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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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规划的编制,组织、协调和落实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规划的实施工作;
(三)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内信息资源使用的协调、整合工作,实现信息资源(硬件、软件)共享,避免重复投资;
(四)负责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的规划、立项、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等工作;
(五)组织研究我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中涉及的关键技术,协调制订有关共性的技术和应用的标准;
(六)负责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基础性和重大综合类信息项目建设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
(七)完成信息化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各单位要在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规划的指导下,加强自身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及行业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的统筹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单位应把握交通运输业务与信息化的结合点,制定本系统业务规范,优化业务流程,促进业务信息化建设,以信息手段提升交通运输管理水平。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国交通运输信息化规划和**省交通运输信息化规划,必须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
划进行建设。
第九条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必须严格遵循国家、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标准。
第十条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加强监管、讲究实效;
(二)遵循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量入为出的原则;
(三)严格程序,深化前期,规范运作,科学管理;
(四)严格按下达计划建设内容控制预算。
第十一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各建设单位根据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规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的项目,列入《信息化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应当执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
第四章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的前期工作,包括交通运输信息化规划,立项阶段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等。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信息化规划包括全省、各市、县(市)交通运输信息化规划和相关的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规划,各业务应用系统专项规划及其他交通运输信息化专项规划等。规划必须
根据交通运输发展的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实际及时补充、调整。
全省、各市交通运输信息化规划,以及省级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规划、各业务应用系统专项规划和其它信息化专项规划,须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各县(市)交通运输信息化规划和市级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规划等,报市交通运输局(委)审批。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应当由各单位负责初审后报厅信息办预审,通过后由厅组织审查批复。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需厅资金补助的,按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程序运行;不需厅补助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报厅备案。
总投资500万元或其中软件投资3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300万元)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总投资500万元或其中软件投资3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项目,可编制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
总投资30万元以下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十六条全省性重大交通运输信息化项目以及总投资在1 000万元以上或项目中软件开发费用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确定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工程基建项目中包含信息化建设内容的,仍按原交通运输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审批,厅信息办参加审查。
第十八条初步设计中的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的投资估算。
项目概算超过投资估算百分之十以上的,或超过总额在1 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重新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章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厅信息化建设项目、厅补助的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编制程序:
各有关单位于每年度九月底前向厅信息办报送下年度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计划。列入建议计划的项目必须从《信息化建设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安排。
厅信息办会同厅相关部门,依据全省交通运输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交通运输信息化规划的总体要求及财力可能,根据建设需要、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综合平衡,于每年10月份编制下年度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由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投资的,必须按照项目计划报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遵循集中管理、专款专用,节约投资,提高效益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按照交通运输部及我省相关规定及办法申请、编报,由厅信息办会同厅定额站审核。
第六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变更的,须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投标,项目设计、监理、实施的招投标,应当按照国家、省和交通运输运输厅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厅信息化建设项目和厅补助资金的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经厅建设管理处、厅信息办审核后,方可进行招投标。非厅补助的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由本市相关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非厅补助的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软件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需报厅信息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全省性重大交通运输信息化项目要实行项目监理制,其它总投资在1 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颓推行监理制,其它项目逐步推行项目监理制。
按照建设和监理分离的原则,同一单位在同一项目中,不得同时承担施工和监理任务。
第二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交通运输厅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设计安全保密方案,报同级保密部门批准。
安全与保密系统建设必须采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产品。需通过安全测评认证的信息化项目,未经国家认定的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机构认证的,不得投入正式运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