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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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对学校做出的违纪处分决定或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第四条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独立的受理学生申诉的工作组织机构。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监察室副主任担任;委员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校团委负责人各1人,法律顾问1人,教师代表2人,学生代表3人组成。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的申诉材料、协调申诉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并有权要求各学院(单位)、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办公室设在监察室。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时方可开会,其中应当有教师和学生委员参加,对学生的申诉做出复查结论。

第八条复查结论必须获得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九条教师和学生委员通过个人自愿报名,申诉处理委员会考核进行选拔,任期一年。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三)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章申诉处理程序第十一条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复查决定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的提出。

学生对处分决定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直接报送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三条申诉受理的条件:(一)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二)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三)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做好我校违纪学生的处分和处分申诉的复查复议工作,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和公正,根据《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的处分等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学校成立“XX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和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保护处等部门的负责人及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会代表9—11人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负责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送达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受理学生的申诉,行使复审职能;(二)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内容进行复查审议;(三)做出复查决定。

复查决定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审议后,做出的维持原处分决定或撤销、变更处分决定的书面决定。

第六条申诉原则上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但是有申诉权的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

第七条申诉受理范围是在校学生对学校和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做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认为原处分决定适用条款错误;(二)认为原处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三)认为原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分依据与事实不符的;(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原处分时,有徇私枉法行为的;(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的。

对不符合上述范围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诉。

第八条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同一案件、同一事实和理由,以一次申诉为限。

第九条申诉案件在处理期间,原申诉人请求撤回的,予以支持,但申诉案件一经撤回,则不得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提起申诉。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大学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专科生(以下称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学生应本着客观、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第四条学校成立“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15人组成。

主任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团委、研究生工作部及国际教育学院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法律专家以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

委员会设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综合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本专科生申诉处理专项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申诉处理专项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和留学生申诉处理专项办公室(设在外事办(国际教育学院))。

综合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协调处理学生申诉相关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各专项办公室分别负责受理相应层次和类别学生的申诉及申诉处理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第七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学生因正当理由,致使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于正当理由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受理。

是否受理该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第九条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三)相关的证据资料;(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五)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印件;(六)本人签名。

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doc

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doc

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申诉处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大学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X条本条例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机构申述理由,要求学校重新处理的行为。

第X条本条例所称申诉人,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出申诉的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

第X章申诉处理机构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外国留学生工作处、法律事务室负责人和X名教师代表、X名学生代表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兼任。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代表委员由学校工会提名,学生代表委员由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提名,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核备案。

教师和学生代表委员的任期为六个月。

第X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和学生代表委员:(一)申诉人所在院系的人员;(X)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X)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或者正在接受违纪调查的人员;(四)其他不适合担任教师和学生代表委员的人员。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受理申诉申请;(X)采取书面方式,复查申诉人的申诉事项;(X)召开会议,复查申诉人的申诉事项;(四)作出复查结论;(五)准许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学生申诉,由全体委员或者X名以上委员组成合议组。

合议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成员应当包括教师和学生代表委员。

合议组组长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担任;主任参加复查的,由主任担任。

第十一条合议组成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可以申请他们回避:(一)是申诉人、申诉代理人近亲属的;(X)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X)与申诉人、申诉代理人、申诉事项主管部门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XX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充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

依据《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校成立“XX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人数为单数。

主任委员由分管团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保卫处、团委、教务处、法律事务主要负责人及申诉学生所在学院学工办主任和班主任代表(各1人);校学生会、副(各1人)等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校团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完成委员会委托和授权的工作。

各学院、各部门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配合与协助。

—2—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三)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身份证明、书面申请和学校做出的处分(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

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诉人的姓名、学院、专业班级、学号、申诉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要求及理由;(三)提出申诉的日期;(四)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视为放弃申诉。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处理并告知申诉人:(一)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日内补正;(三)对在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诉范围,或者申诉人提出的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不予受理。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XX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申诉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申诉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院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监察室、成人教育学院、研究生部负责人以及有关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届时将根据具体情况从上述人员中选择五至九人组成申诉委员会。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有关领导担任。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第七条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八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送达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

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院系、专业、年级、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决定告知申诉人:(一)如申诉人、申诉事项和期限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受理;(二)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或第八条的规定,不予受理;第十一条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

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

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

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一)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二)自行组织调查;(三)其他必要的方式。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最新】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最新】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要求复查的行为。

学生未受到学校处理或处分,但学生认为学校、教职工的其他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反映。

第二章申诉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

委员由监察处、组织部、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校外法律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人数必须是单数)。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监察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第七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人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八条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和原决定书的复印件或原决定书的有关证明材料。

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学号、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大学是一个自由、平等、开放的学术社区,学生享有言论自由、思想自由、选择自由和平等权利。

但是,也有一些矛盾和争议不能避免,如果学生遭受不公正待遇或权益被侵害,他们有权向学校提起申诉。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大学制定了校内申诉规定,明确了申诉的适用范围、申诉程序和申诉方式,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申诉范围:校内申诉范围包括针对大学教职员工、管理人员、组织机构及其他学生的不公正待遇、学业成绩评定、奖励、处分等方面的争议。

二、申诉种类:1.个人申诉:学生个人因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提出的申诉。

2.集体申诉:学生集体因同一事件或问题而提出的申诉。

三、申诉程序:1.初步处理:当学生遇到问题时,应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如不能解决,方可向学院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

2.学院审核:学院工作处需对学生提交的申诉进行审核,并对问题的事实和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调解:如问题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则由学院的学生工作处进行调解处理。

调解结果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并报上级有关领导审核。

4.组成申诉委员会:当学院无法解决问题时,学院应组成一个由学院领导、学生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的申诉委员会。

5.听证会:申诉委员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召开听证会,让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提出证据和相关材料。

6.裁决:听证会之后,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作出裁决,并向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出具行政决定书。

四、申诉方式:1.书面申诉:学生应当以书面形式将申诉事项具体、清晰地阐述。

2.口头申诉:在初步处理环节,学生可以口头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但书面申诉仍是主要形式。

以上是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的制定背景、适用范围、申诉种类、程序和方式的详细介绍。

在今天不断发展的社会背景下,校内申诉制度对于保障学生权益、维护校内和谐稳定、推进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期待学生们秉持了一个积极、负责任的态度,通过申诉渠道,为自己的权益争取合法的保障。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其他类型学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的意见和要求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及职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七名常务委员和四名临时委员组成。

常务委员组成为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校学生会主席,校研究生会主席和学校法律顾问。

暂时委员组成为教师代表两人,学生代表两人。

教师代表由校工会推荐,学生代表由校团委学生权益服务中心推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召开复查会议,对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三)做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申诉人可以是受处分的学生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申诉受理条件:(一)申诉人认为学校处理决定合用依据不当的;(二)申诉人认为学校处理决定程序不符规定的;(三)申诉人认为学校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申述的书面申请。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

申诉人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或者学校其他途径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申诉人因同一事由向学校提出申诉以一次为限。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专业、学号、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等;(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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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我校对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行为,切实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正式注册、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因受纪律处分、退学处理、新生因受取消入学资格处理以及依据学校其他规定而提出的申诉等情形。

上款正式注册、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成教生。

第三条(申诉受理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申诉。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
干名。

申诉委员会由分管依法治校工作的校领导和校长办公室、监察室、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校学生联合会主席和若干名专家组成。

申诉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申诉申请)
学生对所受处分或处理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申诉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诉申请;超过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学校不予受理。

第五条(申诉申请书)
申诉申请书应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籍贯、学号、所在学院、专业、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申诉的事实与理由、相关证明或证据。

申诉申请书须由学生本人签名;由他人代为提出申诉申
请的,应提交本人签署的委托书。

第六条(申诉复查)
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复查结束后应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七条(复查原则)
申诉委员会对学生申诉的复查,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复查内容)
申诉委员会就申诉人所受处分(处理)决定中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和运用、处分处理依据的适用、处分处分实施的程序等进行审查。

第九条(复查形式)
申诉委员会以召开申诉复查委员会议的方式,复查学生的申诉。

委员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指定的委员召集并主持。

复查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申诉复查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

由申诉委员会主任
决定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申诉委员会可采用到会审查的方式,要求申诉人和对申诉人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部门负责人,到会进行陈述、辩解和质证。

第十条(复查程序)
委员会议应在综合分析申诉人的申请、处分(处理)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形成复查结论。

采用到会审查方式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会议主持人指令记录员宣布会议纪律和注意事项;
(二)申诉人陈述申诉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对申诉人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部门负责人进行辩解,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诉人和对申诉人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部门负责人,可就有关问题展开辩论;
(五)委员评议;
(六)由会议主持人决定,会议可以当场做出复查结论,也可以择日做出。

第十一条(复查结论)
申诉复查须作出复查结论。

申诉复查委员会议做出的复查结论,可通过协商一致或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

通过投票方式形成复查结论的,应获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赞同。

复查结论分为驳回申请和建议改变原处分(处理)两种。

改变原处分(处理)包括对原处分(处理)认定的事实、处分的种类或等级、适用的规定的改变和处分(处理)的取消等情形。

复查结论认为需要改变原处分(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复查结论应形成书面材料,并由申诉委员会主任签名。

第十二条(复查文书)
申诉委员会秘书处应根据复查结论制作驳回申诉决定或建议改变原处分(处理)的请示意见。

经申诉委员会主任签署,驳回申诉决定发给申诉人、对申诉人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部门;请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改变原处分(处理)。

驳回申诉决定、请示意见等文书编列秘书处所在部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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