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宏观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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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国家如何实施乡村治理,是一个饶有意味的学术话题。学术界愈来愈倾向于认为,中西方有着不同的文明路径,这决定了传统中国对乡村基层的控制方式亦迥异于西方。在这方面,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可以称之为三种认识范式(paradigm):
第一种是“主-佃关系”范式。
这种方式来自所谓“中国封建社会”理论,它描绘了一种尖锐对立的主佃关系,并且极力强调地主在这种关系中的绝对优势。按这种说法,当时地主威福自恣,佃户水深火热,后者不仅被残酷剥削,而且受到“代表地主阶级”的专制政权蛮横镇压。凡是主佃矛盾,官府一定为地主撑腰。直至矛盾激化,“主逼佃反”,发生代表佃户的“起义军”反抗“代表地主”的朝廷的“农民战争”。[1]这种范式主要认识资源是来自苏联的教条意识形态,长期以来影响深远,但现在除了官方教科书中仍继续沿用,已为学界主流所拒斥,但其实也不是全无意义。
第二种是“小共同体”范式。
第三种“大共同体本位”范式。
这一范式为秦晖一直所坚持,他在批判上述两种范式基础上反复强调:传统中国乡村社会既不是被租佃制严重分裂的社会,也不是和谐而自治的内聚性小共同体,而是大共同体本位的“伪个人主义”社会;与其他文明的传统社会相比,传统中国的小共同体更弱,但这非因个性发达,而是因为大共同体性亢进所致;传统中国社会的典型景观实是专制朝廷及其下延组织控制着一盘散沙般缺少自发社会的“编户齐民”。近来,秦晖通过对20世纪末发现、1999-2000年起开始陆续公布的长沙走马楼吴简所见的极端“非宗族化”社会的研究发现:一方面,已发表的部分简牍涉及的1532户吏民的姓氏结构表明,姓氏杂居状况十分惊人,显示宗族活动微弱;另一方面,“国家政权”在县以下的活动与控制却十分突出,基层权力机构比我们所知的复杂得多,不仅有发达的乡、里、丘组织,而且有常设职、科层式对上负责制与因此形成的种种公文程式。秦晖引述简牍中一份“东海郡属县乡吏员定簿”记载的当时两个“乡政府”的人员编制(原文有缺字):
山乡吏员卅七人:相一人,秩三百石。丞一人,秩二百石。令史三人,狱史二人,乡啬夫一人,游徼一人,牢监一人,尉史一人,官佐四人,亭长四人,侯家丞一人,秩比三百石。仆行人、门大夫三人,先马、中庶子十四人。凡卅七人。
[建]乡吏员?人:相一人,秩三百石。丞一人,秩二百石。令史三人,狱史二人,乡啬夫一人,游徼一人,牢监一人,尉史二人,官佐五人,乡佐一人,亭长四人,侯家丞一人,秩比三百石。仆行人、门大夫三人,先马、中庶子十四人。凡?人。
所列编制在今日也属相当可观,而且其中所列主要乡吏的待遇,比正史所载要高出许多。
[3]须知,传统中国县的规模是很小的。秦汉时期确立的“县”仅仅相当于周代“末等封国”之地。秦时全国共设置“县政”约为1000个,平均每县所辖4000户、20000人左右。汉平帝元始二年,全国共有县级行政单位1587个,平均每县所辖7711户、37552人。东汉中兴,平均每县所辖8184户、41477人,只是比西汉初期略大一些,更无论魏晋了。[4] 由此秦晖认为,中央集权国家控制下的乡村社会是所谓“编户齐民”社会,而世家大族及其部曲、宗族宾客则是朝廷控制不了或只能实行间接的“羁縻”式统治的地方,血缘共同体(所谓家族或宗族)并不能提供――或者说不被允许提供有效的乡村“自治”资源,更谈不上以这些资源抗衡皇权。他还说,在时间上这批简牍形成的魏晋时期过去被公认为我国历史上世家大族最盛的时代,但即使在这个时期,只要处在帝国官府的控制下,那里的乡村仍然是编户齐民的乡村,如果这个时期的乡村社会实况都不那么“宗族化”,那么其他时代文献上所讲的宗族意义究竟如何就更可疑了。这个时期的确存在家族组织与大族政治,但与所谓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的说法相反,这种大族活动恰恰是“县以上”的高层政治现象,而
与“县以下”的平民社会几乎无关。所以,秦晖对真实的传统作出新的概括:国权归大族,宗族不下县,县下唯编户,户失则国危。[5]
其实,上述三种认识范式不过是韦伯所说的“理想型”(ideal type),是对传统中国经济社会某一时段、某一侧面现象的抽象。以传统中国地域之广阔,历史之久远,社会之复杂,经济社会结构千差万别,政制伦理千姿百态,各种型式都可能存在或掺杂在一起。如秦晖也提出的传统中国社会既有以租佃制为基础的“江南模式”,亦有以自耕农为基础的“关中模式”,都有其经验证据。[6]在明清以来宗族最为活跃的东南沿海,“伦理社会”的经验感知更是俯拾皆是。其实,租佃模式主要是宋以后尤其是明清时的产物,此前传统中国的土地占有制度是“王有”前提下的均田制;小共同体模式也是宋时开始的“宗族重建”的结果,而且实际的收效,在南中国比较有效,即长江以南的丘陵山区的中国。北中国维系不足。有人认为这和元有关系,元朝的扫荡,使北方已有的宗法组织机构,大体上被打掉了。元明战争,基本上发生在中国北方,即黄淮流域。黄淮流域人口发生了最剧烈的动荡,人口耗尽了90%,这里的宗法组织基本上被打散了。[7]更何况,上述这些认识范式本身也不是我们想当然认为的那样。如高王凌通过多年对传统租佃关系的研究,提供了另一种认识景观:在这里地主与佃户双方存在着利益上的持续较量。佃户以拖欠、求让、偷割私分、压产、反退佃、辞佃、罢种、逃租及转佃、恃强、构讼、交“湿谷”、“瘪谷”,直到暴力反抗和有组织的斗争等等方式争取尽可能多的所得。而且他们的努力显得相当有效,不要说没有权势的平民地主,就是像孔府那样的贵族之家,也不是都能在主佃博弈中对佃户稳占优势的。[8]这就是说,中国历代自耕农与佃户的境况差别并不像有些说法讲的那么大,传统农村中佃农的处境未必像过去一些著述说的那么绝望,自耕农的境况也未必像一些著述说的那么值得向往。另一面的真实是:一旦王朝腐败,横征暴敛起来,自耕农乃至没有优免权的平民地主常常都求为佃户而不可得,形成严重的“投献”、“荫庇”与弃地逃亡现象。
但是在这里,我们必须关注的是:自秦汉以后,中国确立了“大一统”的专制国家的逻辑。这个逻辑一经确立,传统中国就与西方文明再无交集。传统专制国家不管是出于君主个人之私欲,还是为维护“家天下”长治久安之“公心”,都有一种将国家政权直接延伸到乡村社会、在乡村社会建立政权的基层组织、将乡村社会纳入统治秩序中的原始冲动。西方学者也发现了传统中国的这一政治特征,“为了控制目的而把民众分成小单位的基本思想,连同其变异形式和更细致的形式(最著名的是保甲制)在以后的帝国时代,甚至晚至民国时代仍行之不辍”。[9]把民众分成小单位就是在乡村基层建立一定行政区划和管理层级,设立组织进行治理,区划设置及名目五花八门,如乡、亭、里、党、闾、邻、族、牌、都、图、村、团、社、区、保、甲、什、伍等不一而足,县以下管理层级或三级、或两级、或直接管理到村,有的是县及以上衙门的延伸,有的是县以下基层组织,前者亦有可能演变为后者。秦晖有意思地发现:作为县衙正式文吏的“劝农掾”竟演变为常设的乡官,一如我国历史上上级巡行之官不久就会演变成下面常设职(如刺史、行省、巡抚原来都是中央派下的巡查官,后来都变成常设的政区首长)。[10]我们把这些统称为“乡里制度”。国家通过这一套乡里行政管理制度与其他配套制度(如户籍制度,户就是乡里制的最小单位)结合,把民众组织起来以提取资源、实施控制,这些按照户籍和一定行政体制组织控制起来的民众就是所谓“编户齐民”,当然还有其他不同等级和贵贱之别的特殊户籍,但两千年来,中国最大部分人口,上不是贵族,下不是贱民,而是这些有户籍,服徭役,纳税完粮的一般农户,他们是传统中国的统治基础。国家通过一整套的乡里制度与他们打交道。据此,秦晖的大共同体本位认识范式的解释面更宽一些。
与上述三种认识范式相一致,传统中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方式理论上说就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国家通过在基层(县以下)建立一定的行政区划,直接通过官僚组织层层控制到每一个人;二是所谓“王权不下县”,基层社会治理由地主、士绅、家族宗族、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