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供应办法
南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制服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
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制服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说明:上表中货物的财政预算最高限价为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报价超过限价的为无效报价。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对于参加报价的报价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必须具有相应产品生产或销售的资质,报价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必须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职业健康体系认证;同时须具有AAA级企业资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报价文件中需提供上述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中须提供2015年以来与江苏省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江苏省内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所合作的制服销售合同至少一份(合同需有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交易部门的公章,原件备查)5、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参加。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及装订1、供应商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编制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应对本公告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否则,按照不响应处理。
报价包括运输、安装、质保服务、税金、成交服务费等所有项目相关费用,请供应商报价时充分考虑各项费用。
请各供应商在报价时请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如量体、运输、送货等各种费用)。
2、响应文件构成响应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技术部分和报价表组成。
三部分文件须分别装订,商务技术部分和报价表应单独密封。
(1)资格审查文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A.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B.本公告第二项供应商资格要求中第3条要求提供的证明复印件。
C.2015年以来与江苏省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或市场监督管理局系统所合作的服装制作销售合同复印件。
(2)商务技术部分三份,正本和二份副本。
正本须打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副本可复印,但须加盖单位印章。
评分办法要求的相关资料。
(3)报价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报价表须按提供的报价样表格式填写(附件二),如有其他情况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中注明。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25•【字号】•【施行日期】201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分局、中心,直属单位:《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胸牌编号规则2014年3月25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统一着装管理,加强系统队伍建设、形象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树立良好执法形象,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着装,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三条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实行标准统一、编号分配、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式服装的式样、标志、面料、供应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胸牌编号由省局统一规定(见附件),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统一着装的采购、制作、配发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应当着装:(一)行政执法时;(二)日常监督检查时;(三)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时;(四)其他应当着装的场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可以不着装:(一)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二)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三)执行特殊稽查任务不宜着装的;(四)其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着装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着夏装时,制式衬衣下摆应扎于裤内,不得外露;着春秋装、冬装时,制服与制式衬衣之间不得着圆领、高领和半高领内衣,以着V式领为宜,且下摆不得外露;(二)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3.22•【字号】•【施行日期】2016.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着装管理,维护执法着装的统一性、严肃性,促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队伍规范化建设,树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良好形象,省局制定了《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3月22日附件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着装管理,维护执法着装的统一性、严肃性,促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队伍规范化建设,树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执法着装风纪及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人员。
第三条下列情形,执法人员应着制式服装:(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及投诉举报管理人员办理业务时;(二)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检查时;(三)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监督保障时;(四)参与联合执法检查时;(五)集中参加大型公务活动时;(六)其他应当统一着装的场合。
第四条执法人员着制服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帽徽、肩章、臂章、胸章等标志应佩戴齐全,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二)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不同制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服时,不得外露。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着装规定及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着装规定及要求第一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着装规定及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着装规定及要求执法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保持风纪严整,着制式服装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佩带帽徽、肩章、胸牌号。
1、胸牌号:应别在兜盖上缝线一指处,并留出插笔空隙不得倾斜。
2、臂章:应别在左臂衣袖膀缝线四至五指下正中。
3、领带夹:从领带右侧向左平行夹于三、四衣扣之间。
4、大盖帽前缘与眉同高,并保持水平,松紧带不用时放置帽内不得外露。
二、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是要监管行政执法服装,非工作时间不准着监管行政执法服装,严禁着执法服装进入各种娱乐场所。
三、着监管行政执法服装时,必须穿着皮鞋(黑色或者棕色),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胸牌号、臂章,带领带时,应着制式衬衣。
四、着监管行政执法服装时应扣好领钩、衣、裤、袖扣,不得披衣、敞胸露怀、挽袖、卷裤腿,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围围巾,不准上着监管行政执法服装下着便装。
1五、服装换季时间:1、着夏季服装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1日。
2、着秋季服装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10月1日至11月30日。
3、着冬季服装时间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底。
4、高寒地区的着装,由当地根据实际统一规定时间,但不得四季服装混穿。
六、夏季着装分长袖和短袖两种。
如遇寒流时节,可在长袖内加着防寒内衣,但不得将防寒内衣的领袖外露。
必须保持着装的整洁、统一。
七、着装人员头发要整洁。
男同志不准留长发、胡须,女同志不得染发、不得佩戴各种装饰品。
八、孕妇、有生理缺陷的不得着监管行政执法服装。
九、重大集会、利益活动、外出执勤、岗位培训应扎武装带。
十、服装、标志不得变卖、拆改、外借、外送,在退休或调离单位时各种标志一律上交,不得带走。
在全局未统一更换之前,如有破损或遗失,必须自行出钱购买。
违反服装管理规定者,一律按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和其他处罚。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统一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统一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苏府[2015]151号•【施行日期】201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统一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的通知苏府[2015]15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苏委发〔2014〕34号),加快推动基层综合执法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升执法公信力,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统一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
通知如下:一、统一制服样式和标志标识按照“规范统一、注重形象、节约高效、符合执法保障要求”的基本思路,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制服采用“2005式”工商制服样式,统一更换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志标识(详见附件)。
其中新制服的品种包括:男女春秋季制服、男女冬季制服、男女制式大衣、男女防寒服、男女外穿长袖衬衫、男女内穿长袖衬衫、男女外穿立领短袖衬衫、男女外穿翻领短袖衬衫、男女夏裤、女裙、男女毛衣及其制式帽子(分男女款式)、领带、肩袢、徽章等19个品种。
新制服所有品种的号型规格执行GB/T 1335.1-1997《服装号型男子》、GB/T 1335.2-1997《服装号型女子》的国家标准。
二、统一着装范围和发放标准新式市场监管局执法制服主要发放范围为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基本方法是原工商系统执法人员原有的制服不重发,主要是换发新标识、配件。
原质监、食药系统的执法人员则采取新发制服及配标识、配件的方式规范统一着装。
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配置和发放。
原则上换发标准为,各季执法制服首次发放两套,每两年换发一套,帽子首次发放夏冬帽各一顶,每两年换发一次,市场监督管理标志标识首次发放两套,每两年换发一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着装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着装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社会发展,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为保障公众健康,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力度也逐渐加大。
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是执法的主体,他们的工作不仅涉及到执法的严谨性,还要考虑到自身的形象问题。
因此,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的着装管理,对于提高管理工作水平和执法形象至关重要。
二、目的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的着装管理,提高管理工作水平和执法形象,制定本管理制度。
三、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管理要求1.基本要求所有从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要求,做到较好的仪表整洁、言谈得体、文明执法。
2.着装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服装以黑色、深蓝色系为主,以白色为辅。
着装需选用亚麻、棉质等面料,舒适、耐穿、易打理。
着装质量要求高,无撕裂、破裂、留痕等现象。
同时,要求穿着整齐,衣物干净平整,不脏不乱。
保持合适的发型、干净的手部和鞋类,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给人予以良好印象的重要因素。
3.警容警仪佩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当值执勤必须佩戴警容警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对于未能佩戴警容警仪的人员,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加强培训,确保督察工作真正做到科学高效。
4.着装款式着装应尊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特殊性,上衣以领装为主,应选用端庄且具有专业特征的款式。
下装应以黑色为主,软腿、紧身、牛仔等款式不适用。
5.季节变化的着装季节变化要注意加强着装管理,符合气候的要求,特别是夏季,应当注重透气性,选择轻薄舒适的面料。
在冬季,应穿保暖、风防、防水等型式适当的外套,以保证着装整齐干净、热保效果好。
6.着装禁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不得着装过于暴露或过于花俏的服装。
另外,注意不要着装过于个性化或过于高级豪华,应该力求简单、大方,表现主要在工作能力上。
7.特殊工作需要的着装规定在某些特殊地段和场合,由于环境的特殊性和安全的要求,着装管理需要特别规定。
(精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着装管理制度
(精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着装管理制度(精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着装管理制度鲁食药监发〔2011〕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着装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稽查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着装管理规定(暂行)》已经省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着装管理规定(暂行)为加强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着装管理,规范执法着装行为,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制定本规定。
一、执法着装范围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人员。
二、制式服装及标志(一)制式服装包括:制服(秋冬季制服、春夏季制服);衬衫(半袖衬衫、外穿长袖衬衫、内穿长袖衬衫);冬装大衣;帽子(春秋季帽、夏季帽、冬季帽);领带;领带夹;腰带;皮鞋(单鞋、棉鞋)。
(二)服装标志包括:肩章(制服用硬肩章、衬衫用软肩章、大衣用套式肩章);臂章;帽徽;胸牌。
(三)制式服装及标志的样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
三、配发标准及换发年限制式服装、标志的配发标准及换发年限如下:(一)秋冬季制服:每人西式套装2套,原则上每2年换发1套,每换装两次加发裤子1条。
(二)春夏季制服:每人西式套装2套(女同志加发裙子1条),原则上每2年换发一套,每换装两次加发裤子1条(女同志裤、裙选一种)。
(三)冬装大衣:每人1件,原则上每4年换发1件。
(四)半袖衬衫:每人2件,原则上每年换发1件。
(五)外穿长袖衬衫:每人2件,原则上每年换发1件。
(六)内穿长袖衬衫:每人2件,原则上每年换发1件。
(七)帽子:春秋季帽和夏季帽每人1顶,原则上每4年换发1顶;冬季帽每人1顶,原则上每5年换发1顶。
(八)领带:每人2条,每年换发1条。
领带夹:每人2个,每年换发1个。
(九)腰带:每人1条,每2年换发1条。
(十)皮鞋:单鞋每人2双,原则上每2年换发1双;棉鞋每人1双,原则上每3年换发1双。
食品卫生监督员制服供应规定
食品卫生监督员制服供应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4.07•【文号】•【施行日期】1988.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门规章废止目录(含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1998年4月13日实施日期:1998年4月13日)废止食品卫生监督员制服供应规定(1988年4月7日)一、着装范围:本服装系食品卫生监督员专用制服,限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由人民政府发给证书〔铁道、交通、厂(场)矿的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的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监督任务时着用。
二、帽徽和标志1.帽徽:为国徽图案。
2.胸章:铝质,红底黄字黄边。
长6厘米,宽2.5厘米。
字样为楷体“中国食品卫生监督”。
3.肩章:红底黄边,肩章正中镶一铝合金质圆形徽章,图案为白底红十字,镶金边。
三、制服式样及用料1.钮扣:为金黄色铝合金质,中间有“食卫”字样。
大衣扣为直径26mm,袖扣为22mm;西服扣为22mm,袖扣为15mm;短袖衫用扣为15mm。
2.领带:颜色与西服同。
3.帽子:夏帽为大檐帽,男女同。
冬帽为咖啡色栽绒平顶黑色皮帽,男女同。
4.冬服:深蓝色化纤料(厚型),双排扣西式套服。
5.夏服:深蓝色化纤料(薄型),双排扣西式套服。
6.短袖衫:白色棉涤确良,高领,袖口加边,双肩加绊。
7.大衣:深蓝色化纤料,双排扣西式大衣,女有腰系带。
四、着(换)装规定1.冬服:第一次着装发两套,热、温、寒区分别为5、4、3年换发1套,每换装两次加发裤子一条。
2.夏服:第一次着装发两套(女同志加发裙子1条),热、温、寒区分别为3、4、5年换发1套,每换装1次加发裤子1条(女同志裤、裙只选1种)。
3.大衣只限经常在室外执行任务的人员制作1件。
寒区发布面皮大衣,温区发棉大衣。
温、寒区换装年限分别为10、8年。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技术规范-08硬胸号.doc
压铸成型
制件图案花纹清晰、饱满
2
修边
对制件边缘毛刺进行修整
3
铆螺钉
螺钉与主体采用旋铆铆接,铆接应牢固、美观,螺钉不得松动
4
电镀前处理
超声除蜡、电解除油,制件表面无残留皂迹、油迹
5
镀铜
铜镀厚度≥12μm
6
镀镍
镍镀厚度≥8μm
7
电泳保护漆
整体电泳无色透明保护漆处理,涂膜应洁净、均匀,无堆漆现象
8
烘烤
烘烤温度适宜,漆膜彻底烘干
9
贴亚克力标
人名、字母粘贴位置准确,端正,无偏歪
10
装螺母
将螺母装配到螺钉底部
3
硬胸号的结构、色相、图案等外观特性及质量应符合实物标样。
3.8.1图案正面花纹应完整、清晰饱满,外边缘规整、无毛刺。产品外观不应有明显的凹痕、划痕、变形、污迹等缺陷;背面五角星排列均匀有序,边缘手感光滑,承制方标记应布局合理、清晰规整。
5.3.2硬胸号牌的常见缺陷的判定见表4。
5.3.3出厂检验,每20枚硬胸号牌中若出现两副有重缺陷,则进行二次抽样,样本加倍。若累积出现4枚有重缺陷,则判此批产品不合格。若出现轻缺陷的产品数量超过检测样本数量的20%,视同重缺陷,判此批产品不合格。
表4缺陷分类
检验项目
质量缺陷
轻缺陷
重缺陷
尺寸
主要尺寸超差≤100%
●
主要尺寸超差>100%
●
外观质量
非主要表面镀层露底、花色,距离500mm目视不明显,超两处
●
主要表面镀层露底、花色
●
色差>3-4级
●
φ0.3mm<表面起皮或起泡≤φ0.5mm;两处相邻;非相邻部位三处
监管执法工作人员着装风纪
监管执法工作人员着装风纪
监管执法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开展中,必须按照这个要求着装。
监管执法工作人员着装风纪
(一)监管执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
着装应做到仪表端庄,整洁、整齐、配套、风纪严肃。
(二)监管执法工作人员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
着装时应穿黑色皮鞋、系黑色腰带。
(三)着装时,帽徽、肩章、臂章、胸号、领带应按规定佩戴齐全,不得混用。
佩戴位置要准确、端正。
监管执法工作人员的胸牌要固定编号,不得借用、交换。
(四)着春秋冬装时,穿长袖衬衫下摆系于裤内,要佩戴统一制式领带,穿制服时不得敞胸,应将纽扣扣好;着夏装时,短袖衬衫下摆放于裤外;穿大衣时,衣领不得向上翻起,除第一个纽扣外,其余纽扣必须扣好。
(五)着装换季时间,由各省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掌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着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着装管理,规范执法人员着装行为,树立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良好形象,省局制定了《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行为,树立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便于行政相对人识别和接受监督,保证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人员顺利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全省人民饮食用药安全,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配发制式服装。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均配发制式服装。
第四条制式服装包括服装和标志。
服装包括冬秋服、春夏服、防寒服、帽子。
标志包括帽徽、胸牌、肩章、纽扣、领带。
第五条制式服装按照以下标准配发:(一)冬秋制服:每人西式套装2套,原则上每2年换发1套,每换装两次加发裤子2条。
(二)春夏制服:每人西式套装2套,原则上每2年换发一套,每换装两次加发裤子2条。
(三)大衣:每人1件,原则上每3年换发1件。
(四)半袖衬衫:每人2件,原则上每年换发1件。
(五)外穿长袖衬衫:每人2件,原则上每年换发1件。
(六)内穿长袖衬衫:每人2件,原则上每年换发1件。
(七)帽子:每人1顶白色帽子,深蓝色帽罩1个,帽罩每2年换发1个,帽子原则上每4年换发1顶。
食品安全法工作服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检验、监管人员。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服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二)保障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三)方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四)易于清洁和消毒。
第二章工作服的选用第四条食品安全工作服应选用无毒、无害、无污染、不易脱落纤维、不易褪色、耐酸碱、耐高温、耐摩擦、透气性好、易于清洗的材料。
第五条食品安全工作服的款式和颜色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工作服应具有防静电、防油污、防细菌等功能;(二)工作服颜色应鲜明,便于识别;(三)工作服款式应简洁、实用,方便操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工作服的分类:(一)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服:包括食品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工作服;(二)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服:包括食品检验、监管、维护等环节的工作服;(三)清洁工作服: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清洁作业。
第三章工作服的清洗与消毒第七条食品安全工作服应定期清洗和消毒,确保清洁卫生。
第八条清洗与消毒方法:(一)清洗:采用温水或温水加洗涤剂进行清洗,去除污渍和油污;(二)消毒:采用煮沸、蒸汽、紫外线照射、臭氧等消毒方法,杀灭细菌和病毒。
第九条清洗与消毒频率:(一)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服:每班次清洗,每天消毒一次;(二)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服:每班次清洗,每周消毒一次;(三)清洁工作服:每班次清洗,每月消毒一次。
第四章工作服的管理第十条食品安全工作服应由单位统一采购、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应建立工作服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服的采购、发放、清洗、消毒、回收等环节的责任人。
第十二条工作服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合格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第十三条工作服的发放应根据岗位需求和工作强度合理配置,确保每位工作人员都能配备符合规定的工作服。
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法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法着装管理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烟食药监法[2012]39号
【发布部门】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4.20
【实施日期】2012.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法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烟食药监法[2012]39号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市局各科
室:
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着装管理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执法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着装管理,树立食品药品监管队伍良好形象,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着装管理规定(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局、各区分局、市。
财行[2020]299号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附件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司法部负责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制度,国务院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领域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不得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不得提高配发标准。
各地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
第五条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六条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原则上由省级及以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配发范围第七条地方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国务院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派出的执法机构中,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第八条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第三章配发种类第九条帽类,具体包括:(一)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二)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凉帽);(三)防寒帽(布面栽绒、皮面直毛皮)。
第十条服装类,具体包括:(一)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二)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四)单裤、裙子;(五)防寒服(短款、长款)。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着装执法的通知
湖南省⾷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规范⾷品安全监管⼈员着装执法的通知关于严格规范⾷品安全监管⼈员着装执法的通知各市州⾷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省纠风办批复同意,全省⾷品药品监管系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着装⼯作的实施意见》(财⾏[2004]15号)要求,对直接从事餐饮服务⾷品和保健⾷品安全监督的专职⼯作⼈员实⾏统⼀着装执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加强领导,精⼼组织各级⾷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着装执法对规范执法⾏为、提⾼执法效⼒、维护系统形象的重要意义,争取尽快对餐饮服务⾷品和保健⾷品安全监督专职⼯作⼈员实⾏统⼀着装执法。
要切实加强对统⼀着装执法⼯作的组织领导,切实维护着装执法的统⼀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树⽴科学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确定执法制服式样、标志和编号,省⾷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执法着装的统⼀管理。
各市州⾷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执法着装⼯作的组织管理。
⼆、统⼀要求,规范着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品药品监管系统统⼀着装执法的⼈员,限定为从事餐饮服务⾷品安全和保健⾷品监督管理的专职⼈员。
着装执法的服装标志标识、着装标准、样式制作、着装风纪、监督管理等,应严格按照国办发[2003]104号、财⾏[2004]15号⽂件,以及《湖南省⾷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着装管理规定》、《⾷品安全监管制、着装图册》、《湖南省⾷品药品监管系统⾷品安全监管专职⼈员胸牌编号分配⽅案》要求执⾏,各市州⾷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加强统⼀着装管理,严格规范着装范围和标准,不得随意扩⼤着装范围和私⾃核定着装⼈员。
三、严肃纪律,树⽴形象全省⾷品药品监管系统⾷品安全监管⼈员在执⾏公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着装管理规定》统⼀着装,按规定佩戴肩章、肩徽、领带,要求⾐帽整齐、风纪严明。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服装着装规范(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服装着装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16•【字号】皖食药监人[2012]266号•【施行日期】2012.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服装着装规范(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人[2012]266号)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执法服装管理工作,省局制订了《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服装着装规范(试行)》,现正式印发。
请严格落实执法服装穿着场合、着装配置、换装时间、仪容举止等方面要求,树立全系统良好执法形象。
本规范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11月16日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服装着装规范(试行)为树立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崭新形象,展示为民执法、规范执法的良好精神风貌,根据《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统一着装管理规定》,现就执法服装的穿着,以及着装时的仪容、举止等制定如下规范:一、场合规范1、执行监督检查、抽检监测、评审认证、稽查办案(执行特殊稽查任务除外)等监管任务时,必须统一着执法服装。
2、每周一必须着执法服装办公。
其他办公时间着执法服装由各市、县(区)局自行规定。
3、参加省局及各市、县(区)局年度工作会议和其他明确需着装的专题会议、集体活动时,必须统一着执法服装。
4、集体参加党委、政府和群团组织的各类会议、集会时,必须统一着执法服装。
5、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政风行风热线咨询、扶贫帮困等各类公益活动时,必须统一着执法服装。
二、穿着规范1、应根据季节、气候变化确定具体换装时间,同一单位必须着同一季节的服装,不得混穿不同季节服装。
2、执法人员要按照规定配套穿着执法服装,冬、夏和春秋服不得混穿。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配备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配备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执法过程中,需要配备一些基本装备来提高执法效率和安全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基本装备:
1. 执法人员标志物:包括执法人员的标志性服装、帽子、胸牌等,以便公众能够辨认执法人员身份。
2. 通信设备:包括对讲机、手机等通信设备,以便执法人员能够随时与同事和上级进行联系和协调。
3. 摄像设备:包括摄像机和录像设备,用于记录执法过程和取证。
4. 检测设备:对于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来说,常见的检测设备包括食品安全检测仪器、药品分析仪器等,用于检验和监测食品和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5. 执法工具:包括执法笔记本、测量工具、封条等工具,用于记录执法现场情况、取证和封存违法产品。
6. 防护装备:包括防护服、手套、口罩、护目镜等,用于确保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安全。
7. 运输工具:包括汽车、摩托车等,用于执法人员的巡查、调查和搜查等工作。
8. 数据分析软件:用于对执法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以
便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
这些装备的配备可以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执法中的效能和效果,确保公众的食品和药品安全。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12.09•【文号】财行〔2020〕299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司法部制定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财政部司法部2020年12月9日附件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司法部负责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制度,国务院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领域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不得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不得提高配发标准。
各地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
第五条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六条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原则上由省级及以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配发范围第七条地方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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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供应办法》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式样标准》的通知
食药监财〔201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同意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统一着装。
现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供应办法》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式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着统一制式服装是工作需要,不是福利待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着装标准。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着装人员加强教育,认真检查着装风纪。
按规定着装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着装风纪,保持制式服装整洁,标志佩戴齐全。
附件: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供应办法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式样标准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采购指导价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4年2月12日
附件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供应办法
第一章着装范围
第一条凡在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乡的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穿着统一制式服装,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着装。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是指经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授予行政执法证的从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人员,严格控制范围标准,一律按服装数量减半发放。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人员统一着装事宜另行规定。
第二章服装和标志类别
第二条执法服装,包括:春秋服、夏服、冬服、防寒服四类以及帽子。
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章、纽扣和领带。
第三条春秋服、冬服:春秋服、冬服均为毛涤混纺面料,上衣为小翻领西服式样,单排三粒扣,两个暗口袋;西裤为简裤。
夏服:衬衫为涤棉混纺面料。
短袖衬衫为小翻领,单排四粒扣,两个明口袋。
长袖衬衫为竖领,单排五粒扣,两个明口袋;西服简裤或裙子为毛涤混纺面料。
防寒服:桃皮绒涤纶复合布面料,配SEE能量棉保暖内
胆,竖领,两个暗口袋,后腰下方中间开叉。
第三章供应标准
第四条执法服装
(一)春秋服:包括上衣和裤子。
首次着装发2套,使用3年,期满换发1套。
(二)夏服:包括长袖衬衫、短袖衬衫、夏裤或裙子。
首次着装发2套(女同志裤子、裙子自选一种),热区使用2年,温区使用3年,寒区使用4年,期满换发1套。
(三)冬服:包括上衣和裤子。
首次着装发2套,热区使用5年,温区、寒区使用4年,期满换发1套。
(四)防寒服:寒区、温区可根据本区气候情况配发防寒服1件。
温区使用10年,寒区使用8年,期满换发1件。
第五条帽子
春秋服和夏服分别配发帽子一顶,男士为大檐帽,女士为大檐帽或圆帽,使用4年,期满换发1顶;寒区配发冬帽1顶,使用5年,期满换发1顶。
第六条执法标志
帽徽、肩章、臂章、胸章随执法服装发放,损坏后交旧领新。
领带首次着装发2条,使用3年,期满换发1条。
第四章服装管理
第七条服装面料的采购、加工及标志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执法服装及标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执法服装的式样、标志、面料、供应标准等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财政部负责,
执法服装及标志的采购、制作、配发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配发执法服装及标志,不得擅自改变服装式样、标志、颜色,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供应标准。
第十条工作变动时的着装处理办法
(一)离休、退休以及调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应收回所有标志。
着装后任职不满一年调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除收回所有标志外,还应加收制服工料费20%,或者交回制服(但个人自负30%的工料费不退)。
(二)被开除、辞退及辞职人员,应收回所有服装和标志,并予以销毁。
(三)借调外单位工作、脱产学习或休病假、事假半年以上者,暂不制作服装。
(四)离休、退休人员,一律不制作服装。
第五章服装经费
第十一条服装制作所需经费,由个人负担工料费的30%,其余70%由各级财政予以安排。
第六章气候区域
第十二条气候区域划分
(一)寒区: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九省(区);
(二)热区: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等五省(区);
(三)温区:除寒区、热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十三条因气候特殊,个别省不同地区的气候温差较
大,执法服装的换发年限如需调整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