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队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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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队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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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2500-54 运输队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运输队队长是本工区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在运输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运输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在运输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协调好各运输队(班、组)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运搬计划、运搬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运搬作业。
第3条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上一班的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当班工作任务,布置工作。
第4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5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6条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考核。
第7条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职工按照运输任务进行运搬操作,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8条在批准进行大件设备、物资的运输计划时,应对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确保安全。
第9条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运输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10条组织好对运输安全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灵敏可靠。
第11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2条及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13条督促、检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4条监督本区队运搬计划、运搬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三违”现象。
第15条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6条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定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7条负责本工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8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9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20条组织落实好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21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2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输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4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运输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5条未及时组织进行运输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6条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运输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7条运输队队长对煤矿井下货物、设备等运输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8条运输队在运输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运输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
队安全教育,或未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运输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30条没有按照运输计划、运输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作业的,运输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1条在批准进行大件设备、物资的运输计划时,未对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不能确保安全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害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未组织好本单位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单位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