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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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进展,人们运用到申诉,管理规定,处理,同学的场合不断增多,我们该怎么写作相关的内容呢?以下是文库我帮大家整理同学申诉处理管理规定,欢迎阅读保藏。
篇1:同学申诉处理管理规定同学申诉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同学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对同学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正,保障同学的合法权益,依据《一般高等学校同学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同学,对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赐予本人作出处分或处理打算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打算,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同学申诉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本规定的同学申诉;(二)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打算;(四)对学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五)帮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打算,申诉人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同学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值程序提出申诉。
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同学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准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正的确施。
第五条同学申诉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学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二)被退学处理的;(三)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严峻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六条申诉人对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打算有异议,依据《一般高等学校同学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在接到复查打算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其次章申诉受理第七条同学对学校处分或处理打算有异议的,在收到打算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制度范本

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学生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要求重新审查、决定的过程。
第三条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负责学生申诉的处理工作。
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组成。
第二章申诉范围第四条学生申诉的范围包括:(一)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不服的;(二)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处理不服的;(三)对学校作出的奖助学金、荣誉称号等评选结果不服的;(四)对学校作出的其他涉及学生合法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第三章申诉程序第五条学生申诉的提起(一)学生认为学校的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提起申诉;(二)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的15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学生申诉的受理(一)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诉人;(二)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15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学生申诉的审理(一)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审理申诉时,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查阅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二)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审理情况,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者变更处理决定的决定。
第四章申诉处理决定第八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是最终决定。
第九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送达申诉人后3日内公告。
第十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案件材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申诉人的个人信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
本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对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给予本人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本规定的学生申诉;(二)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四)对学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五)协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决定,申诉人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学生申诉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二)被退学处理的;(三)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六条申诉人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申诉受理第七条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相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算起。
中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中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可以根据不同学校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但一般情况下,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中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1. 申诉机构:学校通常会设立申诉机构,如学生会、班级班委会等,学生可以通过这些机构提出申诉。
2. 申诉事项:申诉通常包括学习成绩的评定、学科教学质量、处分决定、奖惩措施等与学生权益相关的事项。
3. 申诉程序:一般申诉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提出申诉:学生应及时向申诉机构提出申诉,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 受理申诉:申诉机构应及时受理学生的申诉,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 开展申诉调解:如果有必要,申诉机构可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申诉调解,帮助解决纠纷。
- 提出决议:申诉机构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规定,作出决议,决定是否支持学生的申诉,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
- 维护权益:学生和学校应共同维护决议的执行,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 申诉材料:学生在提出申诉时,应提交相关证据和资料,如学习成绩单、与教师或同学的书面交流记录等。
5. 申诉保密:学校通常会要求申诉机构和相关人员保持申诉过程的保密性,以保护申诉人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中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具体的规定还需要根据学校的具体政策来执行。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四篇)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强化教育法制化进程,实现学校管理的法治化,并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特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系指学生在接受学校教育期间,若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存有异议,或认为学校及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向相关部门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审议并作出相应处理的制度性安排。
第三条:学生申诉之范畴涵盖以下情形:1. 学生对于学校所给予的各类违纪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性处分及其他相关处分,表示不服的。
2.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利,如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人格,造成学生身心伤害,以及侵犯学生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品行进行不公正评价等。
3.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如擅自停开国家规定的课程,无正当理由阻止学生上课,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等。
4.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利,如违法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罚款,以及强迫学生购买非必要教学用品或与教学无关的物品等。
5.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的知识产权,如强行将学生参加上级竞赛和文体活动所获得的个人奖品收归学校或教师个人所有等。
第四条:学生申诉之受理机构为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该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及教师的申诉。
第五条:关于学生申诉的程序与管理,规定如下:1. 申诉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申诉人既可以是学生本人,也可以是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学生亦可通过“投诉箱”等方式向学校提出申诉。
2.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到学生申诉后,将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充分调查事实的基础上,参考多方意见,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并报请校务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决。
处理结果将在两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3. 对于学生的申诉请求,申诉委员会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维持原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撤销原决定或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变更的决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制度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诉范围学生对以下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一)学校的纪律处分;(二)学校的教学管理行为;(三)学校提供的公共服务;(四)学生认为学校其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申诉条件(一)申诉人应当是学校的在籍学生;(二)申诉人应当在一接到相关决定或者知道相关行为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诉;(三)申诉人应当有明确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第四条申诉程序(一)学生申诉由学生所在院(系)受理,院(系)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二)学生对院(系)答复不服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三)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条申诉处理(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占有一定比例;(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进行认真审查,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并书面答复申诉人;(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条申诉保密(一)申诉处理过程中,应当保护申诉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申诉人的个人信息;(二)申诉处理过程中,相关证据材料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七条申诉期间(一)学生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原决定应当停止执行的,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第八条违规处理(一)学生申诉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制止,并可以根据情况给予纪律处分;(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制止,并可以根据情况更换相关人员。
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特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全面受理处分学生对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提出的申诉请求,并负责做出答复,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院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分管院领导,院办公室、团委、学工处、教务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团委作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必要时,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申诉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审议申诉和对申诉案件做出决定时,做出处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采取回避制度。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见附表),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二)申诉的具体内容、理由及要求;(三)申诉人的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校内申诉制度是针对学生在校内遇到不公正待遇或者其他问题时,提供一种公正、透明、有效解决问题的渠道。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括在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中的内容:
1. 申诉途径:规定学生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申诉,例如书面申诉、面谈申诉或者在线申诉。
2. 申诉事项:明确学生可以申诉的事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学术纠纷、教育质量、日常管理等方面。
3. 申诉材料:规定学生提出申诉时需要提交的必要材料,并要求学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4. 申诉处理流程:明确申诉的处理流程,包括受理申诉、调查核实、听取双方意见、作出处理决定等环节,并规定处理时间的限制。
5. 申诉机构:指定专门的申诉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明确机构成员的职责和权力。
6. 申诉决定:规定申诉机构作出的决定是否具有最终效力,以及学生是否可以进一步上诉的程序。
7. 保密与公开:明确申诉过程中的保密原则,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同时要求在必要时公开申诉处理的结果。
8. 维权保障:明确学生在申诉过程中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辩护权、代表权等。
9. 后续措施: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以预防和解决类似问题,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这些是一些常见的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具体的内容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6篇)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中江縣富興鎮中學生校內申訴制度一、宗旨。
為保障學生の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學生合法權益保護の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申訴人和被申訴人1、申訴人是本校內在校學生以及其監護人或代理人。
2、被申訴人主要是學校教導處、政教處、後勤等學校管理機構以及相關教師。
三、申訴範圍:1、學生在參加學校安排の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の。
2、對學校給予の處理處分不服の。
3、學校、教師或其他人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の。
4、法律法規規定の其他合法權利受到侵害の。
四、申訴受理機構:1、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校長、政教處、教導處、團支部等部門負責人組成),是學校接受和處理學生申訴の決策機構。
2、校內申訴委員會下設法制處,負責受理學生の口頭或書面申訴。
五、申訴時間及形式。
在校學生或監護人在得知自己の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後の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六、申訴程序1、申訴の提出。
學生認為自己の合法權益受到侵害の可以書面形式向法制處提出申訴。
2、書面申訴可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提出並交給法制處,申訴書中必須寫明申訴人和被申訴人の基本情況,如果有監護人或代理人,要將監護人或代理人の基本情況寫明,還要寫明申訴の要求、事實與理由、有關の法律法規依據。
3、口頭提出申訴の,法制處應當做相應の記錄,寫明申訴人の基本情況、事實與理由、時間等。
晴晴晴晴七、審查受理。
法制處在收到學生申訴の____日內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の應當受理並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訴人;不符合條件の不予受理並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訴人。
八、調查聽證1、學校申訴委員會在接到學生或監護人の申訴後,組成三人以上の調查組對申訴內容進行調查核實,並做筆錄。
2、校內申訴委員會對學生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の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根據需要召開學校領導、教師、家長和學生以及被申訴對象等人員參加の聽證會。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2篇)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教育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受理学生校内申诉的机构,其设立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方行使工作。
第三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校有关部门领导和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七至十一人,委员会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德育处,并设专人负责收受案件。
第四条凡郯城美澳学校在校学生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的,都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一)认为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犯的;(二)认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帮困基金或按学校有关规定应受到奖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三)认为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受侵犯的;(四)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五)认为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六)认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在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十日内向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
书写申诉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记入笔录,由申诉人签字或盖章。
未填写真实姓名的申诉案件不予受理。
第六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次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七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学生或其监护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以影响公正处理的;(四)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中学生校内申诉规定(5篇)

中学生校内申诉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和在我校借读的学生。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受理申诉的部门是德育处。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部门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德育处必须转交校申诉委员会。
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
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校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十条校申诉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召集有关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校领导和部处负责人组成,并吸收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和教师、学生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学生管理规定中申诉(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申诉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及研究生等在校生。
第三条学生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重新审查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学生申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公正合理;(二)依法依规,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三)及时高效,便于操作;(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申诉范围第五条学生对下列事项可以提出申诉:(一)学籍管理方面的处理决定;(二)成绩评定、考试管理方面的处理决定;(三)奖助学金评定、减免学杂费等方面的处理决定;(四)学生资助管理方面的处理决定;(五)学生违纪处分方面的处理决定;(六)其他涉及学生合法权益的处理决定。
第六条学生对以下事项不予申诉:(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事项;(二)已经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处理完毕,且无新的证据证明原处理决定错误的;(三)学生主动放弃申诉权利的;(四)学校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出的决定;(五)其他不属于本申诉条例规定范围的事项。
第三章申诉程序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向学校设立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第八条学生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诉人的基本信息;(二)申诉事项的事实和理由;(三)申诉请求;(四)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学生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决定受理申诉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调查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在七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审议结束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答复。
第四章申诉期限第十四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一、申诉的定义和范围学生申诉指学生对学校或教职工的某种决定或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评估或处理的一种行为。
申诉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学术成绩、考试、奖惩,以及学生权益保障等。
二、申诉的程序1. 提起申诉学生在遇到不满意或不公正的情况下,有权提起申诉。
学生应向学校指定的申诉部门书面提起申诉,并详细陈述申诉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申诉材料应包括个人信息、具体申诉事项、相关证据材料等。
2. 受理申诉学校申诉部门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及时受理,并核实申诉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申诉部门有权要求学生提供更多的相关资料或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3. 调查核实申诉部门在受理后,将组织相关人员展开调查核实工作。
调查核实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与申诉事项相关的证据收集、目击证人询问、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解析等。
4. 决定结果申诉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对申诉事项做出决定。
决定结果应是公正、客观和真实的,与学生权益保障相关的问题应给予合理的解决和回应。
5. 知悉决定学校将向学生告知申诉处理的最终决定,并明确解释该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如有需要,学校可与学生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和说明,确保学生对决定结果有清晰的了解。
三、申诉的权益保障1. 保密原则学校在处理学生申诉事项时,应将学生的个人隐私保密。
除非有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学生同意,学校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学生的个人信息。
2. 公正公平原则学校在处理学生申诉事项时,应遵守公正公平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做出公正的裁决。
3. 反馈机制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申诉处理反馈机制,定期收集学生对申诉处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应认真对待学生的反馈意见,积极改进申诉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其他规定1. 学生申诉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学校内部的相关规章制度。
2. 学生在提起申诉时,应根据学校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操作。
逾期未提起申诉的事项将不再受理。
3. 对于恶意申诉或滥用申诉权的行为,学校有权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申诉管理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申诉范围第四条学生对下列事项可提出申诉:(一)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处分决定不服的;(二)对学校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优评先等方面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三)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四)其他需要申诉的事项。
第三章申诉程序第五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诉人必须是本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诉;(二)申诉事项应当真实、合法;(三)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事项、事实与理由等。
第六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学生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八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申诉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第十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学生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主管领导提出复议申请。
第四章申诉处理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委员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申诉事项进行审查,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原处理决定错误的,予以撤销;(二)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决定;(三)原处理决定部分错误的,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最终法律效力。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实施依据及条款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实施依据及条款处理学生申诉,可真是个头疼的事儿!大家都知道,校园生活就像一部小剧场,角色多,剧情复杂,常常让人哭笑不得。
学生们在学习上拼搏,遇到问题时就像无头苍蝇,四处乱撞,心里七上八下。
这个时候,申诉就成了他们的救命稻草,当然得好好处理了。
咱们得看看到底有什么依据和条款来支撑这个申诉的过程。
毕竟,处理事情可不能马虎,得讲究点儿规矩。
学校一般都有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听着是不是就很正式?但是说实话,规章制度也不全是冰冷的文字。
就像一位严厉的老师,表面上看起来不苟言笑,实际上心里还是希望学生能更好。
学生申诉的依据大致包括学校的学籍管理条例、考试管理办法和学生行为规范等等。
听起来有点晦涩,但是其实这些条款就像是校园里的“生存法则”,不管你是学霸还是学渣,都得遵循。
申诉流程其实就像一场小型的探险,带着各种未知和惊喜。
学生在申诉时,得把问题说得清楚,不能模棱两可。
比如说,遇到不公正的成绩,首先要查清楚评分标准,这就像探险前先了解地图。
然后,写申诉信时,得把自己的情况描述得明明白白,既要讲道理,又要有情感,真是“字字句句皆是心声”。
咱们也不能过于激动,保持冷静,才能把事情说得更有说服力。
处理申诉的老师或负责人,通常是经验丰富的老江湖,他们在这个领域摸爬滚打了不少年。
听起来好像很严肃,其实也是普通人,会理解学生们的苦衷。
可想而知,他们在看到学生的申诉时,心里也会有种“年轻真好”的感慨。
这样一来,大家的心情就能更好地交流。
毕竟,沟通就是要敞开心扉,才能让事情得到妥善解决。
有趣的是,有的学生在申诉时,会特意准备一些“杀手锏”,比如说找同学作证,或者准备一些资料。
这就像打仗前的备战,越充分越有胜算。
可光靠这些还不够,关键还是要有理有据,言之有物,才能让人信服。
不然就像是空口白话,谁也听不懂你在说什么。
申诉结果也不是一锤子买卖,学校会根据情况作出决定。
学生的申诉得到支持,那就可以松一口气;如果结果不如人意,也别太气馁。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旨在规范学校管理学生申诉事务,保证学校管理公正、公平、透明。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是解决学生与学校之间矛盾和纠纷的重要途径,体现了学校尊重学生权益、促进学校和谐发展的原则。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学生和学校工作人员,包括学校内外的各类学生申诉情况。
二、申诉主体1.学生:指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其他学历教育学生。
2.学校工作人员:指学校教职工和管理人员。
三、申诉类型1.学生对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申诉。
2.学生对日常生活管理方面的申诉。
3.学生对学校规章制度方面的申诉。
4.学生对学校就业服务方面的申诉。
四、申诉流程1.学生申诉前应当通过与相关人员沟通协商解决问题,若无法解决,则可进行申诉。
2.学生可以自主选择申诉方式: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3.书面申诉要求内容详实、准确,包括学生姓名、学号、联系方式,申诉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以及希望解决方案。
4.学生口头申诉可通过面谈、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5.学生申诉应在问题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申诉将不予受理。
6.学生申诉材料应直接提交给学生事务办公室,并取得相关材料的回执。
7.学生事务办公室收到材料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并受理申诉。
8.学生事务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诉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反馈和解决,及时告知学生申诉结果。
五、管理标准1.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事务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学生申诉的受理、调查和解决工作。
2.学生申诉受理机构应在学校内明确公示,确保学生及时了解到申诉途径。
3.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事务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申诉培训,提高申诉处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4.学校对学生申诉的保密工作应严格执行,确保学生申诉信息不外泄。
5.学校应建立学生申诉案件档案,及时记录申诉过程、结果及处理情况。
六、考核标准1.学校应定期开展学生满意度调查和申诉处理满意度调查,了解学生对申诉制度的满意程度和申诉处理的满意程度。
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引言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申诉范围1.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后勤保障、奖助学金、就业指导等方面的不满或投诉。
2. 对教师教学行为、学术不端行为等方面的不满或投诉。
3. 对学生管理、学生处分等方面的不满或投诉。
4. 对学校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不满或投诉。
5. 其他影响学生权益的问题。
三、申诉主体1. 在校学生。
2.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四、申诉途径1. 通过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进行申诉。
2. 通过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3. 通过学校领导进行申诉。
4. 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
五、申诉程序1. 提交申诉材料:申诉人应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包括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事项、申诉理由、相关证据等。
2. 受理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 审查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调查取证。
4. 审理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审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5. 执行答复:学校有关部门应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的答复执行。
六、申诉结果1. 申诉成立: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认为申诉事项属实,要求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 申诉不成立: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认为申诉事项不属实,告知申诉人。
3. 申诉部分成立: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认为申诉事项部分属实,要求相关部门对部分问题予以纠正。
七、申诉期限1. 申诉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诉事项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诉。
2.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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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要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学院成立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事件进行复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成员分别由学生处、团委、保卫处、教务科研处、纪检监察室、相关院系负责人、辅导员以及教师、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人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第六条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负责处理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请求。
(1)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2)对学生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请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所在院系、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不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
过期不补的视为撤诉。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学生申诉,应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即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申请予以回复。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的代表到会并说明情况。
可以以公开方式进行,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成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 2/3 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
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复查结论及时送达申诉人。
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一是本人签收;二是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或传真),并在校内公告栏内公告。
第十八条在申诉期内,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九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应召开听证会。
对没有请求实施听证程序的,在听证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
听证会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三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四条听证会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五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案由;
(2)由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入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写出听证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