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作时间管理制度(考勤和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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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作息时间

(一)公司总部的上班时间为 8:30~12:00,13:00~16:30,实行每周 40 小时

工作制。各地下属机构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及行业特点,定立各机构自身的每周工作时间和作息时间表。

(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

存在以下情况的,可不执行公司统一的工作制。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岗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作息时间,另制定细则,作为本制度的补充。

1.不定时工作时间。主要为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级别人员、值班人员、司机、装卸工等因工作性质需机动作业的工作岗位。

2.计件工作时间。适用于按照计件作为工作定额的岗位。

3.缩短工作时间。主要针对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劳动岗位、夜班工作岗位以及哺乳期的女职工等。

4.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主要适用于工作性质为连续作业和受季节影响的岗位。按标准工作日换算为以周、月、季、年等周期计算工作时间。

5.适时的弹性工作时间。主要针对研究开发部门,对试验周期较长、连续的观测记录、连续的方法学研究、连续的提取、回收、浓缩等特殊工作情况而设置。

二、考勤范围

凡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均需在考勤之列。员工考勤包括对员工上下班、休假情况等进行考核,休假类型包括事假、病假、工伤假、年休假、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

三、考勤的日常管理

(一)综合管理部是考勤管理部门,负责对员工的考勤、休假等事宜进行管理。

工作时间管理制度(二)公司统一设考勤机,由综合管理部直接管理。有下属机构不设考勤机的,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日常考勤记录,考勤人员每月月末将本月考勤及有关凭证经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综合管理部门汇总备案。

(三)考勤情况记录应真实、准确、及时,经检查发现有不实之处,每一例罚考勤工作第一负责人 50 元。

四.考勤种类与管理

(一)迟到和早退管理规定

1.迟到:比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晚到 30 分钟以内的;

2.早退:比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早走 30 分钟以内的;

3.迟到或早退每发生一次扣罚本人日工资的 30%,一个月累计五次以上另行扣罚月工资的 10%。

(二)旷工管理规定

1.旷工指如下情况:

①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者;

②未准假而不到岗者;

③工作时间擅自离岗者;

④岗位调动、调整不服从分配逾期不到岗者;

⑤各种假期逾期而未办理续假者;

⑥迟到、早退累计超过 30 分钟以上者。

2.旷工处罚措施:迟到或早退超过 30 分钟,低于

3.5 个小时的为旷工半天,扣除当日工资,旷工一天(含迟到或早退超过 3.5 小时的),扣除当日工资外,另加罚 30元,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包括三天)或全月累计旷工六次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十二天,公司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解聘手续。

(三)事假管理规定

1.事假准假权限

A.三天以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在本单位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备案。

B.三天以上或七天以内,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本单位第一负责人批准,在本单位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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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七天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本单位审批后,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在本单位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备案。

D.一个月以上或全年累计事假一个月的,公司不予保留岗位;

2.请假程序

(1)员工填写请假申请表,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各

级领导审批,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具体内容见附件)

(2)休较长假期的,须与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专人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3)超假期无法回到公司的,应及时与部门负责人联系,按照请假程序,报主管

副总经理进行审批,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4)假满回公司向部门负责人销假,通报综合管理部,并交接工作。

3.事假工资

(1)事假每天扣除日工资;(日工资=月岗位工资(非计件岗位)或基础工资(计件岗位)/30 天)

(2)未经批准的休假按旷工处理。

(四)病假管理规定

1.病假:员工因病假或非因工负伤,请假三天以内的,需有书面请假条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在综合管理部备案;请假三天以上的,需凭医院证明到综合管理部备案,未能出示医院证明的按事假对待。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请假者,由部门负责人代其请假。

2.病假工资:未出示医院证明的,扣除假期全部日工资(含请假三天以下的。实行浮动工资的岗位,日收入按当月岗位基础工资计算,下同);出示医院证明的,扣除假期内日收入的 50%。

(五)工伤假管理规定

1.工伤假:因正常工作原因致伤、致病,需要治疗,其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普通伤病治愈后恢复工作。

2.工伤假工资:其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治疗期间发基本工资;伤残者,经劳动鉴定部门确认后,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因违章操作造成人身伤害、伤亡事故或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受伤住院,停发工资,一切费用自理;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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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婚假管理规定

1.婚假:符合国家法定年龄结婚者,凭结婚证和有关证明给予婚假 7 天;

2.婚假工资:前 7 天工资照发,超过七天者按照事假有关规定处理。

(七)丧假管理规定

1.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配偶父母死亡时,给丧假 3 天;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丧亡者,给丧假 1 天。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 2 天,路费自理。

2.丧假工资:假期内工资照发,超过规定时间按事假有关规定处理。

(八)产假管理规定

1.符合国家婚姻法结婚而怀孕的女员工,孕期满四个月后每月可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一次产前检查,不影响劳动时间和工资;

2.分娩的女员工,可享受有薪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有医院证明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哺乳期间的女员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哺乳时间 30 分钟,若多胞胎,则每胎增加 30 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4.女员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机构的证明,妊娠不满 4 个月的,产假为 15 天,妊娠 4 个月以上的产假为 30 天;

5.节育、绝育手术持医院证明给予休假 3 天,比照病假有关规定执行;

6.男员工配偶生育时可享受护理假期,配偶在异地的,护理假期时间为 7 天,另给路途时间两天;配偶在本地的,护理假期时间为 3 天。

7.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产假假期享受生育津贴的,所在单位停发工资;不享受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

(九)探亲假管理规定

1.探亲假条件:

(1)享受探亲假对象为与公司连续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公司工作满两年的在岗员工;员工探亲,应根据本单位的安排,在探亲前一个月向本部门及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经综合管理部批准后方能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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