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高校学生冲突管理方法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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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高校学生冲突管理方法及其启示-学校党建论文
国外高校学生冲突管理方法及其启示
肖荣亮
摘要:本文探索国外高校管理权的不同运行模式及其处理冲突的不同路径,由此提出解决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冲突的相应启示。
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大学生权力;国外研究;启示
作者简介:肖荣亮,广西电化教育馆馆长,长期从事高校学生管理、教师信息化管理研究。(广西南宁530000)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年度广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及解决——以广西为例”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968(2015)03-0094-02
一、国外高校学生管理之权力运行特点
从西方高校学生权力发展史来看,学生在不同时期都拥有一定权力,并通过立法、参与、组织等形式保障学生行使权力,以达到关注学生群体、保障学生权益、提升能力素质、实现教育目标的目的。在国外,学生主要是通过立法方式获得合法性权力,很多国家在其高等教育法规中对学生权力作出了规定。与立法相比,鼓励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更能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认同感。近年来,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改革已经成为欧洲大学重新构建的中心主题。2003年的挪威奥斯陆博洛尼亚学术年会就重点讨论了学生参与高等教育管理的问题,认为学生是高等教育管理领域中的一个方面,因此将高等教育管理重置于博洛尼亚进程的中心,并将其作为2012前构建的欧洲高等教育领域的重要特征是非常有利的。
尽管如此,到目前为止,学生行使权力的最有效的形式依然自于学生组织。学生组织是发达国家学生参与学校事务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即使这些学生组织类目繁多,但就总体而言,一般分为全国性组织、全校性组织以及具有共同特性的群体性组织。全国性组织主要是大学生联合会,它由学生组织建立,其模式是保证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管理,主要功能是鼓励学生提升学校事务发言的意识,保障学生权利,并为解决学生诉求提供服务。另一种全校性的学生组织,例如学生政府或称学生自治会,一般是由学校各层次学生代表和外国留学生代表组成,并以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目的就是代表全校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学生政府不仅是沟通学生与学校领导以及教师关系的组织,而且是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组织。第三类是一些具有共同特征的群体性学生组织,如非洲和美国黑人大学生协会、种族平等代表会等,其也是学生参与管理,反映某一群体意愿的一种参与方式。可以说,学生组织不仅锻炼了学生工作能力,也是保证学生能够有效地参与学校管理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值得指出的是,西方高校中学生若表达不满则多采用激进的行动来进行,对学校管理层施加压力,进而改变学校政策设计,学者称之为“行动模式”,也称“学生行动主义”。这种学生运动的威慑力往往非常大,通过对学校管理层施加压力和影响,来完成学生意愿或诉求,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学生管理权力模式。
1998年10月,美国很多高校倡导的“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理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此写人世界高等教育大会宣言。近年来,这种“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被世界各国教育界广为接受,“赋予学生学习上选择的权力、教学上评价的权力以及管理上参政的权力”的理念已经对整个世界高等教育产生积极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在学校内部管理层面,也将在高校管理与学生管理冲突领
域产生积极的指导性意义。
二、国外高校处理学生管理冲突的双向途径
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国外处理教育纠纷一般按照其处理机构来划分,有民间处理和官方处理两类。民间处理主要是一些非官方机构,比如校董事会、学区教育委员会等,机构处理教育纠纷,主要是确认高校内部学生权力机构的相应情况。这类是指在学校管理中能发挥直接参与作用的学生参与代表或者以学生为主体组成的部门,学校一般是根据一定的条例将部分事务管理权让渡给这些部门,学生则通过这些部门直接参与学校事务的管理。比如,在美国的一些高校,除了最高决策性质的委员会外,还建立一些专门的以学生为主导的权力机构,以此来管理学生自己的事务,如学生参议院等。一旦学校管理层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就可以通过这种机构或其他仲裁槐构及法院向校方或学生管理者提起控诉。官方处理是指法院系统对教育纠纷的裁决和处理。一般而言,诉至法院的教育纠纷基本都属民事纠纷范畴,因此一般按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当然,以法国、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与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之间的观点会略有不同。
在大陆法系传统研究领域,一般将学生与学校间的关系界定为“特别权力关系”,其有三种情形:一是基于国家和公务员间形成的公法意义上的勤务关系;二是基于公立学校和学生、罪犯以及监狱之间形成的公法意义上的营造物利用关系;三是国家对自治、公共团体制之间形成的公法意义上的特别监督关系。这种关系的法律特征是:国家或公共团体对处于特别权力关系中的相对人有命令支配权,只要是实现行政目的的需要,就可以自由发布命令且不需要非常具体特别的法律根据;当特别权力关系中的相对人不服上述命令时,国家或公共团体有权对
相对人做出惩戒或处罚,而这些措施一般不需要特别的法律依据。20世纪50年代以后,学生权力受到了特别关系的适当保护,对于一些属于公务法人范畴行政主体的公立教育机构,学生仍旧可以根据行政法对高校提起诉讼。
英美法系则曾长期受“代理父母地位说”的影响。该学说视高校处在“代理学生父母”的位置上,拥有对学生行为的管控、教育以及处罚权力,学生管理应不受法院干涉,然而受学生权利运动的影响,学校逐步失去对学生的绝对控制权,因此该学说也于20世纪60年代后渐渐消亡。当前,在英美法系国家占据主导地位的“宪法论”认为,公立学校中的学生应该被认为是公民,学生的权利主要来自于宪法。该学说应用于教育领域具有以下特点:高校处理学生时必须保证联邦和州政府法律中所要求保护的公民权利;剥夺学生任何公民权利必须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一旦学生的权利受到侵犯或是剥夺方未对其适用正当程序,学生则可诉诸法律。
总而言之,尽管两大法系仍有不同,但从各国法律制度发展历程来看,赋予公立高校公法人中特别法人的地位,同时使高校管理行为具有可诉性,已成为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内的共同特点和基本趋势。
三、国外高校学生冲突管理的借鉴与启示
1.明确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内涵和目的。应当对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内涵有深人的认识。其本质是一种以学生为主体,以学生需要和发展为根本目标,体现学生主体性和学校教育性相统一的参与管理活动。要真正做到以学生为本,不能仅将学生置于被管理的地位,忽视学生主体性的一面,低估学生的事务参与能力。用西方的新公共服务理论的视角来解读,以学生需要和发展为终极目标,才能真正体现其参与高校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学生群体的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