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发展各项指标统计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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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发展各项指标统计口径指引

各地区公司:

为了规范地产集团项目发展各项面积指标的统计口径,达到项目报表的统一化及标准化,加强项目发展节点计划的管理,现制定本指引,请各地区公司遵照执行。

一、项目分期分区

请严格按照《中海地产项目发展进度管理制度(试行)》中 4.3“项目分期原则”执行。

对已经编排计划的项目,根据08年1月2日印发的《中海地产2008年各地区公司项目发展计划》填报。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如对已确定的项目分期分区大小进行调整,应告知总部发展管理部;如因调整项目分期分区大小,而导致项目发展节点计划发生变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总部发展管理部汇报,说明调整原因,列明调整前后的分期分区大小及开发节点计划。

二、项目编号制定

请严格按照《中海地产项目发展进度管理制度(试行)》中附件4《项目发展进度管理软件填报指引》6.1.1关于项目编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编号Axxyyyzz:A为地区缩写(如:京、穗、沪等);xx为拿地年份的后两位(如2007年拿到的地,则为07);yyy为各地区公司为项目进行的编号(与拿地时间无关,由地区公司自行编排,建议:如果该项目是公司成立后开发的第8个项目,可为008);zz为分期编号(一期为01,二期为02,只有一期的为01)。

项目拆分到分区、标段的编号:Axxyyyzzbbcc:汉字和前7位同上面编号原则;bb为分区编号(如一区为01,二区为02);cc为标段编号(如A标为01,B标为02)。

在项目发展过程中,如对已确定的项目分期分区进行合并或再次拆分,相应的项目编号应进行调整。

三、物业类型统计口径

物业类型分为别墅、多层、小高层、高层。物业类型的界定和注意事项为:

别墅:应注明联排、双拼、独栋

多层:4~7层

小高层:8~17层(超过10层的应注明层数)

高层:≥18层(应注明层数)

四、节点计划指标统计口径

(一)开工时间

指分期分区项目土方工程(基坑开挖)、桩基础施工开始时间。(场地平整、试桩、临建搭设等不算开工)

(二)开盘时间

指分期分区项目第一栋楼开始销售时间。(包括盛大开盘,简单推售等各种销售方式)

(三)竣工时间

指分期分区项目中最后一栋楼完成竣工结利时间。

1.为了结利,只竣工分期分区项目的某几栋楼,应及时向总部发展管理部汇报,不能作为整个分期分区项目全部竣工;同时应进行拆分,注意拆分后的分期分区、项目编号及面积大小。

2.未领取竣工备案证或工程未实际竣工,但完成了竣工结利手续,应及时向总部发展管理部汇报,该部分作为竣工处理。

(四)入伙时间

指分期分区项目中第一栋楼开始入伙时间。

五、面积指标统计口径

在填写CDMS系统时,请严格按照《中海地产项目发展进度管理制度(试行)》中附件4《项目发展进度管理软件填报指引》6.1.1有关面积指标的相关规定执行。所填写的面积,应为设计部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出的最真实的面积。指标说明如下:

1.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总建筑面积、地下建筑总建筑面积;同时也指可售面积与不可售面积之和。

1.1地上面积:指地面±0.00以上所有建筑物的面积。

1.2地下面积:指地面±0.00以下所有建筑物的面积,包括地

下室、半地下室等。

2.可售面积:指根据当地政策规定的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出的可以销售的面积。

2.1住宅面积:指住宅套内面积及各分摊面积之和。

2.2写字楼面积:指写字楼套内面积及各分摊面积之和。

2.3商业面积:指商业用途的建筑物面积,包括酒店、集中商业、配套商业等。如果一个项目主要建筑物为酒店,需将酒店和酒店的附属商业拆分开统计面积。

2.4车位面积:指车位所占面积及分摊面积之和,同时应注明个数。

2.5其他面积:指其他可销售面积,例如原认为是不可售建筑,后来又出售了的建筑面积。

3.不可售面积:指根据当地政策规定的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出的不能销售的面积。

3.1赠送车位面积:指与住宅连同一起出售,计建筑面积,但政策规定不能作为可售面积的车位面积;例如部分地区的别墅半地下室车库。

3.2不可售车位面积:指根据政策规定不能出售的车位面积,不以个数计,只计算所占区域的建筑面积;例如:地下室用于出租的人防车位、摩托车车位、自行车车位等。

3.3会所面积:包括独立会所,群房内的会所等。

3.4学校面积:指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设施。

3.5配套设施面积:指为楼盘小区服务的辅助建筑、公用建筑的面积。例如:物业管理用房、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菜市场、医疗设施建筑、公用厕所、垃圾房、其他补偿设施建筑等。

3.6不可分摊建筑面积:指除了3.1~3.5外,不能将面积分摊到可售面积中的其他建筑物面积。

六、项目照片

在每月月报(CDMS系统)中需上传能反映各个分期分区项目总体进度情况的照片。

请各地区公司对照本指引,在2月份的月报中修改CDMS系统中不符合规定的内容。

发展管理部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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