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实务】丧葬补助费不应放在福利费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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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丧葬补助费不应放在福利费中支出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笔者认为,把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入职工福利费开支的规定不妥。因为死人是丧事而不是福利,人人皆知。
什么是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3个月的工资;另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企业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该条又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
这样看来,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历来都是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在“文革”期间,把劳动保险支出作为社会性支出,在企业的营业外支出中列支。1993年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改革时,将劳动保险支出作为企业的一项费用开支列支,1993年的《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七条将“劳动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其他行业财务制度也作了类似规定。《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