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
2021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Authorization and trust are the effective way of authorization.简讯易用轻亨办公(WORD 文档/A4 打印 / 可编辑/贞眉可删)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屮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屮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第五条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自有住房的;(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四)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
第六条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或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以下统称“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建修房的费用。
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第七条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建修房的首付款。
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2021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变化及用途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变化及用途___要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后有什么用途?下面是第一给大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变化及用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房 ___市场的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缴存制度不完善,城市之间资金无法融通,资金提取、使用和保值、增值渠道偏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等,迫切需要对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缴存政策重大调整1、个体户、自由职业可缴存公积金在目前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只有正式单位的职工,才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同时缴存。
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则无法缴存公积金,也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等政策。
此次修订的《条例》明确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2、缴存金额“限高保低”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
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二、放宽提取条件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这里明确 ___、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① ___、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②离休、退休的;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④出境定居的;⑤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⑥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⑦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2、四种情况可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①规定 ___、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②偿还住房贷款本息;③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④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三、简化 ___程序,缩短 ___时限1、简化单位出具证明的环节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银行按照委托 ___有关支付手续,简化了单位出具证明的环节。
天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政策有什么

天津住房公积⾦缴存额调整政策有什么天津住房公积⾦缴存额调整政策有什么,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天津住房公积⾦缴存额调整政策有什么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天津住房公积⾦缴存额调整政策有什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补充住房公积⾦缴存额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补充住房公积⾦制度是住房分配制度改⾰的重要内容,根据天津市进⼀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全市2019年补充住房公积⾦缴存额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019年7⽉1⽇起,企业、事业单位可将职⼯补充住房公积⾦缴存基数调整为2018年职⼯个⼈⽉均⼯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缴存⽐例仍按原有规定执⾏,即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例,但最⾼不超过30%。
各单位填写《天津市单位补充住房公积⾦调整表》,经上级主管区房改(住建)部门或局(集团公司)签章批准后,到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区管理部,办理调整补充住房公积⾦缴存额⼿续。
⼆、市级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新职⼯补充住房公积⾦缴存基数调整为2018年职⼯个⼈⽉均⼯资总额(新参加⼯作⼈员按⾸⽉⼯资总额),缴存⽐例仍按30%执⾏。
三、区级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新职⼯补充住房公积⾦缴存基数调整为2018年职⼯个⼈⽉均⼯资总额;缴存⽐例仍按原有规定执⾏,即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上调缴存⽐例,但最⾼不超过30%。
四、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我市2018年度在岗职⼯⽉平均⼯资的3倍(即25983元)。
调整补充住房公积⾦缴存额关系职⼯切⾝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径核定职⼯⼯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
要准确把握、认真落实⽂件要求,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此项⼯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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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额度

2021年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额度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调控政策的不断完善,公积金贷款政策成为了许多购房者关注的焦点。
作为一项支持职工购房的福利政策,公积金贷款在不同城市也有着不同的政策和额度。
本文将就2021年天津的公积金贷款政策额度进行全面评估,探讨其深度和广度。
1. 2021年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概述2021年,天津的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哪些变化?在这一年度,天津市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依然是支持购房者的。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政策,首先是贷款利率。
2021年天津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依然是较为优惠的,并且根据借款额度的不同有着不同的利率浮动范围。
其次是贷款额度,这也是购房者最为关心的问题。
2. 2021年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额度具体规定针对公积金贷款政策额度的具体规定,天津市明确了不同情况下的贷款额度。
首先是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根据购房者的个人情况和在职情况,天津市对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次是提取额度,购房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一定比例的提取,作为购房首付或者偿还房贷。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天津还针对购买二手房的购房者做出了一定的补贴政策,这也是值得关注的地方。
3. 个人对2021年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额度的理解和看法对于2021年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额度,笔者认为政策的完善和优惠度都是对购房者的一大利好。
针对二手房的补贴政策也彰显了政府对购房者的支持和关爱。
然而,也需注意到贷款额度的浮动范围可能会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购房者在申请贷款时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以保障自己的购房计划。
总结回顾2021年天津的公积金贷款政策额度在支持购房者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市场化的因素,这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选择空间。
购房者在了解政策的也应该合理规划,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申请,以便更好地实现购房梦想。
在本文中,我们对2021年天津的公积金贷款政策额度进行了深度和广度的探讨,希望能为购房者提供一定程度上的帮助和指导。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1修正)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2.25【实施日期】2021.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9年7月22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1月18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武汉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承办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对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现就2023年度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各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23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21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2年月平均工资。
2023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工资性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3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工资性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36549元,最低不低于2590元。
二、缴存比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取整数值)。
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津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津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8.01.19•【字号】津公积金中心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津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各区,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2017年11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5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明确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实行与内地(大陆)职工一致的缴存政策,同等享有使用权利。
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17〕20号)、市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在津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支持在津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与本市用人单位形成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额。
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港澳台同胞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港澳台同胞个人所有。
港澳台同胞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为港澳台同胞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新招用和新调入的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字〔2021〕5号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正文:----------------------------------------------------------------------------------------------------------------------------------------------------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字〔202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刚性住房消费需求,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缴存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
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
第二章提取申请范围第三条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四)离休、退休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出境定居的;(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八)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文件或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取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律规定或管理中心规定期间内,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在账户冻结期间申请提取的;(二)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管理中心限制期间申请提取的;(三)因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被管理中心登记不良信用,在管理中心限制期间申请提取的;(四)已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情形提取过,在该笔贷款尚未结清之前又以购买其它住房或偿还购买其它住房贷款名义申请提取的;(五)已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在协议有效期间申请提取的。
公积金管理办法

• 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提取申请
等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提取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提
• 提取公积金的职工应当具备还款能力,信用良好
取
04
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案例分析
不同行业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分析
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行业差异
• 不同行业工资收入、经济效益等差异,导致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同
• 高收入行业公积金缴存比例可能较高,低收入行业公积金缴存比例可能较低
贷款额度的计算
贷款期限的计算
• 贷款额度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工资收入等因
•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素确定
•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最长可达40年
• 贷款额度一般不高于房屋总价的70%
公积金提取的资格与流程
提取资格
提取流程
• 提取公积金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购房合同、租赁合同
03
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节
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与调整
缴存比例的确定
• 缴存比例由地方政策确定,一般范围为5%至12%
• 缴存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职工工资收入、房地产市场等因素
缴存比例的调整
• 当地方经济、房地产市场等发生变化时,可以调整缴存比例
• 调整缴存比例应当经过科学论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期限的计算
策
覆盖面
• 适时调整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贷款条件,满足职工多
样化需求
加强公积金监督管理,提高法规执行力
加强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建设
• 提高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能力,确保公积金制度有效实施
• 加强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
严格法律责任追究
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199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1998年住房公积金
缴存额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津房改[1998]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8.04.20
【实施日期】199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199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津房改[1998]2号)
各区、县,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现将《关于调整199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要及时向市房改办报告。
特此通知
附:关于调整199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调整199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各区、县,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津政发[1995]2号)的住房公积金调整规划,经市领导批准,决定1998年7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关于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2021)

关于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2021)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1缴存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等有关事项通知:
一、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
2021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020元;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中途不作调整,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且不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分别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为4804元,最低为166元。
四、相关事项
各缴存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据实申报。
要通过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和各业务网点,在完成2021年6月汇缴后,于2021年7月31日前完成基数调整,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23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租房补贴年度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租房补贴年度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5.08•【字号】津住建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租房补贴年度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津住建发〔2021〕2号各区住建委,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规定,为做好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家庭年度申报审核工作,简化申报审核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系统筛查(一)筛查范围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领取租房补贴或补贴变更满整年,应提前1个月列入系统筛查对象。
(二)筛查内容每月1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自动进行数据筛查,将列入当月系统筛查对象家庭的上年信息与住房、人口、婚姻、住房公积金、机动车辆、工商注册及非住宅房屋等数据库中数据进行核查比对。
(三)筛查原则1.人口情况,通过户籍系统、婚姻系统和殡葬系统对租房补贴家庭原分摊面积人口变化情况进行筛查。
2.住宅及非住宅房屋情况,通过产权产籍系统、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和公有住房管理系统进行筛查。
3.收入情况,对享受补贴家庭成员收入认定值累加后,除以享受补贴的家庭人口,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
超过租房补贴上年月收入标准的,则视为收入超标,纳入年度审核范围。
收入情况按以下方法认定:家庭成员同时筛查出住房公积金数据和社保数据的,按照二者缴存基数较大值认定上年月收入;家庭成员筛查出住房公积金数据或社保数据其中一项的,按照筛查出的数据认定上年月收入;家庭成员既无住房公积金数据,又无社保数据的,按照不同情况的收入设定值认定上年月收入。
其中:(1)家庭成员年龄25周岁以下的,上年收入视为零;(2)家庭成员年龄25周岁(含)以上、男性50周岁(不含)、女性40周岁(不含)以下,月收入按上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核定;(3)家庭成员年龄男性50周岁(含)以上、60周岁(不含)以下,女性40周岁(含)以上、55周岁(不含)以下,月收入按不低于上年度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核定;(4)家庭成员年龄男性60周岁(含)以上、女性55周岁(含)以上,有退休金的,其上年月收入视为符合其对应补贴类型的收入准入条件;没有退休金的,收入按零计算;(5)其他人员收入视为零;(6)在原收入审核时,系统记载的收入认定数值高于上述收入设定数值时,按收入认定数值计算其个人收入。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管发〔2021〕24号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管发〔2021〕2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现将《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21年5月27日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省直中心”)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无房户支付房租的;(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五)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六)离休、退休的;(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八)出境定居的;(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十)职工及配偶或其子女、父母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四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四)(七)(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五)(六)(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提取后职工个人账户同时注销。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依规冻结、限制的;(二)职工及配偶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外的事由提取的;(三)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已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2次以上,再次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为由提取的;(四)职工及配偶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3套以上自住住房及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的;(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别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公寓等非普通住宅及偿还其房屋贷款本息的(房屋用途或性质,按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显示的为准);(六)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七)职工及配偶在外省非户籍地、非工作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的;(八)以配偶名义在婚前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九)职工及配偶办理了“月对冲”还贷的;(十)职工办理了“约定提取”,在协议未终止前以偿还其他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为由提取的。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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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6]8号2006年6月28日)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5]8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将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一)自2006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8%提高到9%。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单位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06年6月的月均工资总额。
二、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规定(一)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自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提高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
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签章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二)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5982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部署,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4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91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通知如下:一、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1.对《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5号)作出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政府对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
”(2)删除第十条。
2.对《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作出修改。
(1)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工商、税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网络传输即时交换有关数据,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
”(2)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商、税务等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传递的用人单位登记信息,以及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提供的批准成立单位信息,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及时进行核对。
”3.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40号)作出修改。
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21〕14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10日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在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商品房支付房租的;(四)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五)出国(境)定居的;(六)正式退休的;(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职工有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提取职工夫妻双方及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父母、子女必须至少与购房职工夫妻中的一方为同一户口;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配偶以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的父母、子女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职工、配偶以及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2021年住房公积金小常识问题有哪些

Those who look glamorous, only they know how much training they have gone through behind their back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住房公积金小常识问题有哪些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以下是整理的一些住房公积金小常识问题有哪些,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住房公积金小常识问题有哪些一、住房公积金的含义、性质和特点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推行住房保障制度下的一种称谓,它实质上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归属职工个人所有的、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性资金。
一般认为,住房公积金具有保障性、强制性、工资性、互助性的特点。
二、住房公积金的主要政策依据国家相关的规定包括: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 [20__] 12号)、建设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 [20__] 34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20__] 5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20__] 70号)、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 [20__] 149号)、建设部《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房改电[20__] 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日常销户结清时的利率适用和计结息方式的通知》(银发[20__] 122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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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于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___八章五十七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20xx年9月5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9月25日天津市第xx届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第 ___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xx年6月2日天津市第xx届人民___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 ___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条例所称单位包括下列范围:(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 ___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经济 ___;(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 ___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本条例所称职工包括下列人员:(一)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并 ___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二)与单位依法存在劳动关系并 ___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第五条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和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第六条本市住房公积金实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成,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拟订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规定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议批准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坏账核销的申请;(五)审议批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六)审议批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七)审议通过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第八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 ___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六)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八)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和缴存情况;(九)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十一)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十二)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九条市发展 ___、国土房管、人力社保、市场监管、民政、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___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的受委托商业银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___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 ___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在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 ___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___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 ___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名称、地址和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单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___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单位招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招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___缴存登记,并 ___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签订,应当明确单位有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被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事宜。
第十五条职工在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该职工 ___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职工与新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单位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___住房公积金启封和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照国家规定拟订,报市人民 ___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新招用的职工从参 ___作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招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职工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 ___条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 ___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前款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 ___条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 ___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降低或者缓缴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 ___一条单位应当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定期向职工 ___报告,并按月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告知职工。
第 ___二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 ___三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
第 ___四条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
第 ___五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 ___六条对缴存达到一定年限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取账户内存储余额时可给予适当的存款利息补贴;对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出现经济困难的职工,可给予适当的贷款利息补贴。
利息补贴所需资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业务支出中列支。
利息补贴的范围、条件、标准以及方式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人民 ___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 ___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 ___、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二)偿还 ___贷款本息的;(三)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四)离休、退休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七)市人民 ___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配偶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依照前款第(四)、(五)、(六)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 ___八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凭死亡证明和继承或者遗赠证明,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 ___九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 ___、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 ___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 ___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十三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并提供 ___。
第三十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 ___国债。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 ___。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第三十六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市财政,由市财政拨付。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三十七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 ___。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市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八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