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摘取器官犯罪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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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摘取器官犯罪初探1
张婷郑筱珺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摘要: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器官移植变成了现实,但是这样的医疗方法所带来的并不全是救死扶伤的有利的方面。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社会上渐渐出现了很多与器官移植相关的新型犯罪,这些犯罪有其特殊的犯罪构成和特点,但是我国刑法还没有相应的加以规制。那么本文就器官移植所引发的新型犯罪以及刑法上的对策进行分析。
Abstract: Organ transplantation come to the truth as the development of medicial technology,but what it bring to us are not all profits.With the improvement of the organ transplantation,there are many new crimes related to organ tranplantation which come out gradually. These new crimes have its own characteristics,and we didn’t regulate it in our criminal law.This article is going to analyse the criminally countermeasures of the new crimes begotten by organ transplantation.
关键词:器官移植、非法摘取器官
Key words: organ transplantation, take off the organ illegallly
人体器官移植是医学领域中的一项高新技术,可谓是“21世纪医学之巅”。1954年,美国波士顿的约瑟夫·默里做了世界第一例纯合双生子的肾移植手术,开辟了国际器官移植的新纪元。我国,1960年吴阶平院士率先实行第一例人体肾移植。现在我国器官移植在种类数量和疗效方面都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虽然器官移植技术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然而在医疗实践中,实行器官移植遭遇到供体来源严重不足的阻力,供求之间的矛盾相当突出。这样的情况在全球范围内都是普遍现象,在我国,有关统计资料表明,目前全国有大约150万尿毒症患者,等待换肾的患者约30万人,每年却仅能做3000例左右肾脏移植手术;有400万白血病患者在等待骨髓移植,而全国骨髓库的资料才3万份。大量的患者因为器官的短缺而在等待中死去。在这样紧张的器官供求关系下,器官移植引发的犯罪已经不乏实例。
我国现已出现多例眼角膜失窃案,第一例就是北京市人民医院的高医生为了挽救必须换角膜的急诊病人,未经死者家属同意摘取死者的眼角膜案,这个案子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法学家认为其不构成犯罪,但是不能免去民事责任,这个案子最后是以免于起诉告终。类似的案例也纷纷出现,2000年12月29日,佛山男童张尧煤气中毒后尸体眼球受损案,由于证据无法证明为医生擅自窃取,因此一审被告的罪责仅仅是“对尸体保存和管理不善”而已。还有很多关于买卖器官以及暴力摘取器官的犯罪,我国的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社会以及理论界关于器官移植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本文笔者以非法摘取器官的犯罪作为切入点,进行简要的论述。
一、非法摘取器官概况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摘取器官主要指的是摘取活体器官,包括摘取成年人也包括摘取未成年人的器官等。非法摘取器官就是指以暴力、胁迫、欺骗、盗取等非法手段,违背被害人意愿而摘取活体器官供移植使用的行为。1暴力就是针对被害人的身体,对被害人采取的捆绑、
1作者简介:张婷,女(1983—),石家庄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研究生,主要研究中国刑法总论。2郑筱珺,女(1984—),四川省自贡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主要研究知识产权方向。
打击等手段。胁迫就是针对被害人的精神,对被害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和压迫,这往往是以暴力相威胁的或者以与被害人有关的隐私等相威胁。这里的欺骗主要指采用虚报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得被害人自愿接受割取器官的事实。这里盗取可以采用将被害人麻醉,灌醉,手术中私自割取等手段。对于这种行为《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20条规定了“强制摘取人的器官或组织作移植罪”。笔者认为,暴力摘取器官犯罪除了以暴力、胁迫、欺骗等手段摘取他人器官以外,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这类特殊的人群,即使不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的其他方式的摘取行为也应该被法律禁止,即不论是否得到许可都是为违法。以下我们就非法摘取器官的几种形式进行阐述:
1、对正常成年人的非法摘取行为
对于一般的正常的人来说,非法摘取就是采取暴力胁迫或秘密窃取等等的手段摘取其器官,对被害人的身体构成伤害的行为。这样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并且有着主观的故意特征,其恶行是很大的,应当视为犯罪。例如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的盗窃患者骨髓的事件。在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即沈阳市第八人民医院、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手外科,曾经收治过一名因车祸造成腿伤严重的患者。该患者在一次手术中被全身麻醉后,一名医生从患者躯体中抽取出相当数量的骨髓后离去,种种迹象表明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盗窃骨髓的恶性事故。但是其也有排除未发行的情况:医生摘取器官提供者的器官,而该器官提供者事先承诺捐献器官,就排除了该医生的违法性。即我国学者所说的阻却违法性,在受害人合理同意的情况下,同意的行为即为合法。在德日等国的刑法理论上,摘取活体器官而不构成犯罪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首先医生要向提供者尽到说明的义务,说明摘取可能带来的危害和后果。其次还要有提供者的承诺,这个承诺必须出自提供者的真实意愿不能使受到胁迫,或欺骗。再次如果摘取器官为提供者身体健康所不允许,摘取会带来危险的情况下,即使有承诺也不能摘取,否则就构成伤害或杀人罪。
2、对罪犯的非法摘取行为
由于罪犯的特殊身体,往往是被社会所鄙弃的一个群体,而以罪犯作为器官的供体也存在很多问题。虽然早在1984年10月,国家就颁布实施《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确立死刑犯本人和其家属处置遗体的主导地位。但是死刑犯多是些罪大恶极犯罪人员,其家属往往因道德压力而心生羞耻,“无人收殓或拒绝收殓”的死刑犯尸体占相当数量。在关于人类医学与卫生发展的器官移植国际大会上,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首度正式承认,目前中国大多数移植器官来自于死刑犯——95%以上的供体是尸体,而尸体几乎全部来自死刑犯。那么这其中就存在很多对死刑犯器官的非法摘取行为,这种行为主要表现就是强行摘取其器官和强迫其捐献器官。社会普遍民众认为死刑犯器官的捐献是其回归社会的最后机会,并持肯定的态度。罪犯虽然违反行为作出了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其被剥夺的是其生命权,自由及某些政治权利,但是其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基本权利是不应该被剥夺的。不管是强行摘取还是胁迫捐赠器官,都是违背罪犯的真实意愿的。我们不应该将罪犯的捐献器官作为其赎罪的一部分,而认为其有合理依据,而是应该从法制的人道的立场出发,切实保护罪犯的人权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