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公交车内侧顶LED灯箱广告媒体经营权转让(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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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公交车内侧顶LED灯箱广告媒体经营权转让(2020)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期限

公告期: 2020年4月24日9:00起至2020年5月14 日17:00止。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转让期限

转让底价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公交车侧顶LED灯箱广告媒体经营权转让

三年

100万元/年

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

1、发布广告形式:车内两侧LED屏。

2、广告位置:车内车窗上方两侧。

3、总数量:3036辆(10米及以上车型:7-10块/辆;8.5米车型:5块/辆)

4、具体详细情况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一)转让价款支付:运营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运营费用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运营费用须提前10 日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二)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贰拾万元,履约保证金与首期转让费用一并提交。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转让

用途要求

用于公交车车内平面媒体广告。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现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广告”或“媒体”等相关字样。

3.近叁年( 2017 年、2018年、2019年)均未出现亏损(须提供以下材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2017、2018、2019 年财务报告或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所得税为非 0 的正数)。

4.自2016年以后,与公交或公交车辆产权部门签订过车内平面媒体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5.须具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公交车车内平面媒体广告签约业绩:

自 2017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公交车车内平面媒体广告签约业绩,且合同总金额累计不得小于 300万元。

6.须承诺具有良好的信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发布过违法、虚假广告,未受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行政处罚,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查询信息及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查询结果为准。

注:同一项目跨年的仅以合同签订时间所在年度计算一次,不累计。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竞价。

三、转让要求

对标的特别说明

(一)转让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对应的发布媒体,就转让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对应的发布媒体,确认了标的对应媒体的范围、位置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受让方所发布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否则,所发生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三)转让期间,如转让方在车辆路排计划发生变化或调整时,车辆总数不小于本次转让标的总数量,转让金不做调整。标的对应车辆的媒体所有权属于转让方,受让方只有媒体使用权和广告经营权。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期间对车辆的车身广告媒体进行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此次标的公交车不包括双层巴士、合肥公交集团自身品牌宣传线路及合肥市公交文化宣传品牌(例如,B1路幸福专线、119路拥军线、6路清风线、109敬老线等)。

(四)转让期内,受让方在转让方场地安装广告时,应遵守转让方场地及车辆的管理规定,并利用非营运时间制作广告,以避免影响转让方的正常营运。受让方积极配合转让方做好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确保每天每辆车内(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标的数量)LED灯箱必须要有三块灯箱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具体发布位置以转让方指定为准,(公益广告发布位置一为固定位置,详见附件5,其余两块发布位置由受让方自行指定)受让方须无条件配合执行,公益广告发布内容由转让方书面通知受让方,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理)。受让方上述媒体广告均由受让方负责更换、保洁和维护,如未能按附件规定足额发布公益广告,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负全责。

(五)受让方除承担公益广告外还需在车内相同媒体位置发布公交车行业标识二块,(一块为禁止标识,一块为乘车规则)二块标识内容、位置由公交集团指定(详见附件)制作及安装由受让方承担。同时确保每天每辆车内(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标的数量)LED灯箱必须要有二块按要求发布的行业标识。

(六)受让方不得发布转让方同行业竞广告,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在每天营运的公交车辆中控制酒类、医疗类广告的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内容需得到转让方书面认可,且发布数量不得超过每天营运公交车总数量的 20%;不得发布男科、妇科、性病、人流、不孕不育等与创建工作要求相违背的商业广告,禁止发布一切违反、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七)其他未尽事项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八)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天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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