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与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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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一、许可依据和程序
(一)设置许可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二)执业许可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三)执业校验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四)受理对象
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许可和校验,执行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规定。市卫生局受理范围:
1、市区各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
2、市区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三个诊疗科目以上(含三个科目)的诊所、门诊部、医院(乡镇卫生院除外),以及申请设置产科、医疗美容科、精神卫生科、皮肤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等特殊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
3、市区范围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注:南宁市范围内的乡镇卫生院、未设街道办事处的乡镇行政区域2个科目以下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到相应城区卫生局申请办理。
(五)办理地点:
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卫生局窗口,咨询电话:3221278、3221250。
(六)办理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七)办理时限及流程:
1、即办件
(1)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当场办结。
(2)办理对象
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所有制形式、法定代表人、门牌号变更(非经营权转让或搬迁);
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减少诊疗科目的变更;
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办;
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
(3)办理流程:
2、承诺件
(1)办理时限:
①设置审批:法定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20个工作日;
②执业许可证核发:法定4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20个工作日(不包括整改时间);
③校验:法定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20个工作日(不包括整改时间)。
(2)受理对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新设置、执业登记、增加诊疗科目、年度校验及有效期限延续。
(3)办理流程: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1、评审费:
医疗诊所、站:800元/个次;
乡镇卫生院:1040元/个次;
一级医疗机构:1440元/个次;
二级医疗机构:9600元/个次。
2、收费依据:桂财综[2000]10号、桂价费字[2001]360号、桂财综[2007]54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七)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1、设置:《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限一年。
2、执业许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限三年(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病机构每年校验一次)。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医学诊疗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提前3个月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延续有效期限的申请。
二、申报材料要求(注:以下材料提交一式1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逐页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名,盖指印,有效证件或合同应提供原件审核交复印件)
(一)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同级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的批文;
3、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拟设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公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4)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5)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6)拟设医疗机构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7)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处理方案;
(9)拟设医疗机构的的供水、供电、上下水道和消防设施情况;
(10)拟设医疗机构的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
4、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与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5、拟设置医疗机构场所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材料(场所租赁合同、协议书,房产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可先提交租赁意向,属于改变使用功能的场所还应提交相关部门同意的书面证明);
6、场所地理位置图(含生产场所周边25米以内的毗邻建筑);标注面积的诊疗场所平面图,设备、设施等平面布局图;
7、与拟开设诊疗业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
8、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业务负责人)的个人资料[含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机构聘用证明。申办营利性营医疗机构的还应提供不在职证明(含辞职证明、退休证明或档案托管证明)。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业务负责人应为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连续五年以上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的人员];
9、承诺书:①声明填写的表格和申报材料真实有效;②声明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诊疗规程开展诊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