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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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协同发展[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
律师在参与企业决策、经营、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种法律纠纷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在新的历史时期完善和发展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这两种相互关联的制度,需要理性思考和深入研讨。文章从分析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制度的基本概念入手,通过比较法上的分析和借鉴,客观认识两种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协同发展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公司律师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在参与企业决策、经营、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种法律纠纷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建设中国特色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亟待在与公司律师制度的比照中寻求协同发展。
一、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资格、执业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企业法律顾问中介组织、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譹?訛最早给企业法律顾问(Enterprise Legal Counsel)下定义的法律规范是1997年5月3日颁布实施迄今仍有效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条明确指出,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可见,企业法律顾问就是指经全国统一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合格,取得人事部、司法部、国资委(即“两部一委”)联合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和经本省注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并受企业聘用成为有关企业的内部成员,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采取的是国家主管部门、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三层管理体制。此外,企业总法律顾问(General Counsel),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直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的内部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属于企业法律顾问范畴,但与一般企业法律顾问相比具有层次高、职权重的基本特点,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截至目前,全国通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人数在5万左右,?譺?訛设立总法律顾问的中央企业比例接近100%。
企业法律顾问是一个专有概念,与“律师法律顾问”(或称“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公司律师”(corporation lawyer)不是同一范畴。其中,“律师法律顾问”是基于《律师法》第28条中对律师业务之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的描述,由律师主体“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譻?訛“公司律师”则在“律师法律顾问”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强调担任企业的律师法律顾问
的专职属性。自2002年司法部下发《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并正式启动公司律师试点工作以来,公司律师制度在探索中不断前行,目前在全国绝大多数省级行政区内都进行了试点,试点单位达到100个,共有公司律师1800人左右,逐渐成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一支竞争力量。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异同
如前所述,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企业在内,为某一项或概括的法律事务获得一定期限的法律帮助,聘请的律师都可称之为“律师法律顾问”,或者将其专职化,成为“公司律师”,但却不包含作为专有概念的“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与“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的一大区别,就在于前者是企业内部人员,即受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前提是他必须已经是或同时成为企业的内部职工,而后者显然不符合这一要求。但是,根据有关法律规范,公司律师也必须是企业内部人员,这一点不同于普通社会律师,而是与企业法律顾问相同。那么,如何全面把握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呢?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差异性
作为两种不同的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存在着一定差异:第一,从法律依据和管理体制上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经贸委(国资委)颁布的部门规章,企业法律顾问受所在企业、经贸委(国资委)和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管理。公司律师制度的法律依据则是《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公司律师由企业、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管理。第二,任职条件不同。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是: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企业聘任;专职于企业法律事务,不得从事社会兼职;向国家经贸委(国资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国资委)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是: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公司聘任;专职于公司法律事务,不得从事社会兼职工作;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并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第三,准入条件不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由国家经贸委(国资委)、司法部组织实施,执业资格证书由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国资委)、司法部共同用印。公司律师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组织实施执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用印。?譼?訛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相同点
在差异性之外,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都是专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企业内部职工,具有专属性。从两种制度的设立目的和两种职业的基本职责来看,二者又不可避免地具有某种趋同性:都是为了更好地处理企业法律事务,规避可能的或现实的风险。此外,透过前述对两者之间差异性的比较,抓住本质的、核心的要点来看,其实这两种制度、两种职业主要只在执业的准入门槛和行政管理机关方面有所差别。在某种意义上,两种不同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的并存,“理论上讲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实践中也让企业左右为难”?譽?訛。为此,不少学者呼吁应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加以统一,取消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保留准入门槛相对较高的公司律师制度即可,将现有企业法律顾问全部转为公司律师,建立我国统一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譾?訛三、企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