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绿建(云建设函[2021]485号)》
《绿建(云建设函[202x]485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减隔震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文件的通知(发布时间:202x-08-24)云建设函[202x]485号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产业新区建设管理局,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大力发展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2x]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云南省绿色建筑、减隔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作,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减隔震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建质函[202x]153号)转发你们,并就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的设计和审查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本要点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的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工业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等类似民用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
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配套附属建设,可不进行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
二、送审要求设计单位在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时,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填写“附录a施工图审查集成表”。
送审时,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流程的通知》(云建设[202x]285号)要求,将设计成果及本通知要求的“附录a 施工图审查集成表”交付建设单位统一送审(所有文本采用a4纸装订,并附电子文档)。
三、审查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进行审查,认真填写“附录b施工图审查对照表”,对审查完成的项目,通过云南省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系统系统上传“b.7建议最低分得分统计--居住建筑”或“b.8建议最低分得分统计--公共建筑”表。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建设[202x]320号)废止。
云南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通知
云南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通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建设【2014】320号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大力推行绿色建筑,建立健全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了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要求,现将有关文件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总体要求(一)适用范围。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主要包括: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省会城市保障性住房;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绿色住宅小区。
各州(市)另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执行。
(二)标准要求。
按照《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和三星,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至少应满足一星级的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三)职责划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四)内容修订。
本通知对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的绿色建筑设计和审查提出了具体要求,当国家和地方修订绿色建筑标准或出台新的绿色建筑标准时,将对附件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
二、附件说明(一)附件对绿色建筑设计的分类。
附件分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对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和审查文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现将《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27日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重点建设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重点项目的推进、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明确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协调管理。
第二章确定程序第六条重点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从以下项目中选定:(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重大项目;(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重大项目;(四)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项目;(五)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云南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云南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一、总则1。
1为规范云南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使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特制定本要点。
1。
2本要点主要适用于云南省一般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设计文件的审查.1。
3为方便施工图设计审查部门使用,本要点将强制性条文也逐条列入。
1。
4本要点所涉及的内容主要从以下标准和规范中摘录,在本要点颁布之后,如下述标准和规范有修订(或补充)时,应以修订(或补充)后的内容为准。
有新标准和规范修订时,应以新标准和规范为准。
1、《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3、《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
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7、《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1。
5本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建筑节能包括建筑节能、暖通空调节能、电气节能、设计的基本要求,并不是节能设计的全部内容,设计单位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的规定,无论是否属于审查内容,均应承担设计责任。
1.6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根据本要点的规定进行审查,否则应承担失察责任。
1.7对于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强制性条文、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规定的问题必须修改,否则不予通过,对于强制性条文以外本要点的其他问题,如未能严格执行应有依据。
1。
8鉴于云南省气象特定条件,应根据建筑所在气候区划地域特定条件相应规范要点审查。
除公共建筑统一依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审查外,居住建筑:ⅥC区采暖建筑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审查;ⅢC、ⅤA区采暖建筑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审查;ⅤB区设有空气调节建筑及ⅣB区按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相关规定要点审查.温和地区无采暖、无空调的一般建筑工程围护结构应基本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规定。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19〕77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19〕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大力发展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1号)等要求,进一步推动全市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结合曲靖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把握国家推进节能减排、新型城镇化、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机遇,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为工作出发点,以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推进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全面发展为工作主线,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推动全市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自2019年8月1日起,曲靖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到2020年,曲靖市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比重达到50%。
鼓励曲靖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区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按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造,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造,逐步提高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建设比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促进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识实施第三方评价,现就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不再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评价机构审定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统一颁发证书、标识。
各评价机构对自愿申报的项目,在进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评价的基础上,可以以评价机构的名义对通过审定的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颁发证书、标识。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的管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推进绿色建筑评价向第三方评价方式转变。
要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管理,严格要求,明确责任,并随时对标识项目进行抽查检查,督促评价机构提高评价工作质量。
三、开展第三方评价的省市,要充分发挥现有评价机构的作用,在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的评价机构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两个。
各地新增评价机构应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四、新修订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以下简称新国标)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各评价机构在具体评价工作中,应严格按新国标进行评价。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云建设[2007]87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云建设[2007]87号)各州、市建设局: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是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控制工程投资的关键环节,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责。
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完善,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是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省政府明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初步设计审批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为保证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质量,各州市建设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勘察设计(建管)部门应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进行权限范围内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二、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必须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
对三级和三级以下一般民用建筑工程;小型、技术要求简单的工业及其它非工业建设工程,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
不要求另行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大、中、小型建设工程范围和建筑工程设计规模分级标准按建设部有关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执行(见附件)。
三、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特级建筑工程、一级建筑工程中的一般公共建筑及特殊公共建筑、大型市政工程和由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云建设2013-718号
云建设〔2013〕718号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部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结合云南实际就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提出如下要求:一、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认定类别,审查范围执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及《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规定。
其中超过二类审查机构审查范围或由国家、省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省级行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建设项目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2号)规定送省级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二、一般性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及审查,执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及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建设[2013]345号)。
绿色建筑的施工图审查,按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施工图审查的主体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若因审查工作需要,建设项目需委托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的,须经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各审查机构应严格按《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标准化流程的通知》(云建设[2013]178号)开展审图工作,审查完成后应按规定出具勘察文件审查报告、勘察文件审查告知书;设计文件审查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告知书;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应出具审查合格书和最终审查报告。
五、全省统一执行《通知》附件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附件4《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格式文本。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6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6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精神,大力发展我省装配式建筑,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循序渐进、逐步推广,协调发展、提质增效”的原则,创新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和混凝土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竹)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更好地发挥建筑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二)工作目标。
政府和国企投资、主导建设的建筑工程应使用装配式技术,鼓励社会投资的建筑工程使用装配式技术,大力发展装配式商品房及装配式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
各地要确定商品房住宅使用装配式技术的比例,并逐年提高。
到2020年,初步建立装配式建筑的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其他每个州、市至少有3个以上示范项目。
到2025年,力争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其中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达到40%;装配式建筑的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形成一批涵盖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将装配式建筑产业打造成为西南先进、辐射南亚东南亚的新兴产业。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8]1176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8〕1176号)省建设厅:《云南省建设厅关于核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函》(云建设函〔2008〕号)收悉。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有关问题的函》(云发改价格函〔2004〕193号)执行以来,对于促进全省普通工业、民用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水平和质量的提高,消除建安工程安全隐患,保障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4]16号文件及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及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的审查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内容的政策性、技术性、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及国家现行强制性规范进行审查,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所收取的审查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以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为依据,以该项工程(指土木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设计合同所载的勘察设计费为基数计收,由建设单位支付,具体收费标准见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须进行重新设计整改的,再次送审不得另行收费,只能按一个项目对待,收取一次费用。
四、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拆迁安置房、限价房等)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按该工程项目同档次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云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0号
云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0号)《云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2年6月21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34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云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设目,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据《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的项目,按照关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报。
第五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仅有证书,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挂牌)。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相关条文,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进行的一种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2年。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进行的一种评价标识。
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云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网
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Evaluation Standards for Green Buildings《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编制组2011年12月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前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及其技术的健康发展,规范我省绿色建筑的评价活动,根据编制计划,制定本标准。
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并参考了国际和国家标准,认真总结了国内外绿色建筑的建设经验和相关技术资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标准各条款。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住宅建筑、公共建筑。
本标准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云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昆明市学府路150号,邮政编码:650223)。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云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一总则 (1)二术语 (3)三基本规定 (5)四住宅建筑 (8)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8)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17)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22)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31)4.5 室内环境质量 (36)4.6 运营管理 (41)五公共建筑 (46)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46)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52)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58)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65)5.5 室内环境质量 (69)5.6 运营管理 (76)1.0.1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推进建筑可持续发展,为云南省绿色建筑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建立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技术体系,提供科学的评价依据,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用于评价云南省新建和改、扩建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旅馆建筑。
1.0.3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1.0.4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建筑技术水平等特点进行评价。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不予办理施工招标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并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查机构及人员第五条审查机构及数量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和审查任务,依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进行认定。
审查机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建筑专业施工图审查意见
4)本项目是否为“政府和国有投资、主导建设的建筑工程”?如是,应满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新型建筑绿色发展的通知》云建科【2023】131号规定的相关要求。
建筑设计
1
设计说明
1)本项目是否有“宿舍和旅馆客房”?如有,还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16、《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2014、《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2022相关规范,请复核明确。
2)电梯层门不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6.3.1条规定,请复核修改。
3)变配电室疏散门应设置甲级防火门,请复核修改。
4)消防控制室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1.8-6条规定,请补充完善。
5)报告厅出入口外门距踏步边小于1.4m恐不满足规范要求,请复核调整。
3)按“云建设[2013]345号”文附件5第二条规定,本项目应补充屋面太阳能集热器布置及水箱示意图,请补充完善。
建筑设计
4
楼梯间及大样图
1)倒置式屋面应满足《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230-2010第5.2.5条规定,请复核修改。
2)部分栏杆(含楼梯顶层水平栏杆)底部不满足《民用建筑通用》GB55031-2022第6.6.4条规定,请逐一复核修改。
消防设计
11
其他
1)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十四条规定,本工程是否属特殊建设工程(国家机关办公楼),根据昆建通(2023)397号文规定:特殊建设工程在施工图技术审查合格后,应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2)送审施工图(面积、功能、立面造型、停车位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应与规划报批图完全一致,请复核、明确。
《2017云南省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施工图审查要点》(试行)
场地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应采取有效的 治理与防护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符合各 项安全标准:
防治土壤氡措施: 1.选址避开。 2.封堵:深挖回填、密封隔离、减少裂缝、防 止地下水渗透。 3.排放:设置集氡措施、设置架空层、通风。
《云南省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施工图审查要点》(试行)
《云南省民用建
筑绿色设计导则》 (试行)第4.0.3 条
云南省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施工图审查基本要求及支撑材料要件:
施工图设计阶段,绿色设计应分专业进行设计,并应注明对绿色建筑施 工、调试及后期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施工图设计应提供相应星级绿色建筑支撑材料: 噪声设计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 采光分析报告、 室外风环境分析报告、 室内通风分析报告、 节能计算报告、 围护结构构件隔声性能计算书、 可再循环材料使用重量占所有建筑材料总重量的比例计算书、 高强度钢的比例计算书、 水资源利用方案、 照明功率密度计算书等文件。
建筑的间距。
对于新建项目的建设,应满足周边建筑及场地有关日照标准的要求。
对于改造项目分两种情况:周边建筑及场地改造前满足日照标准的,应
保证其改造后仍符合相关日照标准的要求;周边建筑及场地改造前未满足 日照标准的,改造后不可再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水平。
《云南省民用建 筑绿色设计导则》 (试行)
《云南省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施工图审查要点》(试行)
1 规划布局应营造良
好的风环境,保证舒
适的室外活动空间和
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减少气流对区域微环
境和建筑本身的不利 影响;
•
2 总体规划阶段应针
对不同气候特征采用
适宜的建筑布局。在
关于发布《绿色建筑工程咨询、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1-粤建节协〔2013〕09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会员单位绿色建筑工程咨询、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收费行为,促进绿色建筑工程设计与咨询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组织专家研究论证,并征求物价部门的意见,制定了《绿色建筑工程咨询、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试行)》,经理事长办公(扩大)暨专家论证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
附件:绿色建筑工程咨询、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此页无正文)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2013年6月28日-2--3-附件: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绿色建筑工程设计与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绿色建筑工程设计与咨询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近年来各设计、咨询服务单位实际开展咨询工作的具体情况,经征求省物价部门和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我会制定了绿色建筑工程咨询、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指导意见,供我省项目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设计、咨询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在绿色建筑项目立项、概预决算、招投标活动中参照执行。
一、 绿色建筑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做出的咨询服务、设计内容的各项工作应达到相应的技术深度,确保工程咨询、设计工作质量。
二、 为确保咨询、设计工作成果的质量,项目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在进行招标活动中,应参照本指导价确定招标文件的价格权重,价格上浮最高不得超过本指导价格的5%,价格下浮最低不得超过本指导价格的10%。
三、绿色建筑项目申请单位应参照本收费标准与咨询、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签署服务合同,不得擅自抬高价格,避免工程造价不合理增加,不得擅自压低价格,以确保绿色建筑工程服务质量。
在绿色建筑咨询、设计活动中如对咨询、设计服务质量产生争议,或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向我会提出申诉,我会将组织专家取证评议,结果将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表1 绿色建筑工程咨询服务收费标准-4-续表1表2 绿色建筑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5-报:省人大环资委省政协环资委省住建厅省物价局发:建筑咨询、设计、施工图审查、房地产等相关单位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印发共印500份-6-。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建设海绵城市“渗、滞、蓄、净、用、排”的功能要求,切实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科学规划和统筹实施城市水系统、园林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系统、建筑小区系统建设,通过工程与生态措施相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实现水资源在城市区域的自然积存、渗透、净化,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削减城市径流污染,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构建山、泉、湖、河、城相融合的城市水生态系统。
(二)基本原则规划引领,统筹实施。
在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合理规划布局各类海绵城市有关工程措施,各类海绵城市工程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生态优先,安全为重。
科学划定城市规划蓝线和绿线,综合采用工程和非工程措施提高海绵城市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维护城市水生态环境。
因地制宜,试点示范。
综合考虑自然条件、水资源状况、排水设施能力、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等因素,因地施策,结合城市建设、城乡危房和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等工作统筹推进。
云南省关于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通知
云南省关于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通知一、审查范围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既有合法公共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
包括建筑结构(不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需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等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各种装饰装修工程。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列入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以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审查范围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对审查范围之外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推行告知承诺制,有满足施工需要、签章齐全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可不再进行施工图审查,其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分别进行书面承诺(附件),并承担使用期限主体责任。
二、审查内容本通知中的施工图审查,是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消防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消防安全和结构安全技术性审查。
施工图审查仅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技术问题负责,规划性质变更、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改变等不在审查范围内。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技术性审查及报审资料根据现有装饰装修项目审查特点和审查内容,可按以下情况进行审查:(一)不改变原有建筑功能1.整体装修改造其原防火分区、防烟分区不变,结构体系(含使用荷载)不变,整栋建筑物进行装修改造的。
应提供装修改造设计文件、原建筑各层平面图。
2.局部装修改造(1)其原防火分区、防烟分区不变,结构体系(含使用荷载)不变,且不涉及外立面改造,局部楼层或楼层的一部分进行装修改造的。
(2)其原防火分区、防烟分区调整,结构体系(含使用荷载)不变,且原有使用功能不变,局部楼层或楼层的一部分进行装修改造的。
应提供装修改造设计文件、原建筑关联的各层平面图。
若以上情况且涉及到结构体系(含使用荷载)变动,还应提供结构设计文件,包括结构安全鉴定书和变更后的结构计算书,需要加固的还应提供加固设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