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治理角度看“国美争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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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治理角度看“国美争夺战”
案例回顾:
2008年11月由于黄光裕涉嫌经济刑事案件接受调查而无法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决定由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陈晓兼任董事会代理主席。
2009年1月16日,黄光裕正式辞去董事会职务。
1月18日,陈晓正式被委任为董事会主席,全面接掌国美公司。陈晓执掌国美后,按照自己的经营思想和战略重新打造国美。首先将原来的粗放型经营方式向精细化改变,开始一场以提高单店效率为核心的战略转型。
同时由于财务压力,2009年6月陈晓引进了贝恩资本,并根据投资协议委任竺稼、雷彦、王励弘为非执行董事。
2009年7月国美通过高管股权激励计划,覆盖了公司10名高级管理人员,但是没有黄光裕。
以上三项举措是陈晓与黄光裕之间分歧的直接诱因。
黄光裕认为,贝恩资本的引入有可能稀释自己的控制权,而股权激励则是为了收买老臣、笼络人心。于是否决了在2010年5月11日香港股东周年大会上的5项议案,包括委任贝恩资本亚洲董事总经理竺稼等3人为执行董事和授权董事会拟定董事酬金的议案等。但根据协议,若贝恩投资在国美董事会中失去董事席位,将造成公司违约并须作出高达人民币24亿元的赔偿。
至此,陈晓与黄光裕之间的矛盾公开化。
当晚,国美董事会召开紧急会议一致同意委任贝恩的3人加入国美电器董事会。根据国美章程,董事会有权不经过股东同意任命非执行董事。面对黄光裕家族的压力,国美董事会决定增发20%的股权以稀释黄的股份,削弱其对国美电
器的控制权。
正是这一点触怒了黄光裕。
从8月起,一系列角逐和争取股东支持的做法拉开帷幕。
直到9月28日,股东大会决定陈晓留任,管理层暂时取得了胜利,黄光裕收回董事局增发权,保留大股东地位。
而到了11月10日晚,国美创始股东与董事会达成谅解备忘录,并同意委任邹晓春为执行董事,黄燕虹为非执行董事,寻求特别股东大会批准。
2011年1月12日,此前传闻将离职的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陈晓、总裁王俊洲,以及刚刚加入国美电器董事会并出任副总裁的邹晓春都到场,意在宣告2010年的内战结束。
2011年3月9日,国美宣布陈晓辞去公司主席、执行董事职务,大中电创办人张大中出任公司主席及非执行董事。
国美电器控制权之争至此结束。
案例评论:
作为曾经的黄金搭档,陈晓与黄光裕在公司治理中,因为利益的冲突最终而反目成仇。此次的“国美之争”既是小股东和大股东之间争夺公司控制权的矛盾,也是创业者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较量。国美的陈黄之战,从实质上反映的是中国民营老板的家族经营管理理念与现代股份公司的公司治理理念在思想观念上的巨大冲突和较量。
在这个案例当中,毫无疑问,黄光裕代表的是中国民营老板,陈晓代表的是现代股份公司。
国美自从在香港上市后,黄光裕就从股市上获得了大量的资金,推动了国美
的大发展。但是,尽管公司上市多年,黄光裕却仍旧将国美当作自己可以任意支配的家族企业,不愿意放弃对企业经营的控制权,从而后来引发了与以陈晓为首的国美董事会的激烈冲突。
中国民营企业上市,多半是出于融资的考虑,以及是出于赚到更多钱的利益驱动。所以民营企业家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公司一旦经由上市变成公众公司,除了能够获得更多的融资途径之外,这也意味着创始股东放弃了对公司的绝对控制,因此未来职业经理人、基金经理人的介入是不可避免的,股权多元化将成为趋势。
而黄光裕为了重新控制国美,以其大股东的股权优势地位提出了撤销陈晓、孙一丁的董事职位,而推选其胞妹黄燕虹、私人律师邹晓春为执行董事。在公司控制权上边,黄光裕显得有些放不开。
黄光裕的行为正如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副院长、公司治理专家文学国所说:“撇开国美不谈,中国民营企业家的通病是创造了一个公司就必须控制这个公司。不但要获得利益还要获得控制权。”
在这场股权争夺战中,大家听到最多的两个字莫过于“道义”。一直以来,作为职业经理人的陈晓深受诟病的也是其被认为违背了这两个字。在本次国美控制权争夺事件中,陈晓一直被置于道德的审判台,“背叛”、“不忠”等词汇成为民间对他的主要评价。
黄光裕在危难之际将国美托付给陈晓,但是,陈晓所拥有的权利却是超过了一般职业经理人所可以拥有权利的范畴,而黄光裕当时的“临危托孤”却并没有限制陈晓的权利,而是靠道德来约束其行为。
以职业经理人为中心的公司治理模式使得职业经理人的权利不断扩张和强
化,会剥夺创始人享有的控制权。
黄光裕匆忙中的“临危托孤”的结果就是,黄光裕对于国美的控制权受到陈晓的威胁。
企业战略专家姜汝祥说过“公司治理应该合约化而不是道德化,创始人与职业经理人之间最大的问题不是信任问题,而是约束问题。”
黄光裕想要通过道德而不是制度来约束陈晓,这一做法本身就存在着问题。所以说,我们除了要求职业人需要职业化以外,创始人同样也需要职业化,不仅仅是经理人的成熟程度需要提高,每一个老板的心态也要改变,在企业发展的这条道路上,过多地用情感来做判断并非是一件好事。
所以公司在治理的时候,应当强化经理人——“管家”的职业操守,建立清晰、明确的责权机制,在给予“管家”应有的权利和足够激励的同时,也需要用制度加以约束和制衡。
在家族企业走向公众企业的过程中,职业经理人的职业操守要如何界定,是忠于创始人家族还是忠于全体股东,如何权衡创始人、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也是如今摆在中国职业经理人的一道重要难题。
在此次的股权争夺战中,摆在陈晓面前的问题就是“是忠于创始人家族还是忠于全体股东”。最后的结果就是,陈晓选择了忠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黄家指责以陈晓为首的国美现在的职业经理人团队对大股东不忠,违反了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和做人的道德底线。
但从现代公司治理法规和现代企业管理精神上讲,经理人只对公司有忠诚的义务,对整个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而对任何单一股东和企业里的任何人,包括大股东和创始人,都没有忠诚的义务。经理人忠诚于任何个人或单一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