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二〇一二年九月目录一、指导思想 (1)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 (1)(一)评估目的 (2)(二)评估方式 (2)(三)评估层级和工作组织 (2)(四)评估原则 (3)(五)评估程序 (4)(六)基础资料收集 (5)(七)规划评估主要内容 (5)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10)(一)规划修改适用情形 (10)(二)规划修改层级、时限和工作组织 (11)(三)规划修改原则 (12)(四)规划修改程序 (13)(五)规划修改的控制性要求 (14)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成果要求 (15)(一)规划评估成果 (15)(二)规划修改成果 (16)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成果审批 (18)(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成果审批 (18)(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审批 (18)附录1 规划评估工作程序 (19)附录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定量评价计算方法. 20附录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成果表格示例 (27)附录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表格示例 (3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目前,全国省、市、县、乡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基本编制完成,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为建立健全规划评估制度,严格规范规划修改,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特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目标,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效参与宏观调控,提高土地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够应对经济社会客观发展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以下简称“规划评估”)是指在规划实施期间,以规划目标为依据,按照有关评价方法和要求,针对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情形进行定期跟踪、监测,分析规划对经济、社会与环境等方面发展变化产生的影响、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评估规划的合理性与现势性,就促进规划有效实施提出评估意见和解决方案的过程。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952ebabf65ce05087632135a.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国务院批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以来,各省(区、市)根据《纲要》确定的各项土地利用目标和要求,积极推进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
目前,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基本完成,大部分规划已批准实施。
从2012年4月1日起,土地管理各项相关工作以经批准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数据库为依据。
为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意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事关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和引领作用,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确保各类规划在土地利用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管控作用。
二、严格依据规划划定和保护基本农田(一)及时划定基本农田。
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保护区布局及管制规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后3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浅析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以姚安县栋川镇为例

学术论坛浅析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以姚安县栋川镇为例杨彦民(云南省有色地质局楚雄勘查院,云南 楚雄 675000)摘要:通过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修改,缓解建设项目用地供需矛盾,全面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本文以姚安县栋川镇为例,从数据来源、修改要求、修改方向、修改内容及影响分析5个方面对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进行分析研究,为其他乡镇规划修改提供参考。
关键词: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是指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依据开展规划修改的文件或评估结果,适时对规划目标、方案、布局及措施进行修正、补充和完善,不断提高规划科学性和合理性的过程[1]。
为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应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管理作用,对规划修改的各项指标、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合理性、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等进行分析,提出符合经济发展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保持规划的现势性和合理性。
本文在“总量控制、节约集约、公众参与、保护耕地”等原则的指导下,对姚安县栋川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2020年)修改进行全面分析,保障栋川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结果科学合理。
1 研究区概况与数据来源1.1 研究区概况全镇辖4个居委会及17个村委会,2018年末,全镇总人口93932人,其中城镇人口36861人,乡村人口57071人。
2018年栋川镇农用地15101.70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83.89%;建设用地2189.12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2.16%;其他土地711.97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3.95%。
1.2 数据来源(1)规划基期数据:采用姚安县2014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
(2)2018年数据:采用姚安县2018年度变更调查数据成果。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采用《姚安县栋川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2020年)》文本、说明、图件及省标准乡级规划数据库。
浅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开展

浅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是指在规划实施期间,每隔一定期限,或根据实际需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的全面、系统、客观的评价,分析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促进规划有效实施的政策建议及措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是“盘点”规划“家底”的需要,是规划修改的需要,也是完成上级任务的需要。
通过规划评估,分析山西省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和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惠民生等战略规划实施,对当地土地规划实施的影响,提出对策建议。
标签:土地利用;规划;分析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意义1.1 “盘点”规划“家底”的需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期已过半,主观上需要对各自行政辖区内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梳理,就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各类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规模、布局、使用、剩余情况,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任务完成情况,土地供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利用效果,重点工程项目实施,生态用地保护,以及规划实施措施等,进行全面、系统、客观的盘点与评价,掌握基本情况。
1.2 规划修改的需要随着我省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稳步推进,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惠民生政策的逐步落实,随着“十三五”规划的开启,各地产业转型升级步伐不断加快,环境保护的也压力进一步加大,客观上需要对规划进行适度调整与修改[1]。
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4]117号)、《关于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国土资发[2014]117号)文件精神,对规划修改有强烈要求的市、县(市、区),必须对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评估,为下一步的规划修改打好基础。
1.3 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文件,其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第三条工作任务第一款指出:在已经形成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完善规划中期评估成果,进一步摸清状况、分析趋势、找准问题、查明原因、提出措施[2]。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1.03•【字号】浙土资办〔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2 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规定,我省组织开展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并制定了《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
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2014年1月3日《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一、工作背景自2009 年8 月国务院批复《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以下简称《省级规划》)以来,我省认真组织实施《省级规划》,严格依据《省级规划》指导市县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空间,优先保障省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探索规划实施动态管理新机制。
近四年来,规划实施取得良好成效,但也面临以下新情况:一是中央对经济社会建设部署了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和海洋强国,推动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控制空间开发强度,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省级规划》的实施、评估和修改,应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规划实施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促进“四化”同步发展、生态文明和美丽浙江建设、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奠定坚实基础。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3号)作者:未知发布日期:xx-4-9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xx]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当前,各地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xx]20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的要求,抓紧组织开展各项工作,落实各项措施。
治理整顿期间,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紧急通知》关于暂停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各类规划修改和暂停新批的县改市(区)和乡改镇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修改的决定,同时结合治理整顿工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系统评价,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规划修编前期调研工作。
现将开展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目的和任务(一)规划实施评价。
现行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土地宏观管理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促进土地集约合理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一些地方,不依规划办事,违反规划批地用地的现象仍然存在,擅自或变相修改规划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规划在执行中反映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开展规划实施讦价,是为了全面分析规划实施效果,促进有关地方落实规划目标、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同时通过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提出改进规划工作的对策建议,作为修编规划和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规划实施评价是修编规划的前提。
报国务院审批的省级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提出修编的,必须先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报部审查同意后,才能开展规划修编工作。
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也要参照上述要求,建立规划实施评价制度。
规划实施评价的主要任务包括:(1)规划的执行情况,包括规划目标以及主要用地指标、用地布局调整的实现程度,违反规划和调整、修改规划的情况(包括案例数、面积、发生频率、原因等),规划项目和实施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审、报批、修改

1、⼟地利⽤总体规划评审的内容 由上级⼟地管理部门组织规划成果评审⼩组,对各项成果进⾏检查评审。
评审的内容如下: (1)是否充分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地节约集约利⽤、⼟地资源可持续利⽤和社会、经济、⽣态综合效益的要求; (2)上⼀级规划下达的各项⼟地利⽤控制指标是否得到落实; (3)各类⽤地协调较好,布局合理,⼟地利⽤结构调整依据是否充分,调控措施是否可⾏; (4)⼟地利⽤分区是|考试⼤|否科学、合理; (5)⾮农建设⽤地指标分解与各类⾮农建设⽤地规模控制是否紧密衔接,控制到位; (6)耕地占补平衡挂钩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7)规划⽂本、说明和专题研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论述是否清楚; (8)规划图内容是否全⾯,编绘⽅法是否正确,图⾯是否整洁清晰; (9)采⽤的基础资料是否准确、可靠。
2、⼟地利⽤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地利⽤总体规划实⾏分级审批。
按照《⼟地管理法》第⼆⼗⼀条的规定,有⼟地利⽤总体规划审批权的机关分别为:国务院、省级⼈民政府或省级⼈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治州⼈民政府。
(1)报国务院批准的 ①省、⾃治区、直辖市的⼟地利⽤总体规划。
②省、⾃治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在⼀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地利⽤总体规划,经省、⾃治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2)报省级政府审批的国务院批准权限以外的⼟地利⽤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3)授权审批的乡|考试⼤|(镇)⼟地利⽤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治州⼈民政府批准。
例题: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可以由()⼈民政府批准。
(2000年⼟地管理基础试题) A.县级 B.市级 C.省级⼈民政府授权的市级 D.省级⼈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级 答案:D 解析: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治州⼈民政府批准。
3、⼟地利⽤总体规划的修改权限 ⼟地利⽤总体规划经审核批准后,成为具有法律约束⼒的规划,是本区域内各级政府部门和⼟地使⽤者必须遵循的规范。
东莞市常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市常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修改方案(从莞高速公路段安置地)市常平镇人民政府年月目录一、简况................................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区域简况..................................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社会经济发展简况..........................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实施情况............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规划修改原因分析 ....................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项目简况..................................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规划修改背景和原因........................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规划修改的必要性.......................... 错误!未指定书签。
(四)规划修改的紧迫性..........................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规划修改可行性分析...................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规划修改的法律法规符合性..................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建设用地布局调整的科学性、合理性..........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 错误!未指定书签。
四、规划具体修改情况 ....................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调入地块用地情况分析......................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调出地块用地情况分析......................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规划修改方案..............................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五、规划修改影响评估 .................... 错误!未指定书签。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公布日期】2016.05.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土资源部起草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规章立法质量,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6月19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2016年5月18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用及地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我国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和管控空间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三条【基本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统筹城乡,因地制宜,改善环境,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目录第一章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一、土地规划分类二、规划基数转换三、其他规定第二章各类用地空间布局的总要求一、优先布设国土生态屏障用地二、协调安排基本农田和基础设施用地三、优化城镇村用地布局四、维护和扩大城乡绿色空间五、稳定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六、发挥农地多重功能,拓展生态空间第三章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要求一、基本原则二、调整要求三、检验分析与成果要求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五、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第四章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要求一、布局原则二、空间管制要素三、划定要求四、成果检验五、管制规则第一章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应在土地现状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规划管理需要,进行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形成规划基础数据。
一、土地规划分类(一)定义1.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指通过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或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获得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2.土地现状分类:包括过渡期分类和二调分类,其中,过渡期分类指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采用的全国土地分类,二调分类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实际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3.土地规划分类: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规划管理需要,对土地现状分类进行归并或细分形成的规划用地分类。
4.规划基础数据: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土地规划分类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转换,形成规划基期年各类用地基础数据(以下简称“规划基数”)。
(二)分类1.分类体系。
规划基数采用三级分类体系。
其中,一级类3个,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二级类11个,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水域、滩涂沼泽、自然保留地;三级类33个。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见附图1(略)。
土地规划分类代码及含义见附表1(略)。
2.市县乡级土地规划分类。
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分类,原则上分到二级类;根据管理需要,可对建设用地进一步细分。
关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主要内容及上报程序

关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主要内容及上报程序宋毓卿(山西金瓯土地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02)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新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未列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方向与空间布局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与产业布局、保障发展、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坚持“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不减少、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增加”的前提下,要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修改,文章主要阐述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主要内容及上报程序。
关键词: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上报程序中图分类号:F301 文 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487(2019)04-127-2作者简介:宋毓卿(1986—),女,山西太原人,工程师,本科,毕业于山西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主要从事土地相关技术工作。
(邮箱)qingminister@1 引言乡级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中的基础规划,是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任务,确定规划目标;落实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划定土地用途区,明确土地用途管制细则;安排土地整治项目;村土地利用控制;安排近期用地;制定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为了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的精神,切实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并严格按照《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171号)《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国土资发〔2014〕117号)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十三五”实施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18〕97号)的要求,从全方位的角度、科学合理地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正在进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了系统的分析评价,包括对规划实施成效和出现的问题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估,编写评估报告。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和落图工作规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和落图工作规范为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和落图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报件要求、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皖国土资规〔2018〕4号)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1.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审核)的市、县级和县政府驻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和落图方案;2.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市级批准其他乡镇规划调整、修改和落图方案。
二、报件要求1.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审核)的,应依据《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规定,提供调整、修改或者落图方案的请示、全部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
2.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审查的,应报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或者落图申请备案的请示,附已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或者落图申请审批表及调整、修改或者落图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三、审查内容1.齐全性上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是否齐全。
(1)请示文件;(2)申请审批表;(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或者落图方案;(4)调整、修改或者落图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含规划图和管制分区图);(5)电子成果。
包含上述(1)至(4)项资料电子成果形式,同时包括整个项目区的矢量数据、土地用途区调整的矢量数据、规划地类调整的矢量数据、建设用地管制区调整的矢量数据。
属于规划修改的,应同时报送规划修改听证、论证资料。
2.合法性规划调整、修改或者落图主体、程序和依据等是否合法。
3.合规性是否落实土地用途管制要求;是否落实上级规划指标管控要求;是否与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文、图、表、数据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相关要求,主要数据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4.图数一致性规划调整、修改或者落图所涉指标是否达到图数一致性要求。
5.数据成果质量规划调整、修改或者落图数据成果是否符合数据入库要求。
四、审查程序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审核)的规划审查包括材料接收、技术审查、审批(审核)、数据更新入库4个阶段。
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
![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4a35d2de84254b35eefd344f.png)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与修改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11〕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规划调整与修改的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确需改变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土地利用区域布局,或改变规划约束指标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修改(以下简称“规划修改”)。
因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安全及环保等特殊项目建设需要,或选址在有条件建设区的其他项目建设需要,在不改变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不突破规划约束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局部修订(以下简称“规划调整”)。
二、坚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的原则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严格控制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调整与修改。
3、规划修改中确需突破现行市、县级规划确定的约束指标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平衡。
4、规划修改应当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同一行政区域的规划修改次数原则上二年不得超过一次。
5、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6、无特殊选址要求的工业项目,统征地项目,商业、娱乐和商品住宅项目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划选址布局,不得随意调整规划报批用地。
三、严格限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的条件(一)申请规划调整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选址未定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落实到规划图上的;2、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实际用地规模或位置需作调整的;3、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对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进行调整,在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4、因矿山建设或安全、环保等原因,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背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重要规划,以确定土地利用的总体方向、布局及开发利用模式,维护国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环保意识的增强,原有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需要修改的原因•城市扩张: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需要更多的用地来满足人们居住和生产的需求,原有土地利用方案需要调整和完善。
•环保压力: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因此需要建立更加科学的土地利用规划来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
•社会需求: 当代社会对于土地资源的需求越来越高,需要制定更加符合社会需求的土地利用规划,满足人们对于生活和生产的需求。
修改方案•合理利用现有土地: 优先利用已有的空地、空房、旧城改造和产业升级,提高城市的空间利用效率和土地开发效益。
•严格土地保护: 加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建立完善的土地保护制度和机制,尽可能地减少土地使用量和生态破坏。
•推动农村土地流转: 为了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土地利用的效益,需要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从而实现更多的产业升级和土地集约利用。
•鼓励社会资本: 在土地利用中引入社会资本,通过PPP等方式推动土地利用和经济发展的协同发展,提升土地利用的效益和质量。
实施措施•深入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工作,建立相应的实施机制和监管制度,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落实土地保护制度,建立土地资源监测、评估、审批、监管等一系列制度,确保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
•强化PPP模式的应用,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土地利用领域,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效益最大化。
•深化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减少农村土地的闲置和浪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结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是国土空间的优化和资源利用的调整,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
通过加强规划的调整、建立有效的土地保护制度、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吸引社会资本等措施,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协同发展,进一步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高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修改方案

高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修改方案(农村住房集中建设等五个项目)农村住房集中建设等五个项目是高州市转变方式,深化改革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城市扩容提质,建设宜居宜业城乡的重要举措,是高州市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程。
这些项目的建设对高州市乃至茂名市实现建设富裕、和谐、文明、活力的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项目拟建设用地413.2038公顷,其中381.6990公顷用地不符合〘广东省高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项目建设不涉及基本农田。
按照〘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23号),农村住房集中建设等五个项目符合通知的第五条第二点、第四点之规定,可以开展〘规划〙局部修改工作。
现〘〖高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修改方案(农村住房集中建设等五个项目)〙已编制完成,按照〘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23号),拟逐级将〘规划〙修改方案报上级政府批准,现将规划修改内容公示如下:规划修改范围:高州市金山街道、宝光街道、山美街道、石仔岭街道、大井镇、东岸镇、曹江镇、长坡镇、石鼓镇、南塘镇和荷塘镇。
1、规划修改内容(1)拟修改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情况根据〘广东省高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入地块的土地利用规划情况为农用地、其他土地、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其中农用地342.5084公顷,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23.6463公顷,其他土地15.5443公顷。
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占用耕地41.6401公顷,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
调出地块的土地利用规划情况均为城乡建设用地。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式本次规划修改拟在高州市金山街道、宝光街道、山美街道和石仔岭街道共计调入城乡建设用地381.6990公顷;同时拟在高州市大井镇、东岸镇、曹江镇、长坡镇、石鼓镇、南塘镇和荷塘镇共计调出城乡建设用地381.6990公顷。
2024年浅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2024年浅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指导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配置的重要工具,其适应性和灵活性显得愈发重要。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内外部因素的变化,规划的修改成为了一个不可避免的话题。
本文将从规划修改的背景、必要性、主要内容、程序、影响以及监管与评估等方面,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进行浅谈。
一、规划修改的背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根据国家土地政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土地资源状况,对一定时期内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所作出的总体安排。
然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往往因为经济发展策略的调整、生态保护要求的提高、人口分布变化等因素,使得原有规划不再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这时,对规划进行适时的修改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规划修改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随着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土地利用需求发生变化,原有规划可能无法满足新的发展需要。
二是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通过规划修改,可以更加科学合理地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是保障生态安全。
在生态环境日益受到重视的背景下,规划修改有助于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
三、规划修改的主要内容规划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原有土地利用规划的评估、分析、调整和补充。
具体来说,需要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分析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存在的问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生态保护的新标准,调整土地利用目标、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则;补充和完善土地整治、土地复垦、生态修复等政策措施。
四、规划修改的程序规划修改的程序一般包括:启动修改程序、编制修改方案、征求意见、组织论证、报批审查、批准实施等步骤。
在启动修改程序前,需要对原有规划进行全面评估,明确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编制修改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在征求意见和组织论证阶段,需要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增强规划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始县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批复-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始县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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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始县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批复
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呈报〈建始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实施评估报告〉的请示》(恩施州自然资文〔2019〕16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精神,原则同意将建始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实施评估报告作为修改建始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二、你局应依据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目标不突破、耕地保有量不减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合理编制规划修改方案,报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实施。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9月19日
——结束——。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规 〔2018〕2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规〔2018〕2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统筹引导和刚性约束作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规划修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规划修改范围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
任何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不得突破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规划的,经原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可以启动规划修改工作:(一)国家或省级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行政区划调整;(三)经规划实施评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四)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五)已列入规划但选址未定的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建设项目,或者已列入规划但位置调整的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建设项目;(六)重大自然灾害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七)重要民生项目建设;(八)不增加允许建设区规模,对允许建设区空间布局形态进行调整,在有条件建设区选址建设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建设项目等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需要修改规划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规划修改涉及生态红线等其他管制区域的,应当先取得有批准权限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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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二〇一二年九月
目录
一、指导思想 1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 1
(一)评估目的 2
(二)评估方式 2
(三)评估层级和工作组织 2
(四)评估原则 3
(五)评估程序 4
(六)基础资料收集 5
(七)规划评估主要内容 5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10
(一)规划修改适用情形 10
(二)规划修改层级、时限和工作组织 11
(三)规划修改原则 12
(四)规划修改程序 13
(五)规划修改的控制性要求 14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成果要求 15
(一)规划评估成果 15
(二)规划修改成果 16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成果审批 18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成果审批 18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审批 18
附录1 规划评估工作程序 19
附录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定量评价计算方法 20
附录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成果表格示例 27
附录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表格示例 3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
目前,全国省、市、县、乡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基本编制完成,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为建立健全规划评估制度,严格规范规划修改,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特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目标,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效参与宏观调控,提高土地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够应对经济社会客观发展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以下简称“规划评估”)是指在规划实施期间,以规划目标为依据,按照有关评价方法和要求,针对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情形进行定期跟踪、监测,分析规划对经济、社会与环境等方面发展变化产生的影响、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评估规划的合理性与现势性,就促进规划有效实施提出评估意见和解决方案的过程。
(一)评估目的
通过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布局、措施等进行评估,掌握规划实施期间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和特点,分析规划实施的成效和问题,提出促进规划有效实施的对策建议,提高规划的合理性与现势性。
(二)评估方式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分为定期评估与适时评估。
1.定期评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把规划期分为若干个时间段,针对某个时间段对规划进行全面评估。
2.适时评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因行政区划范围调整、国家战略性规划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自然灾害发生等原因,对规划进行有针对性的评估。
适时评估可根据客观需要开展。
(三)评估层级和工作组织
1.评估层级
新一轮规划实施期间,原则上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
省级、市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开展定期评估工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与县级规划同步开展评估工作;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根据需要,由所在省(区、市)在5年内组织1至2次规划评估工作。
2.工作组织
省级、市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由规划审批机关组织,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由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组织,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开展评估工作。
为体现规划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公开,省级以及报国务院审批的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技术工作,应选择并委托在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中的机构承担。
(四)评估原则
1.客观真实原则
评估应采用依法公布和审批的经济社会、土地利用等数据,保证评估过程和结论的客观性,如实反映规划实施情况。
2.综合评估原则
规划评估应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对各类用地变化情况、用地结构调整和空间布局情况、规划措施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估,综合分析规划实施效益。
3.统筹兼顾原则
评估过程中调查并充分听取城建、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评估中涉及的问题,在分析、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统筹兼顾,提出解决办法。
(五)评估程序
规划评估程序主要包括:
——工作准备。
开展工作组织准备,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组,申请评估经费,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培训和宣传;开展技术准备,制定技术方案,选择技术单位,确定技术人员。
——前期调查。
收集经济社会、土地利用、相关行业数据、资料、图件,开展相关实地调研。
——开展规划评估。
开展规划实施情况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总结规划实施成效、问题及原因,提出评估主要结论和促进规划进一步有效实施的建议。
——编制成果。
编制规划评估报告、表格、图件等成果。
——成果审查论证。
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评估成果进行审查论证。
——成果上报、备案。
在进一步修改规划评估成果的基础上,将成果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评估具体工作流程见附录1。
(六)基础资料收集
规划评估工作开展前,应收集的主要数据、资料包括:
1.社会经济资料。
主要包括涉及评估时点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资料,社会经济、产业发展政策资料等。
2.土地利用状况资料。
主要包括历年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情况、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低效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等。
3.基础图件。
主要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基本农田保护图、土地整治图、重大工程及重点项目布局图、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反映评估时点现状的遥感影像图、发展战略图等。
4.规划与“二调”成果衔接情况。
5.相关行业、部门规划资料。
主要包括反映评估时点现状的经济社会发展、主体功能区划、城镇体系建设、城乡建设、能源、交通、水利、地质、水文、环境等规划资料。
(七)规划评估主要内容
1.定性分析主要内容
(1)规划编制情况及主要内容说明。
包括规划范围、期限、规划获批时间、采用的基础数据、与“二调”成果衔接情况;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战略、主要规划
目标、调控指标及分解方案、规划布局、分区、重点建设项目安排、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主要规划内容。
(2)规划主要调控指标实现程度评估。
在梳理年度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和新增建设用地等情况基础上,分析评估范围内所辖各行政区、不同区域土地利用变化特点,对评估时点对应的规划阶段目标、规划远期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主要包括:
①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实现度评估。
对规划实施期间耕地变化情况、耕地占补平衡情况、耕地质量变化情况、生态保护情况和基本农田面积、质量变化情况等进行分析和评估。
②建设用地指标实现度评估。
对规划实施期间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及其占用农用地和耕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等指标实施情况,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及变化情况等进行分析和评估。
③补充耕地目标实现度评估。
对规划实施期间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指标实施情况等进行分析和评估。
(3)规划布局和分区评估。
分析评估规划实施期间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对用地变化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综合分区、功能分区或用途分区确定的土地利用调控方向和主导功能(用途)进行评估。
对建设用地空间管制执行情况、规划布局与实际发展方向匹配情况等进行分析和评估。
(4)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评估。
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治等重大工程实施情况,交通、水利、能源、环保、旅游等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情况等进行分析和评估。
(5)规划实施保障措施执行情况。
分析规划提出的经济激励、技术保障、制度完善等实施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分析措施对规划目标实现的有效性。
2.定量评价
(1)评价指标体系
定量评价指标体系分为评价目标与评价指标两个层次,由5个评价目标、22个评价指标构成,从规划主要指标实施情况、用地结构与布局情况、用地节约集约程度、规划实施情况、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匹配度等方面进行评价。
规划指标分为必选指标和备选指标,必选指标为必须进行评价的指标;备选指标各地可根据管理需要选择,也可结合实际增设备选指标。
省级、市级、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均应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量评价。
表1 定量评价指标体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