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件审判九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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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审判九步法内容简析

《要件审判九步法及其基本价值》最早发表于2011年《人民司法》,时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院长的邹碧华法官,根据长宁区法院的审判实践,归纳出要件审判九步法。该文融合了这位学者型法官的审判经验和思想精华,一经发表,即在实务界产生巨大影响。九个步骤,环环相扣又层层递进,清晰地勾画出法官审理案件的思维导图,不仅对培养法律思维方法和提高法律适用能力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更是律师办案、法官审案的实际操作指引。(天同诉讼圈)

一、要件审判九步法的背景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案件检查中发现,超审限未结民商事案件除送达不能等客观原因外,还存在着一些主观原因,主要表现为四个不固定:一是诉讼请求不固定导致审判效率低下。二是法律条文不固定导致审判思路无法固定,法律推理的出发点不能确定,自然法律推理的正确性自然亦无从判断。三是证据材料不固定导致鉴定时间冗长。四是诉讼主张不固定。为此,长宁区法院总结归纳出了要件审判九步法:这一方法以固定权利请求及请求权基础为出发点,以要件分析为基础,从争点整理到事实查明,再到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审判过程分为九个环环相扣的步骤。

二、要件审判九步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步,固定权利请求。权利请求是当事人诉权的核心所在,也是民事审判的最原始的起点,是所有诉讼行为展开的基本依据,故必须及时固定。包含三层含义:其一,明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含义,弄清当事人诉讼请求中模糊含义,如请求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要明确给付的责任主体、种类,金额、数量,构成及计算方法,涉及多名被告的,应明确是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补充责任,还是其他责任等。其二,剔除当事人诉讼请求中矛盾之处。其三,促使当事人更正明显错误,荒谬或非理性的诉讼请求。

第二步,识别权利请求基础。诉讼请求固定后,即应确定其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即“法官找法”。法官必须先弄清诉讼请求对应的请求权性质。这里要求根据当事人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确法律关系,再以之为基础明确权利性质,进而确定法律条文,这是民事审判中最重要、最难的环节。

所谓的权利请求基础,是指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所依据的法律基础规范。例如,违约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合同法关于违约赔偿请求权的规定。这种规定构成当事人请求权的法律基础。

之所以需要识别权利基础规范,一是因为请求权体系丰富多样,请求权基础不同,权利义务亦不同。这种差异对当事人的实质性权利构成重大影响。选择何种权利是当事人对自己

实质性权利的一种判断,二是不同的请求权构成要件不同,当事人的诉辩重点亦不同。三是不同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也可能存在差异。四是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所带来的证明责任亦不同。

及时识别权利基础规范,一方面有利于法院及时审查确定审理思路的基本出发点。如果当事人主张的权利是单一且明确的,能够指向某一具体法律规定,则审理自然可以顺利开展,但如果当事人可能指向若干个请求权,如返还之诉的法律基础至少有六七种,如果不予具体明确,就无法指向具体的请求权,审判活动就无法开展。另一方面有利于及时对重复起诉、管辖权、审理范围,争议焦点以及证明责任等问题作出处理。

法院识别权利基础规范,可以在原告诉讼请求或诉讼理由中去寻找。原告可能会在诉讼请求或诉讼理由中直接声明权利基础。如当事人没有明确,法院应早审查固定,以便及时进行后面的审理活动。

在识别权利基础规范时,有时,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会不明确或者前后不一致,或者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甚至还会发生请求权竞合,这些情况需要法院谨慎处理。通常做法是作出必要释明,然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经释明后原告明确的,按其明确的请求权基础继续审理。如法官释明后原告仍不能明确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认定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并询问原告对法院认定结果的意见。同时告知既不明确,又拒绝确认法院认定结果可能导致的后果、原告确认法院认定结果的,法院按该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原告拒绝确认法院认定结果又不予明确的,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对于当事人认知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的,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予以释明,询问原告是否按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变更诉讼请求。同时告知不予变更可能导致的后果。原告同意变更的,按变更后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审理;原告拒绝变更的,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因为诉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或对法律理解不同等因素,会使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产生偏差,很可能与法院认定的不一致。若一味强调法院必须按照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既对原告的法律知识过于苛求,也可能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充分告知法院审查的结果,给予原告变更法律关系的机会。这样才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避免讼累。只有原告拒绝变更的,则不具有所主张法律关系下的权利,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原告可依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民事行为效力,另案主张相应的实体财产权利。

这一步中,比较困难的是请求权竞合的处理,即同一事实,可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请求权,而这两种以上不同的请求权,指向不同的法律规定。但是,这两个不同的请求权又不能同时得到满足。此时法院应当要求原告作出选择。原告作出明确选择的,法院按照原告选定的权利请求基础进行审理。最典型的请求权竞合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原告就竞合的权利作出选择后,另一权利即行消灭。但这一处理方法,存在着较大争议。

第三步,识别抗辩权基础(又称识别对立规范)。在识别出原告的权利请求基础后,法官审查被告的答辩时,首先要判断被告是否提出抗辩或抗辩权。如提出了抗辩(权),还要识别其性质,如是权利消灭抗辩、时效抗辩、履行抗辩,还是其他类型的抗辩。最后,根据抗辩或抗辩权,寻找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基础。这有助于明确证明责任分配。

要解决抗辩权基础规范问题,必须对否认与抗辩作出区别。所谓否认,是指对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主张予以否认的陈述,具有消极性的特点,一般针对对方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所提出的要件事实作出。抗辩则是依据法律规定所提出的抵销、阻止或延缓对方权利的对立性权利主张及新的独立主张,具有积极性的特点,必须指向对立性的法律规范、例如,原告起诉要求返还借款,被告称从未借款,即是对原告请求权中有金钱交付事实这一要件的否认,被告如称虽然借了款,但已归还,即是提出了权利消灭抗辩,其所指向的当为债法上债因履行而消灭的法律规定;所以,如果被告的答辩包含了实体法上的抗辩(权),法院应当找到各项抗辩所对应的具体法律条文。

否认不改变证明责任分配现状,抗辩(权)会发生证明责任问题。通常,提出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对抗辩(权)所包含的构成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第四步,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法官找到权利请求基础规范和对立规范后,应对基础规范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把法律条文所包含的事实要件分解,其中对于不完全性法条则要通过法律解释或者法律补充的方法,把隐含的要件找出来,以获得完全法条。在很多情况下,不完全性法条或定义性法条往往是基础性规范的补充规范。补充性规菹的构成要件经常成为案件审理的核心争点,其所有构成要件可能成为关键要件。

完全性法条包括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个组成部分。例如,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其中,定作人中途变更要求,承揽人发生损失以及两者间的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应当赔偿损失”为该法条所规定的法律效果。这一条文即属完全性条文。一般说来,这可作为权利请求基础规范,成为法院作出裁判的依据。

但是,由于法律概念的多层次性,许多权利仅靠一个层次的法条还不能完成法律推理的任务,有的法条中所包含的要件通常有多个,无论是完全性法条还是不完全性法条,均可能需要其他层次的辅助性条文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要准确适用法律,就必须把所有相关法律条文中所包含的构成要件都分析出来。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进一步的审判中对案件事实与法律条件中的事实要件进行对照,从而完成法条涵摄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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