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人员工资计算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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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工资计算方法标准

(1)到达正常退休年龄退休的人员和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

特殊工种退休的人员,其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省、市上一年职

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为基数,按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含推算储存额)除以120计发。对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满15年的人员(病残退休和破产提前退休人员除外),按照本个人全部缴费年限减

去1998年1月1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再除以全部缴费年限,乘以

退休年度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的5%,发给调节金。并实行新老计发

办法对比,就高执行。

(2)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职)的人员和按照国务院关于破

产关闭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除个人

账户养老金,即:1996年1月1日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所

得数额外,其余部分均按每提前1年退休扣减2%计算。

(3)另外,再按1999年6月底前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

和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的,按1年

计算)发给1元。

公式=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以本人退休时省、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20%+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含推算储存额)/120

具体来说,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

算个人所得税。其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

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

月份数。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171号)规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职工,与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中提前退休人员、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一样,

实行基本养老金减发办法,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

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

帐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

重新计算。

除了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提前退休外,还

有哪些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

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关于提前

退休的规定是:“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

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

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从上述两个

文件中可以看出,对提前离退休的条件是有严格限制的。即:一是

仅仅限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111个城市适用;二是限于破产的

国有工业企业;三是距离本人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四是经本人申请。

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规定,有压锭任

务的纺织企业,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下岗职工方可提前退休:

一是纺纱、织布两个工种中的挡车工;二是工龄满20年,在挡车工

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且办理提前退休时仍然在挡车工岗位上;三

是距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四是技能单一,再就业确有

困难。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

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

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

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

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

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

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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