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证明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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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证明须知

:代理部来源:本站时间:2011-1-18 11:25:00

一、政策依据

(一)《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事代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成人发〔1997〕50号);

(二)《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四)《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

(五)《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发〔1992〕11号)。

二、办理对象及条件

(一)办理对象

人事档案托管在成都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才中心)的流动人员。

(二)办理条件

1.与市人才中心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在有效期内;

2.人事档案满足出具相应证明的条件;

3.证明所需单位是合法注册的组织机构;

4.单位代理员工出具证明需由单位出具介绍信。

三、办理流程

(一)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如系代办,则提供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到市人才中心申请;

(二)提供证明所需单位名称及证明用途。

四、证明类别及所需条件

(一)可直接出具的证明

1.存档证明;

2.无分房记录证明;

3.工作联系函(同意更名);

4.工作联系函(职称评审)。

(二)满足以下条件可出具的证明

1.现实表现证明

人事档案中具有反映思想品德、社会治安表现的材料。

2.政审

人事档案中具有反映思想品德、社会治安表现的材料。

3.工作联系函(同意报名,含报名审批表盖章)

人事档案中具有反映思想品德、社会治安、专业技术等方面良好的材料。

4.婚育证明

见计划生育服务须知。

5.未入户证明

户口迁移证迁往地为市人才中心,但未正式办理入户手续。

6.亲属关系证明

人事档案中具有描述与直系亲属关系(包含捡、抱、领养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关系)的材料,且材料已经过单位或组织审核盖章。

7. 出生日期证明

人事档案中具有记载了两个及以上出生日期的材料,且材料已经过单位或组织审核盖章。

8. 工作经历证明

人事档案中具有记载其工作经历的材料,如劳动合同、离职通知、离职文件、公司(单位)年度考核表等材料。

五、特别提示

市人才中心出具证明,以档案材料为依据,不能为人事档案已转出,户口仍挂靠我中心的流动人员出具证明。

补充人事档案材料须知

作者:成都人才网来源:成都人才网时间:2009-5-11 10:41:00

一、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组通字〔1991〕13号)。

二、办理对象

人事档案托管在成都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才中心),且人事代理合同在有效期内的流动人员。

三、常见人事档案补充材料

(一)学籍材料:国内获得学历的,为学生登记表、成绩表和毕业生登记表(须密封);国(境)外获得学历的,为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二)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的评审(认定)表或考试报名登记表;(三)加入党团(含民主党派)的材料(须密封);

(四)劳动合同或用工证明及离职材料;

(五)奖励材料(正式文件原件);

(六)处分材料(正式文件原件);

(七)更改姓名或年龄的材料;

(八)计划生育材料,含结婚证复印件(须审核原件);

(九)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归档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提交人事档案补充材料至市人才中心;

(二)补充材料符合归档范围的,领取市人才中心出具的收条。

在蓉国有企事业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报

到入户须知

作者:代理部来源:成都人才网时间:2011-8-15 11:59:00

一、政策依据

(一)《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在蓉企业、省属企事业单位办理成都市区入户资格认证等事项的通知》(川委办〔2008〕188号);

(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对引进人才的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委办〔2003〕21号);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4号)。

二、办理对象

(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成都市六城区以外,且被在蓉中央、省、市属国有企业正式接收的应届大专及其以上学历毕业生(接收单位集体户地址在成都市郊县的可接收应届中专及其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成都市六城区以外,且被在蓉中央、市属事业单位正式接收(事业单位须事业编制占编人员)的应届大专及其以上学历毕业生(接收单位集体户地址在成都市郊县的可接收应届中专及其以上学历毕业生);

(三)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成都市六城区以外,且被在蓉省属事业单位正式接收的应届博士及其以上学历毕业生。

三、办理条件

(一)工作单位为在蓉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

(二)《报到证》报到地址和《户口迁移证》户口迁往地址须在成都市范围内;

(三)接收单位具有集体户或申请入户人员在成都市内拥有个人房产(含直系亲属所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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