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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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紧紧围绕“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任务,严格准入、严格监管,全面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和监督,推进司法鉴定行业进一步规范健康发展。

截至2017年底,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共4338家,比上年减少10.96%;鉴定人49498人,比上年减少8.67%;全年共完成各类鉴定业务2273453件,比上年增长6.66%;业务收费约40亿元,比上年增长11.02%。

一、司法鉴定机构情况

(一)机构数量

4338家机构中,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以下简称“四大类”)鉴定业务的机构为2606家(其中包括业务范围既有“四大类”又有“其他类”的综合机构327家),超过机构总数的60%。仅从事知识产权、司法会计、建设工程、产品质量、价格类等“其他类”(以下简称“其他类”)鉴定业务的机构为1732家,占总数的近40%。机构总数比上年减少近11%。其中“四大类”机构增长0.93%,“其他类”机构减少24.37%。

机构最多的省份是黑龙江(309家),其次是重庆(299家)、

云南(237家)。“四大类”机构最多的是湖南(189家),其次是河南(187家)、广东(177家)。“其他类”机构最多的是重庆(238家),其次是黑龙江(215家)、云南(120家)。

(二)发起单位的性质

依托卫生、教育、科研单位设立的机构占39.47%。“四大类”机构中占63.05%,“其他类”中占3.98%。从各地情况看,“四大类”机构中由卫生、教育、科研部门设立占比最高的是河南(99.47%),其次是河北(87.59%)、辽宁(87.50%),排名同上年一致。比例最低的是上海(21.82%),其次是陕西(25.00%)、广东(25.42%)。

(三)鉴定业务类别

从事“四大类”鉴定的机构中,从事法医临床鉴定的占75.17%,法医病理鉴定占27.67%,法医毒物鉴定占18.07%,法医物证鉴定占14.27%,法医精神病鉴定占9.94%,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占3.76%;痕迹鉴定占15.04%,文书鉴定占10.86%,微量鉴定占5.53%;声像资料鉴定占3.42%,电子数据鉴定占3.38%;环境损害鉴定占2.76%。

仅从事“其他类”鉴定的机构中,数量较多的类别分别是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占37.53%,建设工程类占35.45%,价格类占20.90%。

(四)机构执业类别数

只有1项执业类别的机构占机构总数的55.14%,比上年降低

近2.2个百分点。有5项以上执业类别的占9.31%,比上年略有降低。“四大类”机构的情况是,只有1项执业类别的机构占“四大类”机构数的48.00%,比上年降低0.8个百分点,有5项以上的占12.66%,比上年降低约1个百分点。

(五)机构执业司法鉴定人数

5人以下的机构占总数的28.19%,比上年降低近2.4个百分点;20人以上的机构占12.33%,比上年提高0.16个百分点。

“四大类”机构的情况是,5人以下的机构占“四大类”机构总数的22.10%,比上年降低近0.5个百分点;20人以上的机构占15.77%,比上年降低0.8个百分点。

二、司法鉴定人情况

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鉴定人共计49498人,比上年减少8.67%。其中“四大类”鉴定人比上年增长2.49%,“其他类”鉴定人比上年减少21.10%。

(一)年龄结构

50岁以下的鉴定人占鉴定人总数的57.13%;51-60岁的占29.75%;60岁以上的占14.45%,比上年降低1.3个百分点;70岁以上的占2.30%,比上年降低0.14个百分点。

(二)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占总数的78.39%,比上年提高近1个百分点。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占16.10%,比上年提高1.15个百分点。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占总数的23.44%,比上年提高0.6个百分点。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占31.15%,比上年提高近1个百分点。尚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占5.55%,比上年略有降低。

三、司法鉴定业务情况

2017年度,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完成各类鉴定业务共计2273453件,业务收费约40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6.66%、11.02%。司法鉴定援助业务量30860件,比上年增长27.60%。

(一)按鉴定事项分类

“四大类”鉴定占业务总量的92.49%,“其他类”占7.51%。

30岁以下,

4.46%

31-50岁, 52.67%

51-60岁, 29.75%

61-65岁, 8.66%

66-70岁, 3.49%

71岁以上,

2.30% 2017年度全国司法鉴定人年龄分布图

两类业务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77.41%、25.59%。“四大类”鉴定比上年增长10.13%,“其他类”鉴定比上年减少23.13%。

“四大类”鉴定中,法医类占88.47%,比上年增长近7个百分点。法医临床类鉴定仍然是“四大类”鉴定中最主要的业务,占52.50%,其次是法医毒物占15.68%,法医物证占13.68%。

(注:上图中法医类包含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声像资料包括电子数据。)

(二)按委托主体分类

公安机关委托的业务最多,占总业务量的41.08%;其次是个人委托的占27.99%;法院委托的占21.05%;其他主体委托的占8.87%;检察院委托的最少,占 1.01%。公检法机关委托的共占63.14%。

法医类, 81.83%

物证类, 9.89%

声像资料,

0.60%

其他类, 7.51%

环境损害, 0.16%

2017年度全国司法鉴定业务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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