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综合复习题案例分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知识产权法综合复习题案例分析

六、案例分析

1、原告张某借调到被告山西省甲县县志编纂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下属的甲县县志办公室工作。期间,按被告编委会的指示,张某编辑了《甲县地名志》一书。书中的“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作品系张某创作。张某在县志办公室工作期间,还通过下乡采访,收集整理了“王干的故事”。《甲县县志》是被告编委会主持编纂,在数百人及70余家单位的参与下,历经12年完成的地方志。全书约120万宇,《甲县县志》中,使用了原告张襄收集整理的“王干的故事”约1800字,还使用了张某编辑的《甲县地名志》中的“建署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内容约2万余字。1991年,张某调到新的工作单位后,被告编委会负责人,口头委托张某给《甲县县志》提供部分初稿。张某为完成委托,除了撰写部分初稿,还将其1989年发表的作品《甲县方言志》4万余字的原稿都提供给编委会。经编委会修改,采用了张某的初稿约l0万字;因校对不慎,出现了135处印刷错误。《甲县县志》一书,书前有被告编委会成员、县志办公室成员、编辑等人员的署名,书后有后记.提供膏资料单位名单,还以“志人掠影”为各分志的主编、编辑等16人列了传记。但是没有署张某的名。张某认为被告使用其文字10万既不给报酬又不署名还出现了135处印刷错误,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1)《甲县县志》的整体著作权属于谁?(2)被告编委会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答:(1)地方志是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由地方政府确定的编纂委员会主持编辑、并由该委员会承担法律责任的编辑作品。(2)编委会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2、《经贸时代报》社和该社编辑陈某接受《铁血昆仑关》电影摄制组和中国广西国际展览公司的委托,由陈某执笔将该电影剧本缩写成故事梗概。缩写后的故事梗概上未提及剧本原作者姓名。故事梗概稿送《经贸时代报》社排版编校时,编辑发现此故事梗概无出处说明,使从摄制组提供的有关资料上查出了该电影剧本署名为“首席编剧汪某”,即在该故事梗概上注明“据汪某同名电影剧本缩写”.并将其发表在《经贸时代报》上。实际上,《铁血昆仑关》电影剧本的创作者中还有李某。广西电影制片厂使用的《铁血昆仑关》电影剧本上将汪某、李某并列为编剧,广西电影制片厂为此付给丰某电影剧本使用费2000元。该电影剧本在《电视、电影、文学》上发表时,汪某、李某并列署名。李某发现《经贸时代报》刊登的故事梗概上仅注明有汪某,没有他的署名,便向《经贸时代报》社和陈某提出异议。《经贸时代报》社和陈某遂在报纸上做了该故事梗概缩写应为“据铁血昆仑关于电影剧本《导演实用本》缩写”的更正。李某对此更正不同意,向法院提起诉讼,称:《经贸时代报》社、陈某在使用《铁血昆仑关》电影剧本缩写故事梗概时,公然故意删去其为剧本作者的署名,造成严重失实,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和名誉权。《经贸时代报》杜和陈某答辩称:缩写文章是受广西国际展览公司和《铁血昆仑关》电影摄制组的委托,并根据他们提供的《导演实用本》和开镜广告及彩印开镜宣传单进行的。《导演实用本》上没有暑作者名,开镜广告及彩印开镜宣传早上只注明了“首席编剧汪某”。因此,其失误纯属客观原因,且事后己作更正说明.我们没有刻意否定原告的署名权,事先也不知道原告是否为著作权人之一.问: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署名权?答: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

3、李某与王某共同演奏、录制了一盘《古筝》音乐磁带。磁带中录制了由李某、杨某共同创作的古筝独奏曲《战海河》,李某改变、移植但还未公开发表的古筝独奏曲《艳阳天》、《阳关三叠》、《彝族舞曲》。在录制前,《战海河》、《长安八景》已公开发表。该磁带中,除《阳关三叠》一曲由李某演奏外,其余作品由王某演奏。甲出版社得知乙音像公司有一盘《古筝》录音磁带母带,遂乙音像公司签订关于转让《古筝》录音磁带母带版权的协议,约定由甲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发行权,乙音像公司不得转让给其他任何单位出版发行。甲出版社从乙音像公司取得《古筝》录音磁带母带后,只进行了审听,未进行任何编辑工作,就决定出版发行,并将该磁带定名为《古筝经典》。该盒式录音磁带中并无配器;但装帧纸上载明配器人员姓名。出版社在出版该磁带前,未经著作权人李某许可,未取得表演者许可,也未同表演者订立书面合同。该磁带出版后,音像出版社在装帧纸上未著作权人及表演者署名,也未支付报酬。同时,《长安八景》尾声部最后八小节被删除。经向专家咨询,删除小节乐曲内容,破坏了该音乐作品的完整性。为此,李某,王某和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音像出版社停止侵害,不再复制发行侵权磁带,公开登报致歉,以消除影响,并按国家规定支付报酬,赔偿精神损失。音像出版社辩称:我社出版《古筝经典》磁带所用的母带及版权是从音像公司购得和得到转让的,与李某、杨某、王某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即使法院认定我社出版的该音乐磁带侵犯了他人著作权。也应由音像公司承担责任。在该磁带出版发行过程中,未在磁带封面及装帧纸上为曲作者、表演者署名,束支付报酬,走我们工作疏忽所致。现我报社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曲作者及表演者的报酬,但不同意登报致歉。请问:本案中音像出版社侵犯了原告的哪些权利?答:音像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李某许可,擅自发表其作品,侵犯了李某的发表权;音像出版社擅自在出版盒带前,未取得表演者许可,侵犯了李某、王某表演者权;又侵犯了李某、王某、杨某的音乐作品署名权;对盒带擅自出版发行时,进行修改,侵犯了保持作品完整权。

4、.山东省某地区农业研究所于1991年培育出了一种新型玉米品种,该品种产量高,抗高温、抗旱和抗病能力强,适于在高温缺水地区推广种植。该研究所于1992年向国家专利局就该玉米品种提出专利中请。请问:专利局能否就该玉米新品种授予专利权。答:新型玉米作为植物新品种不能授予专利。

5.甲是某研究所的研究员,其在国外完戍一项发明创造,1996年4月1日,甲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介绍了该项技术,1996年10月4日,参加这次展览会的乙将这项技术作为自己的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中请。1996年9月28日,甲以这项发明创造在国外提出发明专利中请,1997早8月12日甲又以同一成果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中请,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并提交了有关文件。根据谊案件事实,请问:(1)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谁所有,(2)甲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时,该技术是否已丧失新颖性?答: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甲所有。甲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时,该技术未丧失新颖性。

6、赵某于1996年5月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同年9月赵某在市场上发现了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该产品系由某生产厂家生产制造的。赵某于是与该生产厂家联系,但生产厂家说此产品乃该厂设计员自行设计研究出来的,且此产品与赵某的专利产品并不完全相同。赵某拿来专利文件与其对比,经对比发现,某生产厂家的产品除包括赵某专利产品的全部4个技术特征外,辽有3项特有技术特征。因此,某生产厂家认为自己的产品与赵某的专利产品是两个不同的产品,不存在侵权的问题。由于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最终赵某将莱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请问:某生产厂家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答:某生产厂家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7.“Marlboro"’商标已在我国烟草类商品被核准注册。1999年4月某市餐巾纸厂和彩印厂协商印制“Marlboro"’牌餐巾纸塑料包装,彩印厂依约共印制“Marlboro"’塑料包装纸17万张,餐巾纸厂包装了1万余包,大部分已被售出。1995年7月,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彩印厂和餐巾纸厂作出了封存与罚款的决定。请问:(1)餐巾纸厂和彩印厂是否侵犯了“Marlboro"’商标专用权?(2)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哪些规定?答:餐巾纸厂和彩印厂侵犯了“Marlboro"’商标专用权。Marlboro是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以驰名商标未作规定,但我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我国应在条约义务范围内保护驰名商标。

8.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于1989年获准注,册“张小泉’商标,1992年南京张小泉刀具厂在与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生产的相同产品上使用“银充”商标,但未注册,同时在其产品和“南京张小泉”和“张小泉”宇样。杭州张小泉剪刀厂发现后,认为其已侵犯其商标专用权,遂与南京张小泉刀具厂交涉,未果,于是诉诸法院。请问:南京张小泉刀具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什么?答:南京张小泉刀具厂的行为构成侵犯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专有使用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但《商标法实施细则》对此作了扩张解释。

9、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保护

原告“宝洁公司”是“SAFEGUA RD”、“safeguard\舒肤佳”、“舒肤佳”等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原告的“SAFEGUA RD”商标在世界上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原告为其“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商品投入了巨额的广告宣传费用。该注册商标商品在同类商品中享有较高声誉,在中国市场拥有较高的市场销售份额和市场占有率。被告上海某公司将原告的“safeguard”商标注册在其域名中,为。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是一种恶意注册行为。被告的行为会引起网上公众的误认,公众会误以为被告与原告的公司和注册商标以及商品等具有内在的关联,从而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据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停止使用并撤回已经注册的域名;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域名是连接到互联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是为了便于人们访问某个网站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而设计的。域名具有技术性和标识性两方面的功能。就域名的技术特征来说,它是网络上的地址;就域名的标识功能而言,它是人们选择用来在网络上代表自己并与他人相区分的标志。在商务活动与网络的关系日益密切的今天,域名也具有商业识别的功能。越来越多的企业注册自己的域名,建设自己的网站,把域名作为广告宣传的商业标识和商品品牌以及企业形象符号。域名也就具备了引导商业活动的市场价值和商业功能。

本案中原告是驰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被告的行为是一种恶意注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即“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是符合法律精神的。域名抢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条件:一、系争域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