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乡光伏扶贫项目收益资金分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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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乡光伏扶贫项目收益资金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河东乡光伏扶贫项目收益资金的监督管理,完善收益分配,建立带贫减贫长效机制。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增强村级集体收入,完善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确保光伏扶贫政策红利更多惠及贫困人口,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光伏扶贫项目收益是指全乡范围内,由财政扶贫资金和省市县相关部门融资共同参与建设并网发电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后的净收益。
第三条村级光伏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发电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和费用,余下收益按如下原则分配。
1.重点贫困户优先的原则。所有享受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的对象户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原则上以“三无”贫困户为主,即无劳动能力、无资源、无固定收入。
2.贫困户劳有所获原则。设置公益岗位道路砍杂员,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地就业,尤其是使老弱病残贫困人口或半劳动力人口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会获得劳务收入。
3.分配动态调整的原则。光伏扶贫项目收益以村为单位落实到户,原则上每一年评议调整一次,实行脱贫出、返贫进的动态管理模式。
第四条严禁各地将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简单平均分配,直接打入“一卡通”,坚决避免养贫助懒,切实做到贫困户通过劳动付出取得收入。
第五条乡里设立专职人员,积极沟通供电部门及时足额付清电费,按时将村级光伏电站发电收入打入指定的收益账户。
第六条乡、村委会对收益分配资金的具体用途、项目建设内容、补助人员名单标准,收益使用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坚持以下程序:
1.民主评议确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者群众会对拟定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光伏扶贫困难户。
2.村级初审公示。村两委对拟确定的光伏扶贫户初选名单审查把关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接受群众监督。
3.乡审核公示。村公示无异议后,乡组织人员对上报的初选对象按照选户条件、原则逐村逐户进行实地查看,确定项目实施对象,并对确定的项目实施户分别在乡、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七条光伏扶贫项目收益资金使用各地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切实做到专户专帐,专款专用;使用单位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纪检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有虚报、骗取、套取、挪用等违规行动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乡扶贫和移民工作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