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课件:事实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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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充性(后续性)行政事实行为 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个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
的内容而实施的行为。如没收非法违禁物品后的 销毁违禁品的行为。 (二)阶段性行政事实行为
即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的一些阶 段行为,这些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 而存在,如行政处罚作出前的调查行为等。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为了实现这种部署和安排,行政主体还需要 再作出具体的行为。
三、行政规划的性质
行政规划的性质取决于“确定规划裁决”的性 质,而“确定规划裁决”性质取决于其所能够产 生的法律效果。在我国,由于目前尚无相应的法 律规范对行政规划的“规划确定裁决”进行规定, 因此,其能否产生“权利形成效果”也是不确定 的。在目前,行政规划只能被认定为行政事实行 为,也不能被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 即行政主体为避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
不必要的损失,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作出 的判断,而向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可以实施或不要 实施某种行为的忠告、建议等。 (四)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
即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为社会或者特定的行 政相对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如公布统计数据、道 路养护 。
第二节 行政指导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 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 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的一种非强制行为。
二、行政指导的特征
(一)行政性 (二)多样性 (三)自愿性
三、行政指导的原则
(一)正当性原则 (二)自愿性原则 (三)必要性原则
在目前,行政指导不适用法律救济。
第三节 行政规划
一、行政规划的概念 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而作 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关于某一范围之事务的部 署与安排。
二、行政规划的特征
1.行政规划的主体为行政主体。 2.对外部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一定的影响。 3.行政规划具有约束力。 4.作用在于以有限的公共资源实现行政目的。 5.内容是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的部署和安排 。
行政事实行为
第一节 行政事实行为
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作 出的不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但它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确是客观 (一)行政性 ❖ (二)可致权益受损性 ❖ (三)行为多样性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五、职权行使过程中不具有法律效果的违法 行为。
如刑讯逼供、违法使用警械。
四、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
我国目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标的只是具体 行政行为,而把行政事实行为排除在外。
但行政事实毕竟是一种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为。 因此,它可能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行政法治原理,行政主体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损 害结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部分行政事实行为应 该被纳入救济范围。 目前,对部分行政事实行 为造成的汶,可以申请行政赔偿。
四、行政指导的实施
(一)行政指导的依据 行政指导的依据可分为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二)行政指导的实施条件 1.行政主体对指导的事务具有法定的管辖权 。 2. 不以行政相对人同意为实施的前提条件。 3.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明示依据 。
五、行政指导的救济
行政指导是一种非强制行为,对行政相对 人没有强制力。但行政指导毕竟是通过合法 的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作出的一种行为, 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合法行政主体的信赖而接 受行政指导,如果产生了不利后果,行政主 体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的内容而实施的行为。如没收非法违禁物品后的 销毁违禁品的行为。 (二)阶段性行政事实行为
即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的一些阶 段行为,这些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 而存在,如行政处罚作出前的调查行为等。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为了实现这种部署和安排,行政主体还需要 再作出具体的行为。
三、行政规划的性质
行政规划的性质取决于“确定规划裁决”的性 质,而“确定规划裁决”性质取决于其所能够产 生的法律效果。在我国,由于目前尚无相应的法 律规范对行政规划的“规划确定裁决”进行规定, 因此,其能否产生“权利形成效果”也是不确定 的。在目前,行政规划只能被认定为行政事实行 为,也不能被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 即行政主体为避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
不必要的损失,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作出 的判断,而向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可以实施或不要 实施某种行为的忠告、建议等。 (四)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
即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为社会或者特定的行 政相对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如公布统计数据、道 路养护 。
第二节 行政指导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 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 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的一种非强制行为。
二、行政指导的特征
(一)行政性 (二)多样性 (三)自愿性
三、行政指导的原则
(一)正当性原则 (二)自愿性原则 (三)必要性原则
在目前,行政指导不适用法律救济。
第三节 行政规划
一、行政规划的概念 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而作 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关于某一范围之事务的部 署与安排。
二、行政规划的特征
1.行政规划的主体为行政主体。 2.对外部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一定的影响。 3.行政规划具有约束力。 4.作用在于以有限的公共资源实现行政目的。 5.内容是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的部署和安排 。
行政事实行为
第一节 行政事实行为
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作 出的不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但它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确是客观 (一)行政性 ❖ (二)可致权益受损性 ❖ (三)行为多样性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五、职权行使过程中不具有法律效果的违法 行为。
如刑讯逼供、违法使用警械。
四、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
我国目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标的只是具体 行政行为,而把行政事实行为排除在外。
但行政事实毕竟是一种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为。 因此,它可能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行政法治原理,行政主体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损 害结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部分行政事实行为应 该被纳入救济范围。 目前,对部分行政事实行 为造成的汶,可以申请行政赔偿。
四、行政指导的实施
(一)行政指导的依据 行政指导的依据可分为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二)行政指导的实施条件 1.行政主体对指导的事务具有法定的管辖权 。 2. 不以行政相对人同意为实施的前提条件。 3.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明示依据 。
五、行政指导的救济
行政指导是一种非强制行为,对行政相对 人没有强制力。但行政指导毕竟是通过合法 的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作出的一种行为, 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合法行政主体的信赖而接 受行政指导,如果产生了不利后果,行政主 体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