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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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行商业汇票业务积极、稳健发展,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操作和管理,有效防范票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办法所指商业汇票为人民币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商业汇票承兑是指我行作为付款人,根据出票人的申请,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通资金行为。
商业汇票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家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四、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不得办理不具有或不能确认上述关系的商业汇票业务。
五、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纳入对客户的综合统一授信管理,按信贷授权所规定的权限审批办理;所发生的商业汇票业务须按信贷
相关系统要求及时登录记载。
六、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转贴现的会计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办法》和我行《会计业务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办理。
第二章商业汇票的承兑
一、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向我行申请承兑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与本行具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
(三)经营管理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四)符合本行信贷政策要求。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向我行申请承兑时的处理:
出票人向开户银行申请承兑时,应具体说明申请承兑的金额、期限,交易合同所涉及的交易内容、经营方式、经营对象、经营效益、货款回笼以及偿付货款资金来源等情况;经信贷业务部门初审合格同意受理后,必须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
(一)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三)前三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四)承兑申请所依据的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
件等;
(五)经年检的贷款证(卡);
(六)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前三年度和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押物的有关资料等(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
(七)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调查
信贷业务部门按信贷管理条件要求和有关规定及程序,调查、评估、审查申请人的经营能力、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以及《交易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等(包括:交易双方过往交易记录及收款人按合同交货的可能性,商品市场分析,申请人到期支付货款的能力和经营效益预测,担保的可靠性,收存保证金及结算条件要求),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四、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审批
按照信贷授权及转授权权限办理,经由信贷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提交有权机构审批。属报批、报审、报备的承兑业务上报信贷审批中心;超出信贷审批中心授权范围的,由信贷政策委员会审批。
审核批复的结果交信贷部门按要求处理、办理手续。
四、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和承兑汇票的处理
(一)经审批同意办理承兑后,信贷部门与承兑申请人填制与交易合同关键要素对应的《银行承兑协议》(或《承兑合同》,下同)。
(二)办理担保:按银行审批的条件,由信贷业务部门办理落实有关保证或抵押、质押等担保手续。
(三)收存保证金:收存承兑保证金,承兑保证金必须转入保证金专户存放管理,并作为票款的一部分委托承兑人到期支付。
(四)承兑申请人持已签署的《银行承兑协议》通过柜面向柜员购买空白银行承兑汇票。
(五)收取手续费:会计部门应按照票面金额的0.5‰向承兑申请人计收承兑手续费,
(五)办理承兑和交付票据:银行会计部门审核银行承兑汇票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出票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汇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名称、帐号是否相符,汇票是否是我行出售的汇票凭证;《银行承兑协议》、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不可撤销的承诺函等项材料是否齐全。
经审核无误、符合规定的,在汇票第一、二联注明承兑协议编号,在第二联“承兑人签章”栏加盖汇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由出票人申请承兑的,将汇票第二联连同一联承兑协议交给出票人,由持票人提示承兑的,将汇票第二联交给持票人,一联承兑协议交给出票人,并办理相应签收手续。于当日办理承兑的会计核算手续。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专夹保管。
五、汇票到期的解付和垫款
(一)出票人按《银行承兑协议》的规定在“银行承兑汇票”所载明的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入承兑银行,委托承兑银行到期兑付。
(二)收款人或经背书转让及贴现的持票人按规定在到期日前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票据、请求承兑银行付款。
(三)承兑银行在收到委托收款银行的委托后,应仔细审查票据
并核对底单,对符合《支付结算办法》要求的真实有效的票据,应在到期当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对不符合《支付结算办法》要求的票据,应将合法抗辩事由作成拒绝付款证明,连同汇票一起邮寄给持票人开户银行(委托收款银行)。
(四)结清或结转
出票人按期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银行兑付票款、与出票人,结清应收应付款项后,《银行承兑协议》等自行终止。如出票人未能按期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银行凭票向收款人或持票人兑付票款后,即按《银行承兑协议》对所垫付的不足额部分票款转作为出票人的逾期贷款处理,计收逾期罚息及违约金,并应及时进行追偿,包括从出票人其他帐户扣款、要求保证人代偿、依法处分抵/质押物等。
出票人帐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不足部分应转入逾期贷款。
第三章商业汇票贴现
一、商业汇票的持票企业向我行申请办理贴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资格,并依法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二)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在我行已经或准备开立存款帐户;
(四)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