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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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人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法治与人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问题:法治与人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答案:法治与人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理念,其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 权力来源和行使:法治强调政府权力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政府官员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

政府官员在行使权力时应依法行事,法律是最高的权威。

人治则强调政府官员或领袖的个人权威和决策。

政府官员或领袖可以自行决定政策和行动,而不受法律的限制。

2. 法律平等:法治原则要求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不分贵贱、权势,法律是公平和平等的。

法律应该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规则,保护每个人的权益。

人治可能导致法律的不平等,政府官员或领袖可能会享有特权,法律可能会不公平地对待普通公民。

3. 法律的稳定性:法治追求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法律应该是明确和持久的,以便公民能够依据法律规则来规划和安排自己的生活。

人治可能导致政策的不稳定性,因为政府官员或领袖的决策可能会随个人意愿而变化,不受法律的限制。

4. 公共参与:法治强调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的重要性。

法治社会通常倡导公开的政策制定过程,政府决策应受到公众监督。

人治可能限制公众参与,政府官员或领袖可能集中决策权,不容许公众对政策进行有效监督和干预。

5. 制度稳定性:法治有助于建立稳定的政治和社会制度,因为法律提供了一个公认的框架,政府和公民都能够依赖法律来解决争议。

人治可能导致政治和社会动荡,因为政府官员或领袖的权力可能会受到变化和不稳定性的影响。

总的来说,法治注重法律的普遍适用、公平性和稳定性,以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人治则侧重于个人或领袖的权力,可能导致权力滥用、不平等和政治不稳定。

在现代社会中,大多数国家倾向于采用法治原则,以建立稳定和公正的社会制度。

对法治和人治的理解

对法治和人治的理解

对法治和人治的理解
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各界依法行使权力、依法管理事务、依法办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制度。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最高准则,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包括国家机构和领导人。

法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体现了一种秩序、规则和程序的理念,通过合法的手段来解决争端,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人治则是指以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和权力为依据,支配和决定国家和社会的运行。

在人治社会中,领导者或者特定的个人可以操纵权力,而不受法律限制,这可能导致滥用权力、腐败和不公正。

人治强调个人的意志和权力,而非法律和制度。

这种情况下,个人的利益和意志可能会凌驾于整体社会和公共利益之上。

总的来说,法治强调依法行政、依法执政,通过法律和制度来规范权力的行使;而人治则强调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和权力至上,缺乏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约束。

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法治往往被视为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基石。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人治与法治是法的精神最一般最本质的表现,同时亦是我们理解法的精神,把握法的本质的基本范畴。

人治是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式。

法治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法治与人治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

在人治社会中,领导人或统治者具有超越于法律的权力。

2.法律地位和作用不同。

法治社会,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手段更是目的。

人治社会,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

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

传统中国法的根本精神是:人治。

根据现代法学,国家权力和政务可以划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部分。

而在唐、明、清三朝国家机关与权力结构中,凌驾于一切权力至上的皇权的合法性,在传统中国是普遍存在的。

传统中国法人治精神与中国古代法同时起源并建立在性善论与性恶论结合的哲学基础上。

在现代哲学视野中,传统中国的专制政治和法律中的人治精神渐趋加强。

西方法的传统精神是:法治。

西方法治精神最早形成于古希腊城邦政治逐步确立的过程中。

法是在贵族与平民的不断斗争与相互妥协中生长起来的。

如何运用法律来实现有效的治理,答案即是三权分立。

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贯彻了人权神圣不可侵犯;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分权与制衡。

在现代社会,由于深受民主、自由、人权等现代价值观念的影响,人们普遍相信,法治总体而言要优于人治。

因为法治所依赖的法律比人治所依赖的领导人的智慧和才能,具有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

法治与人治的命题作文

法治与人治的命题作文

法治与人治的命题作文
今天老师说要写作文,题目是“法治与人治”。

我一脸懵逼,法治、人治,这都是什么呀?爸爸说,法治估计是大家都要遵守的规则,得像我们学校的校规一样。

人治呢,是像爸爸那样的,在家说了算。

可我觉得不太对。

学校里有老师,老师虽然不厉害,但也肯定不能随便惩罚我们,要讲证据,要有理由。

那像上周我被老师误会偷了别人的橡皮擦,明明是风吹的!更何况结束后视频监控一直找不到了,老师还向我去道歉了呢。

爸爸说,人治社会那是靠人管,法治应该是靠法律管。

可我觉得,法治更像是大家一起玩游戏的时候,也有规则大家一起遵守,才能玩得开心,才能公平公正。

法治就像一张保护网,能保护我们每一个人。

下午放学,我注意到大马路上有一个阿姨按错了把手机掉了,过路的叔叔阿姨都停住脚步帮忙,还热心帮忙地再打报警。

我感觉人治也挺好的啊,好人多,世界才会更美好和幸福。

回家后,我跟爸爸说,我已经很清楚了,法治就像我们学校的校规,让人人都能公平公正地学习;而人治就像爸爸爱我,妈妈爱我,我们家人之间的爱,更温暖更美好更幸福。

我觉得,法治和人治,就像阳光和雨露,互相补充,才能让世界变得更好。

法治和人治的理解

法治和人治的理解

法治和人治的理解
一、定义与特点
法治,即依法治国,是指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通过法律来规范和限制公权力的运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法治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公开性和权威性,要求政府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并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

人治,即以人来治理,是指治理者根据自己的意志、经验和智慧来管理和规范社会。

人治强调个人权威和领导魅力,重视治理者的个人品质和领导能力。

二、运行基础
法治的运行基础是法律制度,它要求政府和公民的行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

法治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司法体系来保障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

人治的运行基础是领导人的品质和能力,它依赖领导者的智慧和魅力来引领社会。

人治强调领导者的个人权威和决策能力,但也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和个人崇拜。

三、决策过程
在法治中,决策过程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强调公开、透明和参与。

法律通常规定了决策的程序和标准,政府必须依法制定政策、行政法规等。

在法治中,司法机关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来裁决纠纷,维护公正。

在人治中,决策过程更多地依赖于领导者的个人意志和判断。


策过程可能缺乏透明度和参与度,领导者通常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四、公民权利
在法治中,公民权利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

法治强调公民权利的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通过司法保障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法治中,公民可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社会事务。

在人治中,公民权利的保护取决于领导者的意愿和政策。

人治可能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使,或者对特定群体进行歧视。

公民在人治下可能缺乏平等的权利保障。

法治与人治 优缺点

法治与人治 优缺点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①两者基础不同。

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

②两者特点不同。

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人治好还是法治好?恐怕如今没有人不说法治好。

但是我们现在说的是学术评价。

在学术评价中,所谓的“法治”,如今自然就是“量化”──单位时间内发表了多少SCI、EI、CSSCI论文、出版了多少专著(许多地方还要统计字数)、得了多少数量多少级别的奖项、拿到多少“课题”、入账多少经费……,这些数据是“硬杠杠”,有了这些“硬杠杠”,往上一套,人人平等,似乎优劣立判。

各种各样的评估、申报等等,也都只看这些数据。

这套做法近年愈演愈烈,许多有识之士都已经指出其种种弊端。

然而维护这套做法的理由也很雄辩:你说这样不好,那怎样更好?!确实,在“法治”必然就好的思维定式之下,很难想出更好的办法。

于是因循下去,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没有办法改变。

然而,在学术评价问题上,“人治”的思路,就绝对不能考虑吗?让我们试着沿这条思路往下走走看如何?当年梁启超向清华校长推荐陈寅恪,校长问陈有何学位?,梁说没有;问有何著作?梁说也没有,校长表示,这就很难接受了。

但梁启超说,陈的论文,价值远在我梁启超的许许多多著作之上。

校长相信了梁启超的推荐,遂聘陈为导师。

在上面这个故事中,清华校长起先是打算“法治”的──讲学位、著作之类的“硬杠杠”,但最后他却采纳了“人治”──人治者,信任某些个人的判断力也。

梁启超学问深湛,名满天下,校长认为他的判断力是可以信任的。

梁既享此大名,自己亦必爱惜羽毛,决不至于胡乱推荐。

沿着这个故事往下思考,我们可以看到“人治”和“法治”的两种结果。

先看“人治”:陈寅恪之受聘清华,果名副其实,则在校长为用人有方,在任公为荐贤有力;如其名不副实,则在校长为用人不当,在任公为荐人失误。

人治和法治的联系

人治和法治的联系

人治和法治的联系一、引言人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管理方式,但是二者之间存在着联系。

本文将从历史、理论和实践等方面探讨人治和法治的联系。

二、历史上的人治和法治1. 人治的历史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历史中,一直采用着人治的方式进行社会管理。

早期的国家都是以君主制为主,君主拥有绝对权力,可以任意支配国家和民众。

这种管理方式下,政府行政效率高,但也容易导致专制和腐败。

2. 法治的历史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方式,在人类社会中也有着悠久的历史。

早在公元前21世纪,汉谟拉比王就颁布了《汉谟拉比法典》,成为世界上最早的法典之一。

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用法律作为管理工具,并逐渐形成了现代法律体系。

三、理论上的人治和法治1. 人治与权力分立在现代民主政治理论中,权力分立被视为保障民主制度稳定运行的重要机制。

而在人治社会中,权力往往集中在一人或少数人手中,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

因此,人治社会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和腐败等问题。

2. 法治与权力分立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方式,其核心理念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法治社会中,政府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没有特权和豁免。

这种管理方式下,政府的权力被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会滥用职权。

四、实践上的人治和法治1. 中国传统的人治中国古代一直采用着君主专制的管理方式,在这种管理方式下,皇帝拥有绝对权力,并且依靠官僚体系来行使职权。

这种管理方式下,政府行政效率高,但也容易导致专制和腐败。

2. 中国现代的法治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中国开始逐渐向法治社会转型。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并且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此后,中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了法律体系。

五、人治和法治的联系1. 人治与法治的互补人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管理方式,但是二者之间存在着互补关系。

在现实中,政府往往需要采用一些灵活的手段来解决一些特殊问题,这时候就需要借助人治的方式来进行管理。

谈论人治与法治

谈论人治与法治

谈论人治与法治一:人治与法治的定义及特征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合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换言之,指依靠个人的作用来实行政治统治,是除了法治社会状态之外的另一种社会状态。

在中国,人治思想来源于儒家文化。

中国儒家的政治思想主要是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

一般认为,在人治社会的国家中,人数处于绝对少数的统治者掌握了国家大部分权力,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主的,国家政权高度集中,这个时候的法是从属与统治者的存在。

法治,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

法治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即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

稳定性和权威性。

虽然法律也是有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到指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二:关于人治与法治的讨论人治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治国理论,常见于中国古代封建政治制度,并且被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儒家主张君主以身作则,实行仁政,尚贤使能,主张把人治与礼治和德治相结合起来。

所以,人治社会国家的长治久安与施政者的仁德贤能与否密切相关,并且极易导致专制现象。

法治具有其优越性,例如古希腊和罗马的黄金时代,法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营造一种文明的法治社会氛围。

然而,如果说法治相对人治是具有绝对优势就不对了。

因为在黄金时代之后又出现了人治,这就说明法治也存在他的固有弱点和弊端。

其实,无论是人治还是法治,都仅仅依靠一个领导人或者说统治者的才能和决策来说明问题是不全面的,因为制度的形成和建立是社会多种因素制约的产物。

近代社会发展的轨迹来说,法制文明的确是一个比较先进的道路,但是我觉得人治同样有它的优势,毕竟人治社会的重复存在和年代已久是有它的正确性的原因。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法治和人治都有局限性和优势,应该辩证的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法治的学理基础是法学,强调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人治的学理基础是管理学,强调科学有效的管理技巧,法学和管理学都有其存在的价值,不能单独的强调以法学为理论基础的法律制度而否定管理学的合理性,也不能单独强调以管理学为基础的管理技巧而否定法学的合理性。

现代的科学管理强调科学有效的管理技巧,也重视制度的作用,两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现代的法学理论强调良法善治,管理学和法学的理论目标是相通的,不能割裂的看待两者的问题。

首先,要了解法治、人治的概念。

法治: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知乎用户:法律与政治的关系?20 赞同·0 评论回答在不同的时代,人们赋予法治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

在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中,法治包含着多种内涵和意义:(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而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

人治:与法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这种对立在古代和近代史上,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不尽相同的。

在古代中国,法治论者强调把社会关系纳人法律的轨道,用带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或严刑峻法治理社会,这种法治论与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实际上属于法制的范畴。

人治论者则认为“为政在人”(出自《论语·为政》),强调重视人的作用。

在古希腊,法治强调法律的理性及其一般的指引作用,人治则强调圣贤的智慧及其解决具体问题的个别指引作用。

其次,要理解法治、人治的区别。

第17章 人治与法治

第17章 人治与法治
1 《史记•商君列传》 2 《商君书•一言》 3 《商君书•君臣》 4 《商君书•修权》 5 《商君书•去强》

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特点,在法家思想中,以法治国的实质就是重法任刑、以刑治国。 客观、中肯地评价中国古代法家的以法治国思想是件困难的事情。在汉代到近代以前,
由于儒家居于思想的主流,批判、贬斥法家思想的呼声不绝于耳。如西汉司马谈在《论六家要 旨》中提出:“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司马迁也贬 低商鞅,称之为“天资刻薄人也”。而近代,新文化运动使西方国家的法治、宪政思想得以 传播,人们希望在中国古代思想中寻找思想资源,为变法图强之路寻找理论根据。梁启超把 先秦时代的法家思想称之为“法治主义”,以区别于“术治主义”、“势治主义”,并说: “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惟一之主义。”6按照我国香港学者陈弘毅教授的观点,法家思想 既具有进步、积极意义,也存在缺陷和局限。
治理国家的方式;2、“法治”是指依法办事的社会状态;3、“法治”是一种政治法律制 度;4、“法治”代表一种价值取向。9孙笑侠教授认为,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2、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3、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4、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 律精神;5、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10
(二)人治与法治的关系 关于人治与法治的关系的争论,人类历史上有影响的主要有三次。第一次是中国春秋战 国时期儒家、法家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儒家主张人治(或德治、礼治),法家主张法治。 第二次是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在这一问题上哦不同观点。第三次是 17-18 世纪 资产阶级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提出的法治的观点。就词义而论,这三次的分歧主要有三个。 第一个是国家治理主要靠什么?是法律还是道德?第二个是对人的行为的指引,主要靠一 般性的法律规则,还是靠针对具体情况的具体指引?第三个是在政治上实行民主还在专制

人治与法治辨析

人治与法治辨析

人治与法治辨析人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政治文明类型,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从历史发展和现实实践看,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从二者的含义来看,人治与法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前者指以人治人,后者指以法治人;从二者的基本特征来看,人治与法治都是对政治权力的制约,都强调权力的独断性和权威性,但人治强调权力的独断性和权威性,法治强调权力的合法性和统一性。

本文将从人治与法治的概念、区别、意义、中国传统历史文化中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以及法治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几方面进行分析。

人治与法治的概念人治与法治的概念源自于西方,二者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然而在当代中国语境中,二者经常被混为一谈。

实际上,法治与人治是一对既相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范畴。

从历史和现实角度看,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丰富的人治思想,它不仅为法治的确立提供了文化渊源和思想基础,而且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法治是一种从历史和现实来看都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治国方式。

但是,必须坚持人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

坚持人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就是既要反对人治,又要反对法治。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人治与法治是人治与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法治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人治与法治都要求民主、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理念;人治与法治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多样性。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它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以法律来治理国家,从而保障人权和限制权力。

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角度看,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基本方式和最高阶段。

从历史上看,人治与法治是不同性质、不同形态的概念。

中国古代的人治与中国现代法治都是一个历史过程。

从世界范围来看,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治与法治都不可能在完全意义上等同。

实现中国现代法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是一个既有理论层面也有实践层面的问题,它在我国既不可能简单地从正面回答也不可能从反面回答,只能采取辩证分析的态度。

人治与法治的比较-PPT文档

人治与法治的比较-PPT文档

我们这个时代,真话像我们吃的食品越来越少; 假话像那些花花绿绿的泡沫,全面开花越来越多;而笑 话已不用再刻意去编,几乎是俯拾皆是。即使是季羡林 这样的大家,他也只能要求自己“假话全不说,真话不 全说”。温家宝接受新华社独家专访时说“把真实情况 向人民讲清楚,这是我的义务”。总理一直在讲真话, 可惜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假话掩盖了。 从“躲猫猫”开始,上海钓鱼执法,重庆高考状元 因民族加分,都涉及公务人员造假。中国政府公权力担 当者说假话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人民公仆在执行公务过 程中说假话,你说该怎么处理?当假话越来越多的时候, 人们就失去了指责的兴趣,而把它当成笑话。坊间云: “说真话领导不高兴,说假话群众不高兴,说个笑话大 家都高兴”。但现实中的话有时又并非那么分明,往往 弄不清到底是真话、假话还是笑话。《资阳日报》报道 说“四川一精神病院举行唱红歌比赛”,我就没弄清这 是真话假话还是笑话。
五、法治的局限性及其反思
• 法律不是万能的,只做份内之事 • 法律具有滞后性和刚性,
遇到特殊情况难以灵活处置 • “徒法不足以自行”:
离不开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阶层与现代公民Biblioteka • 偏重形式正义与程序正义
不能保证个案的实质正义都能得到实现 • 法律运作需要较高成本,穷国无法治
反思:法治必将取代人治
• 法治的优点胜于缺点 • 人治的缺点胜于优点 • “法律无用论” 或 “法律万能论”都是有害的 • 中国如何由人治社会 迈向法治社会?
• 法治的实质要素
维护人的自由、平等与尊严:法律的精神 在形式正义的基础上而兼顾实质正义
• 形式法治、实质法治与非法治的分歧
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
撇开所有技术细节不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 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 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 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 制权力,以及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自己的个人事 务。因为立法者以及那些受委托执行法律的人都 是不可能不犯错误的凡人,从而这个法治的理想 也永远不可能达到尽善尽美的地步,但是法治的 基本点是很清楚的:即留给执掌强制权力的执行 机构的行动自由,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

法制、法治、人治区别

法制、法治、人治区别

一直以来都很困惑,我们的国家到底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一个法治社会还是一个人治社会呢?首先来看看人治,人治比较好理解。

我从网络上搜了一些人治的解释,跟大家一起来看看。

人治的解释:人治就是个人或少数人因缘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1.中国儒家的政治思想。

主张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

儒家重视人治,主张为政在人;法固然不可缺,但执政者“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行不正,虽令不从”。

主张君主以身作则,施德行仁,并尚贤使能,任用得力官吏推行礼治,以达“文武之治,布衣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境界。

主张把人治与礼治、德政结合起来。

2.与“法治”相对。

主张“人治”者认为国之治乱,不在法而在统治者的贤能与否。

所以从儒家的思想来说,他们推崇人治为主,法治辅助。

这就是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的社会主流思想。

社会发展到今天,儒家的思想在继续发扬它的作用,但从主观上来说,我们已经摈弃了人治的内容,加强了法治的部分,因此我相信没有一个执法者承认现在是一个人治社会。

再看看我搜到的对法治的解释。

法治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需遵守法律,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

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需是法律或法规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或法规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

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理性原则,表现为良好的法律秩序,并包含着内在价值规定的法律精神的一种治国方略。

要真真彻底实施法治,很难,所有的法律都是人来制定和执行,只要有人参与就会有感情和思维在里面,就不会像机器一样毫无思维的执行。

最后来看看法制,法制泛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从古到今,人治与法治都是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而且我相信以后还会继续被人们探讨下去,那什么是人治?什么是法治?我们的社会是采取人治好还是采取法治好呢?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又是什么呢?不同的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在这里我将发表一下我粗浅的认识。

所谓法治,就是国家以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法制变成法治,就要以人们的权利平等、权力制衡、司法、立法和执法相互独立作为前提。

不然法治就难以产生社会秩序。

法治的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依赖于法律制度与法治的本身的成本与优劣之外,主要就是要看人们的道德水准。

不管多么完善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对野兽是没有效果的,除非将其杀死。

道德水准极低的人们,其行为,其性质接近野兽,其法治成本其高无比。

而人治则是,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道德制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

人治成本的高低以及效果的好坏除了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准外,主要要看国家治理者的道德水准。

从上面可以大致看出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人治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人,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主要在于统治者对国家管理采取什么样的手段,统治者是暴力还是仁爱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管理效果,同样的把国家小化成一个企业或者组织,管理者对于下属是采取人性化的管理还是制度化的强硬管理。

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时期,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一切的好坏基本上都是君主的一句话,所以只有贤德完善的人作国君,才有上梁正而下梁不歪的效果。

社会秩序才会产生。

若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道德水准极低,形同野兽,弱肉强食,其人治成本就会极高,其人治也就无效。

一个没有贤君的国家,人治是无效的。

如果一个国家采取法治的方式管理国家,就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所以法律制度要涵盖社会的各个方面,从社会生活到社会经济,从教育文化到社会生产等等,如果法律制度不完善,一些人就会钻了法律的空子而从事不好的行为,却不会得到处罚,这样就会危害到社会甚至危害到他人安全。

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

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

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既然要说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肯定要重点叙述法治的优点和人治的缺点,那么在叙述之前我们先来简要的认识一下法治和人治。

说到法治,从字面上看就是依照法律进行治理,但是它包含着许多层面的含义。

我们国家实行依法治国,那么法治就是一种治国方略;我们的目标是实现法治,那么法治就是一种社会理想;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为了推进法治社会的建立,那么法治就是一种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

在此就出现一个问题,是不是任何依据法律进行治理的模式都是法治呢?当然不是。

比如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依据法家思想制定了严酷的法律制度且赏罚分明实现了秦帝国的统一,这种“法治”就不是我们所说的法治。

因此法治的前提就是法律必须是制定良好的善法,就如自然法学派所提出的“恶法非法”,也就是说法治的目标必须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而秦国的“法治”实质上是法制。

说到人治,简单说就是依据人的意思进行国家治理。

人治是与法治相对立的概念,是依靠统治者个人的智慧来治理国家的治理模式。

在中国,人治思想源于儒家的国家治理思想,孔子认为“为政在人”;在西方,柏拉图曾经提出过“哲学王”治国理论。

典型的就是封建社会的皇帝和国王一人当家,如路易十四说“朕即国家”。

可以说人治是一个我们总结出来的潜台词,过去的那些帝王们在进行决策时总是美其名曰以为了人民怎样,不管是听取大臣的意见还是倾听民众的心声,最终的决策还是要君王决定并且是从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

从以上对法治和人治基本概念的叙述中也可以看出一些两者的优缺点,至于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我想从一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从主体上说,法治是民主政治或者众人之治,人治是贵族政治或者少数人之治。

2011年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中国已经显雏形。

在现代中国,法治代表的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意志,是民主中国的具体表现,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人民大众的法律。

在封建的人治中国,进行国家统治的是以封建君主为首的封建贵族们,他们进行一切活动的前提和目的都是以封建统治领袖的意志来维护自己的封建统治。

法治和人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法治和人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法治和人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是:1、两者基础不同。

2、两者特点不同。

3、两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国家治理模式,是根本区别和对立的,反映的是两种截然相反的主权性质和权力关系。

人治,是按照并非人民主权的执政者的意志来管理国家。

法治,是按照由人民授权制定,并体现人类文明公理的客观法律制度治理国家。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具体如下:
1、两者基础不同。

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

法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强调依法治理。

2、两者特点不同。

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弘扬民主,保障共和国体制。

3、两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主张因人而异。

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强调对事不对人,提供一般性原则法治与人治相比较,法治的优越性十分明显。

一般归纳为以下几点:1、法治优于人治,法律决策优于一人决策,法律不受人的感情因素的影响而能做出公正的裁决。

2、法治有监督体系,能有力防止个人专断和腐败。

3、法治能客观反映和作用于市场经济。

4、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没有民主的制度化、法治化,民主就没有保障,也不能发展。

人治与法治的议论作文

人治与法治的议论作文

人治与法治的议论作文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人治”与“法治”这两个概念常常被提及。

它们就像两个性格迥异的朋友,各自有着独特的魅力和不足。

前阵子,我家所在的小区发生了一件事儿,让我对人治和法治有了更深的思考。

小区里有一块公共绿地,原本是大家休闲散步的好去处。

可不知从什么时候起,有几户居民打起了这块地的主意,私自把它开垦成了自家的菜园子,种上了各种各样的蔬菜。

这可引起了其他居民的不满,大家纷纷向物业投诉。

物业的工作人员一开始采取了“人治”的方式。

他们找到那几户居民,好言相劝,希望他们能够主动把菜园子恢复成绿地。

可这几户居民根本不听劝,还振振有词地说:“这块地空着也是空着,我们种点菜还能给大家提供点新鲜蔬菜,有啥不好?”物业工作人员无奈,只能一次次地去劝说,但都没有效果。

这时候,小区里的一些热心居民站了出来,他们组织了一场居民会议,想要通过大家的讨论来解决这个问题。

在会议上,大家各抒己见。

支持那几户居民的人说:“都是邻居,没必要为这点小事闹得不愉快,人嘛,互相迁就一下。

”而反对的人则说:“这不是迁就不迁就的问题,公共绿地是大家共有的,不能私自占用,得有个规矩。

”这场会议讨论得热火朝天,可最终也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

看着事情陷入僵局,物业决定采取“法治”的手段。

他们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现私自占用公共绿地是违法的行为。

于是,物业向那几户居民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明确告知他们如果不恢复绿地,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这一下,那几户居民慌了神,他们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终于在规定的时间内把菜园子清理干净,恢复了绿地。

通过这件事,我深刻地体会到了人治和法治的不同。

人治,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劝说和道德约束。

它就像是一位和蔼可亲的长辈,试图用温情和道理来解决问题。

但有时候,这种方式可能会因为人的主观因素而变得软弱无力,对于那些不讲道理、不遵守道德规范的人,往往难以奏效。

而法治,则像是一位铁面无私的法官,它有明确的条文和规定,不管是谁,只要违反了法律,就必须受到惩罚。

法治、法制和人治的区别与联系

法治、法制和人治的区别与联系

法治、法制和人治的区别与联系一、法制是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司法、法律监督的总称,它包括静态的法律规则、制度系统和动态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及过程。

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基本要求是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法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二、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要素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实质是依法办事。

三、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法制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的内涵。

法治讲究良法之治,法律公正、稳定、普遍、公开、平等,而法制不具这些内涵,只要求严格依法办事。

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其基础是民主政治,是民主和宪政的表现,而法制和人治并不对立。

“法治”与“法制”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 “法治”和“法制”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二者也有一定的联系。

一方面,要实行“法治”,必须以完备的“法制”为基础;另一方面,在“法治”国家中,“法制”的运行要以“法治”原则为指导。

此外,两者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为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服务,都与民主相联系。

正确区分这两个概念,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对于我国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2.区别:(1)“法治”与“法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从本身的含义来说,“法治”是指严格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原则,这一原则有两方面要求:一是有良法,良法的含义是:1法律完备;2法律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3法律体系协调、统一,无矛盾和抵触;④法律的表述准确、简洁,易于理解。

二是遵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这一点又包含四层含义:1法律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严格依法办事;④有效的法律监督。

人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人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人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法治与人治是相互对立的关系。

法治与人治是根本相对立的,是不同的治国理念。

人治强调个人权利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与其相反。

人治模式最大的弊端就在于缺乏平等的利益集团或政治权力与国家权力间的横向控制,从而滋生独裁与专制。

要法治就不要人治,要人治就没有法治。

但要强调,国家依靠法治并不是不要依靠人的力量和人的作用,因为再好的法律与制度都需要人来实现与执行。

但是,不可以将“人的作用”与“人治”相等同,两者是根本不同的概念。

扩展资料:
其他介绍:
法治实际上包含了许多层面的含义,它是指一种治国的方略、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

法治强调依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

亚里士多德就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法治还是指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一种社会理想,指通过这种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的实现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状态。

总的来说就是法治包括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和形式意义上的法治,也就是强调两者的统一,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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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与法治
提纲:
1.人治与法治的概念
2.当今社会对人治与法治认识存在的误区
3.人治的优点与缺点
4.法治的优点与缺点
5.结合xx具体国情谈人治与法治
在法学和政治学中,法治是同人治并列的两种基本的治国方法。

亚里士多德曾经将法治定义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这个定义在形式意义上对法治做了经典的表述。

但是从实质意义来看,法治即“法的统治”,它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你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人治,即是与法治相对立的概念。

依据法理学理论,人治是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物的治国方式。

人治与法治的争论从古至今一直未停息过,百家争鸣时期有儒家法家之争,古希腊时期有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之争,在当今社会,国家治理到底是采用人治还是法治仍是学者争论的焦点。

基于特定的国情,在现代中国的政治生活中,人们往往武断地认为法治就是进步的、拥有绝对优势的,而人治就是落后的、封建的、一文不值的。

很明显这种观念是非常片面的。

人治和法治同时作为基本的治国方法,是不存在优劣之分的。

它们之间只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环境下适不适用的区别。

所以作为一名法律人士我们必须理性客观的看待“人治与法治之争”,而不能带上有色眼镜去武断的评价。

人治的历史要远比法治更为久远。

在中国,人治思想源于儒家文化,孔子认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在西方,古希腊思
想家柏拉图曾提出哲人治国论,主张建立哲学王统治。

人治的主要特征就是权力一元化。

它是一种单向的、自上而下的、等级森严的“线状”控权模式。

其在历史上曾经长期并且重复存在过。

我们可以推断,当某一种制度或是方法在人类发展进程中长期占据主要地位,并为多个国家长期反复采用,其本身一定具有某些优点,有着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

这一点也能合理地反驳完全否定人治的观点。

“组织理论之父”韦伯将社会生活中的合法统治方式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法理型、传统型、魅力型。

其中魅力型统治就相当于我们所提的人治。

韦伯认为魅力型统治是一种前理性时代的社会现象,当社会出现危机时,魅力型统治往往具有革命的力量,促使人们能迅速,不假思索的摆脱旧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的约束,与旧制度彻底决裂。

从社会变革这个层面来说,人治具有法治所不拥有的优势。

但是当社会趋于安定时,魅力型统治将不可避免的导致“常规化”,如果此时国家制度不导向法理型的话,人治的缺点也显露无疑。

国家缺乏平等的利益集团或是权力间的横向控制,从而滋生“独裁”与“专制”。

法治作为现代社会普遍采用的治国方法,其核心价值为“自由、平等、人权”等,这与现代社会的民主政治观念相符,所以也为现在大多数学者所推崇。

法治相对于人治更具有确定性、稳定性,人民的权利也可以得到很大程度的保障。

在国家安定、社会和谐时期,法治无疑是最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制度。

但是若是在社会动乱时期,法治僵化、卓越领导人的才华得不到最大发挥等缺点也会显露出来。

这也是拿破仑、克伦威尔等领导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乱世枭雄在革命成功后都建立军事独裁统治的原因。

从以上论述来看,人治和法治都有着各自的优势与劣势。

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人治与法治争论的焦点其实在于可行性,特别是在于针对具体的社会环境下人治或是法治的可能性。

时代的讨论自然具有时代的意义。

处于不同历史时期,拥有不同社会形态的国家对人治也要重新定义。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代法律制度发展很不完善,立法跟不上司法的脚步,而在法制不健全的社会,人的作用是相当大的。

这一点也合理的解释了为什么某些高官落马仍然具有广大的民意基础。

当社会制度存在较大的漏洞,底层人民群众的诉求得不到满足
时,人们自然希望出现一位如古代明君一样的政治人物以铁腕的手段扫除积弊,赐予社会公平与正义。

这不能说是人们思想的退步,而是当社会两极分化达到一定程度时人们自然而然产生的一种想法。

和谐社会的长久发展必要回到法治的道路上,但是对于目前改革进入深水区的中国来说,同样需要有魄力的魅力型人物来打破既得利益集团,推动变革,进行创新。

或许对于当今的中国来说,人治与法治的巧妙结合才是走出目前困境的最好方法。

综上所述,立足于当今中国政治发展现状,我认为应该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下充分调动卓越领导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在法律框架内最大程度发挥人的作用,实现“人治”与“法治”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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