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辨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辨析
刑事诉讼程序问题这几年已经成为学术界的一个热门话题。

这个话题又可以分解出相关的诸多问题,诸如程序的独立价值问题、程序的正当性问题、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问题、程序与人权保障的关系问题、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关系问题等。

通过讨论,人们对于程序自身的价值有了更多的认识,对于如何完善诉讼程序的探讨也有了更进一步的深入。

但在这些讨论中,也出现了一些在笔者看来有点语义不详的观点,例如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兼顾的观点。

所谓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兼顾,就是在承认程序法具有独立价值的同时,肯定程序法的第一价值是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

因此,尽管当前我国面临着重点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这一紧迫问题,但也不能矫枉过正。

对实体法和程序法不能有主次、轻重之分,在刑事诉讼中,既不能因为实施实体法的需要而忽视程序法,也不能因为强调程序法的独立价值而忽视了其保证实体法实施这个“第一位”意义的价值。

因此,正确实施刑事实体法以实现实质正义,与严格遵守刑事诉讼程序以实现程序正义应当兼顾。

这种观点现在颇为时髦,学界不少知名人士或主张,或赞同,鲜见认真分析。

表面来看,这种观点持论公允,滴水不漏。

然而,仔细分析却能发现其中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以下试作简单分析。

问题一:程序法保障实体法实施是否与程序法的其他独立价值属于同一阶位的价值。

刑事诉讼法是规定解决刑事实体法律问题的方法、步骤以及相关司法机关的职权、诉讼参与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等规范的
总和。

诉讼法的这一概念决定了实体法律在诉讼程序中所具有的重要性,这种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因为这决定了诉讼程序本身是否应当存在。

这种重要性并不因为诉讼历史的变化而发生过实质性的变化。

笔者无意介入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的产生孰先孰后的争论。

但我以为,肯定刑事程序法产生于前的观点,似乎忘记了说明:在刑事程序规定产生而刑事实体法律出现之前的那段时间,刑事程序规则为何产生?难道不是为了解决刑事实体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实体法的实施是诉讼法存在的基础。

而程序法的各项独立价值,诸如程序公正、诉讼权利保障、文明司法等,则是近代诉讼才予以重视并逐渐在程序法中得到强调的价值。

因此,保障实体法的实施和诉讼程序的各项独立价值,并不属于同一阶位的价值。

混淆这两种阶位的价值,即使将保障实体法的实施置于第一位,以示有所区别,也将产生与历史不相符的问题。

而对现实来说,则会产生更严重的问题。

这一点后文还将予以进一步说明。

问题二:刑事诉讼立法如何体现这种观点。

主张程序法和实体法同等重要是一个问题,而在刑事诉讼立法的时候如何体现这种观点则是另一个问题。

如果说,程序法和实体法同等重要是指在刑事诉讼立法中应将保障实体法的实施作为与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作为同等重要的问题看待,那显然是不现实的。

刑事诉讼是围绕着解决刑事实体法律问题而展开的,在刑事诉讼中揭露、证实和惩罚罪犯这一系列刑事追诉活动始终是核心问题,一切程序都是围绕着解决这一问题而确定的。

而刑事诉讼程序的一系列独立价值则是在近代才被逐渐确认并发展和丰富的概念。

因此,以无罪推定为原则、以保障人权、尊重程序、限制司法恣意等价值为标准的刑事诉讼程序,与古代有
罪推定、司法恣意、擅断为特征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区别,并不在于是否重视刑事实体法的实施,而是在于以不同的手段和方法来保障实体法的实施。

因此,在刑事诉讼的立法中,保障刑事实体法的实施和体现刑事程序的独立价值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并且不可能是同一阶位的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说,刑事诉讼立法如果只是考虑如何解决刑事实体问题,而未考虑或者未充分地考虑如何体现刑事诉讼的诸项独立价值,那么即使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能够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最终实现的至多只是实质正义,而不可能有何程序正义可言。

因此,刑事诉讼程序可以不反映刑事诉讼程序的诸项独立价值,或者只是部分反映诸项独立价值,而这并不会影响到刑事诉讼程序是否有必要存在的问题。

它所产生的影响不过是这种诉讼程序究竟是哪一种性质的诉讼程序,反映的不过是诉讼程序的文明程度、人权保障价值、科学性程度的问题。

问题三:刑事诉讼实践中如何实现这种观点。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所体现的当然不仅仅是如何实现实质正义,而且包含了许多体现刑事诉讼的科学、文明和权利保障等独立价值的内容。

但现实问题是,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虽然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有违反诉讼程序的活动,但是被刑事追究之人确实是犯罪之人,对此应当如何处理,就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根据这种“同等重要”的观点,对解决这个问题完全可以得出两种相反的结论,或者,如果符合逻辑的话,根本就不能得出结论。

基于实施实体法和实现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同等重要的观点,人们既可以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而否定刑事追诉的有效性,放纵犯罪;
也可以因为强调实施实体法是首要的,而肯定刑事追诉的有效性,承认侦查机关、司法机关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及其结果;当然,从逻辑上来说,既然是同等
重要,那么,就既不能承认违反诉讼程序的规定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及其结果的有效性,也不能放纵罪犯。

由此可见,程序法和实体法“同等重要”、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应当兼顾的观点,既不能说明程序法的独立价值问题,也不能解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如何尊重和保障程序法的独立价值问题。

对“同等重要”论的分析关键点在于辨析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

应当肯定,所谓实质正义是指实体法的完全实现,即刑事诉讼不放过任何一个罪犯,也不冤枉无辜者。

实质正义作为一种理想的追求无可厚非,但作为一种现实,古今中外的刑事诉讼均未实现过。

理论研究和立法与司法实践如果以这种在现实中从未实现过的理想为基础,那就是一种典型的超现实的理想主义。

实质正义作为一种理想,只是立法和司法实践追求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刑事诉讼法在确定相关的程序、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权、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时,就必须以有利于实现这一目标为前提。

然而,在近现代出现的程序正义这一概念,却对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和方法提出了相应的限制,即应当采用科学、文明、人道、有利于保障权利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刑事诉讼,以实现实质正义。

如果允许以不择手段的方法,甚至采用愚昧、野蛮、残酷、剥夺或限制权利的方法进行刑事诉讼,即使通过刑事诉讼使罪犯无一漏网,则不仅必然会使无辜者遭受刑事追诉,而且完全违背了程序正义。

从这个意义上说,与程序正义相对立的并不是实质正义,而是非正义的程序。

立法和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的部分人士以往在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问题上的一些错误认识,是建立在将两者作为同一阶位的对立概念来理解的基础之上,而未认识到在同一阶位上,与程序正义相对立的实际上是程序的非正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