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六十六条
土地分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农业生产、工业生产、城市建设的重要资源。
土地分配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国家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农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我国土地分配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土地分配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土地分配的原则1. 公平原则:土地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权益的保障。
2. 依法原则:土地分配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3. 效率原则:土地分配应当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4. 保护原则:土地分配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破坏。
三、土地分配的法律规定1. 农村土地承包法(1)承包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根据土地质量、农业发展需要和农民意愿,可以适当调整。
(2)承包方式: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
(3)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当明确承包期限、承包面积、承包费用、土地用途、土地保护等内容。
(4)承包权益:承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等。
(5)承包权益的保护:国家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出让期限、出让面积、出让价款、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人权利义务等内容。
(3)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依法进行,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4)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进行,抵押权人应当依法行使抵押权。
(5)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应当依法进行,补偿标准应当合理。
3. 土地管理法(1)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公共利益原则,依法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1条土地管理法立法宗旨·第2条我国基本土地制度·第3条土地基本国策和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第4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5条土地管理体制·第6条本条对单位和个人遵守土地管理法·第7条奖励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8条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第9条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人应履行·第10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管理·第11条土地登记制度·第12条土地变更登记·第13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14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5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17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依据和期限·第18条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第19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第20条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第21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制度、审批·第22条城市建设用地原则,城市总体规划·第23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江河、湖泊综·第24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25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第26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第27条实行土地调查制度·第28条评定土地等级·第29条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制定土地统计·第30条建立全国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系第四章耕地保护·第31条耕地实行占补平衡·第32条保护耕作层土壤,保证新开垦耕地·第33条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耕地总量动态平·第34条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35条耕地质量保护·第36条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原则以及禁止破·第37条闲置、荒芜耕地·第38条未利用土地开发·第39条开垦未利用土地·第40条对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第41条土地整理·第42条土地复垦第五章建设用地·第43条进行建设申请使用土地的原则·第44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第45条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和征用土地与·第46条征用土地方案实施·第47条征用土地补偿·第48条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第49条征地补偿费使用·第50条被征地农民安置·第51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第52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研究·第53条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第54条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取得方式·第55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及分配办·第56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要求·第57条临时用地·第58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59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第60条乡镇企业用地审批·第61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第62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出让、转让或者·第64条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第65条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第六章监督检查·第6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第6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第68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应·第69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土地监督·第70条国家工作人员的土地违法行为,依·第71条土地违法行为应当分别移送司法机·第72条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73条买卖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第74条破坏耕地种植条件和造成土地荒漠·第75条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的处罚规·第76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第77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第78条非法批地的处罚以及赔偿责任·第79条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第80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第81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第82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83条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如何执行·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第八章附则·第85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如何适用法·第86条本法生效日期。
土地逾期开发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土地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资产,土地开发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的土地开发过程中,部分开发商因各种原因导致土地逾期开发,这不仅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土地逾期开发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和影响。
二、土地逾期开发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如果开发商逾期开发,则可能构成违约。
此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的,开发商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2)赔偿损失:如果开发商逾期开发给土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继续履行合同:在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商应继续履行合同,按时完成土地开发。
2.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土地逾期开发可能涉及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开发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土地开发。
(2)罚款:根据逾期开发的时间长短和土地面积等因素,对开发商进行罚款。
(3)吊销许可证: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可吊销开发商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证。
3. 刑事责任在土地逾期开发过程中,若开发商存在以下行为,可能构成刑事责任:(1)骗取土地使用权:开发商以虚假信息骗取土地使用权,可能构成诈骗罪。
(2)非法占用土地:开发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3)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开发商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拒不履行,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4. 社会影响土地逾期开发不仅影响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还可能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社会影响:(1)土地资源浪费:土地逾期开发导致土地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利用,造成土地资源浪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元(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副主编:黄建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甘藏春(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撰稿人:卞耀武黄建初王超英何永坚刘淑强马文胜杨合庆张璞贾中骥束伟星魏莉华赵久田目录第一部分绪论土地管理的基本规范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土地管理的基本规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经过三次审议,于1998年8月29日郑重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通过这部法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有141人参加投票,其中139人投赞成票,2人弃权,无人反对。
这样一部涉及面很广,反映着复杂的利益关系的法律,能够获得如此广泛的关注与赞同,也是很难得的。
新的土地管理法总结和反映了近十几年来社会发展、经济改革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经验、新的需要,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突出了耕地保护,强化了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完善了调整土地关系的一系列行为规则,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
在这篇绪论中,着重分析土地管理立法的意义及其特点、介绍新的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内容及主要问题,以求有助于了解这部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有助于法律的正确运用。
一、土地管理立法的重大意义土地管理立法所以有重大意义,直接决定于土地对人类社会所具有的特别重要的作用,或者说,土地资源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土地管理法的特殊重要性.对于这种重要性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和考察,包括自然因素所决定的,也包括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
1、土地资源的重要性对于人类来说,土地十分重要。
首先,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地,只有它的存在人类才能有立足之地,人类凭借着土地栖息繁衍,土地是人类最珍贵的自然资源;第二,在人类生活中,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人们在土地上从事生产,直接或间接地获取大量的财富,土地成为财富之母;第三,土地是为人类提供食物和其他生活资料的重要源泉,一切动植物繁殖滋生的营养物质皆取自土地,由而产生出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各类生活资料,土地养育着人类。
土地管理法63条释义
土地管理法63条释义土地管理法第63条是关于土地面积测量的法律规定。
它规定了土地面积测量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对于保障土地利用的规范化和合理化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对土地管理法第63条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土地管理法第63条明确了土地面积测量的原则。
根据该条款,土地面积测量应当遵循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和可行性的原则。
科学性意味着土地面积的测量应当基于科学的方法和技术,确保测量结果准确无误。
准确性要求土地面积的测量结果与实际情况相符合,避免误差和偏差。
公正性意味着土地面积测量应当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操作,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等保护。
可行性要求土地面积的测量方法和程序能够实际操作,并具备可复制性和可验证性。
其次,土地管理法第63条详细规定了土地面积测量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该条款,土地面积测量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如现场测量、地形测量和卫星遥感等。
这些方法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确保测量结果准确可靠。
同时,土地面积测量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查证资料、测量界址、测量计算和测量报告等环节。
这些环节的执行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测量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再次,土地管理法第63条强调了对土地面积测量结果的保护和利用。
根据该条款,土地面积测量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向相关方提供测量报告。
同时,要加强对土地面积测量结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不被篡改和伪造。
此外,土地面积测量结果应当用于土地权属登记、土地管理和决策等方面,为土地利用提供准确的依据,推动土地利用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最后,土地管理法第63条还规定了对土地面积测量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该条款,对于篡改、伪造土地面积测量结果的行为,将被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为土地面积测量过程的法律监督和惩治违法行为提供了依据,有效地维护了土地面积测量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总之,土地管理法第63条对土地面积测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为其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方法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63条释义
土地管理法63条释义【引言】土地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基本法律,旨在规范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其中,第63条是该法中的一条重要规定,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释义,以确保法律的正确理解和实施。
【释义】第63条:“矿藏、森林、山岭、草原、水域以及其他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国家所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关键释义:1.矿产资源归属国家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
这意味着任何形式的矿产开采都需要经过国家的授权和管理。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并使其符合国家的经济和环境政策。
2.森林、山岭、草原、水域归属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森林、山岭、草原、水域等自然资源的归属权属于国家。
国家对这些资源的所有权可以通过相关法律和管理政策进行合理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滥用和破坏自然资源,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其他国家所有土地归属国家:土地管理法中特别强调“其他国家所有的土地”归属国家所有。
这一规定意味着除了矿藏、森林、山岭、草原和水域以外,其他所有土地也都属于国家所有。
这包括城镇用地、农村土地以及其他非自然资源用地。
国家可以通过土地管理制度来规划和配置这些土地资源,并依法保护农民和土地使用者的权益。
【影响与意义】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释义对于我国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1.明确土地的归属权:第63条的释义为我国土地资源的归属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可以避免土地归属产生争议,维护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稳定管理和可持续利用。
2.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释义将森林、山岭、草原、水域等自然资源列为国家所有,为自然资源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
这有助于制定更加严格的自然保护政策和措施,防止非法开发和破坏性利用。
3.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释义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与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
土地管理法63条释义
土地管理法63条释义土地管理法63条是关于土地出让的相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解释该法条的实施细则,以下是对土地管理法63条的释义。
一、土地出让行为解释根据土地管理法63条,土地出让行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人的行为。
出让方式包括出让和划拨两种形式。
出让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以有偿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人。
划拨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给使用人。
二、土地出让的程序和条件解释1. 出让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63条的规定,土地出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出让程序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接受出让申请、出让申请审核、出让合同签订等步骤。
2. 出让条件土地管理法63条也规定了土地出让的条件。
出让条件包括土地用途、出让面积、出让价格、土地权利转移等。
土地用途是指土地出让方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确定土地用途类型和用途年限。
出让面积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规划实施需要,按照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确定的出让面积。
出让价格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确定的出让价格。
土地权利转移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将土地使用权从出让方转移到使用人名下的手续。
三、土地出让合同解释1. 合同内容土地管理法63条要求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使用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出让土地的用途、面积、价格、使用期限、权利和义务等。
2. 合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包括权利履行和义务履行。
权利履行是指使用人按照合同约定获取土地使用权,并支付出让金、过渡费等款项。
义务履行是指土地使用人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履行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责任等。
四、土地出让的监督和管理解释1. 监督机构土地管理法63条规定土地出让的监督和管理责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出让行为的监督,确保土地出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目录第一部分绪论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土地管理的基本规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经过三次审议,于1998年8月29日郑重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通过这部法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有141人参加投票,其中139人投赞成票,2人弃权,无人反对。
这样一部涉及面很广,反映着复杂的利益关系的法律,能够获得如此广泛的关注与赞同,也是很难得的。
新的土地管理法总结和反映了近十几年来社会发展、经济改革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经验、新的需要,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突出了耕地保护,强化了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完善了调整土地关系的一系列行为规则,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
在这篇绪论中,着重分析土地管理立法的意义及其特点、介绍新的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内容及主要问题,以求有助于了解这部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有助于法律的正确运用。
一、土地管理立法的重大意义土地管理立法所以有重大意义,直接决定于土地对人类社会所具有的特别重要的作用,或者说,土地资源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土地管理法的特殊重要性.对于这种重要性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和考察,包括自然因素所决定的,也包括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
1、土地资源的重要性对于人类来说,土地十分重要。
首先,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地,只有它的存在人类才能有立足之地,人类凭借着土地栖息繁衍,土地是人类最珍贵的自然资源;第二,在人类生活中,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人们在土地上从事生产,直接或间接地获取大量的财富,土地成为财富之母;第三,土地是为人类提供食物和其他生活资料的重要源泉,一切动植物繁殖滋生的营养物质皆取自土地,由而产生出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各类生活资料,土地养育着人类。
土地作为人类可利用的一切自然资源中最基本、最宝贵的资源,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这就决定了必须采用最有权威的、最具普遍约束力的形式来保护土地、管理土地、规范土地的利用,这种形式就是法律形式,在中国从古至今的历史上,在许多外国的历史上,都曾制定过一件件土地法律,发挥过重要作用,这种历史事实,既说明了土地资源的重要,又说明了法律手段的必要。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一、背景介绍新土地管理法是我国于2019年12月28日颁布的法律,旨在加强土地管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
新土地管理法共有七章六十条,其中包含了许多关键规定,对土地使用、管理、保护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围绕新土地管理法的条文,进行逐一解释和分析。
二、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总体布局,推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
该条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求,强调了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总体布局进行规划,以推动土地利用的优化和提高利用效益。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资源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和保护规划。
该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任,要求其根据土地资源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和保护规划,进一步加强土地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章土地出让和出租第六条:国有土地出让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公开进行。
该条规定了国有土地出让的方式,要求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公开,增加了土地出让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土地出让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不得改变、减免和退还。
该条规定了土地出让金的确定方式,强调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同时明确禁止改变、减免和退还土地出让金。
第三章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第二十一条: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作经营、流转、继承应当依法登记。
该条规定了承包经营权的一系列转让和变更行为,要求依法进行登记,强化了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报告。
该条规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明确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报告,加强了对土地转让行为的监管。
第四章农村建设用地第二十七条:农村建设用地应当经过土地使用权出让。
该条规定了农村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要求,明确了农村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释义】本条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及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监督体制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部分组成。
其中,国家监督根据监督主体和监督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的监督,又称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
其中,行政监督根据监督部门和监督任务的不同,又有行政监察与非行政监察之分。
行政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又称监察。
非行政监察是指除监察机关外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和职责对管理相对人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令的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相对人遵守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令的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相对人遵守和执行物价法律、法规、政令的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等。
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在我国的监督体制中属于行政监督,但又有别于行政监察,除监督主体和监督任务不同外,还有一个明显区别,即行政监察的对象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对象则为一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公务员、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权的取得有两条途径,一是,通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赋予其监督检查权。
土地法2019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 : 2019.08.26【实施日期】 : 2020.01.01【时效性】 : 尚未生效【效力级别】 : 法律【法规类别】: 土地综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3)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第四章耕地保护 (7)第五章建设用地 (9)第六章监督检查 (15)第七章法律责任 (16)第八章附则 (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土地两年闲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土地是国家重要的资源,土地的合理利用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在实际的土地使用过程中,部分土地因各种原因出现闲置现象,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土地两年闲置的法律后果,旨在引起社会各界对土地闲置问题的关注。
一、土地闲置的定义土地闲置,是指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或者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或者未完成建设项目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闲置分为两类:一是土地闲置未开工,二是土地闲置未竣工。
二、土地闲置的法律后果1.行政责任(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土地闲置未开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开工,并处闲置土地面积每年1%以上5%以下的罚款;土地闲置未竣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竣工,并处闲置土地面积每年1%以上5%以下的罚款。
(2)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土地闲置未开工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接到责令限期开工通知之日起1年内开工;逾期未开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2.民事责任(1)违约责任: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或者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或者未完成建设项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土地使用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2)侵权责任:土地使用者占用土地闲置期间,给相邻土地使用者或者第三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故意闲置土地,造成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预防土地闲置的措施1.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和结构,确保土地供应与市场需求相适应。
土地管理法63条释义
土地管理法63条释义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纳入股份合作制的共有房屋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该条款的释义如下:
1.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指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将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主体使用,转让方式可以是出售、赠予等形式。
2.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指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将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其他主体使用,出租可以是长期租赁或短期租赁。
3.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指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借款的担保物,将土地使用权权利转让给债权人,借款人在一定条件下将土地使用权重新取回。
4.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股份合作制:指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到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中,由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对土地进行管理和利用。
综上所述,《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纳入股份合作制的具体办法和标准,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操作。
宅基地法律纠纷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农村地区,宅基地作为农民居住的基本保障,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
然而,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市场的活跃,宅基地的流转、继承等问题日益凸显,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案例以一起宅基地法律纠纷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和解决途径。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男,60岁,某村村民。
被告乙,男,40岁,原告甲的儿子。
甲与妻子乙(已故)共有两处宅基地,位于该村。
甲在乙去世后,将其中一处宅基地的继承权转让给了被告乙。
但乙在继承过程中,与原告甲发生纠纷。
甲认为,乙未按照约定支付继承款,且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宅基地上的房屋翻建。
乙则认为,甲已将继承权转让,其有权自行处理宅基地,甲无权干涉。
三、争议焦点1. 甲与乙之间关于宅基地继承权的约定是否有效?2. 乙是否有权自行处理宅基地?3. 甲是否可以要求乙停止翻建房屋?四、法律分析1. 关于甲与乙之间关于宅基地继承权的约定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甲与乙之间的约定属于放弃继承,且未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明确表示,因此该约定无效。
2. 关于乙是否有权自行处理宅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乙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未经甲同意擅自翻建房屋,违反了法律规定,无权自行处理宅基地。
3. 关于甲是否可以要求乙停止翻建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甲作为宅基地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乙停止翻建房屋,恢复原状。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之间关于宅基地继承权的约定无效,乙无权自行处理宅基地。
乙擅自翻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1. 乙停止翻建房屋,恢复原状;2. 乙支付甲相应的经济损失。
土地逾期未开发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作为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其开发利用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土地出现逾期未开发的情况。
对此,我国法律法规对土地逾期未开发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土地逾期未开发的法律后果。
二、土地逾期未开发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土地逾期未开发是指土地使用者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未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期限进行开发建设的行为。
三、土地逾期未开发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土地使用者逾期未开发,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继续履行合同:土地使用者应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期限进行开发建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支付违约金:土地使用者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3)赔偿损失:因逾期未开发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土地使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2.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逾期未开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土地闲置费;情节严重的,吊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3. 刑事责任对于土地使用者逾期未开发,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造成耕地荒芜、生态环境恶化等,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土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土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土地使用者逾期未开发,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相邻权、地役权等。
在此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5. 土地收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逾期未开发,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63条释义
土地管理法63条释义一、背景介绍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土地管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国国务院于2019年颁布了《土地管理法》。
其中,第63条是该法的重要内容,涉及土地管理中的一些关键问题,需要进行详细的释义。
二、土地管理法63条释义内容1. 第63条的内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依法确定土地出让、划拨的价格,并予以公告。
土地出让、划拨的价格应当反映土地的使用价值。
”2. 解读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特定的使用者,让其在一定时期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特定的使用者,让其永久使用土地的行为。
3. 确定土地出让、划拨价格的依据确定土地出让、划拨价格应当依法进行,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土地的位置、面积和用途•土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土地市场行情和需求情况•土地的开发利用潜力和增值预期4. 公告土地出让、划拨价格的重要性公告土地出让、划拨价格是保障土地交易公开透明的重要举措,具有以下作用:•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价格的任意性和不公平性•提高土地交易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5. 反映土地使用价值的含义土地使用价值是指土地在一定时期内能够为使用者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总和。
反映土地使用价值意味着土地出让、划拨的价格应当能够充分体现土地的使用价值,确保土地使用者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
6. 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原则:确保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交易中享有公平的权利和机会•公开原则:公开土地出让、划拨的价格信息,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合理原则:根据土地的使用价值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价格•法定原则: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三、总结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释义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价格问题,强调了公平、公开、合理和法定的原则。
土地管理法63条释义
土地管理法63条释义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受此限。
”
该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用途,防止其被用于非农业建设。
具体而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除非该土地已经依法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且经过了相关程序的审批和公示。
但是,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则不受此限。
这是因为,企业的破产、兼并等情况可能会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而这种转移是符合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的,不会对土地的用途产生负面影响。
总之,该条规定旨在规范土地的使用和管理,保护农民的利益和农村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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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释义】本条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及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监督体制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部分组成。
其中,国家监督根据监督主体和监督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的监督,又称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
其中,行政监督根据监督部门和监督任务的不同,又有行政监察与非行政监察之分。
行政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又称监察。
非行政监察是指除监察机关外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和职责对管理相对人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令的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相对人遵守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令的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相对人遵守和执行物价法律、法规、政令的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等。
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在我国的监督体制中属于行政监督,但又有别于行政监察,除监督主体和监督任务不同外,还有一个明显区别,即行政监察的对象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对象则为一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公务员、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权的取得有两条途径,一是,通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赋予其监督检查权。
二是,通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确定的职能和职责行使监督检查权。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并入新组建的国土资源部。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土资源部的“三定”方案,其有关土地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拟定有关法律、法规,发布有关管理规章,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制定有关管理的
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2)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担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4)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的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5)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6)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制定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7)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承担国务院审批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8)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权。
由于尚处于改革之中,本法第五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
”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影响其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能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规定的职权,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监督检查的主体要合法。
即监督检查的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如乡(镇)人民政府,不得行使本法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权。
(2)监督检查的对象要合法。
即监督检查的对象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或者被检举、控告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
非上述单位和个人不属于本法确定的监督检查对象。
督检查人员熟悉广义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如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刑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等。
即不仅要熟知其中的规范,还要了解各规范之间的关系,并能够掌握和运用这些规范正确处理监督检查中碰到的法律问题。
2.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这是对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职业道德和执法能力的要求。
忠于职守,首先要热爱和熟悉本职工作,包括工作内容、工作目的、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
其次,就是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一丝不苟地对待本职工作,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保证自己所做的工作既无疏漏,也无差错,当好人民的公仆,当好土地的卫士。
秉公执法,首先要自己知法、懂法、守法、不违法。
其次,就是要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过程中,大公无私,坚持原则,不为利所诱,不为情所动,更不为强权和暴力所慑,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在法律、法规面前人人平等。
三、本条对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任职条件作出法律规定,目的在于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工作效率,保证执法工作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任职考评管理办法,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评,对经考评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持证上岗;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上岗;上岗后不依法履行职责甚至徇私枉法的,一经发现,应当取消其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资格,调离执法岗,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