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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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16.10.09)
2.11.1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03207(有效期起:2014年1月1日,有效期止:2018年12月31日)、08103202(到期)(有效期起:2009年1月1日,有效期止:201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三条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发布《中国减灾》杂志社等14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5〕25号)全文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业务概述】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工商注册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起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11.2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22001(有效期起:2005年3月8日)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第一条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第一条、第二条
【业务概述】
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对上述转制科研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2.11.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3402(有效期起:2000年7月10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第(五)项
【业务概述】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11.4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3404(有效期起:2000年7月10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二条第(一)款
【业务概述】
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3401(有效期起:1999年11月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第一条【业务概述】
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11.6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01401(有效期起:2004年1月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
【业务概述】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11.7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99(有效期起:1986年10月1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第三项
【业务概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99(有效期起:1986年10月1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一)、(二)
【业务概述】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11.9企业办的各类医院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99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条
【业务概述】
企业办的医院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11.10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01404(有效期起:2013年1月1日,有效期止:201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第一条、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