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违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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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违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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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证券市场违规案例
2010年1月1日到2011年3月8日,A股共有39家上市公司因各种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的42次处罚。
一、违规交易类
1、高新发展(000628)副总、董事会秘书违规短线交易案
自2007年9月6日至2009年11月5日期间,高新发展副总兼董事会秘书王风顺之弟王凤岐股票账户,先后委托买入高新发展31笔,共计439090股;同期分别委托卖出24笔,上述439090股陆续卖出,累计亏损32万余元。
中国证监会通过查证IP地址、电脑MAC码,证明为王风顺通过公司电脑和家用电脑操作,据此中国证监会决定以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对其处以警告及3万元罚款处罚。
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
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汪丹辉、张勇乾违规交易新五丰(600975)股票案
汪丹辉、张勇乾作为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在行使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上保持一致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李明彬”等34个证券账户交易湖南新五丰公司股票,合计持有新五丰
5,992,498股,占新五丰已发行股份的%,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银河集团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交易“长征电气”股票案及未依法履行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相关义务案
银河集团作为长征电气控股股东,2003年2月至2006年4月期间,银河集团利用其4个资金账户下挂的14个自然人证券账户交易“长征电器”股票,最终获利305,元。
并同时将所持长征电气已发行股份的%增持到%,违反了《证券法》八十八条及二百零八条。
中国证监会责令银河集团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5,元罚款。
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八十八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义务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内幕交易类
1、云内动力(000903)内幕交易案
云内动力2011年4月20日公告,担任云内动力2009年年报签字会计师的韦军以及监事奎伟妻子殷慧、实际控制人昆明市国资委副主任李强妻子谭淑智均涉嫌内幕交易,目前已应监管部门要求上报了自查相关情况。
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2、格力地产(000651)过失泄露内幕信息案
2007年10月初,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了房地产业务借壳海星科技上市决定,董事会秘书况勇作为主要负责人进行“借壳”事宜商谈。
况勇在家经常通过电话与人沟通格力地产买壳等事宜,被其妻张蜀渝获知并将格力地产将借壳海星科技的利好消息转告给其侄女徐琴,使其非法交易海星
科技盈利10万元。
中国证监会对况勇、张蜀渝做出3万元罚款;没收徐琴违法所得,并处以112,元罚款的处罚。
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3、国海证券董事长张小坚内幕交易案
国海证券董事长张小坚利用国海证券在借壳桂林集琦药业内幕消息,使用其弟张强证券账户在重组信息公告前违规买入“S*ST集琦”共计526,100股。
中国证监会给予张小坚处以60万元罚款,认定为市场禁入者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处罚。
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
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3、中山公用(000685)内幕交易案
2007年5月,原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董事长谭庆中策划重组中山公用科技股份,实现集团整体上市,谭庆中于2007年6月26日向原中山市长李启红全面汇报了整体上市的工作情况。
李启红向其亲友泄露了中山公用资产重组,股价会上涨的内幕信息,并指使亲友筹集人民币677万元,买卖“公用科技”股票,获利1983万元。
2011年4月6日至7日,李启红涉嫌内幕交易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开庭审理,李启红被控涉嫌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及受贿罪。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信息披露类
1、绿大地(002200)财务欺诈案
2011年3月17日,绿大地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即上市之前“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被
逮捕。
4月7日,绿大地的董事、财务总监李鹏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相关法规:
刑法第160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刑法第161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两面针(600249)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2010年5月中国证监因两面针公司2003年、2004年度财务报告通过提前确认股权转让收益和少计广告费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对两面针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董事长梁英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董事、财务负责人陈丽霞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六十九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3、*ST东碳(600691)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案
2009年4月7日至10月18日期间,*ST东碳未及时将大股东四川香凤与重组方签订《托管协议》、其股份表决权被托管的事项进行披露,也未在公司2009年中期报告中披露。
中国证监会对*ST东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黄彬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4、四川金顶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案
四川金顶因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没有披露向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借款1,300万元的情况和其全资子公司仁寿水泥2008年向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借款4,919万元的情况。
中国证监会2010年12月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董事长陈建龙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按借款条件(质押借款、抵押借款、保证借款、信用借款等)分项列示短期借款金额
第三十九条分别信用借款、抵押借款、保证借款、质押借款等,列示各币种的长期借款金额。
5、大族激光(002008)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或不及时案
2010年2月26日,公司刊登2009年度业绩快报,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万元;2010年4月20日,公司刊登了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后的净利润为万元,比预计净利润减少了万元。
深交所对对大族激光和公司财务负责人周辉强给予了通报批评的处分。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名义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失出错事件
4月9日,贵州茅台(600519)发布更正公告,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及报酬栏中,公司高管从公司领取的报酬总额和实际从公司领取的报酬总额(税前)的单位由“万元”更正为“元”。
一字之差,将茅台高管们的收入“缩水”了四个零,公司高管薪酬瞬间蒸发亿元。
以董事长袁仁国为例,按照其3月公布的年报计算,报告期内从实际公司领取的报酬总额为亿元,而更正后却变为万元。
乐视网(300104)4月2日发布的年报更正公告显示,其年报出现的错误达到六处之多,其中不乏净资产收益率、限售股份数等较为关键的数据错误。
比如,2010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由更正前的%和%分别变为%和%,相差近一倍;而“发行新股或债券股等新增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一项由2500万元变为亿元,相差达到27倍多。
而仅仅年报披露之后不到一个月,公司又在公告上犯错误了,在其4月11日发布的“2010年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告”里,将董事长的名字“贾跃亭”写成了“贾跃亭宁”。
以上失误事件上市公司虽未受到相关处罚,但公司形象都受到了不利影响。
煤焦化公司资本证券部(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