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所有权——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建筑区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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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共有权的转让 共有权的转让是指共有人依法将自己在共有财产中 的份额转让给他人(含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有 优先购买权。

5、共有人的连带责任


(1)构成合伙关系的,应对外负连带责任。 (2)共有物侵权之连带责任,约定按份的,不具 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3)未约定的,以连带责任论。




7、共同共有关系消失的效力 : (1)共有关系消灭,各共有人就分得的份额取得 单独的所有权; (2)各共有人对原共有财产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3)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方的优先购买权。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 概念及特征 1、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 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 共有权,以及相互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 构成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共有。 业主:房主、房屋所有者,主要指私房所有者


共有部分 及附属物
建筑物占 有的地基 使用权
住宅公共 用地及设 施
基本构造
共同 共有

4、共有部分的专有使用权 共有部分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共有人之间的 约定进行分割,并由某一个或者数个区分所有人享 有排他的、独占性的使用权。


5、基地使用权的共有问题 建筑物的区分所有人对基地使用权享有按份共 有权,建筑物的区分所有人应当基于对建筑物的区 分所有而享有基地使用权。 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转让的同时转让对基地使 用权的所拥有的部分权利。


3.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法律关系 (1)客体是专有部分。 (2)专有部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享有完全的占有、 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某一专有部分所有人出 让其专有部分时,其它权利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任何专有部分所有权人行使权利时,都应考虑 全体区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不得滥用其专有部分 所有权,损害其他所有人利益。

(二)按份共有
1、概念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 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 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2、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 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的权利。

3、按份共有人处分权的限制 : 对共有财产的处 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若一个或几个共有 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 律上的处分,对其他的共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若 是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了事实上的处分,应对其他 共有人负侵权行为责任。

案例:丈夫周男与妻子王女婚后共同出资,购置了丰台区草桥欣园小 区的商品房一套。购房时因周男在外地工作,只有王女与开发商签订 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因夫妻感情不和,王女于2009年5月擅自将房 屋卖给了陈某。周男得知后,一纸诉状将王女与陈某告上法庭,请求 判令王女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丰台区法院认为,争议房屋为周男与王女的夫妻共有财产。王女 出售房屋未告知周男,侵害了周男的合法财产权利。另一方面,购房 人陈某虽然已经支付了房款,进驻了房屋,但是因诉讼时陈某尚未取 得房屋产权,故,陈某不具备善意第三人的条件。因此,判决王女与 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后,王女与陈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 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虽然王女尚未 取得房屋产权证,但是王女出示了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且周男未在合同上签字。据此,陈某有理由相信房屋归王女所有。 从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综合全案考虑,应判决房屋 买卖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为宜。故,2010年5月二审法院做出终审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周男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 求。


(四)管理权
1、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相对独立的、只成立一个业主 大会并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或由业主自主实施)统 一物业管理的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本质上是民事领域中区分所有建筑物 的区分所有人共同行使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区域。 业主大会应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而一 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 关场地在构造和权利归属上具有整体性。



①性质不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由专有权、共有权以 及成员权相结合而成,属于物权的一种。相邻关系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其本质是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适当扩展或限制。 ②主体不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必须是所有权人,取得专有部分的所 有权即可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相邻关系的主体则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 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此处并不限于是所有权人。 ③客体不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指的是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 部分。相邻关系客体一般是指相邻各方行使不动产所有权行为,强调的是所 有权人或使用人可要求邻人提供方便,正当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权益,同时又 要为邻人利益方便,接受必要限制。 ④内容不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专有部分的权利义务,基于共有 部分而形成的权利义务,以及依成员权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邻关 系内容包括:a、相邻一方有权要求相邻另一方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另一方 应当在必要的限度内给予方便。可以说此为对不动产所有权的扩张;b、相 应的,在他方要求提供必要便利时,负担一定限度的容忍义务,也就是限制 己方权利的行使。 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主要解决的是所有权的行使与保护问题,而相邻关 系主要调整的是所有权的延伸和限制问题。
投票权
服务享有 权
选举与被 选举权 其他约定 的权利 法定的其 他权利
知情权
监督权

6、立法

《物权法》第75条、第76条、第77条、第78条、 第79条、第80条。





案例:原告袁某诉称:与被告系上下邻居关系,1999年底,被告进 行房屋装修时,擅自破墙开门开窗,将五层共用平台占为私用,在上 面种植花草,放置石桌、石凳等。还在通往五层共用平台的五层共用 走道上安装铁门,将铁门之内的共用走道作为厨房占用,妨碍原告及 其他居民进出五层共用平台。后经居民投诉,2004年在区房地局的 干预下,被告拆除了上述部分违章搭建。2006年底,被告又擅自在 五层共用平台上搭建阳光房,该阳光房房顶距原告窗户仅90厘米, 严重影响原告安全。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但被告置之不理, 给原告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均造成严重影响。故原告起诉法院要求判 令被告: 1、拆除搭建在某路1072弄29号五层共用平台上的阳光房,恢复共 用平台原状; 2、排除通向五层共用平台的妨碍,拆除搭建在某路1072弄29号五 层共用走道上的厨房,恢复五层共用走道原状; 3、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人民币3,000元。 被告袁某某辩称:某路1072弄29号四层屋顶上的阳光房非被告搭建 ,五层走道上搭建的厨房系被告的前任住户所为,且与居住六层的原 告无任何关联,不影响原告的通风、采光和通行,对此,原告没有诉 权。综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4、立法

《物权法》第71条



(三)共有部分的所有权问题
1、概念
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 其他部分。 共有权是指以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为标的物,全体业主共 同享有的不可分割的共同共有权。


2、特点
(1)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不可分离,区分所有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 权,因而取得共有部分共有权。 (2)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是法定的。 (3)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利既可以按份共有,也可 是共同共有。



5、夫妻共有财产——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 夫妻共同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 (1)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 共同所有: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管理团体组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为有效解决因使用共有部分或者共有部分中的 专有部分形成的纠纷而设置一个管理团体的组织, 从而形成团体关系。

4、管理权的特征

管理权的团体性——与专有权、共有权的同等性— —永续性


5、成员权 权利:对重要管理事项的表决权、参与订立规则的 权利、选举管理者的权利、解除管理者的权利、请 求停止违反共同利益行为的权利。 义务:承担团体协议、章程等规定的义务,接受管 理者管理等。

Hale Waihona Puke 3、形式: (1)夫妻共有 (2)家庭共有 (3)共同继承遗产 (4)因合同而产生的共同共有(合伙收益) (5)法律推定的共同共有 (6)集体所有为特殊的共同共有


4、效力: (1)权利 按法律或约定平等的占有、使用,对于财产的收益, 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用,对于共有财产的 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2)义务 对外义务:发生债务或者是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 全体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义务:平均分担(合同)各种费用,。
业主 A
业主 D
区分所 有建筑 物
业主 C
业主B
管理权
共有部分共有权
专有部分专有权
业主李某的权利
建筑物
专有权(区域所有 关系、相邻关系)
建筑物
管理权(服务 合同关系)
建筑物
共有权(团体 关系、互有关 系)
权利客体:整体性
权利内容:多样性
权利的形态:独立的所有权形态
共有权的特质:专有权为主导




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 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 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 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 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在夫妻 离婚,或夫妻一方死亡、继承开始时,才能进行分割。



(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问题 1.概念 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并 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的部分。 专有权是指权利人享有区分建筑物的独立建筑空 间为标的物的专有所有权。 2.特点: (1)结构上的独立性。 (2)使用上的独立性。 (3)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并表现出法律上的独立性。

6、消灭原因 (1)共有人之间的协议. (2)共有财产归于一人所有. (3)共有财产的丧失和被转让.

(四)共同共有

1、概念: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 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 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2、特征 (1)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 存在为前提。共同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和家庭共 同劳动关系。 (2)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不分份额。 (3)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 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 定为按份共有,但有家庭关系的除外。


6、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财产: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和各自所有的财 产的总和,包括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 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成年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 其他家庭成员各自所有的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 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是家庭成 员的共同劳动收入和所得。
知识要点:
一、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本质 二、所有权的权能 三、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四、善意取得制度 五、共有权的概念、特征及类型 六、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七、建筑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本质



三、公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一)公有财产 1、概念:公用财产包括领海、领空、公共道路、 港口、公园以及其他供公众直接使用的财产。公用 财产属于国家所有,不得转让,不得作为取得时效 的客体。 2、特征:公有财产是指为社会公众共同使用的财 产。 (1)适用公法。 ( 2)不能够作为商品转让



共有财产分割:
1.实物分割。它以不影响共有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 用途为前提,一般是可分物。 2.变价分割。即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 值,而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意接受共有物时,可以将共有 物出卖,由各共有人分别取得变卖所得价金。 3.作价补偿。即由共有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取得共有 物,对超出其份额的部分作价补偿其他共有人。如果无 法进行准确分割,适用补偿差额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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