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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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我校对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行为,切实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正式注册、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因受纪律处分、退学处理、新生因受取消入学资格处理以及依据学校其他规定而提出的申诉等情形。

上款正式注册、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成教生。

第三条(申诉受理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申诉。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

干名。申诉委员会由分管依法治校工作的校领导和校长办公室、监察室、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校学生联合会主席和若干名专家组成。

申诉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申诉申请)

学生对所受处分或处理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申诉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诉申请;超过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学校不予受理。

第五条(申诉申请书)

申诉申请书应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籍贯、学号、所在学院、专业、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申诉的事实与理由、相关证明或证据。

申诉申请书须由学生本人签名;由他人代为提出申诉申

请的,应提交本人签署的委托书。

第六条(申诉复查)

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复查结束后应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七条(复查原则)

申诉委员会对学生申诉的复查,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复查内容)

申诉委员会就申诉人所受处分(处理)决定中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和运用、处分处理依据的适用、处分处分实施的程序等进行审查。

第九条(复查形式)

申诉委员会以召开申诉复查委员会议的方式,复查学生的申诉。委员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指定的委员召集并主持。复查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申诉复查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由申诉委员会主任

决定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申诉委员会可采用到会审查的方式,要求申诉人和对申诉人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部门负责人,到会进行陈述、辩解和质证。

第十条(复查程序)

委员会议应在综合分析申诉人的申请、处分(处理)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形成复查结论。

采用到会审查方式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会议主持人指令记录员宣布会议纪律和注意事项;

(二)申诉人陈述申诉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对申诉人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部门负责人进行辩解,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诉人和对申诉人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部门负责人,可就有关问题展开辩论;

(五)委员评议;

(六)由会议主持人决定,会议可以当场做出复查结论,也可以择日做出。

第十一条(复查结论)

申诉复查须作出复查结论。申诉复查委员会议做出的复查结论,可通过协商一致或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通过投票方式形成复查结论的,应获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赞同。

复查结论分为驳回申请和建议改变原处分(处理)两种。改变原处分(处理)包括对原处分(处理)认定的事实、处分的种类或等级、适用的规定的改变和处分(处理)的取消等情形。复查结论认为需要改变原处分(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复查结论应形成书面材料,并由申诉委员会主任签名。

第十二条(复查文书)

申诉委员会秘书处应根据复查结论制作驳回申诉决定或建议改变原处分(处理)的请示意见。经申诉委员会主任签署,驳回申诉决定发给申诉人、对申诉人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部门;请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改变原处分(处理)。

驳回申诉决定、请示意见等文书编列秘书处所在部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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