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成文日期:2003-07-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1987.02.11【实施日期】1987.02.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02年3月1日)废止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2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纳税义务人”,除《条例》规定的以外,还应包括:(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的,并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独资或合伙经营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2)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发证为合作经营、联户办企业等经济组织形式,不具备按集体企业征税条件的,按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征税办法征收所得税。
第三条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章计算依据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包括纳税人从事工业、手工业、修理修配业、商业、饮食服务业、劳务服务、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和其他项目的所得。
“其他所得”,包括股息、利息(不包括国库券利息)、租赁所得、技术转让收入、商标权以及营业外收益或其他收入等所得。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减除的“工资”,应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人数,并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人员计算列支。
具体计税工资标准由省税务局制定。
第七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是指按照税法规定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以及其他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1号公告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注册资金达到一定标准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一定额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应采取合理的征收方式,逐户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
三、凡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公式为:年应纳税所得额=年销售额×应税所得率-42000年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四、按月自行申报收入的个体工商户,不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
五、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参照本公告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9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各项工作,掌握这项政策调整给征管和收入带来变化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其中产生的有关问题,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
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所得税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应认真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从事所得税工作的人员要首先学习和理解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意义,领会规定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向广大个人投资者广泛宣传国务院通知对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办企业的重要意义、所得税政策调整的具体规定和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号:财税[2003]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4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2004年3月25日国税函[2004]4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完善纳税服务体系,改善税收征管环境,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税法宣传的重要意义,把税法宣传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把大力宣传和普及税法知识、不断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途径、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宣传,取得了明显成效,促使个人所得税征管逐渐加强,调节收入分配力度不断加大,收入持续大幅增加。
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历史仍然很短,许多公民和单位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义、目的、税法精神和具体政策规定不太了解或理解有偏差,导致部分纳税人、单位依法履行纳税和扣缴税义务的自觉性不高,税款流失严重,削弱了个人所得税的积极作用。
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
个人所得税征管面向全体公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分外籍人员,直接涉及个人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
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意义、目的、税法精神、政策规定被全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所掌握尤其重要,这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必要前提,也是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陕地税发[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陕地税发〔2009〕72号)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为了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强化征管,堵塞漏洞,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我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依法治税,确保收入稳定增长(一)强化依法治税观念。
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始终把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观念,切实加强税收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把依法征管、诚信征税贯穿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自觉运用法律、法规规范税收征管行为。
(二)坚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严格按照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开展税收征管活动,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家陆续出台的一系列税收政策,决不能擅自变通。
(三)坚决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
各级地税机关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既不能以完成税收任务为名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虚收空转,也不得以各种名义越权减免税,擅自缓缴税款和豁免欠税。
(四)严明税款入库纪律。
各级地税机关征收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设立税款和基金过渡账户,严禁以任何形式占压、挪用、混库和截留,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加快推广财税库横向联网系统,促进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五)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盈利点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
所得税盈利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2.31
•【字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个人所得税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盈利点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为充分发挥地税职能,支持全民创业,服务经济发展,现将我省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盈利点标准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盈利点标准调整为:从事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20000元;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为20000元;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为20000元;从事房屋出租的,月租金收入为5000元。
二、对实行盈利点征收办法的个体工商户,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在盈利点以上的,按规定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10〕3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全国部分省市最新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全国各省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1、甘肃省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2号)(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行业核定征收率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0.6%建筑业、房地产业 1.0%饮食业 1.0%娱乐业 1.8%其他行业 1.2%(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行业应税所得率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5%建筑业、房地产业、7%饮食业7%娱乐业20%其他行业10%2、江西省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1)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月核定经营额或所得额(不含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3万元(含)以下0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0.2510万元以上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修理修业:0.3建筑安装业:0.5娱乐业: 1.7住宿、饮食等居民服务业:0.4其他行业:0.8(2)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行业应税所得率(%)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修理、修配业5娱乐业20住宿、饮食等居民服务业7其他行业103、天津市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0号)(1)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序号月度经营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率1收入在3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核定征收率为0%2收入在3万元至5万元(含)之间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3收入在5万元至10万元(含)之间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4收入在10万元以上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注:按季申报的纳税人按照月度征收率表换算为季度征收率表(2)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行业应税所得率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5%建筑业、房地产业7%饮食业7%娱乐业20%其他行业10-30%注:其他行业涉及范围较大,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实际选择确定应税所得率。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核定征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依法、据实、集体评定的原则;(三)服务、规范、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六)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七)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八)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九)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但下列纳税人不得实行核定征收的管理办法:1、金融保险企业;2、汇总纳税成员企业;3、房地产企业;4、处于筹建期的企业。
第四条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原则上只有符合第三条第七款所规定情形的纳税人适用。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第一篇: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个人所得税实行多年以来,人们的纳税意识逐渐得到了提高,我们税务部门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工作的要求,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各项政策和制度,保证了个人所得税工作任务的完成。
但在个人所得税管理方面仍存在税款征收的漏洞,现就我县在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一)赚大钱的不交税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缴纳个人所得税人群也不断增加,但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仍存在偷逃税现象。
从我县年收入12万元以上申报情况看只有213户,项目大多都是工资薪金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他项目没有人主动到我局进行申报。
而在实际管理工作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量的私营老板生意越做越红火、钱越挣越多,而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人数却寥寥无几。
在个人所得税项目偷逃税严重的主要在承包承租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等方面,依然存在主要原因是我们不能及时掌握相关纳税人的收入信息。
(二)企业协助个人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以往的检查中发现企业经常会协助个人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劳务报酬分开计算,有的单位在与个人签订合同时,将本来应一次支付给纳税人的劳务报酬分多次支付,使本应按高税率纳税的项目变成按低税率纳税;2、有些企业“个人开支,企业报销”,通过在企业报销发票抵充薪金所得的方式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3、有些企业通过发放实物或购物券的方式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以上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三)征收方式的不同容易造成企业税负不均在实际管理工作过程中,我们会经常遇到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企业,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们通常会采用核率征收的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采用核率征收,没有细化征收行业,套用固定表式,造成有些企业税负增大,特别像粮食加工企业等这些毛利率特别低的企业,到了不堪重负的地步,体现不出个人所得税合理负担的征税原则。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西安市地税局关于推行使用有奖定额发票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西安市地税局关于推行使用有奖定额发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8.24•【字号】•【施行日期】2003.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西安市地税局关于推行使用有奖定额发票的通知(2003年8月24日)为加强地税普通发票管理,规范纳税人自觉依法使用发票行为,提高广大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全省、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西安市人民政府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同意,陕西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西安市地税局从2003年9月1日起在西安市娱乐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中推行使用有奖定额发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有奖定额发票使用的范围及时间:凡在西安市范围内从事娱乐业(指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夜总会、酒吧、网吧等)、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指沐浴、理发、美容、美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打包、咨询等)等行业的纳税人。
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按规定购买、使用新版有奖定额发票。
届时取消上述各行业纳税人原使用的《陕西省西安市饮食业定额发票》、《陕西省西安市娱乐业定额发票》、《陕西省西安市服务业定额发票》三种定额发票和《陕西省西安市代理业发票》、《陕西省西安市旅馆业发票》、《陕西省西安市旅游业发票》、《陕西省西安市其他服务业统一发票》四种手工填写式的复写发票。
考虑到广告业的特殊性,继续保留原手工填写式的《陕西省西安市广告业发票》。
但广告业纳税人单笔业务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下的必须使用新版《陕西省西安市定额专用发票》、《陕西省(省级征收)定额专用发票》,10万元以上的方可使用手工填开式的《陕西省西安市广告业发票》。
国税发[20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成文日期:2011-04-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
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西安市工资扣税标准
西安市工资扣税标准西安市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也是一个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
随着城市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西安工作生活。
而工资扣税作为每个工作者都需要关注的问题,也备受人们关注。
因此,了解西安市的工资扣税标准对于每个在西安工作的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西安市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目前西安市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每月3500元,年收入超过42000元即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如果您的月收入低于3500元,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的是西安市的工资扣税税率。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目前西安市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7个级别,分别是3%、10%、20%、25%、30%、35%和45%。
具体的税率适用于不同的收入水平,超过起征点后的收入将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了解了起征点和税率之后,我们需要计算具体的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 税前工资收入个人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然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相应的税率进行计算,即可得出具体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另外,西安市还有一些特殊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教育、医疗、住房贷款利息等方面的支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抵扣个人所得税。
这些优惠政策可以有效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提高个人收入。
总的来说,了解西安市的工资扣税标准对于每个在西安工作生活的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合理规划个人收入,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税负,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本文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让大家能够更好地了解西安市的工资扣税标准,合理规划个人财务。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
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8.12.30
•【字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施行日期】2018.10.01
•【效力等级】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
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29号
(2018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发布)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规定,现就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河北省双定户实际经营情况,月经营收入额在3万元以下的双定户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对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月经营收入额超过3万元的双定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下调其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以上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30日。
西安劳务合同扣税计算
在西安市,个人从事非雇佣性质的劳务活动所获得的报酬,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下是西安劳务合同扣税的计算方法及注意事项。
一、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劳务报酬所得包括个人独立从事的各种非雇佣劳务活动,如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计、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活动。
二、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税计算方法1. 每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扣除费用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减除费用标准:- 每次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每次所得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3. 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 速算扣除数根据税率不同而有所不同。
4.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具体计算步骤如下:(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每次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 = 劳务报酬收入 - 800元;- 对于每次所得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 = 劳务报酬收入× (1 - 20%)。
(2)根据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三、西安劳务合同扣税注意事项1.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性质的劳务活动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2. 劳务报酬所得的缴纳义务人:- 劳务报酬所得的缴纳义务人为支付劳务报酬的个人或单位。
3. 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期限:- 劳务报酬所得应按月或按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 劳务报酬所得的申报方式:- 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税务局网站等途径进行申报。
总之,西安劳务合同扣税计算需要根据个人实际收入情况,按照税法规定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7号2000年1月18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辽地税个〔1999〕2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结束——。
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定期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精选5篇
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定期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定期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_____地税_____定字〔_____〕第_____号———————————————————————————————————————————————————————————_____餐厅:你(单位)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我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由于你(单位)确无建账能力,聘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有实际困难,经你(单位)提出申请,我分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兰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应纳税额进行核定征收。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我分局税收管理员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日先后_____次对你(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现场摸底、测算,并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计算,现核定你(单位)月经营额为_____元,每月应缴纳税费金额为_____元。
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应纳营业税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纳城建税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_____元;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应纳教育费附加_____元;根据《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纳堤防维护费_____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通知》(鄂政发(2021)2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应纳地方教育发展费_____元。
以上应纳款项,自_____年_____月起,请于每月_____日前到我分局办税服务科(_____市_____路_____号)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2.21•【文号】国税发[2006]18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收征管正文本篇法规的第六条第一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
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自2022年1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为了有利于征纳双方准确理解和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的“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二、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
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四、核定定额的有关问题(一)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二)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可以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对其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运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的,在采集有关数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
(四)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额。
五、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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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标 签】征收,所得征收,政策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发文日期】2011-12-20
【实施时间】2012-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按照以下标准核定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5%;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7%;
饮食服务业:7%;
娱乐业:20%;
其他行业:10%。
二、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采用随流转税定期定额征收的,统一按照以下附征率标准核定个人所得税额:月营业(销售)额在20000元以下的,附征率为0;月营业(销售)额超过20000元的,附征率为1%。
上述月营业(销售)额包括核定月营业(销售)额和超定额补税营业额。
三、临时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所得在地税部门代开发票的,应当根据所得项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单独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行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照代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临时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所得金额无法准确计算的,统一按照每次(日)代开票金额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每次(日)不超过500元的,暂不实行预征。
四、上述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12月31日废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