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障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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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的新趋势

人权观念的全球化与人权文化的多样性并行 人权概念进一步扩展和深化 人权保护的全球化和区域化并行


人权观念的全球化与人权文化的多样性并行

人权观念的全球化
人权观念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代:启蒙时期 第二代:19世纪-20世纪 第三代:20世纪70年代以来 二十世纪中期, 人权观念得到了全球范围的普遍承认和传播, 树立了其全球性话语的地位,成为评判行为的基本的合法性标准
保障的义务

第三层次:实现的义务
将法定的权利落到实处,成为实实在在的人们享有的权 利 主要体现在执法领域 权利是一个具有社会性的范畴,它的实现是需要社会 条件的,尤其是一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权利的实现就是 要为人们实际上享受到这些权利创造实现的条件 例如:获得帮助权 宪法第十四条 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 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 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 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政府认同法治价值
钓鱼执法


重庆“钉子户”拆迁案 重庆“钉子户”吴苹夫妇与开发商达成协议,选择实物商品房安 臵,并获得90万元营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所在鹤兴路片区的 统一安臵评估标准,吴苹夫妇位于该片区17号的房屋评估价为 2477547元,补偿其旧房设备费2222元,搬家费20 000元,装饰补偿费100000元。异地安臵房为开发商3 年前自行开发的商品房,评估价为3068847元,吴苹夫妇 还将补房屋差价469078元
人权观念在中国

中国历史上的权利观念
从根本上说,中国古代传统上是欠缺这样一种从法律上约束公权, 保障私权的人权精神和人权制度的 朕即天下;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但也存在与人权相接的思想文化元素 儒家思想中的“仁”的基本概念、民本思想 人皆可为尧舜 ;“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和谐:天人合一、和而不同
人权的定义

“人权”一词
《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人权,是个伟大的名词

人权中的“人”
人权的主体:所有的人,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 言、财产、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其他出身、 身份 人民、公民
集体、国家

人权中的“权”
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28种基本权 利 其他法律上的权利: 公法上的权利 私法上的权利 国际法上的权利 例如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环境权,专利权、 著作权等






1954年宪法中规定了大量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还通过了 一系列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律虚无主义占了上风,人权被认为是 资产阶级的口号 《理论动态》第141期发表了《略谈人权问题》,肯定了 人权在历史上的进步作用 《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的发表,明确提出社会主义也要 讲人权。这是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权利 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 2004年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代表们在表决通过后鼓掌
“人权入宪”: “一个条款和五种制度”
一个概括性条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五种具体制度: 第一,非公经济取得了和公有经济同等的地位。预示国家经济 制度体现了人权制度上的“经济权利平等” 第二,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入宪。私有财产权此前只是一般性的 民事权利,通过修宪上升为宪法权利、基本权利,具备了制约和 对抗公权力的能力 第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提出法律意义上的生存权是指获得 社会救济的权利。国家通过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 障制度来保障生存权 第四,以“紧急状态”取代“戒严”。约束公权力对公民权利 的克减 第五,公益补偿制度。提出征收征用的三大限制条件:公共利 益需要、依法进行、征收征用后必须给予补偿
例如住房权
住房权正是生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世界人权宣言》中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 和家属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 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 联合国人居署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于2002年4月 发起联合国住房权项目(UNHRP),制定《人居议程》。议程的第 61段指明了“在全面授权的方式下,各国政府应该采取适当的行 动以促进、保护和保障享有适当住房的权利得到全面、逐步实现”

国家人权机构
1992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出了国家人权机构的地位 与功能的原则(巴黎原则) 2004年在韩国召开的第七届“世界国家人权机构大 会”,发表了“汉城宣言”,对通过国家人权机构推进人 权发展提出了有益的建议 中国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了1998年、1999年、2000年、 2001年四次亚太国家人权机构论坛年会 自1977年新西兰最初成立人权委员会后,澳大利亚、 加拿大、意大利、希腊、法国、英国等国家相继成立了人 权委员会 亚洲国家中,菲律宾、泰国、蒙古、印度、斯里兰 卡、孟加拉、土耳其、印度尼西亚、韩国等国成立了适合 自己国情的国家人权委员会 美洲国家中,墨西哥、智利也建立了各种人权委员 会体制
国家人权机构的主要职能
(1)提出有关人权增进与保障方面的意见、劝告及报告书; (2)在国内立法、规制及其实务同国际人权规范之间出 现冲突时进行协调; (3)促使政府推动国际人权规范的承认与加入; (4)根据条约规定的义务,政府起草人权报告书时在尊 重政府意见的同时可表明其主张; (5)同联合国人权保障机构、区域性人权保障机构及其 享有人权保障权限的其它机构之间的合作; (6)致力于人权教育及其人权问题的调查等

实现的义务不仅是针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还包括公 民权和政治权利
保障的义务

第四层次:促进的义务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人权教育与国家人权机构的建 立 人权教育:通过人权教育提高公民的人权意识,培养 人权观念 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行动计划。行动计划将人权教育 定义为“以传递知识和技能以及端正态度的方式,开展培 训、传播和宣传努力,旨在树立起普遍的人权文化” 2004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日”这一天,中国驻联 合国代表团参赞谢波华明确表示,“人权教育首先是一国 政府的责任。”

司法上的尊重 惩治司法腐败,消除刑讯逼供
赵作海案 佘祥林案
保障的义务

第二层次:保护的义务
防止可能发生的人权侵害和救济已经发生的人权侵害, 同样存在于立法、执法和司法领域 立法领域保护有两种方式:一是规定人们享有某种权利 或自由;二是对可能出现的人权侵害规定相应的保护和救 济措施,即规定国家或他人不得侵害人们的某项权利。或 者是规定法律责任 执法领域的保护是国家机关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既 不得侵害人们的权利,同时要对人权进行保护,防止可能 发生的人权侵害,制止已经发生的人权侵害。它要求国家 机关主动积极地去保护人权

柳亚子因“读卢梭《民约论》,倡天赋人权之说,雅 慕其人,更名曰人权,字亚卢” 孙中山:民权主义


《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草案》 :中国资产阶级民 主派人权观念的最早的法律结晶,同时它又是民国时 期人权思想与运动的制度渊源
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念



陈独秀最早倡导科学与人权并以之为新文化 1920到1923年,湖南省自治运动和省宪运动,提出“湘人 治湘” 毛泽东同志提出在《湖南宪法》中写入“生存权” 八一宣言,最后的口号是“为人权自由而战” 《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山东省人权保障条 例》、《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执行细则》 全国人民都要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参与政治的权利和保护 财产的权利。全国人民都要有说话的机会,都要有衣穿, 有饭吃,有事做,有书读,总之是要各得其所。 ——毛泽东· 《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1941)
梁启超
“自由者,权利之表证也。凡人所以为人者,有两大 要件,一曰生命,二日权利。二者缺一,时乃非人。故 自由者亦精神是之生命也。” “国家,譬犹树也;权利思想,譬犹根也……为政 治家者,勿以摧压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教育家者,以 养成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私人者,无论士焉、农焉、 工焉、商焉、男焉、女焉,各自坚持权利思想为第一 义。” ——《饮冰室合集· 新民说· 论权利思想》
二、国家对人权的义务

人权入宪: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尊重的义务 保障的义务


“人权入宪”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3款
国家的义务:四个层次。“义务层次论 ” 尊重 保障: 保护 实现 促进
代表投票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
2004年3月14号下午,在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上,新的宪法修正案以2863张 赞成票获得通过
第六讲 人权保障的理论与实践
张立伟 副教授 中央党校政法部 法理学教研室副主任
人权保障的理论与实践
一、人权的概念
二、国家对人权的义务 三、新时代世界人权发展趋势
一、人权的概念



人为什么享有权利? 人享有哪些权利?权利是否存在位阶? 哪些权利对人来说,更加重要? 是否存在最低限度的人权标准?任何情况下都 不得被突破的人权底线 人权之间的边界如何划定?人权之间的冲突 人权保障是否有限度?会不会有过度保护?

人权文化的多样性
基于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基于不同的经济社会发 展条件、基于不同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对于人权的 不同理解形成了不同的人权文化
差异体现在:东方和西方 北方和南方 不同国家之间、不同民族之间
人权的南北之辩、东西之辩,典型体现在中国和美 国 的人权论争上 两个主要分歧: 公民政治权利与生存权、发展权之争

近代以来的人权观念
中国的人权概念来自于国外的传入
“人人有天授之权,即人人有天授自由之权。故凡为人者,学 问可以自学,言语可以自发,游观可以自如,宴飨可以自乐,交 往可以自主,此人之公有之权利也。禁人者,谓之夺人权、背天 理矣。” ——康有为:《大同书》(1902) “权者乃天之所为,非人之所立也。天既赋人以性命,则必畀 以顾性命之权;天既备人以百物,则必与以保其身家之权……讨 曰天讨,伐曰天伐,秩曰天秩,位曰天位,一切皆本之于天。然 天不自为也,以其权付之于天。” —— 何启与胡礼垣: 《新政真诠》(1889) 郑观应在1892年所著《盛世危言· 原君》也倡导民权
尊重的义务

第一层次:尊重的义务
国家对人权的消极义务。国家在公民的基本权 利、人权面前是一个消极的地位,消极的态度 立法上的尊重
司法上的尊重 执法上的尊重

立法上的尊重:不得制定侵害人权的法律、法规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 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的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 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
人权的分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马克思主义权利理论
人权是一个社会历史性范畴,不存在抽象的人权 人权不是天赋的,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 的产物;人权不是抽象的,不是孤立的,而是同一定的社会历史 条件相联系的。人权保障受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条件的制 约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 社会的文化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山西黑砖窑里现代包身工




被告人赵延兵被依法判处死刑。 被告人衡庭汉被判处无期徒刑 洪洞县原县委书记高洪元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洪洞县原县委副书记、县长孙延林被免职,给予 洪洞县副县长王政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 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洪洞县工商局广胜寺工商所前后两任副所长魏世 红、郭伟民,洪洞县公安局广胜寺派出所民警席 志强等3人,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永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 员尚广泽,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律可能基于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对人的权利进行一 些限制。但是这些限制,一要合法,二要有充足的理由
孙志刚案件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执法上的尊重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行 政,不得侵害人权 宪法13条3款: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 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 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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