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我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促进交
通建设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市场诚信意识的不断提高,实现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
全督查办法》、《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省交通建
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规性文件规定,结合
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县从事交通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
安全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和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
扩建、拆除加固等有关活动,具体包含公路、桥梁、码头、站场、航道、交通附属设施等。
本细则所称交通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
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县交通运输和旅游
局及县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强制性监督的行政行为。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
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
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三条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以下简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
管全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
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具
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监督的目的是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
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安全生产工作运行状况,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
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实体质量缺陷及质量安全隐患,对
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评价。
第五条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的依据:
(一)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
及有关制度、办法;
(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三)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第六条县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
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围,依法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
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责任,接受、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二章监督工作受监程序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三十日之前,按
项目的管理权限到质监机构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交
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附件1)。
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出具《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附件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安全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下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并重新申报。
质监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编制并下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书》(附件4),确定监督责任人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为质监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质监机构在监督过程中非常规试验检测及交、竣工验收中检测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标准计取,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
第三章监督工作的容与方式
第十条质量监督容包括市场主体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质量三方面;安全生产监督容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两方面。
具体容见附件5、附件6。
第十一条质量安全监督分为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巡视检查,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产品)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综合督查是为掌握工程整体质量安全生产状况,按照第五条所列容进行的全面督查。
综合督查由质监机构组织实施,由质监人员或聘请专家和检测人员组成督查组,督查前通知工程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专项督查是为深入掌握工程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安全生产等状况,按照本细则第五条所列部分容进行的有针对性督查。
专项督查由质监机构组织实施,由质监人员或聘请专家和检测人员组成督查组。专项督查应针对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体现突击性。
第十四条巡视检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动态,督促落实各类督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等进行的随机检查。
巡视检查由项目质监机构组织实施。巡视检查须由2名以上监督执法人员进行,且应加强检查的突击性;对存在问题的,需提出现场初步处理意见,并形成现场处理情况记录。
第十五条质监机构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以联合的形式实施综合或专项督查。
第四条监督工作的权限
第十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质监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对愈期未按监督程序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下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手续催办单》(附件7),通知责任单位限期办理,并有权责令停工或按规定处以责任单位罚款;
(二)对无证或越级承担工程任务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有权责令停工,并建议有关部门将其清退出场;
(三)对违反规、规程和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无质量自检体系而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有权责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下发《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