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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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
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鼎城区土地确权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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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4)
第1章土地权属调查 (5)
1.1、土地权属的概念 (5)
1.2土地所有权 (5)
1.2.1国有土地所有权 (5)
1.2.2集体土地所有权 (6)
第2章崇义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的实施 (7)
2.1鼎城区概况 (7)
2.2崇义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技术路线 (7)
2.2.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 (7)
2.2.2权属调查 (8)
2.2.3 线段编号、宗地编号 (11)
2.3宗地编号代码结构 (12)
2.3.1. 调查权属 (13)
2.5权属界线协议书的制作及签字盖章 (18)
2.6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宗地图编制 (22)
2.8面积统计汇总 (24)
第3章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中存在的问题 (25)
3.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高度抽象且难以操作 (25)
3.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和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的界定不清 (25)
3.3城市化过程中建成区未经征收的集体土地的归属 (25)
3.4城市市区以外的土地如何界定集体与国家所有 (26)
3.5土地事实占有问题 (26)
3.3事实占有的主要表现形 (26)
结束语 (27)
参考文献 (28)
致谢 (29)
摘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的意见》(湘发[2010]1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组织实施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特制定本程序。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确权登记发证产权
第1章土地权属调查
1.1、土地权属的概念
“土地权属是指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归属”。土地权属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它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土地继承权、地役权等多项权利。土地权属与劳动人民的生产、生活及社会活动、思想意识等密切相关,是国家经济结构和社会安定的基础。主要表现为: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必须依法取得,如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 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9 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第11 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必须依法行使,如《土地管理法》第2 条第4 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法律禁止买卖或非法转让土地、荒废、长期闲置土地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以及非法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毁坏耕地等行为;
(3)、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如《土地管理法》第13 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权属争议是关于特定范围土地的有关权利归属的民事纠纷。在发生土地权属争议时,需要通过土地确权来确定土地产权的归属。
1.2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所拥有的、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排他性的专有权利,并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土地所有权表现为两种形式: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1.2.1国有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所有权是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之一。在我国,全民所有制也称为国家所有制。全民所有的土地也称为国有土地,这是国家法律赋予国家对全民所有的土地行使所有权的法律规定,也是我国法律确认和保护全民所有制财产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国有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的
主体是代表全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国家、其他机关、单位、公民个人都不能成为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同时《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 条对归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以列举的方式做出了进一步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基本思路依法征收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1.2.2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劳动群众集体对属于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确定所有权主体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只有所有权主体明确,才能真正实现“物有其主”,以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关于农村土地所有制度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有相应规定。
《宪法》第10 条第 2 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是从确立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的角度对于农村土地权属进行的规定,这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构成了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第10 条第 1 款、第2 款做出如下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民法通则》第74 条规定:“劳动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农业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确定了我国农村土地不同所有者主体并存的局面: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包括村农民集体、村内的二个以上的村民小组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农民集体。并进一步明确了“农民集体”与“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