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拨付 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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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减少资金拨付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指经市发改委和市财政批准列入项目投资预计划和项目投资执行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外各项基本建设资金;
(三)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和附加等;
(四)上级补助(含国债补助、转贷)的各项基本建设资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含土地出让)、经营权所得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七)其他资金。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后,不改变项目建设单位原有的预算管理体制、资金使用权限和承担的理财主体职责、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职责。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的归集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财政部门配合,除按国家文件规定须单独专户管理的资金外,其他所有基本建设资金都统一归集到市财政局开设的“金华市财政局基本建设资金专户”中。
第六条 基本建设资金支付原则:
1、由市财政局按拼盘资金到位情况、按年度投资计划、按支出预算、按合同、按工程进度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从市财政局基本建设专户支付。
2、建设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预计划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市财政局按进度拨付前期费用。
3、建设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执行计划做好项目建设阶段工作,市财政局根据执行进度拨付工程建设费用。
第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支付方式采用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方式。授权支付范围指经市财政批准设立账户单独管理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及部分代收代付款等。
第八条 财政直接拨付资金申拨程序:
1、项目承建单位根据监理公司确认的项目工程进度提出书面申请,填制《金华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以下简称“拨款申请书”),递交项目责任单位。
设备供应商、代理商、项目服务单位的设备款和服务费等,根据采购合同及有关票据填制“拨款申请书”,递交项目责任单位。
“拨款申请书”必须填清建设项目全称、项目预算、已拨付资金、本次申请金额以及款项明细用途、收款单位、帐号等内容,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拨款申请书”经项目责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金华市财政局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对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市财政委派项目财务总监,项目资金的拨付须由项目财务总监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基建管理部门。
3、市财政局经办人员对拨款申请书进行复核并填写项目合同号,经基建管理负责人签字后,送市财政局领导审批。
4、市财政局国库部门在各项资金的拨付前,须对申请拨付的资金
用途、收款单位和相关附件等要素的完整性进行核对,并依据资金到位情况将款项直接拨付到收款人。
对各要素不全的拨款申请,市财政局应予退回。
第九条 授权支付的资金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财政申请。
第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除依照国家、省有关法规和规定外,均必须按照法律和法规进行招标,否则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十一条 按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项目保修期满并经评审机构核定工程结算造价后支付和清算。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须按国有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做好建设项目的会计建账、成本核算、财务管理等各项工作,编制基建财务会计报表,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基建资金使用信息及有关投资效益分析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申报支付资金过程中,要认真核实各项用款内容,严格按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如发现有申报不实等情况,市财政局将责令其改正并重新申报,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相关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因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基建程序,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资本金和不缴应纳税费,擅自提高建设规模、标准等原因,造成投资出现缺口、资金损失或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市财政局将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市财政局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和项目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定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合同条款,在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工程款时要如实申报。如发现其弄虚作假,市财政局将及时向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单位通报,由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单位根据其违规程度、性质,决定是否暂停其参与政府工程的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 交通、水利、农业综合开发、人防、医院、职业技术学院等六个行业和部门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暂不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