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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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与法治
提纲:
1.人治与法治的概念
2.当今社会对人治与法治认识存在的误区
3.人治的优点与缺点
4.法治的优点与缺点
5.结合xx具体国情谈人治与法治
在法学和政治学中,法治是同人治并列的两种基本的治国方法。
亚里士多德曾经将法治定义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这个定义在形式意义上对法治做了经典的表述。
但是从实质意义来看,法治即“法的统治”,它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你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人治,即是与法治相对立的概念。
依据法理学理论,人治是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物的治国方式。
人治与法治的争论从古至今一直未停息过,百家争鸣时期有儒家法家之争,古希腊时期有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之争,在当今社会,国家治理到底是采用人治还是法治仍是学者争论的焦点。
基于特定的国情,在现代中国的政治生活中,人们往往武断地认为法治就是进步的、拥有绝对优势的,而人治就是落后的、封建的、一文不值的。
很明显这种观念是非常片面的。
人治和法治同时作为基本的治国方法,是不存在优劣之分的。
它们之间只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环境下适不适用的区别。
所以作为一名法律人士我们必须理性客观的看待“人治与法治之争”,而不能带上有色眼镜去武断的评价。
人治的历史要远比法治更为久远。
在中国,人治思想源于儒家文化,孔子认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在西方,古希腊思
想家柏拉图曾提出哲人治国论,主张建立哲学王统治。
人治的主要特征就是权力一元化。
它是一种单向的、自上而下的、等级森严的“线状”控权模式。
其在历史上曾经长期并且重复存在过。
我们可以推断,当某一种制度或是方法在人类发展进程中长期占据主要地位,并为多个国家长期反复采用,其本身一定具有某些优点,有着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
这一点也能合理地反驳完全否定人治的观点。
“组织理论之父”韦伯将社会生活中的合法统治方式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法理型、传统型、魅力型。
其中魅力型统治就相当于我们所提的人治。
韦伯认为魅力型统治是一种前理性时代的社会现象,当社会出现危机时,魅力型统治往往具有革命的力量,促使人们能迅速,不假思索的摆脱旧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的约束,与旧制度彻底决裂。
从社会变革这个层面来说,人治具有法治所不拥有的优势。
但是当社会趋于安定时,魅力型统治将不可避免的导致“常规化”,如果此时国家制度不导向法理型的话,人治的缺点也显露无疑。
国家缺乏平等的利益集团或是权力间的横向控制,从而滋生“独裁”与“专制”。
法治作为现代社会普遍采用的治国方法,其核心价值为“自由、平等、人权”等,这与现代社会的民主政治观念相符,所以也为现在大多数学者所推崇。
法治相对于人治更具有确定性、稳定性,人民的权利也可以得到很大程度的保障。
在国家安定、社会和谐时期,法治无疑是最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制度。
但是若是在社会动乱时期,法治僵化、卓越领导人的才华得不到最大发挥等缺点也会显露出来。
这也是拿破仑、克伦威尔等领导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乱世枭雄在革命成功后都建立军事独裁统治的原因。
从以上论述来看,人治和法治都有着各自的优势与劣势。
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人治与法治争论的焦点其实在于可行性,特别是在于针对具体的社会环境下人治或是法治的可能性。
时代的讨论自然具有时代的意义。
处于不同历史时期,拥有不同社会形态的国家对人治也要重新定义。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代法律制度发展很不完善,立法跟不上司法的脚步,而在法制不健全的社会,人的作用是相当大的。
这一点也合理的解释了为什么某些高官落马仍然具有广大的民意基础。
当社会制度存在较大的漏洞,底层人民群众的诉求得不到满足
时,人们自然希望出现一位如古代明君一样的政治人物以铁腕的手段扫除积弊,赐予社会公平与正义。
这不能说是人们思想的退步,而是当社会两极分化达到一定程度时人们自然而然产生的一种想法。
和谐社会的长久发展必要回到法治的道路上,但是对于目前改革进入深水区的中国来说,同样需要有魄力的魅力型人物来打破既得利益集团,推动变革,进行创新。
或许对于当今的中国来说,人治与法治的巧妙结合才是走出目前困境的最好方法。
综上所述,立足于当今中国政治发展现状,我认为应该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下充分调动卓越领导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在法律框架内最大程度发挥人的作用,实现“人治”与“法治”的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