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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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表 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企业全称

经营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填报日期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注:1、本申请书由交通行政许可的之实施机关负责免费提供;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之间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工商部门、税务部门许可证复印件

开业条件对照审核表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土地使用证明

技术工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聘用工协议

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责任人落实情况

法人岗位职责

第一章职务规定

第一条、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上级主管的指示和董事会的决议。

第二条、领导编制工厂的长远发展计划,审定年度经营计划,提出各个时期工厂的奋斗目标和中心工作及重大措施与方案,使企业不断增强活力,开拓前进。

第三条、加强经营生产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确保全面完成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方针目标,不断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第四条、领导全厂进行技术革新、搞好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和新产品开发,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达到地区先进水平。

第五条、坚持“用人唯贤”的方针,正确使用选拔和培养干部,

第六条、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使职工收入逐年增长,集体福利条件不断改善。

第七条、负责协调内部关系,充分发挥副厂长,各级组织,各个部门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及董事会的工作安排。

第九条、全面主持各项行政工作,充分发挥厂办的作用,使生产、

行政、经营各项重大问题得以及时的研究和处理。

第十条、保证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坚持“一支笔”批钱的原则,按财务制度规定负责审批工厂费用开支。

第二章职权规定

第一条、对工厂整个经营、生产工作有决策指挥权、对紧急重大问题有临时处置权。

第二条、对厂级副职人选的提名报审和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有审批权。

第三条、按国家和工厂规定有权对职工进行奖惩。

第四条、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企业人、财、物的不合理摊派。

第五条、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有权使用企业的各种资金、人员和物资。

第六条、有权签发厂内有关行政文件和工作报告,签订各种技术经济合同或协议。

第七条、根据董事会或上级主管有关精神,有权修订工厂规章制度,调整行政组织,制订具体政策。

第八条、有权合理使用按规定提取的厂长基金。

第三章职责规定

第一条、对违背国家法令,董事会方针、政策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二条、对由于决策失误,领导不力、造成完不成经营计划、生

产和提议计划或经济效益下降负责。

第三条、对未能达到任期目标和年度方针目标负责。

第四条、对厂内发生重大事故和出厂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工厂信誉的严重毁损负责。

第五条、对工厂发生重大设备、人身、火灾、交通事故及重大失、泄密事件负责。

第六条、对领导班子不团结、工作不深入、作风不正派、造成工厂纪律松弛、管理混乱、厂风不正负责。

第七条、对事前未作充分调查和可行性分析而草率签署技术经济合同或协议、给工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负责。

第八条、对职工收入水平下降负责。

服务承诺

一、严格遵守行业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福建省和泉州市维修行业各项管理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客户的利益,树立维修企业良好形象。

二、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合同》的全部条款和规定,全面履行承诺,圆满完成车辆的维修与保养工作,确保质量,提供快捷、方便、满意的服务。

三、实行明码标价,优惠公开。维修过程中,如需要扩大维修项目增加费用和延长维修时间时,及时和客户沟通,取得认可后才予实施,想用户之所想,尽力为客户节约每

一分钱,不多收费、乱收费,不做有损客户利益的事。保证在与同类企业竞争中,不使用恶意竞价等非正当手段。

四、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维修时,重在修理,以节省支出;确需更换零配件时,使用合格产品或正品。并贴上标识,以备客户查验,汽车配件、材料应保质保量。

五、对贵单位维修的车辆,特提供如下服务:

1、每天24小时救援服务,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市区范围内半小时内到达(市区内施救出车出人免费)。

2、应客户要求提供免费上门接送车服务;

3、提供代送年检服务;

4、建立完整的维修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确保车辆具有良好状况;

5、根据贵单位的制度及时做好维修车辆的接待和交送车服务。

6、车辆发生肇事时应贵单位的要求可及时配合处理车辆善后事宜,贵单位肇事车辆的维修费用按保险公司理赔金额结算,需要时,也请贵单位给予配合。

六、集中技术骨干力量,成立汽车维修小组,提供及时维修服务;若贵单位有完工时间要求时尽最大限度满足。

七、汽车维修完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完工出厂时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检测。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工时、材料由承修方全额赔偿。

八、接受贵单位对我厂的生产、管理情况和车辆维修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和修车单位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九、保证贵单位维修车辆在我方修理期间的安全,做到不丢失、不损坏,否则承担全部损失。

十、保证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维修方式和形式(如上门抢修、连锁维修)对贵单位车辆维修均统一执行承诺的服务、质量、价格标准。

十一、建立投诉制度,认真听取送修单位意见,并及时做出修正。

质量保证制度

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

3、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4、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

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

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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