 买方要求的单据:装箱单、重量单、品质证书、寄单证明、寄样证明、装运通知、船龄证明等。
(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分类1、运输单据——海运提单;非转让海运单;租船合约提单;多式联运单据;空运单据;公路、铁路和内陆水运单据;快递和邮包收据;运输代理人的运输单据等。
2、保险单据——保险单、保险凭证、承保证明、预保单等3、商业发票4、其他单据---包括装箱单、重量单和各种证明书。
(三)UN/EDIFACT的分类EDI国际通用标准将国际贸易单证分为九大类:生产单证、订购单证、销售单证、银行单证、保险单证、货运代理服务单证、运输单证、出口单证、进口和转口单证。
(四)按照单证形式分类国际贸易单证按照单证的形式分为纸面单证和电子单证。
《国际贸易用标准运输标志》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S指国际运输中,标在单件货物和相关单证上的标志和编号。
收货人(买方)简称、参考号(合同号)、目的地、件号编号。
分四行,每行限17个字母或数字。
使用英文大写,数字。
不允许使用几何图形或其他图案;不允许用彩色编码作为运输标志。
SHIPPING MARKS:K.K.G.T3178SINGAPORENO.1-200例:国际标准化组织推荐的运输标志,应包括的内容是( )(200 7年6月)A.收货人名称的缩写或简称B.参考号(订单号、发票号)C.目的地D.件号或箱单E.信用证号答案:ABCD提示:在制作唛头时,件数指的是外层包装件数,如纸箱(CART ON)、木箱(WOODEN CASE)、捆等。
托收、跟单托收的交单条件及业务流程
202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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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托收行 托收行(remitting Bank)又称为寄单行,是指受委托人
的委托而办理托收的银行。它是出口方银行(exporter’s bank)。托收行一方面受委托人委托,受理托收业务;另一方 面,通过寄单委托其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代向付款人收款。它 可以作为托收汇票的收款人,也可以作为托收汇票的被背书人。
(2)按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都不允许本国企业私自在境外银行开 立账户,则在直接托收方式下,即使代收行愿意接受委托办理收款,在 付款人支付了有关的票款后,代收行也无法直接将所收得的款项贷记委 托人账户,而仍然要通过汇款方式,汇交委托人的账户银行,才能入账。
(3)直接托收无相应的银行惯例可循,各项跟单托收指示都可以注 明“本项业务根据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办理”。 但是,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不涉及直接托收,这就使得在直接托收 的指示中,即使也做相应记载,事实上仍无法从国际商会的规则中找到 业务办理的依据。这就大大增加了有关各方产生异议时缺乏协商、调解 或仲裁基础的风险。事实上,可以认为,国际商会的托收规则不对直接 托收做出规定的本身,就表明国际商会不赞成直接托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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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兑交单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为 D/A)
是指被委托的代收行根据托收指示,于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将货运 单据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时履行付款责任的一种托收方 式。
另外,有些国家或地区在法律中规定,将进口远期付款交单以承
兑交单方式处理,从而增加了出口商的风险。因此,对使用远期付款 交单应十分谨慎,可在托收指示中特别注明:“付款后才能交单” (deliver documents only after payment was effected)。
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
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是出口商为向进口商收取款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起交给当地银行~委托其代为收款的一种支付方式.我行在办理跟单托收业务时~应按照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出版物的规定办理。
一、接单登记1、我行工作人员对出口商或外勤交来的单据先予以清点单据种类和份数并进行签收。
2、及时交给经办人员进行审单。
二、审单按照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出版物,的规定~银行可不审核单据~但为了减少代收行不必要的查询~维护出口商的利益~保障安全收汇~我行应把握单据的质量~对主要单据进行审核~主要审核要点如下:1、托收单据的审核以发票为中心~其它单据与发票核对~做到单单一致.2、汇票的开立是否正确~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其背书是否完整、连续~汇票是否注明交单条件。
3、保险单(如有)是否与其它单据一致。
4、各种单据的签发是否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和要求~各单据在有关货物描述内容上是否一致。
5、审单时应同时填写审单记录上的有关事项~如单单不一致~应在审单记录上扼要记录~待全套单据审核完毕后~与出口单位联系改单并注明联系日期。
单据改妥后~应注明更改日期~以备复核.6、审单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最佳索汇路线。
三、代收行的选择我行在选择代收行时应掌握以下原则:1、代收行必须是资信较佳、经营作风好、工作效率高、服务周到、对委托的业务能按要求办理、而且对查询能及时答复和配合的我行代理行。
2、代收行应为付款人所在地的我行代理行.13、代收行应为有利于付款人付款和我行收款的代理行.这样在付款人赎单后~货款能立即从代收行进入我行帐户起息。
如果收款路线迂回和出现多家银行划拨~延误收款~特别是一些大额业务~会造成很大的利息损失。
4、如果出口商提供的代收行非我行代理行~我行可征求出口商的意见选择我行的代理行作为提示行~并在OC面函上注明付款人帐户行。
如出口商坚持使用其指定的银行做代收行~我行应按托收申请书的要求办理.但对由此而可能产生的问题我行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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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一、总则和定义第一款:《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的应用。
(1)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将适用于第二款所限定的、并在第四款托收指示中列明适用该项规则的所有托收项目。
除非另有明确的约定,或与某一国家、某一政府,或与当地法律和尚在生效的条例有所抵触,本规则对所有的关系人均具有约束力。
(2)银行没有义务必须办理某一托收或任何托收指示或以后的相关指示。
(3)如果银行无论出于何种理由选择了不办理它所收到的托收或任何相关的托收指示,它必须毫不延误地采用电讯,或者如果电讯不可能时采用其它快捷的工具向他收到该项指示的当事人发出通知。
第二款托收的定义就本条款而言:(1)托收是指银行依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下述(2)款所限定的单据,以便于:a.取得付款和/或承兑;或b.凭以付款或承兑交单;或c.按照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
(2)单据是指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
a.金融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类似的可用于取得款项支付的凭证;b.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所有权文件或其他类似的文件,或者不属于金融单据的任何其他单据。
(3)光票托收是指不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项下的托收。
(4)跟单托收是指:a. 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项下的托收;b.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项下的托收。
第三款托收的关系人(1)就本条款而言,托收的关系人有:a.委托人即委托银行办理托收的有关人;b.寄单行即委托人委托办理托收的银行;c.代收行即除寄单行以外的任何参与处理托收业务的任何银行;(2)付款人即根据托收指示向其提示单据的人。
二、托收的形式和结构第四款托收指示(1) a.所有送往托收的单据必须附有一项托收指示,注明该项托收将遵循《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文件并且列出完整和明确的指示。
银行只准允根据该托收指示中的命令和本规则行事;b.银行将不会为了取得指示而审核单据;c.除非托收指示中另有授权,银行将不理会来自除了他所收到托收的有关人/银行以外的任何有关人/银行的任何指令。
(2)托收指示应当包括下述适宜的各项内容:a.收到该项托收的银行详情,包括全称、邮政和SWIFT地址、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和编号;b.委托人的详情包括全称、邮政地址或者办理提示的场所以及,如果有的话,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c.付款人的详情包括全称、邮政地址或者办理提示的场所以及,如果有的话,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d.提示银行(如有的话)的详情,包括全称、邮政地址以及,如果有的话,电传和传真号码;e.待托收的金额和货币;f.所附单据清单和每份单据的份数;g.i.凭以取得付款和/或承兑和条件和条款;ii.凭以交付单据的条件付款和/或承兑其他条件和条款缮制托收指示的有关方应有责任清楚无误地说明,确保单据交付的条件,否则的话,银行对此所产生的任何后果将不承担责任;待收取的手续费指明是否可以放弃;i.待收取的利息,如有的话,指明是否可以放弃,包括利率、计息期、适用的计算期基数(如一年按360天还是365天);j.付款方法和付款通知的形式;k.发生不付款、不承兑和/或与其他批示不相符时的指示。
(3)a.托收指示应载明付款人或将要办理提示场所的完整地址。
如果地址不全或有错误,代收银行可尽力去查明恰当的地址,但其本身并无义务和责任。
b.代收银行对因所提供地址不全或有误所造成的任何延误将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
三、提示的形式第五款提示(1)就本条款而言,提示是表示银行按照指示使单据对付款人发生有效用的程序。
(2)托收指示应列明付款人将要采取行动的确切期限。
诸如首先、迅速、立即和类似的表述不应用于提示、或付款人赎单采取任何其他行动的任何期限。
如果采用了该类术语,银行将不予理会。
(3)单据必须以银行收到时的形态向付款人提示,除非被授权贴附任何必需的印花、除非另有指示费用由向其发出托收的有关方支付以及被授权采取任何必要的背书或加盖橡皮戳记,或其他托收业务惯用的和必要的辨认记号或符号。
(4)为了使委托人的指示得以实现,寄单行将以委托人所指定的银行作为代收行。
在未指定代收行时,寄单行将使用他自身的任何银行或者在付款或承兑的国家中,或在必须遵守其他条件的国家中选择另外的银行。
(5)单据和托收指示可以由寄单行直接或者通过另一银行作为中间银行寄送给代收行。
(6)如果寄单行未指定某一特定的提示行,代办行可自行选择提示行。
第六款即期/承兑如果是见单即付的单据,提示行必须立即办理提示付款不得延误;如果不是即期而是远期付款单据,提示行必须在不晚于应到期日,如是要承兑立即办理提示承兑、如是付款时立即办理提示付款。
第七款商业单据的交单(承兑交单D/A和付款交单D/P)(1)附有商业单据必须在付款时交出的托收指示,不应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
(2)如果托收包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应列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不是凭付款交给付款人。
如果未有说明,商业单据只能是付款交单,而代收行对由于交付单据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后果将不承担责任。
(3)如果托收包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而且托收指示列明应凭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时,则单据只能凭该项付款才能交付,而代收行对由于交单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结果将不承担责任。
第八款代制单据在寄单行指示或者是代收行或者是付款人应代制托收中未曾包括的单据(汇票、本票、信托收据、保证书或其他单据)时,这些单据的格式和词句应由寄单行提供,否则的话,代收行对由代收行和/或付款人所提供任何该种单据的格式和词句将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
四、义务和责任第九款善意和合理的谨慎银行将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办理业务。
第十款单据与货物/服务/行为(1)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货物不得以银行的地址直接发送给该银行、或者以该行作为收货人或者以该行为抬头人。
然而,如果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而将货物以银行的地址直接发送给了该银行,或以该行做了收货人或抬头人,并请该行凭付款或承兑或凭其他条款将货物交付给付款人,该行将没有提取货物的义务,其风险和责任仍由发货方承担。
(2)银行对与跟单托收有关的货物即使接到特别批指示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对货物的仓储和保险,银行只有在个案中如果同意这样做时才会采取该类行动。
撇开前述第一款(3)的规定,即使对此没有任何特别的通知,代收银行也适用本条款。
(3)然而,无论银行是否收到指示,它们为保护货物而采取措施时,银行对有关货物的结局和/或状况和/或对受托保管和/或保护的任何第三方的行为和/或疏漏概不承担责任。
但是,代收行必须毫不延误地将其所采取的措施通知对其发出托收指的银行。
(4)银行对货物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和/或化销将由向其发出托收的一方承担。
(5)a.撇开第十款1、条的规定,如果货物是以代收行作为收货人或抬头人,而且付款人已对该项托收办理了付款、承兑或承诺了其他条件和条款,代收行因此对货物的交付作了安排时,应认为寄单行已授权代收行如此办理。
b.若代收行按照寄单行的指示按上述第十款(1)条的规定安排交付货物,寄单行应对该代收行所发行的全部损失和化销给予赔偿。
第十一款对被指示的免责(1)为使委托人的指示得以实现,银行使用另一银行或其他银行的服务是代该委托人办理的,因此,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2)即使银行主动地选择了其他银行办理业务,如该行所转递的指示未被执行,该行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3)一方指示另一方去履行服务,指示方应受到被指示方的法律和惯例所加于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的制约,并承担赔偿的责任。
第十二款对收到单据的免责(1)银行必须确定它所收到的单据应与托收批示中所列表面相符,如果发现任何单据有短缺或非托收指示所列,银行必须以电讯方式,如电讯不可能时,以其他快捷的方式通知从其收到指示的一方,不得延误;银行对此没有更多的责任。
(2)如果单据与所列表面不相符,寄单行对代收行收到的单据种类和数量应不得有争议;(3)根据第五款(3)和第十二款式、以及上述(2),银行将按所收到的单据办理提示而无需做更多的审核。
第十三款对单据有效性的免责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其法律效力、或对在单据中载明或在其上附加的一般性和/或特殊性的条款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银行也不对任何单据所表示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对货物的发运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和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和/或疏忽、清偿力、业绩或信誉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
第十四款对单据在传送中的延误和损坏以及对翻译的免责(1)银行对任何信息、信件或单据在传送中所发生的延误和/或损坏、或对任何电讯在传递中所发生的延误、残损或其他错误、或对技术条款的翻译和/或解释的错误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2)银行对由于收到的任何指示需要澄清而引起的延误将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
第十五款不可抗力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战争或银行本身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使银行营业中断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
五、付款第十六款立即汇付(1)收妥的款项(扣除手续费和/或支出和/或可能的化销)必须按照托收指示中规定的条件和条款不延误地付给从其收到托收指示的一方,不得延误;(2)撇开第一款3、的规定和除非另有指示,代收行仅向寄单行汇付收妥的款项。
第十七款以当地货币支付如果单据是以付款地国家的货币(当地货币)付款,除托收指示另有规定外,提示行必须凭当地货币的付款,交单给付款人,只要该种货币按托收指示规定的方式能够随时处理。
第十八款用外汇付款如果单据是以付款地国家以外的货币(外汇)付款,除托收指示中另用规定外,提示行必须凭指定的外汇的付款,交单给付款人,只要该外汇是按托收指示规定能够立即汇出。
第十九款分期付款(1)在光票托收中可以接受分期付款,前提是分批的金额和条件是付款当地的现行法律所允许。
只有在全部货款已收妥的情况下,才能将金融单据交付给付款人。
(2)在跟单托收中,只有在托收指示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接受分期付款。
然而,除非另有指示,提示行只能在全部货款已收妥后才能将单据交付给付款人。
(3)在任何情况下,分期付款只有在符合第十七款或第十八款中的相应规定时将会被接受。
如果接受分期付款将按照第十六款的规定办理。
六、利息、手续费和费用第二十款利息(1)如果托收指示中规定必须收取利息,但付款人拒付该项利息时,提示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不收取利息的情况下凭付款或承兑或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除非适用第廿款3、条。
(2)如果要求收取利息,托收指示中应明确规定利率、计息期和计息方法。
(3)如托收指示中明确地指明利息不得放弃而付款人以拒付该利息,提示行将不交单,并对由此所引起的延迟交单所产生的后果将不承担责任。
当利息已被拒付时,提示行必须以电讯,当不可能时可用其他便捷的方式通知曾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不得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