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制度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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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6194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制度实

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制度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条井下炸药库积存不能使用的炸药50公斤、雷管500发时,要及时申请报废。

第二条所有报废炸药、雷管都必须返厂销毁,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条项目部(矿)火工办写出书面报告,制订安全措施,经分公司保卫部门、后勤供应部和项目部(矿)有关单位、部门审批后方可销毁。

第四条由专职安全员(保管员)把需销毁的炸药、雷管分别用专箱(包)、专

罐从井下库房押送到地面指定地点移交给物资贸易部,办理好交接手续,由厂家专用车辆运回厂家。

第五条办理手续:单位申请,分管领导签字,分别报分公司保卫部门、到雷管厂家签协议。分公司保卫部门、后勤供应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到厂家销毁,并由厂家出具销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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