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学生研学旅行项目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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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研学旅行项目合作协议
甲方:黑龙江康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乙方:
依据《国民休闲旅游纲要》、《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2016]8号)》等关于开展学生研学旅行等相关文件指导精神,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对有计划地组织安排,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方式开展的研究性学习和旅行体验相结合的校外教育活动,开展研学旅行活动项目,更好的促进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学生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的热爱之情,拟在学生游学旅行方面开展深入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互惠共赢,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
一、合作关系及合作事项
1、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决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建立长期的项目合作关系(以下简称“本项目”),共同利用自身的优势为拟参加学生研学旅行活动所有人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通过业务合作,共同做大做强,实现跨越式发展。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签订之日,为项目合作关系确立之日,有效期年。
3、甲方保证具备本项目相关法律法规等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运营资质、资格等相关手续,乙方负责组织参与学生游学旅行的个人及单位团体,乙方负责具体提供接待、服务等本项目一切具体服务,对双方的合作方式及费用进行具体约定。
二、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为本项目的发起方,乙方为本项目的具体实施方。
2、乙方经与甲方协商,负责解决游学团队的食宿、接待等地接内容,根据游学团队的要求负责安排其行程。具体执行方案,参见双方就具体项目而签订的补充协议。
3、乙方负责本项目的核心创意,并与甲方共同策划。甲乙双方共同享有本项目中有关培训课程、主题设计等内容的知识产权,共同享有本项目中有关旅游及接待行程的知识产权。双方共同构成本项目完整的知识产权。
4、乙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本项目的人员组成、确定课程安排、日常起居安排、审核报价、付款结算等相关工作
5、乙方负责本项目往返交通预订、住宿预定、课程落地、接待服务、酒店服务、司机服务、餐食服务、营地活动等行程中所相关的活动,按照甲方最终确认的行程安排好接待工作,并确保接待质量;
6、甲方授权乙方,由乙方负责与消费者签订游学产品购买协议,协议模板由甲方授权出具。
7、甲方承诺,甲方在本项目所涉及的产品推广行为中,积极配合乙方并向消费者说明乙方身份。本协议存续期间,甲方应保证为乙方提供本项目所需要相关授权及相应权益;本协议期满后,甲方为乙方提供优先续约的权利;双方可就此进行协商后可根据需要签署相关文件,并作为本协议之补充协议,并与本协议一并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8、乙方承诺,乙方在本项目所涉及的产品推广行为中,遵守法律规定,并对此承担责任。本协议存续期间,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对本项目中甲乙双方所实现的权益进行费用进行结算,结算应预留因项目继续执行所产生的其他费用;本协议期满后,为甲方提供优先续约的权利;双方可就此进行协商后可根据需要签署相关文件,并作为本协议之补充协议,并与本协议一并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9、乙方承诺,本项目所涉及旅行产品合作或销售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接待路线、报价等,均不提供给除甲方外的任何同质化竞争产品、项目或企业,以此确保本项目在市场上的品牌地位。如有违反,愿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及愿意接受法律许可范围下的制裁措施。
10、甲方承诺,本项目与乙方为独家合作,不再与第三方有类似合作。本项目所涉及由乙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接待路线、
报价等,均不向其他同质化竞争产品、项目或企业合作或采购,如其他旅行社、培训教育机构、游学机构等。如有违反,愿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及愿意接受法律许可范围下的制裁措施。
11、双方共同承诺,在本项目合作中,通过相互资源优势,充分发挥各自所长,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13、本项目出资及结算方式:
(1)本项目下甲乙双方共同出资,甲乙双方因项目所需资金按照如下比例出资:甲方出资16.6%,乙方出资83.4%。
(2)本项目下乙方具体实行的每次游学旅行团队结束后,由乙方去除游学团队实际支出及相关税费后,乙方向甲方缴纳16.6%的合作费,剩余由乙方自行分配,甲方不得干涉。
三、保密条款
1、保密信息的定义
在本项目合作过程中,本协议一方从协议另外一方(包括但不限于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与合作有关或因合作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均具有保密性。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资料、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媒介体现,也可通过口头等视听形式传递。
2、双方的保密义务
(1)双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本项目有关的用途或目的。(2)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3)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适用于对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
行保密。
(4)经保密信息披露方提出要求,接受方应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将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资料归还给保密信息的披露
方,或者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予以销毁。项目终止后,保密信息披露方有权向接受方提出书面要求将保密信息资料交还。
3、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在签署本协议之时或之前,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接受方所有;
(2)保密信息在通知给接受方时,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3)保密信息是接受方从与其没有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
(4)保密信息是接受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独立开发,而且未从披露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获得的信息中获益;
(5)接受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因而透露保密信息,在该种情况发生时,接受方应立即向披露方发出通知,并作出必要说明。
(6)双方均不保证保密信息的精确性与合理性。
(7)保密信息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接受方不对此侵权行为负责,且免于由此产生的索赔。
四、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形,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2、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3、上述违约金数额并不影响受损害方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该等赔偿以受损害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
五、其他约定
1、对本协议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均应以本协议补充条款形式,作出并经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否则无效。
2、本协议任何部分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