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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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管理制度

煤矿仓库管理制度

为加强仓储管理工作,规范仓储行为,促进仓储管理质量标准化建设,提高仓储管理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仓储成本,保证仓储工作正常进行,加快仓储各项工作不断向“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迈进的步伐,适应我矿物资供应管理工作的发展需要,制订本办法。

仓库中心任务,就是做好材料的验收、发放、保管和保养及清仓盘库工作,并按时报材料收、支、存及期未余额报表,保管员必须做到:收发迅速、准确无误、质量完好、确保安全。

二、工作要求

1、建立建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人人有岗、人人有责、工作有标准。

2、按上级核定最高储备量储备物资,计划员与保管员共同把关,不得超储。

3、保管员要做到“三懂”、“四会”、“五五摆放”。账目清、无涂改、无差错、日清月结。单据数字准确,印鉴齐全,有关单据,报表及时上报准确无漏上报,做到账、卡、物、资金四对照。

4、物资放发严格按规定制度办理领发手续,严禁白条领、发料。

5、保管员因工作调动,必须严格办理移交手续。

6、加强对库存物资的保管、保养工作,努力做到“四无”、“十不”。

7、仓库每月盘库一次。每季清查一次并及时填报资金及材料收、支、存等各种报表。

三、器材验收

1、材料进库或现场接料,必须做好验收登记。

2、材料进库后,应及时认真检查包装并规定、质量、数量进行清点,实物与发票相符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3、无计划及非计划人员购进的材料,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4、严把质量关,对质次材料拒绝验收。

5、土产建工材料随到随收,过磅要认真,折算要有记录,量方要准确,不得冒做、不徇私情,严把质量关,不遵者,一经查处,给予处罚和调离。

四、材料发放

1、材料出库必须填写清楚领料单,当月单据过月作废。

2、主要材料按定额发放,凡超定额者,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发放。

3、调拔业务必须办理调拨手续方可发料。

4、辅助材料,按限额控制发放,计划外非生产用料,

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发。

5、认真执行交旧领新制度,旧件不交不发新件。

6、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

7、发放时认真查看手续是否齐全。

五、材料保管

1、库容保持整洁、材料按类别、品种、规格摆放,易燃、易爆、易腐物资不得相混存放在一起。

2、库内材料应做到:库区规划化、架子化、五五化、上盖下垫妥善保管,标识要明显、品名相符、材质不混、数量准确、质量合格、附件齐全,资料完整。

六、安全、卫生

1、禁止闲杂人员进库,不得让领料人员进库随意挑选。

2、入库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严禁烟火。

3、搞好卫生,做到货架无尘土,库区无杂草,无垃圾,清洁卫生。

4、下班时要关窗、拉闸、上锁。

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立生产管理部

(办),安全监察部,同时设立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井调度室),矿(井)实行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制度。

第三条生产管理部(生产办)是全矿(井)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在生产矿(井)长的直接领导下行使生产指挥权,按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及矿临时安排的工作组织安全生产。

第四条全矿各单位都必须服从矿统一布置,认真执行和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凡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影响生产者,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五条生产管理、考核,以生产管理部(生产办)为主,企业管理部、安全监察部、财务工资部协助执行。

第二章生产保障

第六条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应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基层服从部门,局部服从整体,辅助服务采掘”的工作原则,严格按工作程序组织生产,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二)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因汇报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的,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三)对于各单位反映的问题,调度室不能协调解决的,由调度人员向分管领导及值班矿领导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

(四)紧急重大事故,由施工负责人及单位领导直接向分管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

第七条生产会议及生产任务考核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准时参加各种生产会(采掘准)、现场会。生产会由采掘区队的行政主管参加,辅助单位由分管科区长参加。现场会参加人员由相关单位和会议召集人共同确定。参加人员务必准时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由别人代替的,罚责任人30元/次,无故缺席罚单位主管领导50元/次。

(二)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备带记录本,做好会议记录,否则罚款20元。

(三)会议安排的工作,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在下次会议时汇报工作落实情况,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罚责任单位100元/次·天。对拒绝接受任务,不服从会议安排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因此而影响整体工程进展的,由责任单位承担被影响单位的工资。

(四)应属本单位负责的工作,需其他单位帮助的,被帮助单位支付劳务费50元/工。

第八条材料设备供应管理

材料设备供应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罚款50~500元/次,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

款50~100元/次。造成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一)未按生产接续,各种会议安排,按时供应材料设备的;

(二)各单位所需材料、设备、备品备件等未提前向相关单位申请或报计划单的,或未根据单位提供的物资计划及时供应的;

(三)凡使用单位领用的材料因质量不合格或数量不足的;

(四)常用物资和备品、备件未达到足够储备数量的;

(五)发料单位所发材料不符合使用单位要求,未及时发现的;

(六)井下材料、备品备件、料场管理混乱,文明生产环境差的;

(七)材料、设备在运输途中丢失、损坏的;

(八)未经使用单位签字同意或未按照指定地点卸料的;

(九)供料单位及用料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规定地点交接材料的;

(十)车皮(叉车)内材料未卸尽就用于装矸或其他物料的;

(十一)单位液压支柱下井前未进行试压,未配齐三用阀,外观失效,使用中出现自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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