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一)
论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现状及完善

论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现状及完善【摘要】目前,我国行政征用补偿领域的立法仍然只是些原则性和纲领性的规定,具体的制度规定即模糊也很不系统。
而对一个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具体如何运作,如何完善日益受到法律界和学术界的重视。
在此,笔者试图从理论上对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现实问题进行探讨,并重点就完善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行政征用补偿制度补偿标准公共利益一、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概述关于行政征用的定义,学界对其有不同的认识。
一般认为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目的,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征用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最大程度上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是指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征用行为使被征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害,而由国家承担补偿责任的制度。
二、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现实问题毋庸置疑,我国现有的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建设是比较迅速的,在司法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无论从各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还是从解决实际困惑的角度出发,都可以看出我国现行行政征用补偿制度还存在相当多的不尽善之处。
其一,我国行政征用补偿领域的立法仍然只是些原则性和纲领性的规定,具体的制度规定即模糊也很不系统,而且多分散在单行的多个法律中,致使补偿标准有很大差异,且不稳定。
其二,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的需要”缺乏明确界定。
各级行政机关具有扩大自身权力的天然倾向,在解释征用的“公共利益”时基本倾向是尽量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把“公共利益”泛化,由于缺乏约束,有着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忽视了相对人权益的保护。
其三,我国的行政征用补偿范围与德、日等国相比,甚为狭窄。
其四,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缺乏正当程序。
对于相对人如何申请补偿、向谁申请补偿、补偿金如何确定、补偿决定程序如何等问题则没有任何规定,没有这些程序性规定。
其五,行政征用补偿救济手段缺失。
对于已发生的行政征用补偿纠纷,实践中当事人还主要是通过行政系统内部解决,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浅议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及完善之构想

浅议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及完善之构想Lwpx34摘要:本文以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为视角,以行政补偿的性质、原则、范围、类型、标准、程序、补偿的方式为主要内容展开论述。
得出行政补偿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引发补偿的原因,分为征收征用、信赖关系、特别负担和无因管理补偿四种类型。
程序上既可适用行政程序又可适用司法程序,但行政程序应为司法程序的必经前置程序。
标准上可参照行政赔偿标准,以补偿相对人实际损失为原则,进行公平补偿的观点。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可以通过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典和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允许法院对政府的征收征用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设立行政补偿基金四条措施加以完善。
关键词:行政补偿赔偿标准完善制度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时期,而城市化发展不可避免涉及到征用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有时还可能是赖以生存的基础,如土地。
但如何具体合理解决被征用土地或其他私有财产人的补偿问题,却一直是中国目前法律的空白。
由于缺乏具体操作程序和标准,导致各地补偿标准不一样,从而引发大量公民上访,甚至是流血死亡,如重庆九龙坡区“史上最牛钉子户”、湖南嘉禾行政强制拆迁,这些事件暴露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中的各种问题。
笔者作为一名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就多次亲眼目睹了因政府征用公民私有财产而得不到合理、公正、公平补偿,被征用财产人进京赴省多年上访以致精神失常或自杀,因此,认为很有必要对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作一研究,期待国家今后能以健全、完善的行政补偿法律制度来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
一、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被称为行政法母法的法国,其行政补偿制度源于著名的勃朗哥案件。
1873年法国权限争议法庭受理了公民勃朗哥诉国营烟草公司所在地经龙德省省长一案,原告因其女儿被国营烟草公司雇佣的工人用车撞伤请求损害赔偿。
法庭判决认为,因国家在服务中雇佣的人员对私人造成损害的事实加在国家身上的责任,不应受到民事法典中为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而确立的原则所支配,这种责任既不是通常的责任,也不是绝对的责任,这种责任有其固有的特殊规则,依公务需要和调整国家权利与私权利的必要而变化。
我国行政补偿程序的现状及其完善

et lhn sa dcm l e vlai yt . s bi ig ut n o pe au tnss m a s j te o e
【 e o s amn tte eue tnp g m j t r r ;os ao d e ‘g yt ;o pnaoaea ao K y r 】 d isav r pr i r r ;u o a enu tn n mn s m c estnlvl tn w d iri c ao o a sp g m hi a h j s e m i ui
p t fr r rp sl rc mpein n mey p rdn o c ps cn oiaiglgs t n c n utt na dh aigs s msa d us owadpo o asf o lt , a l,u ga igcn e t, o sl t e il i , o s l i n e r yt n o o d n ao ao n e
( ) 一 行政补偿程序概 述
所谓行政补 偿程 序是指行 政机关在 认定 廊 否补 偿 、 确 立补偿额度 到最终作 出补 偿决定( 或决定不补偿) 的一系列行
{bt c】le d isav r ue tn eas t a be kn i t h a c e e u tt c oui d A s at ' mn tte e pr i glye hs e,t e g l iC i a dm eoh l k f n e r h a iri c ao l s m aa lh yn n S a d e a f i
a mi it t e r c p r t n p o r m, n o n u h rb e xsi g i te l gsa ie C t e t 'e ic mpe in o c p r t n d nsr i e u e ai rg a a d p i t tte p o lmse it o h e ilt Ot p s l n o lt fr u e ai av o o n _ v c , h o e o s se r d c s t es o t g frc p r t n s se F n l , i n tte e it g c n i o so‘hss s m, h sp p ra c r i gy y tm p o u e h h r eo u e a i y tm. i al a mi g a h xsi o d t n l i y t a e o y n i t e ti a e codn l
我国行政补偿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补偿制度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行政补偿制度已经成为了我国行政法领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关系的必要制度,但从目前行政法发展现状和趋向看,还存在很多的缺陷。
由此,对现行的行政补偿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在实践的摸索中寻求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行政补偿;缺陷;改善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时间状况是虽然已经有不少年的实践法律经验。
但是,我们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它的实践是缺乏较为成熟的法律理论支撑,最重要的是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行政补偿体系和法律制度体系,使它难以跟上现代法治社会建设的步伐和发展需求。
所以,在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和法治建设的大力倡导下,加大对行政补偿这一制度的研究,是改革和完善我国行政制度的重要步骤,而且对我国法制建设也具有重要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补偿的定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综合我国行政法研究学者的相关定义,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而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其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有关行政补偿制度立法的现状我国宪法修正案中有关把行政补偿的条款列入国家的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高阶层的法律,同时也是我国彭彤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
许多欧洲国家都普遍以宪法来明确规定行政补偿责任,在实践中探索行政补偿制度的发展需求,并且以此逐步构建和完善其行政责任补偿制度。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三、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不足与缺陷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建设走过了半个多世纪,期间取得了不小的成就,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这是值得肯定的事实。
但是由于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建设长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导致目前还很不完善,不足之处具体有以下几方面:(一)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不明确。
行政补偿制度

• 4.承担责任方式上有所不同。除共同的金钱赔偿为行政补偿的承担方式还包括其 他物质权益的补偿,比如换房换地,工作,就业安置等,而行政赔偿没有,其他 物质权益性赔偿。
• 5.程序不同,行政补偿损失可以发生之前先行补偿,然后再作出行政行为;也可 以做出行政行为之后再对损失进行补偿。而行政赔偿不同,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发 生为前提,没有损害,就不可能有赔偿。
该说认为行政补偿性质应当界定为即是行政主体一种特殊行政责任,也是行政 主体一种补偿性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
• 1.起因不同。 • 2.范围不同。行政补偿的范围要明显的小于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包括直接损失、
精神损失、一些国家也支持间接损失。 • 3.标准不同,行政补偿的标准分散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而行政赔偿的
• 2.特殊行政责任说。认为行政补偿是一种特殊的 行政责任,其特殊性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 (1)该责任不以违法为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对其 合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依法负损害补偿责 任;
• (2)该责任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对其 无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要对相对人依法负过错责 任;
• (3)该责任不以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并非无 因果关系,只是补偿不深究因果关系),对于法律 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对损害负结果责任;
• 三是法定义务说
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的法定义务,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一切行 为所赋课的一种现代国家的法定义务。行政补偿的性质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之规 定在因公益需要而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时对其给予 补偿的一种现代国家的法定义务。
• 四是责任和行政行为双重性质说
信赖关系补偿
对完善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思考

度。它是国家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或团体利益, 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关系的必要制度。 ”第 四,“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执行职 务的过程中的合法行为,导致相对人合法权益遭 受损害或相对人为社会公益而蒙受一定损失时, 行政机关向受损害的相对人依法承担给付一定金 钱的义务。 ”
笔者认为,前两种概括基本上是正确 的,但
《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6 年第 1 期 中图分类号: DF31 文蔽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1009- 4997 (2006) 01- 0091- 03
. 法制 纵 横
对 完 善 我 国行 政 补偿 制 度 的思 考
王鹏祥
(河南师范大学 法律系,河南 新乡 453007)
摘 要 要完善行政补偿制度,首先应对行政补偿的概念和特征有一个清晰的界定。我国应以 “ 谁得益,谁补偿”原则指导下 的公共负担平等说作为行政补偿制度的理论墓础。我国现行的行政补偿缺乏宪法依据,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补偿法,行政补偿 救济制度缺位。我国应在宪法中增加行政补偿条款,对有关条款作扩张解释,在时机成熟时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同时应确
即由受益者对受损者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 ( 2 ) 公共负担平等说为行政补偿不足额的现象提供了 依据。我国是一个发展 中国家,经济力量远未能 达到国家对个人、组织合法权益所受的损失给予 充分的,足额的救济。这一点 ,即使是发达国家 也不能做到。目前 ,国家只能根据公平观念,区
分补偿、赔偿、救济等形式,依据损失或损害发 生原因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或赔偿。这也是公共 负担平等说比较符合我国实际的原因之一。
是仍然不算完整,因为它们没有把引起行政补偿 发生的公民主动协助行为包括在内。后两个概括 也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 ,前者将引起补偿发生 的行为限定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因此,笔者认为,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 行为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 特别损失 ; 或者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维护 和增进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使 自己的合法利益 受到损失 ,依法由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所受损失予 以适当补偿 的制度。因此应有如下几个特征: 第 一,补偿的主体是 国家,义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 关或者其它行政主体。这就区别于其他主体的补 偿。第二 ,能够引起行政补偿发生的,须是 国家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执行公务 的行为。这使得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相区别。第 三,必须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使公民、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
论我国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改进

论我国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改进引言行政补偿是当代法治国家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一国行政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我国已在较为广泛的领域建立了行政补偿制度,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补偿制度本身的缺陷逐渐暴露,一些内容已不能满足社会的要求。
因此发现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不足,进而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有重要的意义。
行政补偿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的现代法律制度,对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给特定人带来特别损失时依法予以弥补,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同时行政补偿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国家责任,对于人权保障意义重大,在法治和宪政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行政补偿问题作统一的规定,有关行政补偿的法律规定都是散见于单行法律、法规之中。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凸显。
一、行政补偿制度的概念及意义(一)行政补偿的概念。
“行政补偿”是一个法学用语,各国学者的具体表达稍有差异。
日本学者认为:“基于行政上的合法行为的损失补偿,是指对合法的公权力的行使而蒙受的财产上的特别牺牲,从全体公平负担的角度予以调解的财产性补偿”[1]。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国家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对人民造成非法定的损害结果,而应由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负起填补损害结果的制度,称之为‘行政损失补偿制度’”[2]。
在大陆本土,有的学者给行政补偿作了如下定义:“行政损失补偿又称行政损失补偿,是国家对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进行的给付救济”[3]。
从概念的分析中,我们归纳出行政补偿的法律特征:首先,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国家。
实践中,造成补偿原因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但是,对此承担补偿责任的主体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是国家。
虽然行政机关实习行政管理活动时往往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但在法律上都是代表国家实施的,其法律后果都归属于国家。
略论行政补偿制度的缺失与完善

02 03
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根据不同的行政行为类型和当事人损失情况,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同 时,要考虑到地区差异、行业差异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 正性。
建立动态的补偿机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波动,补偿标准也应随之调整,建立动态 的补偿机制,确保被补偿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加强行政补偿程序的透明度与公正性
4. 增强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包括人大监督、社会 监督、舆论监督等,确保行政补偿的公正性 和透明度。
结论重申
完善行政补偿制度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 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应加强研究 和探索,不断完善制度建设,提高行政补偿 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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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建立独立的裁决机制
对于行政补偿纠纷的解决,应建立独立的裁决机制,确保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 时,要明确纠纷解决的时间和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完善行政补偿救济机制,强化法律监督
加强法律监督力度
在行政补偿过程中,应加强法律监督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同时,也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公正现象 的发生。
行政补偿程序的不透明
行政补偿程序缺乏公开透明性。现有的行政补偿程序中,被征收或征用者往往只能被动接受政府的补 偿决定,而无法参与到补偿程序的制定和决策过程中,导致补偿结果的不公和不合理。
行政补偿程序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现有的行政补偿程序中,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补偿过程 中存在权力寻租和腐败行为的可能性。
行政补偿是一种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所受损 失进行补偿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略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缺失与完善

略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缺失与完善行政补偿制度作为现代行政法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其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在我国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加强行政补偿的基础理论研究,促进行政补偿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己成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在对行政补偿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对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实施状况进行了分析,然后提出了完善的几点建议,即更新观念,树立“服务行政理念”;完善宪法中公民私有财产权保障条款;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
行政补偿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现代行政法中,行政补偿是国家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或团体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关系之间的一项基本制度,体现了现代法治和服务行政的特色。
作为行政法上对公民财产权救济保护的重要制度,行政补偿对于建设法治国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行政补偿法律,有关行政补偿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单行法律、法规甚至是有关政策当中。
零散的法律规定与复杂的社会现实之间存在矛盾,现实中存在着大量补偿的空白区域。
而我国行政法学者对于补偿的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方式等仍存在分歧与争议,我国现阶段的行政法理论还无法为行政补偿制度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
法律和理论的双重缺失,导致了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先天不足,也无法为制度的后天成长提供充足的养分。
随着民主、法治的发展,如何进一步保障公民的权利,如何构建起作为人权保障重要一翼的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是公法学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拟对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相关理论做一梳理,提倡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
一、行政补偿概念的界定行政补偿的概念起源于公益征收,它是一种由于国家对土地及其他财产所有权进行强制征收而发展起来的制度。
行政补偿在各国历史上都比国家赔偿制度更早地发展起来。
在世界史上,最早开行政补偿制度先河的是国家责任最发达的法国,法国早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就宣布:“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显系必要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剥夺”。
试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现状

试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现状
王吉宏
大连广播电视大学长海分校,大连,116500
摘要:行政补偿, 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极其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对协调公私利益矛盾,实现社会公平,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日益凸显。
行政补偿;社会公平;法治政府;救济;建议
D630.1A1672-7355 (2012) 06-0155-02
@@[1]胡锦光杨建顺李元起著:《行政法专题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版
@@[2]杨海坤主编:《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年版
@@[3]王太高著:《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版
@@[4]罗豪才等主编:《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胡建淼著:《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6](法)莫里斯・奥里乌著:《行政法与公法精要》龚觅等译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
@@[7]董佩林著:《论行政征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8](德)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9]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历史变迁与创新

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历史变迁与创新引言在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土地资源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资源。
而在市场化的经济环境下,土地征收也成为了保障国家和社会建设的必要手段,但也因此引发了很多的纠纷和问题。
所以,建立一套完善的征地补偿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历史、现状、问题及创新四个方面来探讨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发展。
历史发展我们知道,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土地一直都是非常重要的资源。
早在1947年,新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中提出了土地制度改革的方案,并在1950年颁布了《宣言》,其中就明确提出了土地国有化的方针。
时至今日,我国自然资源管理中的征收补偿政策已经经历了60多年的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的发展,征地补偿制度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
现状问题目前,我国征地补偿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补偿标准不明确我国的征地补偿标准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统一规定,而不同地区、不同城市之间的补偿标准也差异很大。
导致了一些地方征地补偿金额过低的问题。
权益保障不到位在征地过程中,农民的权益保障也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一些地方,政府征地行为的合法性往往不能得到协调或者是认同,保障农民利益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也不完善。
基层工作不到位由于我国的基层行政体系比较复杂,征地补偿相关的工作经常受到基层工作人员意识、知识和工作能力的限制,征地补偿流程中常常出现疏漏和不妥之处。
创新理念解决征地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不断地进行理念创新。
在推进征地补偿制度工作的过程中,要建立健全的法制体系和政策机制,确保政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要完善与之配套的基层管理工作。
下面是一些推动征地补偿制度创新的理念:向市场化转型作为一个正在市场化进程中的国家,我国征地补偿制度也需要朝向市场化方向进行转型。
依靠市场机制,可以进一步增加征地补偿的透明度,提高农民的认可度和信任度,有效地提高行政效能。
政策标准合理化现行的征地补偿政策中,尤其是针对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差异较大,可能导致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浅论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

三 、我国行政补偿的现状
我 国行 政法研 究起 步较 晚 ,十一 届三 中全 会后 ,一 些 单行 的法律 法规 开始涉 及到行 政补 偿制度 如 1 8 年 国务 院 92 颁布 的 《 村镇建房用地 管理条例 》和 《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 例》 ,这两个条例对征 用标 准,补偿条件 、补偿额度作 了规 定 。虽然 陆续 出台了规 定和涉及 行政补偿的各种单行法 律法 规 ,但总 的说来 ,我 国 目前 的行政补偿制度是不够完善 的, 概括起来 ,我 国现行 的行政补偿制度存在 的问题表现在 以下 几个方面 :
一
( )行政补偿 的范围 二
1行政机 关因公共 利益的需要,而撤销或变更 已经 生效 . 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实 际损失的 。 2 行政机关合法 的行政行 为造成行政相对人人身 、财产 . 损失的。 3 公 民、组织 的财产 与公民的人身因 国有危险物发生意 . 外而造成损害的。 4 国家根据社会 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非 国有化企业和财 . 产实行国有化的。 5 国家 合 法 征 用 土 地 或其 他财 产 的 。 .
一
、
案例导入
人。
( )行 政补偿 的对 象具有特 定性 ,即特定 的行政相对 3 ( )行政补偿通常以行政相对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4
某市某 区某屠宰场于 19 年5 日依法取得该市工商行 9 7 月5 政管理部 门颁发 的营业执 照,营业 范围为生猪 自宰、代宰加 工 、销售 ,经营期 限至2 0 年5 0 0 6 月3 日;1 9 年 该屠宰场取 98 得 了北江 区人 民政府所颁 发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牌 ,并取得 了 有效期至2 0 年 的卫 生许 可证 ,其 经营生猪屠宰手续齐全 、 05 合法 。2 0 年 1 月,某市人民政府根据 国务 院行政法规 《 01 0 生 猪 屠 宰 管 理 条 例 》 、 政府 规 章 《 市 生 猪 屠 宰 管 理 办 法 》 以 某 及 国家强制性标准 《 生猪屠 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有关法 规 ,结合该市实 际情况 ,制 定了 《 某市生猪屠宰定点屠宰厂 ( )设置规划 》。规定在城 市规划区范 围内每 区只设一个 场 二级机械化屠 宰场 ,关闭城市规划 区范 围内的其余屠 宰场 。 北江区政府 为了贯彻执行 国家 和某市人 民政府有关生猪屠 宰 的法律 、法规 、规章及相关技 术标准 ,于 2 0 年6 5 0 4 月1 曰, 向未获得规划 范围内国家二级生猪定点屠宰场资质 的屠 宰场 送达 《 拟关 闭屠 宰场 告知书》,区政府告知屠宰场在近期关 闭及 听证权利 。屠宰场在 规定期 限内未 申请听证 。2 0 年6 04 月2 0日,北 江区政 府 以屠宰 场不符 合有 关条件 为 由,作 出 《 闭屠宰场 决定书》 ,决定 自2 0 年6 O 关 0 4 月3 日起 关 闭屠 宰 场 。屠 宰场对北 江区政府所 做 出的决 定不服 ,于2 0 年 9 0 4 月 1 4日向人 民法 院 提起 行 政 诉 讼 ,要 求 撤 销 北 江 区政 府 所 做 出 的 关 闭屠 宰 场 的 决 定 。 在这个 案例 中,北江区政府作 出的关 闭屠宰场决 定的具 体行政行 为主体 、程 序合法 ,适用法律 、法规正确 。然而 , 北江 区政府 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实给屠宰场 的合法权益 造成 了 实际损 失,依照 《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的规定 :北江 区政府 应对屠 宰场 的实际损失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但第八 条并未 规定 明确 的赔偿 标准及程序 ,而且我 国 目前也没有 关于行 政 补偿 的统一性法律规定 。 为了保 障行政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 ,我 国亟待制 定专门统 的行 政 补 偿 法 。
我国行政补偿的发展与制度分析

我国行政补偿的发展与制度分析
辛旭东;李维汉
【期刊名称】《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年(卷),期】2016(000)002
【摘要】行政补偿制度是行政法中极为重要的部分。
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经历了确立、发展、进一步发展三个阶段。
目前,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建设取得不少成绩,但也存在很多问题。
完善我国行政补偿制度,一是完善行政补偿的法律体系,二是明确行政补偿的原则,三是明确行政补偿的标准,四是细化行政补偿的程序,五是强化行政补偿的救济。
【总页数】3页(P51-53)
【作者】辛旭东;李维汉
【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40;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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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试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立法现状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已经日趋完善,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其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当事人、赔偿程序、赔偿方式等。
(一)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即判断行政主体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与标准,是司法实务中处理案件的基本尺度。
它对于确定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的负担、承担责任的程度、减轻责任的依据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该规定表明,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违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不要赔偿,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为标准。
它不追究行政主体的主观状态,只考察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与法律的规定一致,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这一原则既避免了过错原则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无过错原则赔偿过宽的缺点,操作方便,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原则。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范围包括对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为包括:①违法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为包括: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的情形包括: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中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演进现状与前景

中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演进现状与前景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土地征收补偿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在范围、方式和程序等方面都有所进步,但在补偿标准上一直按土地原产值倍数标准进行补偿。
当前的土地征收补偿存在一系列问题,也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后果。
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症结不在于补偿本身,甚至也不在于土地征收制度,而在于现行土地征收及其补偿赖以生存的制度与社会环境。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也必须从其赖以生态的制度与社会环境着手。
土地征收及其补偿是当前社会面临的热点问题,在一些地方,因土地征收补偿引发的矛盾和冲突已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到了必须予以慎重面对的地步。
近些年以来,执政党与各级政府对土地征收补偿引发的问题不可谓不重视,但是,该领域内总体上仍然呈现出矛盾越积越多、冲突屡有所见的态势。
土地征收补偿发展到今日之地步,其原因到底何在?是制度设计本身存在问题,还是其执行出现了问题,抑或其所依赖之制度与社会环境之必然?是该制度自始即存在不足,还是在发展过程中日渐与实践相脱节?作为制度的制定者,相关国家机关又作了哪些努力与尝试?本文从制度变革的视角,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试图找寻制度发展的轨迹,探究其存在的问题及其背后的原因,并在分析影响制度变量的基础上,尝试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一步发展之可能性进行分析。
一、制度的变迁与政府的探索(一)改革开放初期的土地征收补偿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建设的推进,建设用地不断增长,土地征收及其补偿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在此形势下,1982年5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与1958年发布实施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相比,新条例在补偿范围、补偿对象方面并没有大的变化,主要的变化在于补偿的标准与安置的方式等方面:1.补偿标准方面。
《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比1958年《办法》规定的“二至四倍”有所提高;明确了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以及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规定了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略论行政补偿制度的缺失与完善

增强社会信任和政 府认同,提高公民 对政府的信任度。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确保公共利益和 个人利益的平衡。
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公信力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从管理型 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提高政府公信力,增强政府的 执行力和威信。
推动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和谐, 加强政府与公民的互动和沟通
。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开展培训和指导
针对行政补偿工作中的难 点和问题,开展培训和指 导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 业务水平和能力。
建立信息公示制度
定期公布行政补偿工作的 执行情况和数据统计,增 强行政补偿工作的透明度 和公信力。
05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行政补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补偿标准不透明、程序不规范、缺乏有 效的救济途径等。
减少因政府行为引起的社会矛 盾和冲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激发社会创造力和创新精神, 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和繁荣发 展。
04
完善行政补偿制度的建议 措施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行政补偿制度体系
制定《行政补偿法》
01
明确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标准和程序,为行政补偿提供法律
行政补偿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行政补偿制度的作用在于对因行政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 补偿,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行政补偿制度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给予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必要的补偿,可以减少因行政行为而产生的矛盾和冲突,保障 社会的和谐稳定。
02
行政补偿制度的缺失
保障。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02
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其与《行政补偿法》相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立法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补偿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依法应该对因行政行为受到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经济上的赔偿或补偿的一种制度。
行政补偿制度的建立,是维护公民、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本文针对我国现有的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和完善措施。
一、我国现有行政补偿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 立法滞后,规定不够明确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立法始于1986年《行政复议法》的颁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原有的《行政复议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需要制定一部更为全面、科学、规范的行政补偿法。
同时,《行政补偿法》中对行政补偿的规定也存在不明确的情况,给行政机关在具体操作中造成一定的困扰。
2. 补偿标准不合理,赔付限制过于严格我国现有行政补偿制度在赔付标准和赔付限制上存在问题。
一方面,赔付标准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例如经济损失赔偿标准与市场价值不一致等;另一方面,赔付限制过于严格,导致补偿不能够覆盖因行政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
3. 补偿标准依赖部门自行制定我国现有的行政补偿制度中,补偿标准由部门自行制定的情况居多,造成了补偿标准的不确定性和不公平性。
不同行政机关制定的补偿标准不一致,存在补偿的误差和不公平的情况。
4. 申请和处理机制不完善我国现有的行政补偿制度中,申请和处理机制不完善,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行政机关在处理补偿申请时,存在办理不及时、不公正的情况,甚至存在拒绝和敷衍的情况。
二、我国应进行的行政补偿制度完善措施1. 制定更加明确、科学、规范的行政补偿法针对行政补偿的实际需要,应当制定一部更加明确、科学、规范的行政补偿法,包括补偿的范围、标准、依据和程序等内容。
其中,行政补偿标准应当根据损失程度、物价指数和市场价值等多项因素综合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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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一)行政补偿或称公法上的损失补偿,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的现代法律制度,对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给特定人带来特别损失时依法予以弥补,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随着大陆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日益凸显。
大陆已有多年行政补偿的法律实践,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本文试就大陆的行政补偿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各方对行政补偿制度的关注,从而促进这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一、大陆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大国,封建统治时间之长,君权本位思想根源之深,极为典型。
“国家责任”直到民主革命之后才出现。
大陆人民司法制度中有关行政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944年1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由于建筑国防工事,兴修交通道路,进行改良市政工作以及举办其他公共利益为目的而经边区政府批准的事业,政府得租用、征用或以其他土地交换任何人民或团体所有的土地”。
其中租用、征用或者以其他土地为交换,就是行政补偿的初期形式。
②建国以后,行政补偿制度得到了初步的发展。
1950年11月政务院公布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国家为市政建设和其他需要征用私人所有的农业土地时,须给予适当代价,或以相等之国有土地调换之。
对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亦给以适当的安置,并对其他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如凿井、植树等)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该条例确立了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并对补偿的方式、弥补损失的范围作了初步规定,体现了刚刚成立的人民政权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1953年11月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家征用土地办法》又对补偿的标准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与此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有关土地管理的办法中,就营建铁路、矿山、荒山造林、垦殖、兴建水利工程等建设中征用农业用地,将荒山、林地收归国有,以及房屋拆迁的补偿和生产、生活的安置办法等作了规定。
1954年宪法中规定了“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而受到的损失,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从而奠定了国家补偿责任的宪政基础。
1962年9月中共中央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进一步强调必须严格执行征调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其他物资以及征用民用房屋的补偿制度。
文革期间,大陆法制建设遭到破环,行政补偿制度的发展搁浅。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大陆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实现了经济的复苏和发展,法治建设也提上了日程,行政补偿制度得以快速发展。
198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因水、气环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失,并规定了纠纷解决途径。
1984年《森林法》、1985年《草原法》、1986年《渔业法》、《土地管理法》确定了土地、林地、草原、水面、滩涂的使用权及在各自领域的补偿问题,1986年《矿产资源法》规定了关于关闭和迁移集体矿山企业的补偿问题,《外资企业法》对国有化和征收的补偿作了规定。
1988年《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89年《戒严法》等都对有关范围的行政补偿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在这一阶段,立法速度比较快,行政补偿制度迅速恢复并有所发展;补偿的范围有所拓展,除土地、房屋的征收征用补偿外,还涉及到环境污染、资源管理、许可撤回、执行治安职务等方面。
但是由于受经济发展和思想认识的限制,补偿的范围还不够广。
如1983年《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消防条例》。
1989年《城市规划法》、《传染病防治法》和《行政诉讼法》等都没有相应的行政补偿条款。
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后,大陆进入了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期,法治建设也跃上了新的台阶。
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立法速度不断加快,立法者的观念不断更新,关于行政补偿制度的法律规范每年都有颁布,而且条款规定越来越详细。
这时期的主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照职权作出的强制性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对行政补偿的救济性规定,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1992年《矿山安全法》,1993年《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都提到了行政补偿制度,1994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国家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赔偿制度,但未提及行政补偿制度。
1994年《城市房地产开发法》,1994年大陆颁布1995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1996年《煤炭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公路法》、《防洪法》、《国防法》,1998年《消防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
2000年的《种子法》、《外资企业法》;2001年的《海域使用管理法》、《防沙治沙法》;200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水法》、《文物保护法》、《草原法》、《农业法》等。
同时,一些地方性法规也对行政补偿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如1993年《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房屋迁管理办法》、《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等。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第一,立法速度明显加快,补偿制度内容日益丰富,如1998年《土地管理法》共有9个条款涉及土地征用补偿问题,对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第二,补偿范围更加广泛,新颁布的法律凡是其调整领域中会涉及补偿情况的,都对补偿问题作了规定,补偿范围扩展到消防、国防、防洪、房地产开发等领域。
大陆行政补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表明,行政补偿的范围日益扩展,补偿观念日益强化。
1984年《消防条例》中只有“征用”、“协助消防”等语,却无补偿之规定,1998年《消防法》中作出了规定。
1990年的《铁路法》只在36条第六款中隐含补偿规定,而1997年《公路法》中第31、40、45、48、67条等5个条款中涉及补偿规定。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确立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其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004年修正的《宪法〔修正本〕》)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对大陆健全和完善行政补偿制度具有里程碑似的时代意义。
总之,从这些法律、法规看,大陆已在较为广泛的领域建立了行政补偿制度。
二、大陆行政补偿制度的现状与问题(一)大陆行政补偿制度的现状 1.大陆行政补偿制度的规定情况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4年7月31日止,大陆已经制定了59部法律,982多部行政法规,32761部规章,其中涉及行政补偿至今仍有效的法律规定就有40多部,行政法规150多部,地方性法规160多部,规章140多部。
2.大陆行政补偿制度的内容从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补偿的具体规定来看,关于行政补偿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法律并不明确规定补偿主体。
如《草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
二是有的法律规定国家为补偿的主体。
如农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
三是有的法律规定具体单位(包括行政机关和企事业组织)是补偿主体,由谁补偿比较明确。
如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又如,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
再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保护生态的特殊要求,将治理后的土地批准划为自然保护区或者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批准机关应当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
关于行政补偿的范围和标准,有的规定包括人身损害补偿,有的不包括,如《国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
而《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有的规定只补偿直接经济损失,有的没有明确规定,如《水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国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用者因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关于行政补偿的原则,也有多种规定。
一是规定适当补偿原则。
①如《防洪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二是规定合理补偿原则。
如《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
”三是相应补偿原则。
如《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是一定补偿原则。
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
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
”关于行政补偿的具体程序,主要有如下情况:一是规定由补偿单位主动给予补偿。
如《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征用、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