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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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6月)

海关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6月)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
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位认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
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 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三《、中《华进人口民食共品和境国外国生境产卫企生业检注疫册法管实理施规细定则》。第十一条。
署2017年第32号公告)。 一、《废弃海关总署关于征收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有关问题的公告》(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
关总署2012年第33号公告); 三、关于公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的联合公
告;
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
事项名称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最新解读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最新解读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最新解读新法解读学新法,防风险,促发展01《关税法》已于12月1日实施2024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关税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于12月1日实施,《关税法》以关税作为调整对象,既是国内法又是涉外法,既是关税实体法又是关税征收程序法。

《关税法》共七章总计七十二条,具体内容包含总则、税目和税率、应纳税款、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税收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方面。

新法对现行进出口关税制度未作根本性改变,仅在原关税法律制度基础上做了一些优化、补充和完善。

最新公告新法解读——划重点1.法律位阶提升;2.明确了扣缴义务人及其法律责任;3.计税价格的确定(如:保修费等);4.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等问题(完成申报、接受申报、分次申报汇总缴税、限制出境、银行划拨);5.追、补、退税期限的问题;6.税款征收与行政处罚及走私的关系(新增三种处罚方式、税款优于无担保债权和罚款、走私追征无期限限制);7.其他规定;8.进出口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当注意……02《关税法》具体变化解读(一)法律位阶提升《关税法》的公布与实施,将我国的关税制度、《进出口税则》以及商品归类、原产地等关税征收要素从行政法规上升至法律层级。

随着《关税法》制定出台,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3个税种制定了法律,再加上《税收征管法》,我国目前共有14部税收法律,税收立法再进一程。

(二)明确了扣缴义务人及其法律责任明确跨境电商平台、物流和报关企业是关税扣缴义务人,漏缴漏扣税款的,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税法》规定了电商平台、物流和报关企业的缴税责任。

1. 纳税连带责任虽然仅是代扣代缴的责任,但因报关企业的申报过错少缴税款的,报关企业需与收货人共同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2. 新增行政罚款条款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报关企业负有进口商品的代扣代缴义务,如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造成税款流失风险的,海关可以对其处相应税款50%-300%的罚款。

技能认证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考试(习题卷6)

技能认证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考试(习题卷6)

技能认证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考试(习题卷6)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37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烹煮食品时要达到安全的中心温度以上:禽类和肉糜、肉馅类中心温度和其他食品中心温度应分别达到______。

A)74℃以上和78℃以上B)70℃以上和74℃以上C)76℃以上和74℃以上D)74℃以上和70℃以上答案:D解析:【依据】《出入境口岸航空配餐卫生标准》(SN/T2769-2013)2.[单选题]啮齿动物的臼齿常具有_____。

A)1对B)2对C)3对D)4对答案:C解析:【依据】《中国国境口岸医学媒介生物鉴定图谱》3.[单选题]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审查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但最长不超过_______,且应当告知申请人。

A)1周B)半个月C)1个月D)3个月答案:C解析:【依据】《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4.[单选题]机上冷链热食应经过充分加热方可食用,加热餐食的中心温度应在2小时内达到_______以上。

A)60℃B)70℃C)74℃D)75℃答案:C解析:【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航空食品卫生规范》第6部分5.[单选题]《检疫处理结果报告单》中,________不是必填内容。

A)处理药剂B)处理时间C)散毒时间D)处理方法答案:C解析:【依据】《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附件66.[单选题]清洁的茶具细菌总数为_______cfu/cm。

A)≤5B)≤8C)≤10D)≤15答案:A解析:【依据】《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7.[单选题]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废旧物品和曾行驶于境外港口的废旧交通工具,根据________,分别实施消毒、除鼠、除虫,对污染严重的实施销毁。

A)卫生标准B)医学媒介生物指标C)卫生状况D)污染程度答案:D解析:【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8.[单选题]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海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_______不得再次申请卫生许可。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梧政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梧州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7月1日梧州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精神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4〕16号)要求,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提质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决策部署,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抓手,以模式创新、流程重构、数字赋能为支撑,全方位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

2024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化管理和常态化推进,高标准高质量落实国家、自治区部署的“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创新实施梧州市“高效办成一件事”19个重点事项。

2025—2026年,“高效办成一件事”场景不断拓展。

2027年,基本形成泛在可及、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高效政务服务体系,实现企业和个人两个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落地见效,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大幅提升。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2号——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调整有关事宜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2号——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调整有关事宜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2号——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调整有关事宜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6.12.26•【文号】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2号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调整有关事宜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总体部署,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对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审批、限制进出口货物的配额审批、货物自动进口许可、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审批和内销审批等行政审项目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调整。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的申领、使用和管理(一)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电子认证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认证证书)是指在网上办理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事项时,用于验证申请人身份、实现电子签名和保障安全通信的数据电文,包括进出口许可证等电子认证证书。

(二)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电子钥匙(以下简称电子钥匙)是指以闪存(英文名称为Flash Memory)作为存储介质,采用通用串行总线(英文简称USB)接口,专门存储电子认证证书的微型移动存储设备,包括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等。

电子认证证书写入电子钥匙后,不允许被导出和复制。

(三)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申请有关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需先领取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之后用电子钥匙登录有关系统办理申请。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申请人领取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的申请。

在北京的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北京市商务主管部门申领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

(五)申请人可自行以邮寄或现场提交的方式,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领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

服务指南编号26005

服务指南编号26005

服务指南编号:26005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发布日期:2018年7月实施日期:2018年7月发布机构:海关总署1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三之一)“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动植物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动植物部分)。

二、适用范围:本项目适用于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具体包括以下品种:(一)进境活动物(含动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生物材料、非食用动物产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果蔬类、烟草类、粮谷类、豆类、薯类等;(二)过境动物;(三)特许审批范围包括: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注:以《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进境水果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令公布)、《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出入境特殊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服务

出入境特殊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服务

出入境特殊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项目编码: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寄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放行。

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4、《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出口经营者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卫生检疫审批申请。

进口经营者还应当提供环境保护部出具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准予进出口的,出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四、受理机构检验检疫局设立的行政许可窗口五、决定机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六、审批数量无限制七、办事条件(一)申请人条件1.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2.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为不具有传染性或在可控的条件下使用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2.相关证明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申请资料申请材料内容1.单位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首次申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时,应向局卫生处提供下列材料:(1)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的正本及复印件。

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市场准入审批服务指南

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市场准入审批服务指南

编号:57016“外币现钞提取、调运和携带出境审核”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20年11月20日发布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一、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外币现钞提取、调运和携带出境审核;项目编号:57016;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外币现钞提取、调运和携带出境审核”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五条:“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95项“机构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审批”。

四、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市场准入审批(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20〕6号)。

(二)受理机构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三)决定机构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四)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申请人为银行总行(或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需有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的实际需求。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调运外币现钞业务参见“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编号57013)。

(六)申请材料(七)申请接受申请人可通过窗口、邮寄、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等提交材料。

(八)基本办理流程1.新办流程(1)申请人持《银行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及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进行备案。

(2)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申请人内容齐全的备案材料后,在其提交的《银行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备案表》上加盖签章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备案表退还申请人留存。

要求企业接受的第三方服务事项清单

要求企业接受的第三方服务事项清单

要求企业接受的第三方服务事项清单序号服务事项名称法律法规依据对服务单位的资质要求1为海关认证企业及申请认证企业出具审计报告《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财务状况类指标认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6号)第一条会计师事务所2为已备案和申请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具水质检测报告《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2号)附件1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官方3为申请出口食品原料备案种植场出具土壤和灌溉用水检测报告《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6号)第七条无4出口危险货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CMA中国计量认证/认可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检测报告需符合海关总署要求5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需取得海关总署认可6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包括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出境食用水生动物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出境观赏用和种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9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第五条(二)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第九条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应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四)水质检测报告无7进境观赏水生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指定《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境观赏水生动物检疫监管的通知》(国质检动〔2015〕18号)附件1《进境观赏水生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和管理基本要求》1.3隔离场具有独立水源,水质符合我国渔业水质标准无8检疫处理海关总署关于规范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署法发【2018】131号)附件2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二之二)五、申请条件(十七)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1.热处理条件及设施(2)配备木材中心温度检测仪或耐高温的干湿球温度检测仪,且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传输功能2.熏蒸处理条件及设施(1)具备经海关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或签约委托的经海关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六)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六)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六)第一篇: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六)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六)“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施行,根据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b5E2RGbCAP 注:以《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p1EanqFDPw五、申请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0 / 9(二)申请人应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一)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1.《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2.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DXDiTa9E3d3.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RTCrpUDGiT4.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5PCzVD7HxA5.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jLBHrnAILg6.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7.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 9 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xHAQX74J0X 8.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服务指南编号26020

服务指南编号26020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服务指南编号:26020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①发布日期:2018年4月实施日期:2018年4月发布机构:合肥海关①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五)“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二)《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60号)。

四、受理机构主管海关。

五、决定机构主管海关。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1.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2.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八、禁止性要求不具备或不符合申请人条件的,不予批准。

自然人不得申请病原微生物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出入境。

对于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

九、申请材料(一)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1.《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2.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3.入境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提供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4.入境、出境供移植用人体组织、细胞、器官、骨髓,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供体健康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5.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6.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7.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8.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9.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10.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023年税务系统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练习题(含答案)

2023年税务系统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练习题(含答案)

2023年税务系统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练习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

A.退还纳税人B.立即销毁C.通知纳税人重新开具D.当即扣留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为人的情形有()。

A.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B.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C.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D.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办税服务厅设有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和等候休息区等功能区域。

下列关于咨询辅导区说法错误的是()。

A.咨询辅导区是为纳税人解答疑难,辅导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宜的重要区域。

B.设立咨询服务岗,配备咨询服务台,配备兼职人员,受理纳税人的涉税咨询。

C.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配备电子触摸屏,采用文字、图表、动漫等形式,具体形象地描述办税指南、业务流程等。

D.办税服务厅咨询辅导区可根据信息化建设状况、纳税人办税现状、场地规模、工作量、人流量等实际需求进行合理增并、适当调整。

4.以下属于发票发放事项基本规范的是()。

A.实现网上登记、网上核对、网上反馈办理结果,并提供邮寄发票服务B.提供自助办税终端服务,实现纳税人自助领取发票C.纳税信用为D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D.提供同城通办服务E.通过比对开票信息,提示纳税人及时调整发票版别和用量5.下列纳税人依申请业务事项中,不属于条件即办事项的有()。

A.设立登记B.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C.外贸企业免退税办理D.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6.标志着以“合成”为特征的第三次税收征管重大变革正式启动,也是我国进入“以数治税”时期的重要体现的是( )A.1997年税收征管改革,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提出“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B.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的工作要求C.2018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D.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系统性重塑行政审批制度打造“极简审批”城市改革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系统性重塑行政审批制度打造“极简审批”城市改革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系统性重塑行政审批制度打造“极简审批”城市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1•【字号】宛政办〔2023〕49号•【施行日期】2023.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系统性重塑行政审批制度打造“极简审批”城市改革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阳市系统性重塑行政审批制度打造“极简审批”城市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1日南阳市系统性重塑行政审批制度打造“极简审批”城市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系统性重塑行政审批制度整体性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2〕78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决策部署,系统性重塑行政审批制度,整体性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打造“极简审批”城市,推动建设全国一流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牵引,深化数字政府建设,聚焦企业和群众经常办理的服务事项,深入推进业务运行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创新数据管理和服务方式,全面推行“免证办事”,打造“极简审批”城市,加快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管理和服务,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年底前,系统性重塑行政审批制度和打造“极简审批”城市改革框架基本形成,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实现政务服务中心应进必进,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建成,积极拓展电子证照、电子材料应用和服务领域,深化数据共享,推行“清单之外无证明”“清单之外无审批”“大厅之外无审批”“平台之外无审批”。

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民用商品入境验证二、事项类型:行政检查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五条商检机构依照本法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的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四、实施机构:各隶属海关负责进口商品检验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现场查验正常,1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无O八、结果样本:无。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1《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许可证类别代码410)适用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以市场监管总局最新公告为准)中的产品,具体符合以下条件、并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方可进口,并按照用途使用申报:①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

本款所称科研,是指对该产品进行科学研究,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称测试,是指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需进口少量该型号打印机);本款所称认证检测,是指CCC认证所进行型式试验的样品。

②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③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

④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⑤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

⑥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2.《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证书》(许可证类别代码411)适用于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实施范围”和“认证规则”实施认证,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且已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证书》产品的验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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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九之二)“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食品部分)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
一、事项名称: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食品部分)。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


第十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检疫审批
第九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二)符合中国有
1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下同)。

第十一条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第十五条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一)变更进境物的品种或者数量的;(二)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三)变更进境口岸的;(四)超过检疫审批有效期的。

(三)《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

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海关(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四)《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第十三条海关总署对安全卫生风险较高的进口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以及其他养殖水产品等实行检疫审批制
度。

上述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五)《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第十二条海关总署对进口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进口肉类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六)《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第十条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七)《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2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第八条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应当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海关总署可以依法调整并公布实施检疫审批的乳品种类。

(八)《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
第十五条进境中药材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
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具体实施。

四、实施机构:长沙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X 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结果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网上自动生成,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网上自动生成)。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关于申请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六)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网上办理(网址:)。

十三、办理流程:详见下图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网上办理0次。

十六、审查标准: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长沙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用户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进入“进出口食品”模块相关功能“进境(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二十二、办理时间:
网上办理。

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海关审核时间:周一至周五,长沙海关或各隶属海关工作时间;详见长沙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三、咨询电话:详见海关总署、长沙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详见海关总署、长沙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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