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课件:事实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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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充性(后续性)行政事实行为 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个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
的内容而实施的行为。如没收非法违禁物品后的 销毁违禁品的行为。 (二)阶段性行政事实行为
即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的一些阶 段行为,这些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 而存在,如行政处罚作出前的调查行为等。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为了实现这种部署和安排,行政主体还需要 再作出具体的行为。
三、行政规划的性质
行政规划的性质取决于“确定规划裁决”的性 质,而“确定规划裁决”性质取决于其所能够产 生的法律效果。在我国,由于目前尚无相应的法 律规范对行政规划的“规划确定裁决”进行规定, 因此,其能否产生“权利形成效果”也是不确定 的。在目前,行政规划只能被认定为行政事实行 为,也不能被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 即行政主体为避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
不必要的损失,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作出 的判断,而向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可以实施或不要 实施某种行为的忠告、建议等。 (四)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
即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为社会或者特定的行 政相对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如公布统计数据、道 路养护 。
第二节 行政指导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 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 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的一种非强制行为。
二、行政指导的特征
(一)行政性 (二)多样性 (三)自愿性
三、行政指导的原则
(一)正当性原则 (二)自愿性原则 (三)必要性原则
在目前,行政指导不适用法律救济。
第三节 行政规划
一、行政规划的概念 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而作 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关于某一范围之事务的部 署与安排。
二、行政规划的特征
1.行政规划的主体为行政主体。 2.对外部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一定的影响。 3.行政规划具有约束力。 4.作用在于以有限的公共资源实现行政目的。 5.内容是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的部署和安排 。
行政事实行为
第一节 行政事实行为
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作 出的不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但它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确是客观 (一)行政性 ❖ (二)可致权益受损性 ❖ (三)行为多样性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五、职权行使过程中不具有法律效果的违法 行为。
如刑讯逼供、违法使用警械。
四、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
我国目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标的只是具体 行政行为,而把行政事实行为排除在外。
但行政事实毕竟是一种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为。 因此,它可能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行政法治原理,行政主体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损 害结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部分行政事实行为应 该被纳入救济范围。 目前,对部分行政事实行 为造成的汶,可以申请行政赔偿。
四、行政指导的实施
(一)行政指导的依据 行政指导的依据可分为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二)行政指导的实施条件 1.行政主体对指导的事务具有法定的管辖权 。 2. 不以行政相对人同意为实施的前提条件。 3.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明示依据 。
五、行政指导的救济
行政指导是一种非强制行为,对行政相对 人没有强制力。但行政指导毕竟是通过合法 的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作出的一种行为, 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合法行政主体的信赖而接 受行政指导,如果产生了不利后果,行政主 体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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