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第4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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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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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 同Biblioteka Baidu解 除
(三)法定任意解除 定作人的随时解除权、委托人的随时解除权。 四、合同解除的效力 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 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履行、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国内A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购销瓷砖合同,约定B公 司装运期限为99年8月10日,A公司付款期限为装运前 20天。99年7月25日,A公司将全部款项汇至B公司,B 公司拒收款项,并发传真给A公司,称鉴于A公司迟延 付款,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 认为B公司的主张无理,遂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实际 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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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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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1)—要约
一、要约 • (一)要约的概念: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 表示 • (二) 要约的
构成要件
特定人的 意思表示
须向相对 人发出
须具有缔结 合同的目的
内容必须 具体、确定
须表明经受 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 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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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 同 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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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分为合意解除与法定解除。 二、合意解除 又称为双方解除。 协商解除 包括 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三、法定解除 (一)法定解除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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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 同 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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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单方解除,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 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又可分 为法定事由解除和法定任意解除。 (二)法定事由解除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 合理的期间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 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标的条款是任何合同都不能缺少的条款。合同标 的主要包括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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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合同的订立—思考题
案例分析 甲于8月4日向乙发出愿以每套98元的优惠价(市场价 108元)出售10套《似水年华》DVD光盘的要约,表示应 于8月20日前承诺。乙于8月15日以特快专递表示,愿 意购买20套该光盘,因邮差误投,于8月22日始送达甲 处(正常应需3天送达)。因该电视剧热播,光盘脱销, 甲未作任何表示。逾1个月,乙未得到消息,与甲发生 争议。问: (1) 乙的通知是否为有效的承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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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 同 解 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分为合意解除与法定解除。 二、合意解除 又称为双方解除。 协商解除 包括 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三、法定解除 (一)法定解除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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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 同 解 除
(二)法定事由解除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 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 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 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间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 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 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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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合同分类
双务合同与 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 无偿合同
诺成合同与 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与 不要式合同
有名合同与 无名合同
主合同与 从合同
合同的成立 给付义务 当事人取得 是否须交付 是否由双方 权益是否须付 标的物或完 当事人互负 相应代价 成其他给付
合同的成立 是否须采用 法律要求的 形式
(2)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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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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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 同 变 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 广义: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变更 • 狭义: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 我国合同法上所指的合同变更是指狭义上的合 同变更 。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一)原本已经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 (二)合同内容发生了变化 (三)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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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不安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成立要件
双方当事 人因同一 双务合同而 互负债务
当事人一方 须有先给付 义务且已届 清偿期
后给付义务 人有丧失或 可能丧失履 行债务能力 的情形
后履行义务 一方没有对 待给付或未 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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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不安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履行通知 义务和举证义务。 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 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2) 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法律是否设 有特定规范 并赋予一个 特定名称
合同之间的 从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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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合同概述—思考题
1. 下列合同中,适用《合同法》调整的有( BD )。 A. 婚姻关系 B. 财产赠与合同 C. 收养协议 D. 借款合同 2. 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 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对于该 协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 A. 属于无名合同 B. 属于实践合同 C. 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D. 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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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先履行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 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 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成立要件
当事人因 双务合同 互负债务
双方的债 务有先后 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 到期未履行 或未适当履行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1)—要约
(三)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内容不同 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 要 明确,即应当包含合 约 同的主要条款 要 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 约 款(如数量、价款), 邀 则属于要约邀请 请 效力不同 要约对要 约人具有 约束力 要约邀请 对发出人 没有法律 约束力 目的不同 以订立合 同为直接 目的 不以订立 合同为直 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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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2)—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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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承诺的 构成要件
内容应当 和要约的 内容一致
须由受约 人作出
须向要约 人作出
须在有效 期限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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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2)—承诺
(三)承诺的方式 1、通知 2、其他行为 (四)承诺的效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五)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 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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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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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是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三)买卖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不要式合同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包括:按合同要求交付(期限、地点、方式); 交付相应单证(从义务);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 2.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3.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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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债权分论
第十八章 第十九章 第二十章 第二十一章 第二十二章 第二十三章 第二十四章 合同概述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几种主要的合同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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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合同概述
学民 学民 法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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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为目的 (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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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几种特殊的合同订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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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为要约,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则属 于承诺。 二、招标投标 一种竞争缔约方式。 三、拍卖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 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 也体现了以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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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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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1)—要约
(四)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 (五)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 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 达受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约人。 2. 要约的撤销 可以撤销要约;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约人 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约人。 3. 要约的失效 情形: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 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约人未作出 承诺;④受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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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思考题
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 和A公司的迟延付款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有密切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94条关于迟延履行解除合同的规 定,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仍未能履行或迟延履行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均 可以解除合同。对于本案,B公司作为出卖人,其在 购销合同关系中的期待利益应当为获得A公司交付的 价款,这也是B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而A公司迟延 了4天付款会致使B公司丧失上述期待利益和订约目 的吗?当然不会,因为迟延付款不等于无力付款或 不付款,而仅仅迟延4天也完全不能表明A公司将拒 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从而使B公司的订约目的落空。同 时,从《合同法》的规定分析,在迟延付款的情况 下,原则上是应当向对方规定一个迟延给付的期限, 在本案中,B公司没有催告A公司并给其一个合理的 期限付款。因此A公司迟延付款不能判定为根本违约 从而导致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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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先履行抗辩权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 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先履行抗辩 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 思考题: • 甲公司与乙厂签订合同,委托乙厂生产一批 机器设备。在交货日前,乙厂厂长听说甲公司财 务状况恶化,银行已停止为甲公司提供贷款。甲 公司遂向乙厂进行交涉。问: (1) 乙厂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乙厂中 止履行合同应承担什么义务? (2) 如乙厂中止履行合同是合法的,乙厂在什么情 况下可解除合同? (3) 如乙厂中止履行合同是不合法的,乙厂应承担 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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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 同 变 更
三、合同变更的方式 (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二)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决 四、合同变更的效力 1、合同变更,变更后的部分发生效力,当事人 受新的合同条款的约束;被变更的部分失去效力, 不再约束合同当事人,当事人也不得再履行。 2、合同变更原则上无溯及既往效力,其效力仅 指向将来,已履行部分不因合同变更而失去依据。 3、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 权利。
须对方的对 待给付是可 能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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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 指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 (后履行义务一方)发生了不能保证履行债务 的情况下,有权暂时停止履行合同。 • 所谓不能保证履行债务的情况,包括下列 情形之一: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 重丧失商业信誉; (3)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 况。
第二节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 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 人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的成立要件
成立要件
须同一双务 合同互负债务
须双方互负 的债务均 已届清偿期
须对方未履行 债务或未提出 履行债务,或 者履行不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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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双务合同 履行中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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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
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概念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法定条件下 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 债务的权利。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种类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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